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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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繼續出庭自辯

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繼續盤問A3

📌轉身離去時間(續)
A3指退後幾步後便被推向東邊,之後便有催淚氣體,午飯前播放影片至出現催淚氣體。A3問及遮陣由福聯退至西城六十歷時多長,控方指從片段中在19:53:14(04:53:31)時遮陣在福聯位置停頓,至19:54:05(04:54:22)時遮陣由福聯再次退後, 控方指此為A3唯一一次與遮陣並排,亦是A3離開的時間,但05:01:40時才有催淚氣體。A3指自己在催淚氣體出現前一分鐘左右才到達上址,所以不可能在控方指的時間出現在福聯位置。

控方指A3並非在催淚氣體出現前一分鐘左右才到達福聯或海外信托銀行大廈,片段可見發放催淚氣體前一兩分鐘沒有遮陣在福聯或海外信托銀行大廈,因遮陣到達福聯及由福聯退後至催淚氣體出現分別差8:09及7:18。A3不同意。

🌟按:遮陣位置一直在海外信托銀行大廈範圍,A3作供指自己在海外信托銀行大廈,而非遠在對面馬路的福聯/西城六十

📌獲得口罩
A3不知道為何男子會給予自己兩件物品,自己亦沒有「伸手接下」,而是在自己雙手垂下的情況,男子將兩樣物品(外科口罩及3M口罩)放在自己胸前後放手,A3因此自然反應下雙手抱住兩樣物品以防物品掉落。控方問「點解唔由得佢跌落地下呢?」(按:因為正常人類有自然反應囉),「之後點解唔掉落地下呢?」(按:因為正常人類唔會掉嘢落地囉垃圾蟲),A3接住之後想將物品退回給男子,但男子已經向東斜方跑走,想追上前已經無法找到其身影。
當時在上環站B出口外不到10米。男子路線與A3原來路線方向相反,行幾步便已經失去男子踪影,於是轉身向西行回自己路線。

控方指A3在近距離不到10米已經戴上口罩。片段中可見示威者有用口罩等物品蒙面,雖然A3不記得因何戴上口罩,但A3當時其中一個裝扮與示威者相同。

📌手袖
A3早前指因工作會弄髒前臂所以會戴上手袖,但不知道當日有否弄髒手袖,被捕後脫下手袖時亦沒有仔細或刻意留意手袖有沒有被弄髒。當時4日在會展工作期間均戴住同一手袖,但不會留意有沒有弄髒,因為平常都會弄髒,不會刻意留意當刻情況。
控方指吃飯時不會戴住有可能骯髒的手袖,A3指從沒有想過,因為平常都會戴手袖吃飯。

當日天氣温暖所以身穿短袖上衣,控方指A3因平常習慣所以其中一個裝束與示威者相同,A3指自己當日本身不知道示威者會戴上手袖,但同意從片段中可見手袖與示威者相同。控方指是A3第二樣與示威者相同的裝備。

📌護膝
證物P3-1上保護膝蓋位置有硬膠,與運動員一般穿着的護膝不同。 #陳仲衡法官 觀看證物。A3早前指因工作需要跪在地上,所以佩戴護膝。控方指毋須跪在地上拖行,A3表示有時候工作緊急會用雙膝移動,下班後因平常習慣沒有脫下,不會因此覺得突兀。
控方指示威者其中一個裝備與P3-1相似,A3指出示威者護膝一般較長。控方轉移指示威者有保護裝備,是A3第三樣與示威者相同的裝備。

控方指上述裝備因A3是前往參與皇后街示威活動,A3不同意。

📌攻擊性武器
A3指被捕時指控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警員在搜身後指自己藏有攻擊性武器。A3不記得 #陳永豪大律師 在盤問拘捕警員時指出拘捕時罪名不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 #郭棟明大律師 輕蔑地指「會唔會因為你前言不對後語呀」,A3否認。

📌萬用刀
A3在主問時指𠝹刀用以拆箱,萬用刀是後備,萬用刀又有許多工具會經常使用,尤其是叉及匙羹。A3解釋萬用刀是後備是指在用以拆箱方面。

📌𠝹刀
控方挑剔A3有萬用刀就毋須𠝹刀,A3指𠝹刀為公司派發,較習慣使用,刀鋒又較鋒利。當天若沒有被捕,A3第二日會上班,控方又挑剔可以留在工作場所,A3指由於派發𠝹刀數量不多,若然弄丟便沒有,所以在過去3年動漫節都有相同習慣。
A3昨天指在店舖工作時𠝹刀數量充足,但在會展工作時𠝹刀不足,A3解釋因當天在銅鑼灣店舖有營業,但又有動漫節展銷,因兩邊同時開工所以需要𠝹刀數量為平常兩倍,但總公司不會因而增派物資,所以會將本來在店舖的𠝹刀分發予展銷工作的同事。
在會展工作時𠝹刀數量不足每人一把,展覽由早上11時至晚上8時,但記得首尾兩天結束時間有不同,當日A3在7時離開時仍未完結。雖然𠝹刀數目不足每人一把,但自己仍取走一把,A3解釋因負責拆箱和取貨主要是自己,所以必須有𠝹刀在身旁,而當日晚上7時下班後沒有貨物會送到場地,所以毋須拆箱。展期首三天晚上在A3下班前有貨物送到,但下班後便沒有,因為送貨時間是自行安排,所以會安排在下班前送達。

- 休庭至1550 -

控方指A3當日有參與在皇后街的示威活動,亦兩次向警方投擲磚塊,A3不同意。
在事發當日A3不認識本案任何一人,包括A2及A20。 #郭棟明大律師 試圖以近日座位安排指控A3與二人在案發時認識, #林國輝大律師 馬上反對問題。

- 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爭議 -

休庭後控方結束盤問。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覆問A3

📌餐廳
A3案發當日並不清楚由上環站到普慶坊有多少條步行路線選擇,當日在食評上除看到「我愛慢煮」普慶坊的地址,沒有發現另一地址或有分店。


在P79德輔道中龍記大廈向電車站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中,A3記得自己出現時間約為1945時,在1952時左右不可能已到達控方指德輔道西店舖旁的遮陣位置,應該仍在「海味街」。
到達昨天標示的地圖位置及後退在1952時後,向東行至被制服期間不可能超過7分鐘18秒。

A3雖同意手袖、護膝、口罩與示威者相似,但指出佩戴上述任何一樣並非為參與、支援或支持任何示威活動。

在主問時提及更早的階段(即在皇后街)戴上外科口罩並沒有阻礙其行程或搜尋餐廳,吃飯時可以拉下或脫下放在袋中。

#陳仲衡法官 質疑2019年點會戴口罩呢,A3指平常生病時都會戴上口罩,自己因有鼻敏感亦會時常戴上口罩。(按:希望 #陳仲衡法官 都學懂生病時戴上口罩的習慣)

手袖及護膝在吃飯時不會作任何處理。

下班時想到若放下𠝹刀可能會遺失,會影響工作效率。

A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6月18日控方提交陳詞;6月30日辯方提交陳詞;7月5日控方作回應。

📌保釋相關事宜
A6、A10、A12、A14、A16、A21、A2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時間/地點獲批。

#陳仲衡法官 提醒控方要就交替控罪作陳詞。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六)0930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