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9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
所有控罪成立‼️

被告不認罪遂進行審訊,特別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
控方有3名證人,都是警務人員,法庭考慮與一般人相同。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一般事項不作供。被告沒有犯罪記錄

📌案件背景
案發日警方PW1, 2在彌敦窩打老道設立封鎖線,約晚上七時許,現在有多人聚集,控方案情指人群聚集,有人叫高聲叫粗言穢語,直至被告向警員挑釁「隻揪」,現場人士起哄,警方遂發出警告。

期後PW1,2 行向被告,被告以右手撼向PW1頭盔 ,PW2 持警棍上前協助PW1,被告拉扯警棍致PW2險失平衡跌倒,但PW2堅持不鬆開警棍,期後感右肩痛。

被告被制服後由PW3作出拘捕,上警車後PW3替被告檢查傷勢,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回警署後見值日官時被告表示不需醫生及沒有投訴。

📌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書面會面記錄自願性爭議

PW3供稱替被告錄取口供後有向被告重讀內容並讓被告簽署,期間沒有威逼利誘毆打。警署內PW3致電被告父親不成功,致電母親,被告向母親提及爲何被捕。

案發時被告17歲,患有自閉症,因見到警方市民閙交,一時衝動閙了差佬。被捕後指控警方使用胡椒噴霧並於警車內掌摑自己。在警署警員亦要求被告道歉,被告不依從後再次受掌摑,被告要求前往醫院不果,警員威脅被告在通知書上簽署作為送被告到醫院的條件,被告不自願下依從,但指自己未有詳細閱讀通知書內容。

法庭認為PW3作供清晰、回答問題時直接堅定,通知書上亦確實有被告簽署,裁定PW3為誠實可靠證人。

雖然被告年紀較輕、較容易受威嚇,但收到相關文件副本時沒有提出抗議不合理。

📌自閉症對案件影響
被告雖有醫生報告證明患有自閉症,但自閉症並不影響智力,被告能理解拘捕、警誡、落口供等程序。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時亦表現正常,被告亦入讀正常學校,教法庭認為被告患自閉症對本案沒有影響。

📌被告對警方的指控(多次被掌摑)
被告聲稱受胡椒噴霧影響,眼睛疼痛不能張開,以致見不到現場情況。但證供顯示被告於警署內才首次提出要見醫生是於理不合。若被告在現場已感不適,在警車上已可提出要求,不相信被告因眼部不適不能閱讀下作出不自願招認。

被告的醫生報告亦不能支持被告受掌摑的說法,因傷勢中亦並未提及。若被告多次受掌摑,理應感憤怒而向值日官作出投訴,即使因害怕警方不願告訴值日官,仍可於聯絡母親時向家人提及掌摑事件,但被告沒有。而且若PW3多次掌摑被告,理應會擔心被告向家人向狀,PW3大可阻止或不批准被告聯絡家人,讓被告先作口供認罪,再讓被告聯絡家人豈非更乾手淨腳?

再者若被告當晚曾多次被打,落口供時亦應擔心會再次被掌摑,為何被告不等待家人到場後才落口供?

被告指在抄寫聲明時曾表示拒絕,但警方指「咁就由你痛死」。法庭不理解被告若曾多次被打,為何忽然會在後期有膽量拒絕警方。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法庭應該被告對警方的所有指控全屬揑造‼️

📌錄取口供程序
法例規定16歲以下被捕人在錄取口供時要有監護人在旁,但案發時被告已年滿17歲,故進行會面紀錄時家長不在場亦無不妥

📌裁決理由(案發經過)
控辯雙方同意被告有講「隻揪」

根據PW1口供,現場有約30-40在行人路上叫囂,被告站於前排,高呼「死黑警,夠膽過嚟隻揪」。PW2口供則指被告拉扯警棍時雙方有角力。法庭認為PW1,2 作供清楚,回答堅定,二人描述的案發經過吻合,醫生報告亦指二人有傷,裁定二人為誠實可靠證人。

現場錄影片段拍攝到市民較激動,針對警方,雖對PW1曾發出的警告未能收音,但視乎PW1位置或說話方向,法庭理解未能收音原因。

錄影片段中現場環境混亂,拍攝者與PW1,2有一定距離,雖或因距離、角度問題未能拍攝到被告襲警情況,但不能肯定襲警沒有發生,片段有10多秒拍攝到的畫面與控方案情一致。

法庭拍被告向警方挑釁前,現場警民只是相互對駡,民眾嘲笑警員學歷收入,警員則要求人群拿出身份證才給編號。被告叫警員隻揪必然令事件進一步升溫,令雙方對立的局面演變成暴力衝突。

PW1,2 採取行動行往被告是合法執勤,是企圖控制一名情緒高漲人士,阻止其破壞社會安寧,屬正當執行職務。PW2上前協助PW1亦在情理之內。

考慮控方醫生報告,被告必然有襲警,因為打向PW1頭部絕不可能是意外,搶PW2警棍致PW2受傷必然是用力拉扯下造成。

📌求情
辯:求情等待報告出一次過做。

官:你不就我索取報告先求情?我心目中三條控罪,不認罪無悔意,縱使被告年紀輕、無案底,話你知我會拿取相對是困起他的報告

辯:希望閣下索取更生、勞教中心報告。

官:「隻揪」引起升溫一定是危害社會安全,警民關係已經不良好,被告再挑釁「隻揪」,我理解為對打啦,令雙方口角變成動武
再加兩條襲警,年紀輕都好,都需要一定時間紀律性的懲罰。更生中心不足。

辯:情況不是那麽嚴重。

官:正正是原本不嚴重,雙方吵架,他説隻揪,因而嚴重。佢唔係單一控罪,仲要有2條襲警。

辯:觀察到被告說隻揪之前,見到現場警方市民確實有口角,被告年紀輕、情緒病影響下説了不適當的説法,但不是毫無道理無緣無故說這個説法。

官:有道理咁叫警察隻揪?

辯:他情緒被煽動,才說出不恰當説話。

官:如果一時衝動,知錯認罪,拿身份證出來就是,判決唔會咁。他不認罪,打差人,打完一個又一個。不可能用更生中心這種相對較短的處罰。
我沒有想過拿更生報告,被告不覺得自己有錯,審訊後定罪。如果是成年人,我會毫不猶豫判監,被告年輕,我考慮所有情況,更生阻嚇不夠。我只會考慮勞教中心,教導所。

辯:希望閣下攞三個,攞埋更生中心

官:我不會,浪費時間,他完全沒有悔意。更生紀律性和時間比較輕、我都不建議,拿來做咩?

辯:佢並不是無悔意。

官:佢後悔啲咩呢?

辯:全部的求情信雖然未準備好,就悔意呢點,我先呈上求情信,表達他的悔意,先給閣下看他自己寫的信。他用英文寫的信,想親自跟你説他的背景。

官:佢後悔咗啲咩嘢呢?信件是他自己寫的?今天才給你?

(鄭官求其望一望):寫這封信有多認真?我一望都見到多處錯字,白油地方未乾就寫,油了看不清,爲何不寫多次。

辯:之前他就有給指示律師講過有悔意,信件第三頁強調魯莽、不適當行爲。

官:這封信寫了什麽魯莽行爲?

辯:他行爲上言語上道歉

官:哪裏道歉?看不到

辯(讀出信件內容):被告指自己行為inappropriate, truly sorry and apologize for this.

官:sorry無意思,佢向誰道歉?

辯:寫得不清楚,被告想向受害警員同法庭道歉。

官: 做咩向我道歉,佢又唔係打我,佢邊度有悔意?我睇唔到呀
———————————————
‼️被告需還柙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順便」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鄭官明言「學你辯方大律師話齋,橫掂都係攞,一次過攞埋,都係14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3:襲擊警務人員
=========
於2021年6月16日在鄭念慈裁判官席前被冤枉定罪

詳情可按此
=========

辯方已解釋報告內容予被告人

於會面時十分有禮貌,但表達不好,故現作出澄清:

定罪之前否定控罪,但定罪後已承認其所作所為,及有親自撰寫求情信。

襲擊前並無意圖,但被拘捕時的掙扎是有的。從其身上並無裝備或防具,可見其非存心到達現場以對警員施襲。
=========
辯方陳述其背景及呈上8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家姐,姐夫,世叔伯,校長等)講述背景,讀書,弱項,展望及其個人品格

呈上案例:CAAR10/2020 LHY案

相同之處
1. 經審訊後定罪
2. 襲警控罪都是警隊條例63條。
3. 未成年,案發時被告17歲。
4. 有著情緒困擾

不同之處
1. 案例只是一項襲警
2. 原審時在少年庭
3. 犯案時,被告是街坊裝,沒有工具,也沒有防具,而案例中的被告身穿全黑,有蒙面,手上有鎚,背囊亦有其他裝備。對比下可見,本案被告沒有預謀
4. 案例中的被告人,被定罪後堅稱無辜,實屬無悔意,而本案被告被定罪後已有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不高
5. 案例中,受襲警員被鎚子擊中,取得5天病假。而本案中警員傷勢較輕。

雖然本案牽涉3條控罪,但案情較案例為輕,在拉上補下的情況下,希望法庭接納情況相約。而案例中提出了如何平衡被告更生及阻嚇公眾的考量。

故懇請法庭判處更生中心,相信此禁閉式刑罰能滿足阻嚇公眾的重要考量。
==========
裁判官休庭睇求情信
1118 再開庭

判刑理由
裁判官覆述背景,已看畢所有求情信
求情信顯得有家人關心及支持
被告為應屆DSE考生,預計英文科會較好
綜合所有報告及求情信件,也顯得被告人有承認自己過錯。
也有考慮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

法庭認同案例有一定參考價值,但案例的被告人年紀更輕。而本案亦多於一項控罪,案情亦顯示被告人說了些說話是挑釁警方。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有機會激發群眾,沒有重大事件發生,只是有足夠警力壓制。法庭同意本案受傷警員相比案例為輕,但本案受傷警員亦確有一定傷勢。鄭念慈重覆案例中指出的判刑考量。鄭念慈強調被告是次干犯三項罪行。定罪後的承認罪責是遲來的認錯。

由於勞教中心報告顯示不適合,只有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法庭認為長時間的刑罰是較恰當。

判刑:教導所(全部控罪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判刑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罪名成立🔴
詳情按此
———————————

上庭裁決理由

【補充求情內容】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補充指被告人現為大學二年級生,長時間的監禁阻礙他希望成為記者的夢想。此案審訊原定於本年一月進行,但因疫情原故延遲至七月,被告定罪時剛滿21歲,如若早一些進行審訊,有機會能以其他非監禁形式的方法處理。

明白控罪嚴重,但被告人的案件嚴重性比辯方援引的案例輕;親人有到場支持,有良好家庭背景,相信亦會幫助到被告人更生。被告亦將面對不短的刑期,希望法庭能以較案例低的刑期作此案量刑基準。

【背景及判刑理由】

被告人於2000年出生,21歲,現為大學生。求情內容指他學習態度積極、為人成熟、照顧別人;從高中起立志成為記者,亦成功入讀大學傳理系。辯方亦有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親友、老師及區議員。

由辯方援引的反修例社會事件時與縱火相關的案例(#20200323上水 黃、#1014旺角 林、#1020旺角 鄺 ),辯方在陳詞中指這三案例亦比此案嚴重,包括在向警員及警車投擲。辯方指此案件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的目的只是為了暫緩警方的行動而把汽油彈擲地,但非攻擊警方。此舉為一次性行為,其個人物品亦沒有能夠再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亦沒有損壞他人財產。

李官引述另一案例(SWS),此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是非常嚴重罪行,比摧毀或損壞財產的控罪60(1)嚴重,最高可囚終身。香港需有較重及具阻嚇性的刑罰。香港人煙稠密,縱火有嚴重後果,必需有嚴厲的刑罰以顯示其阻嚇性。上訴庭指縱火案不宜有定罪指引,但一般應判處四至五年監禁,亦需就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他續指案例有相似的地方,但亦不能直接作機械式比較。在三案例中,原審法官有其量刑基準,再就被告人的背景作扣減。李官是次會參考已作扣減的刑期(即四年九個月至五年半)作參考的量刑基準。

李官不認同辯方所指因審訊被押後而令被告的判刑選擇減少的說法。儘管被告可能未滿21歲,但亦有機會因案情嚴重而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事發地點為70米的窄後巷,後巷內有多名市民及警員,亦有擺放修路工具。易燃液體玻璃樽是危險物品,汽油彈本質不穩,遭濺起玻璃樽碎亦是很危險。幸運的是玻璃樽沒有爆破,但漏出的易燃液體即時起火;當時PW2立即發了兩枚橡膠子彈,可見情況危急。而截圖20亦顯示在後巷裡示威者及警員中間,有一名女店員在中間的凹位躲避。辯方指被告不是意圖攻擊,而是為暫緩警員行動,但投擲汽油彈這方法亦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當時警民對峙的氣氛緊張,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發風險,令杜老誌道的情況惡化。

李官接受辯方所指被告只屬個人及一次性的行為,投擲目標為地面,案件中無人受傷、破壞不大;被告案發時只有19歲,有良好家庭背景,是一名大學生。

🔴李官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良好背景 及 於審訊中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減省了法庭時間,作三個月酌情扣減,他表示這已是本席最寬大的處理🔴

‼️總刑期:四年九個月監禁‼️

————————

【參考案例】

1. #20200323上水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2. #1014旺角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3. #1020旺角
i)判刑理由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27)🛑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吳敏兒,譚凱邦(42-52)🛑兩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梁(23) #不服定罪上訴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阮民安(41)🛑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7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3/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6個月;蔡已還押24日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裁決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4/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黃(40) #新案件 (#網上言論 #網上眾籌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2146 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102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梁(23)

背景: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030

上訴/辯方:黎大律師(屈漢驊律師事務所)
答辯/控方:刑事檢控專員代表律師

———————————
上訴基礎依據包括:
未能確定拘捕上訴人時,上訴人做過啲乜嘢,是否在鎖定的人群中,證人並不是可靠證人等。

法官表示雖已收到書面陳詞,但要睇有關片段。

雙方亦爭議:
1. 口罩與防毒面具是否掛在上訴人頸上;證人拘捕警員未能確認被告頸嘅面具係咪灰色?及未能確認被告頸上掛住嘅係黑色眼罩!

2. 辯方亦表示證人警員並不是在警車上已見到上訴人,而只係在落車之後先見到。

3. 法官稱有上訴基礎論點有技術成份,上訴人有可能只在其他地方出現過,但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就一定係喺塘尾道出現事故的參與者。
【控方反駁話上訴人係路過或只係喺其他地方走嚟呢度嘅可能性好低!並稱整體證據足以支持上訴人係身處事發地方,即使片段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無喺身處地去做犯法及破壞嘅事!】

4. 辯方律師強調控方係冇證據證明上訴人係冇參與身處地方所發生的事故!
【但控方則表示裁決唔使理佢有無做任何野,只要佢身處嗰度,就係非法集結!】
【就此點,法官認為上訴人係咪跑緊等等,係上訴嘅關鍵!】

上訴論據其中一條就係證人警員證供係咪可信?辯方對證人嘅質疑:
1. 圈咗兩個唔同嘅人話係上訴人?
2. 同時上訴人有無帶手套?有無揸住嘢等問題都不肯定。

法官表示由於上訴人已經坐完刑期,是否上訴得直沒有逼切性,他需要考慮,因此,聖誕前會出書面裁決!

11:50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22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陳,李(20-26)🛑兩位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荃灣 暴動;經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5月5日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00
👤梁(23) #宣布判決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0/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1/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麥(28)🛑已還押9日 🔥#判刑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振英 訴 👥鍾劍華,立場新聞 #宣布決定 (#小桃園飯局 誹謗;梁振英入稟高院指鍾及立場新聞誹謗,要求賠償及頒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