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9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裁決

陳 (2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裁決分析
辯方主要爭議PW2證供:(1)作供說見到被告時低頭並加速,同意此行為重要但沒有在記事冊及供詞記錄,法庭不接納此部份證供。(2)盤問下說問被告行邊條街,他說去銅鑼灣,但主問時沒説。法庭認為主問時說過行街,只係盤問下作補充是合理。而辯方指PW2未能提及被告被縛索帶上警車,法庭認為此點不影響證人有關雙方對話證供。除上述提及不接納外,法庭認為控方兩位證人證供合情合理,誠實可信,其他作供全部接納。
反之被告證供法庭全部不接納,主要原因如下:
1)被告說身上兩個板手2019年初已經購買工作用,但庭上卻交代不到至2020年5月使用過幾多次或使用頻率,自己也承認工具頗新浄,本席檢視證物沒有如被告所指有使用過痕跡
2)袋內用品有工具,手套,急救包等地盤工作時用,但當天是星期日地盤不用開工
3)被告說身上索帶是工作上作後備用,價錢平所以自購而不在公司取。法庭認為此說法不合常理
法庭認為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被告雖然是地盤工人但星期日不用上班不需使用身上工具
2)PW1指當日中午一時起至被告被捕時,在灣仔一帶有七單縱火、非法集結,刑事損毁,而PW2也作供說被告回答打算由金鐘到銅鑼灣。
3)袋內有一件T恤,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譯音字句,是示威者常用口號,而且身上亦帶有急救包
基於上述各項,控方成功舉證被告管有物品意圖作損毁或破壞用途。

📌證物處理
P2-P7, P10 充公,其他存檔法庭

📌求情
被告18歳中學畢業後開始工作,與妹及母同住,母親因身體問題沒有全職工作,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一家人關係良好融洽。律師呈上妹妹,母親,表姐及數位同事,朋友之求情信。內容大致是指被告父母離異後仍同父保持聯絡及在其患重病時予以照顧至去世,自己一直獨立承擔家庭問題,同家人關係密切無所不談,品行良好,工作態度認真良好,為人誠實試過在地盤拾到名貴手錶也沒有拾遺不報。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需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判刑

徐 (1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個螺絲批套裝盒

背景:
大批示威者於2020年5月應網上號召,到港島參與反《國安法》及《國歌法》遊行。兩名少年在添馬公園被搜出摺刀(另一被告)及螺絲批套裝。

————————————

被告在審訊前去信提前在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前答辯認罪。

📌判刑分析:
感化官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報告分別建議15個月及24個月感化令比較合適,附帶條件亦有少許分別。法庭考慮案情是同類案件最輕,當日銅鑼灣灣仔有人響應號召遊行,但被告在金鐘只因穿黑色衣著被截停後搜到一盒修理眼鏡及電腦螺絲批而被捕。被告背景良好,更新及輔導比較重要。同感化官表示有更新計劃,不再做兼職工作,會努力讀書。至於社會服令是工作性質,被告有兼職工作經驗所以不合適。法庭總體考慮接納感化官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建議,綜合兩者判以較長時間感化,即24個月並需遵守附帶條件。

📌判刑速報:24個月感化命令

感化附帶條件:
1)讀書、工作,居住要按感化官指示
2)未得感化官批准,每晚十時至翌日六時不得離家。如批准外出需父母其中一人陪同
3)要按指示參與社區支援小組活動
4)4個月後,10月6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中期報告

直播員按:少年黑衫坐在金鐘,沒有任何行動,身藏一盒小型工具螺絲批,沒有其他裝備或護具咁都告😡

📍同案另一被告的審訊將於6月16日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判刑

陳 (24) 🛑已還押13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6星期‼️

被告同意背景報告大部份內容,除了
1)沒有向感化官表示打算上訴
2)除感化官外沒見過報告提及之Investigation Officer。

辯方律師指報告顯示被告深切反省,有悔意。希望法庭考慮初犯,年輕沒案底,僱主也願意判刑後繼續聘請,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裁判官指案件性質並不輕微,案情也並非不嚴重,被告審訊後定罪,即時監禁在所難免,考慮所有因素及求情,以6星期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扣減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裁決

D2黃(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把摺刀,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另一被告D1徐(16)在5月開審前突通知法庭更改答辯意向認罪,還押21天後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判24個月感化令。D1 只是身上被搜出一盒修理眼鏡螺絲批,沒有破壞行為,配合截停,證據非常薄弱。

另一被告相關判刑: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5

———————————-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被拒,官指被告沒有作供解釋管有刀原因

📌證物處理:摺刀及袋(P6,P7)歸還被告,其他證物法庭存檔

簡短裁決理由: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主要靠環境證據。法庭根據以下數點認為舉證存疑:

1)拘捕地點添馬公園時間是下午兩點多,現埸沒有示威沒有物品被損壞,公園也沒有封鎖有市民在散步
2)兩名被告沒有破壞行為,只坐在長凳上
3)執法人員要求停低,兩人沒有逃走,沒有棄置物品及配合調查
4)刀在袋內找到,袋是冚埋,刀合上放在最底,沒證據會被使用
5)袋內有其他用品與示威無關
6)沒有證據被告參與當天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示威活動

📍直播員按:D1 如果堅持審訊,極大可能同本案D2一樣會脫罪,無奈父母可能種種原因如持相反政見,怕麻煩等指示律師在正式開審前認罪,令D1被判24個月感化及還押21日,換來小朋友飽受入獄之苦及未來兩年接受嚴格監管下生活。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進度報告

徐 (16) (曾經還押三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個螺絲批套裝盒

背景:
開審前去信法庭認罪,於2021年6月4日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

————————————

被告確認進度報告內容,沒有補充。法庭認為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有遵守感化令條件,建議繼續執行現有感化令,並於2022年7月4日在返回法庭作進度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