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裁決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1450】播錄音
【1503】開庭,旁聽席坐滿九成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女家屬聞判後於庭上嚎哭,不斷說道:「睇住佢大,好乖㗎個仔⋯⋯十幾歲點解要受咁多苦啫⋯⋯」😿

裁決理由:
1. 裁定被告被警方截查時「管有」涉案鋼製伸縮棍
👉🏻控方呈上的錄影片段顯示於案發前一天,即12月7日晚上約10時半,被告曾攜帶涉案的黑色背囊進入大圍道15號金山樓地下一間餐廳內。辯方不爭議被告在片段中的身份,被告亦承認及知悉該黑色背囊內的物品(即一支伸長時可達65厘米的鋼製伸縮棍、黑色頭盔、防毒面罩及濾嘴、護膝、手肘護甲及黑面巾)屬他個人管有。

2. 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該伸縮棍
👉🏻控辯雙方承認被告被截查及發現管有伸縮棍的休憩公園屬公眾地方。

3. 裁定涉案的伸縮棍為「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可分為三個類別,一是本質上可傷人的物品;二是被製造或改裝成用以傷害他人的物品;三是管有物品的人意圖利用該物品去傷害他人,或將物品交給其他人,去傷害別人。而辯方亦同意該伸縮棍本質為攻擊性武器。

4. 裁定被告「在無合理辯解/合法權限」管有該伸縮棍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的時間及地點,有合理權限管有該物品,而涉案伸縮棍伸長時可達65厘米長,能造成一定的傷害。

裁判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由於索取教導所報告意味著被告須還押,辯方陳詞指案件原獲律政司同意以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惟後來律政司撤回決定,辯方一度申請終止聆訊但遭處理案件的香淑嫻裁判官駁回,這對被告造成重大創傷。辯方故希望法庭放棄索取報告,如必須索取報告,亦希望被告獲准保釋。

辯方另指,被告不認罪受審是為了保留終止聆訊的上訴權利,然而被告一早已承認案情,亦毋須抗辯,顯示其有一定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