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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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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1/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1500開庭,有14人旁聽

控方讀了證人口供,是一連串片段的檔案名稱。

📺1518播放蘋果直播片段。片中拍着旺角一個化寶爐,有示威者燒衣、元寶,煙飄去旺角狗屋。有消防到場,提醒示威者安全事項。有示威者用激光筆照向狗屋、唱「有班警察弱智仔」。

📺1525播放蘋果直播片段。(旺角)有堆便衣狗發癲「記者又點啊!」「行開行開!」用閃光燈不停射記者。有制伏在場人士。

📺1529播放香港01片段。(旺角)消防進場,「我愛你啊消防」「消防加油」在場人士拍掌。「我哋自由閪嚟㗎」「你知唔知點解要OT啊,因為你係散仔啊!」

📺1534播放香港01片段。示威者叫日常口號,有人在新城市廣場拿咪發表意見,以梁天琦為偶像。有16歲中學生拿咪表達意見,是一連串有條理有內容的言論,「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唔係一個口號,係一種信念,希望大家唔好離隊」。有人拿咪呼籲大家戴口罩。另一畫面,便衣繼續發癲。

呈上P10證人警長5656尹淑琪口供,控方會依賴其中2段片。
中學學歷🧐駐守網絡調查科。案發當日在狗總駐守,檢查政府電腦系統,也有播放實時片段,有截取圖片。(讀了一堆檔案名)

📺1613播放香港01片段。沙田新城市廣場內有唱歌和開咪表達意見。旺角便衣繼續發癲。

保釋事宜:
。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1年9月7日1000時同庭續審
(1628完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2/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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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廣播,10:13 開庭
【10:14】
控方繼續讀出呈堂證人口供內容

讀出P11處理雷射筆證物口供(由11361撰寫)

裁判官指根據此口供內所指證物屬D1及D3,證物編號亦無提及D2,是否與D2無關?
控方回覆指證物P8證物警員11979 口供曾提及「1枝雷射筆藍色光喺AP2(即第2被告)身上檢取」,該雷射筆為警方證物編號19。

控方指會更新證物列表,包括警方證物編號及呈上法庭編號,裁判官提議可減省至只需D2。

【10:29】
控方呈上警方證物表MFI4,補充:「19號證物由本被告中檢取,
26號係2粒電池,是19號證物入面」

【10:31】
讀出P12,11361 口供
(裁判官質疑係咪內容錯左都要照讀?)

【10:35】
讀出證物P13口供及P13A中文譯本,由 #陳喬崔 總督察撰寫

【10:40】
讀出附錄一內容:激光器的分別及危害

裁判官指該證供內容是關於雷射筆的,是涉及專業意見。控方表示在P14口供內會補充列出他的資歷。

辯方提出會傳召專家證人,希望屆時再處理相關事項,被裁判官訓斥。

【10:48】
🔹傳召PW1警員8505 🔹
為拘捕警員

主問:
證人現駐守油尖警區,於2019年10月12日駐守旺角警署刑事特別職務隊,當天需當值。當值時間由下午一時至另行指示為止。

當天當值隊員包括警長3159,警員13186,女警12267。至當天傍晚20:58時,警長3159有向他們小隊作訓示:關於於旺角警署外有人非法集結,蒙面,用雷射光射向警署。

警方行動是外出去所屬位置觀察,如有違法行為,於可行情況會作出拘捕。證人當時着便裝行動。在21:15時離開旺角警署作出行動。離開警署後,去了旺角警署正門位置即太子道西門口位置。

當時現場環境:如大範圍來說是見到好多人聚集於警署以及最近警署正門的地鐵站口。

當時聚集人衣着:大部份人穿深色或黑色衫,面貌有物件遮蓋口鼻,口罩或其他物品。

證人指人群入面有人造出涉嫌違法行為,即非法集結。該些行為包括:部份人以電筒或雷射筆向警署照射,或警署附近眼見為穿制服的警察人員照射,被照射警員是穿綠色防暴制服。證人見到雷射光有綠色及藍色。約3-4人使用雷射光,不肯定聚集人士有沒有發出聲音。警署外現場環境嘈雜。

證人觀察期間發現:警署正門外有戴口罩或面罩人士曾用手上雷射筆照向警署。其中一個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孭住黑色同綠色背包,左右手上分別手持強白光電筒及藍光雷射筆照射警署,兩者間歇性用。

證人看不見該人容貌,因他帶了黑色頭罩,而此人身形約160-170cm高,比較瘦削,以證人經驗應是男性。證人與男子距離約十數米。第一眼見該男子時,應是晚上21:2x,相信約是離開警署4-5分鐘後。

被照射期間旺角警署內同事有作出回應,證人觀察期間聽到旺角警署內有人透過揚聲器叫人唔好非法集結,唔好帶蒙面物品,唔好用強光照射警署。

證人接到內部訊息指有警察同事被雷射光照傷眼睛,證人繼續觀察留意有發出雷射光的人。

第一眼看見孭黑綠色背包男士位於旺角警署正門外,該男子身旁有其他人,男子用左右手以雷射筆/電筒照向警署,其他人亦一樣。

證人繼續觀察男子約1-2分鐘,男子由正門往太子站方向移動,期間繼續用電筒/雷射筆照射警署範圍,最後停在太子站與旺角警署中間的行人路。除警署外,男子沒有照射其他建築物。

證人與警員13186向男子表明警察身份,目的為截查男子,男子掙扎,證人控制男子右手,警員13186控制男子另一邊位置,一輪掙扎後,約21:26二人成功控制男子。

證人遂以「非法集結」、「非法集結下使用蒙面物品」及「襲警」罪向男子作出拘捕,拘捕時證人仍未看見男子容貌及身份。拘捕後,證人為男子上手扣(因在被捕間曾作出強烈掙扎,證人相信他有機會逃走),後與女警12267押解男子回旺角警署。押解時,證人一直用手捉住被捕人的手,帶他回旺角警署。

到達警署後,警察同事為被告除下面罩,證人帶被捕人會見值日官。期後證人與同事帶被告去搜身,把蒙面物品檢取為證物。而被告左右手各手持的雷射筆在拘捕時,已由證人檢取為證物。

證人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依從,證人確認被告容貌與證件相符,證人亦得知被告姓名。
🔺證人從庭上認出被告🔺

📌P15照片(1-6)
顯示被告被捕後衣著
- 照片(2)顯示被告背部有黑綠色背包
- 照片(5)顯示被告臉部有面罩遮蓋鼻以下臉容
證人確認面罩吻合,但補充在拘捕被告前,被告還有配戴眼罩,而作出拘捕時,被告已沒有戴眼罩。

📌P15照片(7)
顯示從被告身上檢取的物品

📌P17手套實物
由證人檢取,當時被告戴在手上

📌照片(7)
顯示一個頭罩,可遮蓋頭部及面容,而P16為頭罩實物,證人確認為吻合

📌照片(7-8)
顯示兩枝黑色圓柱物,而照片8為近鏡,P18為雷射筆實物

📌P20為被捕人身上的背包

11:40早休至12:00
12:06 再開庭,繼續主問

📌P15照片(2)
顯示被告孭住背囊,即P20實物
證人忘記搜查背囊時,背囊內的物品,但記得與本案控罪「非法集結」冇關。

同一照片亦顯示被告冇腰包,惟證人沒有檢取作證物,而腰包內只是個人物品,如證件。

📌P21 一對灰色手袖
證人不知手袖從哪裡檢取,而被告被捕時沒有戴手袖。

📌P15照片(2-4)
顯示被告所穿的鞋,證人確認即P24

證人於被告腰包搜出手提電話,即P25。

證人指被告襲警是指該名在警署內被雷射光射傷的警員。

被告左肩、胸、背均有紅印,而被告沒有要求治療。

📌07A截圖一
播放時間00:00,實時為被告被捕前,即約21:24/21:25

顯示開機畫面,證人能辨認出黑衫黑褲、舉高右手的被告,被告右手手持物品,背部有黑綠色背包。被告身邊被3名便裝人士包圍,證人相信該3名人士非警務人員。

被告面向太子站其中一個出口的牆身而站,右方為旺角警署。

📌P7A截圖二
顯示警員13186行向被告,期後該名警員亦有參與制服被告。

📌P7A截圖三
顯示警員13186已到達被告旁,而穿黑衫黑褲的證人正行往二人方向。

📌P7A截圖四
顯示證人已行到被告身邊,警員13186背住鏡頭,正在制服被告。被告旁有光源發出,證人確認由被告手上電筒發出。

📌P7A截圖五
顯示被告臉上被光照射,證人確認光源由被告手上電筒發出。

📌P7A截圖七
顯示另一名被捕人士,惟證人只專注本案被告,不知道另一名人士身份。

🔺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自己或被告,亦標示出旺角警署位置,呈為證物P26🔺

📺播放P9A 蘋果動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4:30-00:11:00
顯示太子現場,有市民在燒衣,路邊擺滿白花。消防提醒市民注意火勢。

控方要求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被告,惟證人稱片段顯示的畫面(實時21:14)自己並未到場。而證人到場至拘捕被告約觀察3-4分鐘。

證人曾提及觀察期間有人用藍色雷射光,數量約2-3支。

📌P9A截圖(1) 00:07:55
證人圈出「疑似」被告,因除被告外,沒有人有類似打扮。

「疑似」被告身處太子站外太子道西上,左方為旺角警署。

📌P9A截圖(2) 00:08:04
證人圈出「疑似」被告。

📌P9A截圖(4)
顯示有光柱射向旺角警署,而藍色光柱發出位置與截圖(2)「疑似」被告位置約莫相同。

12:57午休至14:4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2/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下午進度:
14:29開庭,約15人旁聽

🔹繼續傳召PW1警員8505 🔹
為拘捕警員

主問(續):

📌P9A截圖(4) 00:08:43
發射藍色激光位置於旺角警署水平直線距離不會超過10米。

人群背向太子道西,而該路段的行人過路處超出照片範圍外,若把鏡頭轉向右方30度便可拍到該過路處。

📌P9A截圖(5) 00:08:49
仍顯示有藍色激光射向警署,亦顯示發射激光人士的手部,惟裁判官認為截圖質素不宜作辨認,建議證人從截圖上圈出發射激光人士,但無須作出評論/辨認。

該人士身處位置與截圖(4)所示位置一樣。

📺播放P9A蘋果動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19:30-00:23:3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便衣狗大嗌、發癲,用強光照鏡頭。

證人確認片段拍攝到被告被制服過程,自己亦在場。

📌P9A截圖(6-9)
證人在P27上圈出自己或被告。

截圖(6) 被告戴眼罩,與證人較早前作供提及的眼罩吻合,而在檢取證物時並沒有發現眼罩。

截圖(8) 顯示牆上有白色光影,證人形容由被告手持電筒造成,而在拘捕被告時,被告手持的電筒仍開著。

📺播放P9B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16:00-00:17:0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消防到場,能聽到「消防員加油」「我愛你呀消防員」

📌P9B截圖(1-2)

截圖(1)實時21:11,證人此時尚未離開旺角警署。證人認出消防員左手面有「疑似」被告。證人圈出「疑似」被告,呈為證物P28。

證人確認當晚沒有人與被告有相似身形及衣著。而「疑似」被告身上有「相信是」腰包的綠色物件,證人確認該物件與P15(2)顯示的腰包相符。

證人憑截圖看不見「疑似」被告手持物品。

截圖(2)顯示剛才證人作供提及的太子道西過路處。

📺播放P9B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20:30-00:23:0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旺角警署外牆受雷射光照射。警署外有大批人士,聽到「你知唔知點解你OT呀,因為你係散仔呀,成世都係呀」

📌P9B截圖(3-10)
證人在P28上圈出任何辨認到的人士。

截圖(3) 證人圈出的人士所處位置與截圖(1)一樣。

截圖(4)為實時21:16,證人已離開旺角警署,但未到達圖中所示位置。截圖中發射藍色激光射向旺角警署人士所處位置與截圖(3)一樣。

截圖(5)顯示有另一位身型較肥胖人士手部發射藍色激光,證人憑截圖不能判斷該人士身份,裁判官建議觀看片段或較截圖清晰。

觀看片段後,證人確認為藍色激光應由「疑似」被告發出,而該人士臉上戴有眼罩。

裁判官補充:似乎拘捕間個眼罩跌落地。證人補充被告被捕時沒有戴眼鏡,回警署後亦沒有要求戴眼鏡。

截圖(6-7) 證人相信「疑似」被告手持電筒發出光芒

截圖(8-10)顯示有藍色激光打在旺角警署外牆。截圖(9-10)可見除綠色激光,還有藍色激光。

📺播放P9C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1:00-00:04:3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有人持咪講話,支持民主自由。

鏡頭另一邊便衣狗制服市民,大量畜龍行行企企,以強光照射鏡頭。

📌P9C截圖(1-10)
截圖由實時21:26開始,此時證人已到達現場,並觀察被告一段時間,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自己或被告,呈為證物P29。

截圖(1) 證人在P29上標示旺角警署正門,當被告位於正門時,證人正在鏡頭後方觀察。

證人第一眼看見被告時的位置與截圖(1)所顯示不相符,因證人較早前已看見被告,而第一眼見被告應在截圖左方,即旺角警署正門對開,欄杆及水馬外的馬路上。

被告與另外兩、三個人沿馬路直行到現在截圖顯示的位置。證人補充有一段路沒有鐵欄,所以人是可以從馬路走到行人路。

截圖(9)一名女警背向鏡頭,而面向鏡頭的男警為13186。

📺播放P9D on.cc 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0:00-00:01:30
右邊畫面顯示太子現場情況。

📌P9D截圖(1-2)
兩張截圖均顯示00:00:58,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任何能辨認的人士,呈為證物P30。控方補充影片實時為21:12。

證人圈出的「疑似」被告與被告裝束相似,證人憑截圖看不見「疑似」被告舉起手,但看見有光線射出。

(16:16完庭)

預告:明日將繼續睇片及主問PW1。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3/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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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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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繼續傳召PW1警員8505 張星威(音)
負責拘捕

🔹控方主問PW1(續)

📺 控方呈上MFI-5及播放P9D東網oncc片段

📌在截圖中作指認
主控要求證人於截圖(3)至(16)辨認任何人士。

📌21:14時截圖
昨天已做標記的證物P30,截圖(3)與截圖(1)拍攝角度為相反,截圖為片段時間00:03:58,即實時為21:14。截圖(3)圈出的人與截圖(1)圈出的人所站位置大置相同。
圖(3)中人右手揸緊拳狀,有條野突出;左手舉高過膊頭,有光點發出(可參考同一時間的圖(4)),但不肯定是否手持物品所發出。

圖(3)、圖(4)、圖(1)中人與被告人相似,但PW1對腰間淺色物體沒有印象。

📌21:16時截圖
截圖(5)畫面中,即實時為21:16,證人指圖(5)圈住人士位置與圖(4)大置相同。

PW1指圖(6)與圖(5)為同一人,雖然圖(6)中人背着畫面,但PW1聲稱憑衣着、背包及腰包可辨認為同一人。

圖(7)中人與圖(6)中人所站位置相若,較能清楚見到背包。

圖(8)中人手部高舉過膊,似用電筒照向旺角警署,憑截圖看似用右手。實時亦為21:16。

圖(9)為同一動作,右手高舉過頭,手持電筒照向旺角警署,有藍色光柱射向旺角警署;片段時間為00:05:31,實時為21:16。

📌較後時間仍未留意到被告
圖(11)為片段時間00:09:56,即實時21:21。PW1承認當時尚未開始觀察被告人,只是靠同樣衣着及黑綠色背包在片中辨認被告人。
圖(12)為播放時間00:12:05,即實時為21:23。PW1同樣承認當時尚未開始觀察被告人,只是於截圖上憑同款衣着辨認,截圖中人與被告大致相同。

被告人在太子站其中一個傷殘人士斜路行出。

圖(13)是較近位置;圖(14)中人戴着眼罩,與被捕人被拘捕前裝備吻合。
在圖(15)中PW1靠同款衣着及背包辨認出被告。
圖(16)實時為21:23,PW1指被告人應該是正用電筒或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惟PW1承認當日在現場時,此刻仍未開始留意被告。

📺 播放香港電台片段 P10A(1)-(2)
於截圖上辨認任何人,呈上為證物P31

實時為21:11 ,PW1指截圖(1)中圈着人物有藍色光束射向旺角警署方向。
圖(2)為同一人,PW1憑當時衣着及行為(於圖1亦可見)與被告人衣着裝束吻合。

📺 播放香港電台片段 P10B
播放至00:13:30,截圖及辨認相關人士,呈堂為P32

圖(1)時間為00:05:25,即實時21:20。
PW1基於同款衣着及背包辨認被告,與被告被捕時衣着吻合。

PW1不肯定光源從哪隻手位置發出,另一手握實,有條狀物突出。

圖(2)為同一人;圖(3)雙手高舉過頭,握住條狀物的物體。
圖(4)及圖(5)亦是同一人;圖6 亦是相同人士,站着雙手高舉過頭照射旺角警署,手中亦有條狀物。
圖(7)中人相同,但雙手分開。
圖(8)顯示該人雙手持2枝條狀物。

📌開始觀察被告
圖(9)時間為00:10:22,即實時為21:25。從新聞片段可見被告於21:26經已被制服。
PW1於此時已開始觀察被告,圈出之人為被告,以「D」標示。
PW1稱自己當時大概在鏡頭附近,但影唔到,同意在鏡頭拍攝者附近。

PW1從圖(10)中辨認一人為被告,右手手持物品照射旺角警署正門,腰部有物件圍住,PW1稱與較早前P10B圖(1)中人腰部物件同樣。

PW1在圖(11)辨認圖中人士為被告。圖中人戴着眼罩,腰部物件不肯定是灰或啡色,右手手持柱狀物,PW1認為應是電筒或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圖中人面向PW1當時位置方向。

圖(12)中被PW1指認為被告的人有跑動動作,但PW1稱不清楚為何有此動作。

PW1在圖(13)中指認被告,位置於太子道西馬路,跑向太子站出入口。其位置中間有缺口,該人似乎向該位置跑去。

圖(14)及(15)有拍攝到PW1,以「P」標示着;被告標示着「D」。

📌檢取電筒及雷射筆
PW1指制服被告人後檢取電筒及雷射筆,當時於被告雙手手持住。

PW1稱記憶中電筒及雷射筆在拘捕間沒有撞擊/跌過,檢取完後交給證物警員期間,雷射筆及電筒亦沒有受撞擊或損毀。
PW1聲稱「自己冇開過」。

📌灰色手袖
PW1指印象中自己沒有檢取過證物P21灰色手袖,不清楚證物警員從何檢取。

🔸辯方盤問PW1

辯:於拘捕被告時,形容被告左右手各持「電筒」及「雷射筆」,知道是電筒因為光線強及並非發出藍色光束?
證:(sorry唔記得佢點答)
辯:但旺角警署外有時有燈光射着並不是藍色光?
證:係

PW1指作出拘捕時,被告曾開藍色雷射光,而開藍色光時間比電筒短。
裁判官:是指綜合時間定拘捕果刻?
PW1回覆指拘捕前時間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 1125休庭至1140再開庭 -

傳召PW2女警員11979 周家莉
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
案發當天駐守旺角警區旺角組第2隊
本案證物警員

📌證物列表
PW2確認MFI-4證物列表為自己打,第19項為「黑色雷射筆」,以括號備註「Damage損壞」。PW2觀看證物P18後,指因為表面有花痕,所以慣性會標示損壞。

📌測驗雷射筆
PW2指自己有做證物測試,P18能夠發出藍色雷射光,測試時沒有更換電池。

📌灰色手袖
PW2口供P6第4頁第11段提到「0408時於旺角警署檢取以下物品為AP2證物」,PW2指證物於該人身上取出。

PW2指因自己與被捕人非相同性別,所以有男警協助,男警與被告於房內,PW2站於門口外。PW2稱被告將證物除出後隨即交給PW2,但PW2承認指當時無法看見被告除下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3專家證人 #陳喬崔
辯方不爭議證人資歷

📌資歷
1997年獲港大電機電子工程學士學位
2000年獲港大電機電子工程系哲學碩士學位
2003年獲派駐警務署技術服務部
電機電子會員

📌經驗
於警署技術服務署職責主要為從技術角度為證物作法理鑑證:分析影像、錄音及錄影檔案。

2019至2020年檢驗超過100枝雷射裝置或器材物品。2020年6月開始沒有再檢驗相關物品。檢驗包括需寫專家報告及專家意見,曾寫有關報告超過50份。所做報告/意見中有超過10次需上庭以專家身份作供,當中包括裁判法院超過10次及1次區域法院,並沒到過高院上庭。當中口供全被接納。

🌟法庭接納陳警司以專家身份作供。

證物P13、P13A、P14及P14A。
控方正式呈上P14(英文版)及P14A(中譯版)。

裁判官建議證人先聽主控讀出P14A,如沒有反對內容便採納此口供。

1209控方開始讀出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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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4/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蒙面法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1500開庭

裁判官表示未有時間查看控方的結案陳詞。控方表示可以在庭上講述結案陳詞大意。

🛑控方結案陳詞大意
第四至第九段講述PW1的證供。
就控罪1,證供顯示旺角警署外至少有三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其中一名是被告。
就控罪3,經PW3檢驗,被告所持的雷射筆屬第四類,但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身並不是攻擊性武器,請法庭考慮actus reus,中文可譯為客觀證據,亦包括犯罪行為。
裁判官即指,控方亦需證明mens rea,即傷人意圖。
控方其後同意,指出案情內亦有這方面的證供。
(直播員按:就actus reus和mens rea的解讀,讀者可自行google)
就控罪6,證物P16頭笠連面罩已顯示被告遮蓋面容。

🌟辯方結案陳詞大意
就控罪3,辯方提出一個英國案例,是一宗偷窺案,上訴庭裁定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偷窺是以性滿足為目的。同理,在本案中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用雷射筆傷人的意圖。
就控罪1,控方需要證明被告physically出現在現場,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案情分析: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用雷射筆照射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外牆外的任何地方。PW1只說有人照射警員,但不是被告。被告身上有電筒及雷射筆,PW1亦同意他用電筒比較多。現場片段顯示畫面沒有雷射筆的藍光,被告只是用電筒照射,亦沒有故意收藏雷射筆。
法庭早前已裁定被告有輕微智力障礙,可能他只是受附近光線吸引而照射,沒有傷人意圖。控方亦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9日15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23 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李(32) #1012旺角 (原案D2)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陳(20),*(13)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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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事實裁決: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亦裁定被告就是片中人。

控罪1:

法庭指非法集結有3大元素:

1)集結者有共同犯罪意圖/目的的行為,而且彼此有聯繫的性質

2)集結者的行為性質是否無序及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

3)意圖令人產生害怕

法庭裁定現場人士鼓勵被告犯罪,被告與其他人的行為帶有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以及會令人產生害怕,現場屬非法集結。

控罪6:

簡單來說,被告當時是戴着口罩參與非法集結,他當時並不符合可以免責的因素。

控罪3:

法庭考慮此控罪時參考了HCMA281/1994案,本案被告無疑是在公眾地方管有雷射筆,但當時現場有電筒光,以及藍色及綠色雷射光;被告曾使用電筒及雷射筆,但他是胡亂照射警署,包括警署外牆及警署內的女警。

法庭認為不能作出唯一的推論,本案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以及被告有傷人意圖。

本案裁決:

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實際干犯控罪3,可理解作控罪3不成立

法庭認為被告有實際干犯控罪1和6,可理解作控罪1和6罪名成立

(*)控方早前指由於被告被裁定不需答辯,本次聆訊只需證明被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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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會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和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將被告收押精神病院,或是懲教精神病治療中心,還是判處監管令,或是監管及治療令。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09:30判刑,法庭拒絕被告保釋侯判,被告侯判期間需要收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李(32) #1012旺角 (原案D2)

(1) 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陳(20),*(13)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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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舍證明
D2現時居住在照顧院舍,律師呈上照顧院舍信件,供法庭參考。

📌判刑考慮
判刑時參考監管治療令報告,D2有輕度弱智,容易受他人影響,而且缺乏社區支援,所以不建議監管令,而D2並非患上精神病,所以報告不建議判入精神病院或精神病治療中心,報告建議D2接受監管及治療令。

📌判刑
社會福利署監管及治療令18個月🛑
期間被告由社會福利署監管及接受醫生指明的治療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