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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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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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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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7身體不適正求醫;呈上A10及A12醫生紙

A3繼續出庭自辯

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繼續盤問A3

📌由上環站到普慶坊路線

A3不同意控方指當日由上環站B出口前往的目的地並非「我愛慢煮」。控方展示地圖D14-9,昨天A3畫出案發當日自己由B出口至海外信托銀行所行的路線,今天要求A3用紅色在D14-9上畫出其預計自己由B出口到普慶坊的路線圖。

控方列印出由Google Map指示從上環站B出口到普慶坊路線。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Google Map並非由上環B出口到普慶坊的專家,希望控方指明其基礎。 #郭棟明大律師 指只需A3在地圖上標出Google Map指示的路線,並不依賴為唯一路線。

A3在同一地圖上用綠色標示Google Map指示路線,呈堂為D14-9_D3_002A。

控方列印出的Google Map指示從上環站B出口到普慶坊路線呈堂為D14-9_D3_002B。

控方指紅色路線比綠色路線較長較迂迴,更花時間,A3雖同意但指自己對該路線較熟悉,所以選擇該路線,雖然從未到過該餐廳。

A3昨天指自己離開上環站後沿「大街」直行至西港城後「海味街」,但對「大街」街名沒有印象。A3在地圖上亦無法指出「海味街」為哪一條街。

A3同意自己雖對該路線較熟悉,但不知道「大街」或「海味街」確實街名。控方指A3若熟悉路線便不會跟隨食評指引而行該路線,A3不同意,指出食評只寫「上環普慶坊」,昨天指食評有路線圖為理解錯誤。

由於自己沒有流動數據,因此當時無法看到地圖,所以在早上約11時看過地圖後,跟據記憶及習慣,採用自己熟悉的路線前往。在上班時亦不會使用電話,而當日因遲起床遲到,所以沒有搜尋路線。

📌兩間分店
控方指出「我愛慢煮」在上環有兩間分店, #陳永豪大律師 要求控方澄清是在案發當日或現在, #郭棟明大律師 馬上轉移話題。

📌街景圖
離開上環站後右邊沿德輔道中,除在皇后街過馬路外,一直沿行人路西行。行人路左邊有電車站,右邊有龍記大廈。

控方展示Google Map可顯示街景實景圖,A3表示不知道,只知道搜尋時會有類似相片。 #郭棟明大律師 在Google Map上遊玩一輪後表示其實A3都熟悉,毋須街景圖。A3表示不知道大廈名,看到才會認得。

📌另一分店
A3不知道在案發當日「我愛慢煮」在上環孖沙街有另一分店,同意孖沙街與上環站B出口較近。

📌OpenRice建議
控方指A3參考的其中一個食評OpenRice。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控方列印的文件為文書傳聞證供,而且食評似乎在2020年12月7日刊出,若控方依賴OpenRice上由西營盤站前往的提議,毫無證據證明在案發當日有相同提議。
控方指OpenRice列印本上提議可由西營盤站前往,問A3是否覺得是好建議。 #陳永豪大律師 陳列一系列原因反對, #陳仲衡法官 指示剔除OpenRice列印本。

📌西營盤站
#郭棟明大律師 轉為從地圖入手,指出由西營盤站前往普慶坊為另一途徑,A3指自己根本不知道普慶坊接近西營盤,當日早上從上環站找出到普慶坊路線,沒有留意西營盤站。

D4-2為顯示西營盤站的街道圖,街道上無法顯示普慶坊(按:咁拎出嚟做乜)。控方又展示另一幅地圖,顯示上環站B出口及西營盤C出口,A3同意現在從地圖可見西營盤C出口到普慶坊較近。
地圖呈堂為證物D14-9_D3_002C。

A3不同意控方指從較遠的地鐵站離開,又以迂迴路線前往,目的地是皇后街而非普慶坊。

- 技術問題休庭 -

📌播放由德輔道中龍記大廈向電車站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
由00:27:45至00:28:03

片段呈堂為P79。

A3同意當日衣着與相片P28(D3)(5)中相同,除相片沒有穿着護膝P3-1外。
控方指00:27:56時在畫面上方馬路上向皇后街方向行,正在講電話者為A3,A3同意,截圖為P79_D3_001,圈出為001A。

📌口罩
控方指出片段中A3行經德輔道中時已戴上口罩,與A3昨天作供指在皇后街嗅到味道才戴上口罩說法不同,A3同意。

A3昨天指有人將口罩交給自己時指沒有需要,但畫面中可見A3戴上口罩,A3沒有印象當時為何戴上口罩。A3同意畫面中沒有催淚氣體,控方指因此在德輔道中毋須戴口罩,A3不同意,但由於不記得為何當時會戴上口罩,所以不能輕易推斷。

控方指A3昨天講述「有人將口罩交給自己時指沒有需要,因沒有垃圾桶丟棄才放入袋中,至皇后街嗅到氣味,因不懂得如何使用3M口罩所以使用外科口罩」,A3指憑自己記憶是在德輔道西才戴上口罩,對在德輔道中戴口罩沒有印象,所以昨天可清晰指出上述過程。

P3-6的3M口罩搜出時沒有包裝,A3不記得收到3M口罩及外科口罩時有沒有包裝,外科口罩應該有包裝紙,但不記得戴上外科口罩時拆除的包裝在哪,但由於附近沒有垃圾桶,所以包裝並非丟在垃圾桶,應該先袋起不會丟在地上。

📌在馬路上行走

片段中A3在馬路上行走,昨天及今早指在行人路上行走,因為在自己印象中是在行人路上行走,A3同意自己記錯。

控方指德輔道中平常有車行,當時離開地鐵站往西行時,A3由於不記得當時有在馬路上行,所以現在無法確定是否因為留意到沒有車輛或電車所以在馬路上行。

A3同意離開上環站在德輔道中可見在馬路上有示威者戴頭盔、戴口罩或蒙面、手持雨遮,因此當時已知道有示威發生,示威者堵塞德輔道中。

A3同意德輔道中可見道路被堵塞,但在「海味街」沒有見到堵路,直至在皇后街出來才再見到堵路。

- 休庭至1205 -

A3在德輔道中及皇后街街口均看見示威活動,當日獨自吃飯,但仍進入該區沿德輔道西行至海外信托銀行大廈,因不知道該地有示威活動,只想盡快離開上址到餐廳。

控方展示地圖P61A皇后街與修打蘭街間德輔道西。

📌看到警察
A3昨天指在海外信托大廈時看見前方有警察及示威者,因而無法前往餐廳,沒有停留便向東離去。

海外信托銀行大廈對面有魚翅城、福聯、西城六十。片段NOW直播19:51:46(04:52:03)時可見魚翅城外有遮陣,A3指自己當時被示威者遮陣阻擋,經過示威人群才看見前方有警察,於是轉身離開。當時A3與示威群眾並排,但前方仍有示威者。

📌轉身離去時間
轉身向東離去時,並排的示威者仍然在上址,在福聯及海外信托銀行大廈間德輔道西架起遮陣。

19:52:52(04:53:10)時可見遮陣在福聯位置,遮陣前方魚翅城位置仍有示威者,A3當時越過福聯遮陣看到警察。

19:52:57(04:53:14)時遮陣往後退,控方指出A3在轉身離去在19:52:52時前發生,A3指19:52:52時自己尚未出現在畫面中地點。控方指示威群眾由魚翅城退至福聯再退至西城六十,A3指轉身起步離去時遮陣在福聯沒有離去,但幾步後有人高叫退後,馬上有催淚氣體,所以畫面中時段自己仍未身處德輔道西防線。

控方再次播放NOW直播,由19:51:45(04:52:03)至19:52:53(04:53:10)時,人群及遮陣向後退,19:53:14(04:53:31)時遮陣在福聯位置停頓,19:54:05(04:54:22)時遮陣由福聯再次退後,19:55:25(04:55:42)時遮陣退至「福大」招牌前方。20:00:50(05:01:07)時遮陣再次後退往西城六十,20:01:23(05:01:40)時可見現場已發射催淚彈,警方亦已向前衝。
控方指根據片段遮陣只在福聯停留一次,因此如A3與福聯遮陣並排,只有一個時間,A3指並排位置應為福聯及海外信托銀行及SOHO HK間位置,之後便轉身離去,幾步後不久便從後被推。

🌟註:海外信托銀行大廈橫跨福聯、福大、西城六十,因此無從得知控方如何由海外信托銀行推論至必然在福聯與遮陣並排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3繼續出庭自辯

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繼續盤問A3

📌轉身離去時間(續)
A3指退後幾步後便被推向東邊,之後便有催淚氣體,午飯前播放影片至出現催淚氣體。A3問及遮陣由福聯退至西城六十歷時多長,控方指從片段中在19:53:14(04:53:31)時遮陣在福聯位置停頓,至19:54:05(04:54:22)時遮陣由福聯再次退後, 控方指此為A3唯一一次與遮陣並排,亦是A3離開的時間,但05:01:40時才有催淚氣體。A3指自己在催淚氣體出現前一分鐘左右才到達上址,所以不可能在控方指的時間出現在福聯位置。

控方指A3並非在催淚氣體出現前一分鐘左右才到達福聯或海外信托銀行大廈,片段可見發放催淚氣體前一兩分鐘沒有遮陣在福聯或海外信托銀行大廈,因遮陣到達福聯及由福聯退後至催淚氣體出現分別差8:09及7:18。A3不同意。

🌟按:遮陣位置一直在海外信托銀行大廈範圍,A3作供指自己在海外信托銀行大廈,而非遠在對面馬路的福聯/西城六十

📌獲得口罩
A3不知道為何男子會給予自己兩件物品,自己亦沒有「伸手接下」,而是在自己雙手垂下的情況,男子將兩樣物品(外科口罩及3M口罩)放在自己胸前後放手,A3因此自然反應下雙手抱住兩樣物品以防物品掉落。控方問「點解唔由得佢跌落地下呢?」(按:因為正常人類有自然反應囉),「之後點解唔掉落地下呢?」(按:因為正常人類唔會掉嘢落地囉垃圾蟲),A3接住之後想將物品退回給男子,但男子已經向東斜方跑走,想追上前已經無法找到其身影。
當時在上環站B出口外不到10米。男子路線與A3原來路線方向相反,行幾步便已經失去男子踪影,於是轉身向西行回自己路線。

控方指A3在近距離不到10米已經戴上口罩。片段中可見示威者有用口罩等物品蒙面,雖然A3不記得因何戴上口罩,但A3當時其中一個裝扮與示威者相同。

📌手袖
A3早前指因工作會弄髒前臂所以會戴上手袖,但不知道當日有否弄髒手袖,被捕後脫下手袖時亦沒有仔細或刻意留意手袖有沒有被弄髒。當時4日在會展工作期間均戴住同一手袖,但不會留意有沒有弄髒,因為平常都會弄髒,不會刻意留意當刻情況。
控方指吃飯時不會戴住有可能骯髒的手袖,A3指從沒有想過,因為平常都會戴手袖吃飯。

當日天氣温暖所以身穿短袖上衣,控方指A3因平常習慣所以其中一個裝束與示威者相同,A3指自己當日本身不知道示威者會戴上手袖,但同意從片段中可見手袖與示威者相同。控方指是A3第二樣與示威者相同的裝備。

📌護膝
證物P3-1上保護膝蓋位置有硬膠,與運動員一般穿着的護膝不同。 #陳仲衡法官 觀看證物。A3早前指因工作需要跪在地上,所以佩戴護膝。控方指毋須跪在地上拖行,A3表示有時候工作緊急會用雙膝移動,下班後因平常習慣沒有脫下,不會因此覺得突兀。
控方指示威者其中一個裝備與P3-1相似,A3指出示威者護膝一般較長。控方轉移指示威者有保護裝備,是A3第三樣與示威者相同的裝備。

控方指上述裝備因A3是前往參與皇后街示威活動,A3不同意。

📌攻擊性武器
A3指被捕時指控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警員在搜身後指自己藏有攻擊性武器。A3不記得 #陳永豪大律師 在盤問拘捕警員時指出拘捕時罪名不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 #郭棟明大律師 輕蔑地指「會唔會因為你前言不對後語呀」,A3否認。

📌萬用刀
A3在主問時指𠝹刀用以拆箱,萬用刀是後備,萬用刀又有許多工具會經常使用,尤其是叉及匙羹。A3解釋萬用刀是後備是指在用以拆箱方面。

📌𠝹刀
控方挑剔A3有萬用刀就毋須𠝹刀,A3指𠝹刀為公司派發,較習慣使用,刀鋒又較鋒利。當天若沒有被捕,A3第二日會上班,控方又挑剔可以留在工作場所,A3指由於派發𠝹刀數量不多,若然弄丟便沒有,所以在過去3年動漫節都有相同習慣。
A3昨天指在店舖工作時𠝹刀數量充足,但在會展工作時𠝹刀不足,A3解釋因當天在銅鑼灣店舖有營業,但又有動漫節展銷,因兩邊同時開工所以需要𠝹刀數量為平常兩倍,但總公司不會因而增派物資,所以會將本來在店舖的𠝹刀分發予展銷工作的同事。
在會展工作時𠝹刀數量不足每人一把,展覽由早上11時至晚上8時,但記得首尾兩天結束時間有不同,當日A3在7時離開時仍未完結。雖然𠝹刀數目不足每人一把,但自己仍取走一把,A3解釋因負責拆箱和取貨主要是自己,所以必須有𠝹刀在身旁,而當日晚上7時下班後沒有貨物會送到場地,所以毋須拆箱。展期首三天晚上在A3下班前有貨物送到,但下班後便沒有,因為送貨時間是自行安排,所以會安排在下班前送達。

- 休庭至1550 -

控方指A3當日有參與在皇后街的示威活動,亦兩次向警方投擲磚塊,A3不同意。
在事發當日A3不認識本案任何一人,包括A2及A20。 #郭棟明大律師 試圖以近日座位安排指控A3與二人在案發時認識, #林國輝大律師 馬上反對問題。

- 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爭議 -

休庭後控方結束盤問。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覆問A3

📌餐廳
A3案發當日並不清楚由上環站到普慶坊有多少條步行路線選擇,當日在食評上除看到「我愛慢煮」普慶坊的地址,沒有發現另一地址或有分店。


在P79德輔道中龍記大廈向電車站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中,A3記得自己出現時間約為1945時,在1952時左右不可能已到達控方指德輔道西店舖旁的遮陣位置,應該仍在「海味街」。
到達昨天標示的地圖位置及後退在1952時後,向東行至被制服期間不可能超過7分鐘18秒。

A3雖同意手袖、護膝、口罩與示威者相似,但指出佩戴上述任何一樣並非為參與、支援或支持任何示威活動。

在主問時提及更早的階段(即在皇后街)戴上外科口罩並沒有阻礙其行程或搜尋餐廳,吃飯時可以拉下或脫下放在袋中。

#陳仲衡法官 質疑2019年點會戴口罩呢,A3指平常生病時都會戴上口罩,自己因有鼻敏感亦會時常戴上口罩。(按:希望 #陳仲衡法官 都學懂生病時戴上口罩的習慣)

手袖及護膝在吃飯時不會作任何處理。

下班時想到若放下𠝹刀可能會遺失,會影響工作效率。

A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6月18日控方提交陳詞;6月30日辯方提交陳詞;7月5日控方作回應。

📌保釋相關事宜
A6、A10、A12、A14、A16、A21、A2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時間/地點獲批。

#陳仲衡法官 提醒控方要就交替控罪作陳詞。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六)0930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