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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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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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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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D1:蔡(20)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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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同案於上庭的裁決結果: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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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報告內容十分正面,希望裁判官考慮以下3點:

1. 坦白承認罪責,向撰寫報告人士表達知錯,有正面解釋犯罪原因,承諾不會再犯

2. 獲家人支持,家人有到庭支持,還押期間,即使住得十分遠,仍每日到懲教所探望

3. 正面面向將來
用不同方式聯絡學校,以保留學席

若判處更生中心仍有望,趕及9月開學

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亦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裁判官接納報告內容。

速報

量刑起點:三項控罪均判以 更生中心 同期執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D3:15歲妹 🛑已還押18日

控罪:
(2) 非法集結 [D3]
D3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D3在今年5月10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還押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YOAP)、教導所報告、更生中心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和感化令報告,押後至今日判刑。

*其餘同案被告已判刑【裁決理由及D2判刑按此】【D1判刑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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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 #黎學謙大律師 引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各報告顯示被告有真誠悔意,向感化主任反省自己的行為,責怪自己沒有及早離埸、對警員舉中指、影響家人,願意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並向受影響警員致歉。在2019至2020年,被告的個人情緒受學業問題及父親過身困擾而確診抑鬱症,可幸地在2020年末接受心理醫生輔導/治療後生活已重回正軌。感化官建議可判被告長期感化令,配合嚴苛的宵禁作為感化令條件,在感化官監察下執行刑罰。

呈上被告還押期間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被告有真誠悔意,亦還押了18日,給予被告一次機會。


📌正常發揮的陳慧敏
她指出被告嘗試向感化官淡化自己罪責,不承認曾參與集結,質疑被告是否有真誠悔意及洞悉自己行為的刑責。再者,非法集結即使不涉及暴力,按上訴庭案例的原則亦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消滅於萌芽階段。何況被告當日向警署照雷射筆,對警務人員舉中指,有相當可能會激發在埸人士情緒。

感化令較著重更生忽略刑罰及阻嚇性,會向社會大眾發出錯誤信息,無論控罪及案情如何嚴重,年輕犯案者都可獲輕判感化,間接吸引或鼓勵其他年輕人干犯同樣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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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2年感化令

本案被告所干犯的非法集結罪未有CAAR3/2020案般嚴重,即使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此消彼長之下,認為可以判處被告感化。

陳官強調判被告感化不是單單因被告年輕,而是考慮被告背景情況特殊,且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亦建議判處感化令。陳官決定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被告接受為期24個月的感化令,不過須遵守以下條款:

①每晚 19:00至06:30除非事前得到監管人員准許,母親陪同,否則須在住所逗留。
②接受精神科醫生及心理醫生治療。
③按監管人員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或工作,參與小組活動。

*陳官決定被告須就本案定罪留案底,但寄語被告望向將來勤力讀書,不要辜負青春及家人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