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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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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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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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裁決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1450】播錄音
【1503】開庭,旁聽席坐滿九成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女家屬聞判後於庭上嚎哭,不斷說道:「睇住佢大,好乖㗎個仔⋯⋯十幾歲點解要受咁多苦啫⋯⋯」😿

裁決理由:
1. 裁定被告被警方截查時「管有」涉案鋼製伸縮棍
👉🏻控方呈上的錄影片段顯示於案發前一天,即12月7日晚上約10時半,被告曾攜帶涉案的黑色背囊進入大圍道15號金山樓地下一間餐廳內。辯方不爭議被告在片段中的身份,被告亦承認及知悉該黑色背囊內的物品(即一支伸長時可達65厘米的鋼製伸縮棍、黑色頭盔、防毒面罩及濾嘴、護膝、手肘護甲及黑面巾)屬他個人管有。

2. 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該伸縮棍
👉🏻控辯雙方承認被告被截查及發現管有伸縮棍的休憩公園屬公眾地方。

3. 裁定涉案的伸縮棍為「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可分為三個類別,一是本質上可傷人的物品;二是被製造或改裝成用以傷害他人的物品;三是管有物品的人意圖利用該物品去傷害他人,或將物品交給其他人,去傷害別人。而辯方亦同意該伸縮棍本質為攻擊性武器。

4. 裁定被告「在無合理辯解/合法權限」管有該伸縮棍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的時間及地點,有合理權限管有該物品,而涉案伸縮棍伸長時可達65厘米長,能造成一定的傷害。

裁判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由於索取教導所報告意味著被告須還押,辯方陳詞指案件原獲律政司同意以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惟後來律政司撤回決定,辯方一度申請終止聆訊但遭處理案件的香淑嫻裁判官駁回,這對被告造成重大創傷。辯方故希望法庭放棄索取報告,如必須索取報告,亦希望被告獲准保釋。

辯方另指,被告不認罪受審是為了保留終止聆訊的上訴權利,然而被告一早已承認案情,亦毋須抗辯,顯示其有一定悔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判刑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裁決: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759

判刑:更生中心

律師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給被告知悉,報告中有提及被告講述有關案情,但法庭無需處理,辯方不會當作是合理辯解;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體能不適合,更生中心報告表示適合,希望法庭判處更生中心。

大概判詞:
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案發前數日網上有人呼籲參與12月8日,在銅鑼灣舉行的國際人權日遊行,被告被發現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攜有黑色背囊,內有伸縮棍,重785克,可伸長達65厘米,辯方同意伸縮棍本質是攻擊性武器。攻擊性武器可至嚴重傷害,被告攜有頭盔、防毒面罩、護膝和手肘護甲大量物品,明顯有計劃。

法庭考慮被告年紀、有讀寫障礙、背景、人生目標、求情信和其他文件;被截停時該地點無事發生,申縮棍亦未有被使用,但法庭要考慮阻嚇性,雖然被告初犯,監禁無可避免,無減刑因素,判處入更生中心。

因為辯方曾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押後至2021年10月18日14:30,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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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無人通知懲教署提犯,楊仍在大嶼山更生中心,未知開唔開庭,等待中。

0941 忽然廣播

0948 開庭,裁判官收到控辯雙方的陳辭,了解到被告的經濟能力,明顯不足以負擔訟費;控方表示明白,申請訟費目的不是金錢,不是另類懲罰,只係想表達事情不恰當。

0955 法庭要考慮責任問題,亦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商議訟費申請,休庭30分鐘。

1020 準備開庭

1025 開庭,雙方未能就責任問題達成共識,有待法庭裁決;裁判官指示主控即時計算申請的訟費金額,結果為$176,000;辯方希望在被告在場之下,就責任進行聆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下星期二)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1034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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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相當多人到庭支持,可惜緣慳一面
按:手足今天並沒有到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法庭原訂於上星期六開庭處理申請,惟懲教署未有發出提犯令,被告當日未能出席聆訊,故押後至今天處理。控辯雙方將就被告付訟費的責任和金額作出陳詞,控方則計算須向被告人索取17.6萬訟費。

❗️速報:控方訟費申請不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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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作口頭陳詞,援引案例指被告於審訊前被假定無罪,控方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是憲法賦予被告的權利。而辯方這次申請終止聆訊,亦是行使憲法權利,因為控方有反覆的檢控決定。

辯方指出,終止聆訊是有需要和合理,縱使法庭最終裁定終止聆訊申請失敗,但裁決中沒有提及該申請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作為。辯方又引用案例指,不是每宗案件均要由敗訴的被告支付訟費,過去法庭曾行使酌情權要求被告支付訟費,是因為辯方在審訊前的申請,使控方有不必要的費用支出。

另外,辯方表示法庭須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能否支付訟費。被告人為全職中學生,無賺錢能力,父母無業及正領取綜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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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香官指出,訟費申請是控方在法庭裁定辯方終止聆諢申請失敗後作出,法庭有其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訟費申請。若辯方在辯護時造成不必要作為使控方有不必要支出,即為可行使酌情權的特殊情況。

香官表示,「不必要作為」沒有釋義,但過往例子包括辯方提出或追尋審前的申請,而該申請缺乏理據,便可視為不必要作為。

這次是基於控方撤回接受辯方的提議(按:即提議以守行為結案),辯方才作出終止聆訊申請,不構成不必要行為。不過,控方在辯方申請終止聆訊後作出了書面回應,當中詳述反對基礎,辯方在看過陳詞後仍於法庭為申請作口頭陳詞,故法庭認為此部分是缺乏理據、是不必要及不恰當行為,屬可行使酌情權,即要求被告支付訟費的特殊情況。

但毫無疑問被告是全職中學生,無能力支付任何訟費,故法庭不行使酌情權,不要求被告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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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很多人來支持手足,散庭時旁聽人士向手足揮手道別。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6
2022.07.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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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楊(17) #不服定罪上訴 (#12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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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偉健法官
🕛12:0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3/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4/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1/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15)🛑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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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朱(19) #審前覆核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樓2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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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前覆核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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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23:07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