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3:襲擊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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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6月16日在鄭念慈裁判官席前被冤枉定罪

詳情可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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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解釋報告內容予被告人

於會面時十分有禮貌,但表達不好,故現作出澄清:

定罪之前否定控罪,但定罪後已承認其所作所為,及有親自撰寫求情信。

襲擊前並無意圖,但被拘捕時的掙扎是有的。從其身上並無裝備或防具,可見其非存心到達現場以對警員施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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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述其背景及呈上8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家姐,姐夫,世叔伯,校長等)講述背景,讀書,弱項,展望及其個人品格

呈上案例:CAAR10/2020 LHY案

相同之處
1. 經審訊後定罪
2. 襲警控罪都是警隊條例63條。
3. 未成年,案發時被告17歲。
4. 有著情緒困擾

不同之處
1. 案例只是一項襲警
2. 原審時在少年庭
3. 犯案時,被告是街坊裝,沒有工具,也沒有防具,而案例中的被告身穿全黑,有蒙面,手上有鎚,背囊亦有其他裝備。對比下可見,本案被告沒有預謀
4. 案例中的被告人,被定罪後堅稱無辜,實屬無悔意,而本案被告被定罪後已有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不高
5. 案例中,受襲警員被鎚子擊中,取得5天病假。而本案中警員傷勢較輕。

雖然本案牽涉3條控罪,但案情較案例為輕,在拉上補下的情況下,希望法庭接納情況相約。而案例中提出了如何平衡被告更生及阻嚇公眾的考量。

故懇請法庭判處更生中心,相信此禁閉式刑罰能滿足阻嚇公眾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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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休庭睇求情信
1118 再開庭

判刑理由
裁判官覆述背景,已看畢所有求情信
求情信顯得有家人關心及支持
被告為應屆DSE考生,預計英文科會較好
綜合所有報告及求情信件,也顯得被告人有承認自己過錯。
也有考慮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

法庭認同案例有一定參考價值,但案例的被告人年紀更輕。而本案亦多於一項控罪,案情亦顯示被告人說了些說話是挑釁警方。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有機會激發群眾,沒有重大事件發生,只是有足夠警力壓制。法庭同意本案受傷警員相比案例為輕,但本案受傷警員亦確有一定傷勢。鄭念慈重覆案例中指出的判刑考量。鄭念慈強調被告是次干犯三項罪行。定罪後的承認罪責是遲來的認錯。

由於勞教中心報告顯示不適合,只有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法庭認為長時間的刑罰是較恰當。

判刑:教導所(全部控罪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