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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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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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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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審訊 (1/2)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D2, D5, D9: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上午審訊過程

控方修訂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播出由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PW1 23913 & PW2 16482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
2021/4/10 15:00 後補資料

同案其他審訊:
31/8/20提堂
18/11/2021答辯
19/11/20判刑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 D2 & D5
(7) 企圖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 D9

審訊過程:

控方宣讀案情:
D2, D5 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9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蘇寧」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各被告否認控罪

控辯雙方相議後,同意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控方有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x2,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關於D2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2
(2) 在17:40時搜到有黑色背囊,黑色帽有白色Adidas logo,黑色T恤,黑色口罩,黑色手套,上述證物冇無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16:1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2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2 of 4
(6) D2無刑事紀錄

關於D5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6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5
(2) 在16:26時,警員16482檢取D5背囊、黑色外套、黑色T恤、黑色口罩、眼罩、粉紅色防毒面具、黑色手套、黑色風褸、黑色波鞋,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7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3 of 4
(6) D5無刑事紀錄

關於D9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20669在上水廣場L4蘇寧門口拘捕D9,當時身穿黑衫黑褲黑鞋孭黑色背囊
(2) 在21:00時檢取咗三個黑色口罩,兩個藍色口罩,一對白色手套,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1:11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21:22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2019年12月28日19:30時,警員3773前往那打素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6)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4 of 4
(7) 2019年12月29日06:34時,D9前往北區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8) D9身份不受爭議,無刑事紀錄。

一份共同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40時,警員11136在上水廣場檢查文宣和一袋螺絲,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2) 2019年12月28日19:15時,警員11621為上述證物影相。
(3) 2019年12月30日下載網上媒體的video streaming
(4) 2020年3月9日10:00時,檢取上水廣場35段閉路電視片段,並儲存在一個4TB的儲存器內。

D2的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根據案情摘要第二段,15:05有人遊行,16:04有人掟螺絲,無講違反咗咩,要求控方指出非法集結的性質,拘捕D2 & D5的地點不是在萬寧,片段亦睇唔到拘捕過程。

主控就控罪是否修改,要索取指示;播出蘋果直播片段,長49分,播出兩條香港電台直播片段,長12分和20分,播出有線新聞片段,長4分鐘;主控在播出蘋果片段時,多次暫停指出片中人物和動作,被裁判官叫停,要求主控企在電視機前指出重點,但不要再暫停播放。

傳召PW1 警員 23913 劉浩雲(音)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14:50時便裝在上水廣場L2觀察示威違法行動,有遊客,有30-40黑衣人在L3L4的欄杆叫口號,16:06從通訊機知道L4有黑衣人堵塞萬寧,上去掃蕩,去到L3,見到有人由L4行電梯落L3,一名男子被截查,佢爭扎跌倒在地上,思疑佢同非法集結有關,上前鎖手扣,主控諗住叫PW1辯認證物和認人,裁判官話唔使。

D2律師盤問
PW1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同意示威者叫嘅口號不是在上水廣場先第一次出現。

D5律師盤問
PW2在L2觀察,有30人在欄杆叫口號,有30人在商場遊走,唔知邊個打邊個,16:06之前商場無封鎖,16:06嘅非法集結係從通訊機得知,不是親眼見到。

主控無覆問

傳召PW2 警員 16482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新界快速應變部隊,14:50到達,在L2L3層觀察示威人士,在L3L4層有20-30名黑衣人叫口號,16:05從通訊機知道L4萬寧有黑衣人聚集,拍打閘門、塞鐵釘,收到指示要制止行為,去到L3層見到警長拘捕D5,幫手警誡,搜背囊,帶D5上警車。

D2律師盤問
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無親眼見到落閘,亦唔知商場嘅管理公司淮唔淮遊行。

D5律師盤問
PW2 在當晚20:55寫咗一份八頁紙嘅口供,提到14:50到達,在L2/L3觀察,見到有一班人在L3/L4遊走,唔知身份,無鎖定觀察對象,16:06時只係從通訊機得知,無親眼睇到,途中見到沙展53861拘捕D5,事前理應有截查,PW2有參與;口供寫「見幾個黑衫黑褲人由L4沿電梯跑落L3,所以截查」,但唔知基於咩背景,對D5嘅描述只係「黑衫、黑褲、孭背囊、黑口罩」,連有無戴手錶都唔記得,畀PW2睇羈留人士通知書,內裏嘅財物表有手錶,PW1表示都係唔記得,時間太耐。

主控覆問
見到20-30人在中層遊走,唔知因乜集結,唔知目的;唔記得D5有無戴錶,唔清楚拘捕時有無截查。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415派飛,個庭約30個位,不足5人旁聽,保安仲多人,手足得自己一個嚟...😞本來要分批入庭,而家一次過入晒就可以因為太少人

1431開

[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黃達明大律師#葉青菁大律師 因律政司要求出席提訊,向法庭申請明早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另一法庭出席提訊, #陳仲衡法官 再三留難 #葉青菁大律師,要求葉交代何時接辦該案。葉表示早亦去年5月16日已開始代表該案被告人,明天提訊本已請事務律師代表,但因應律政司在3月25日要求才須出席,並再三強調不影響其代表的本案被告人。 #陳仲衡法官 勉強地要求二人明早再作申請。

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呈上一個新地址予法庭及控方。

——————

繼續傳召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時段一由00:45:12至00:45:29
PW34在片中認出自己、A14及6314,但因片段中A14被PW34背部遮掩,PW34無法確定自己當時在做什麼。
PW34在A14右邊,慢鏡重播後指剛開始搜查A14的背囊,但不確定正搜查哪一個背囊。

🔸時段二由00:45:58至00:46:21
PW34仍在A14右邊,搜查A14背囊,但仍不確定正搜查哪一個背囊。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05:09:29至05:09:47
片段可見PW34正搜查A14原先在背上背着的黑綠色背囊。
片中PW34從背囊中取出一件打開後呈白色的物品,PW34指非攻擊性武器,但不記得是什麼。

📌6314搜身
其後6314在匯豐銀行旁對A14搜身,並非片段中PW34搜袋的馬路旁。PW34有跟隨到該處,至6314搜身後PW34才離開。

📌播放無線新聞(2003至2033)片段
由00:06:40至00:08:22
PW34在片中認出自己、A14及6314,6314將坐下的A14拉起到匯豐銀行門外行人路搜身,PW34當時在附近。A14雙手當時已被索帶鎖上。
00:06:50時可見A14被拉起,肩上有綠色燈的畜龍為PW34。

🌟 #曾藹琪大律師 要求控方先問PW34是否記得有對話及其內容,要求證人離開,因為片中有某些句子收音不清楚,希望證人不受片段影響下先回答是否記得對話內容,才讓證人觀看片段,會比較公道,可以讓法庭衡量證人可信性。 #陳仲衡法官 問既然片段沒有爭議,為何不可先讓證人觀看片段,無需考證人記憶,不認為控方做法有任何問題,指「曾大律師我認為你重覆緊自己」。

📌播放NTS16 M084
片段由15548 李宇豪 拍攝
由20:06:56至20:14:53
直播員觀察:片中主要為警車警號及交通燈聲音,無法清晰聽到對話。A14被強光照射,被6314由左前褲袋取出電話,又取出銀包,翻閱其卡片,並問A14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期間有人大叫「呢個唔係記者,假記者」。A14坐下後,有人喊「我要你個名,我係社工」,A14回答。

片段分為兩段:(1)在行人路搜袋及(2)在匯豐銀行門外搜身。
第(1)部分沒有檢視過由A14背上脫下的黑綠色背囊,較早前片段可見PW34從該背囊中取出白色物品,搜查黑綠色背囊發生在此片段前。

片段開頭在畫面左邊綠色燈畜龍為PW34,坐在地上為A14,PW34左手準備由地上拾起物品,右手手持另一物,與A14有對話。其後將物件放入較大的黑色背囊。

🌟 #曾藹琪大律師 再請證人出去,指控方問題有引導性,將兩段片段連繫,會令證人估計控方方向。#郭棟明大律師 指並沒有打算再問證人有關的白色物品。 #曾藹琪大律師 指出先播片再問問題做法有引導性,陳仲衡不同意,「我清楚話俾你聽冇引導性」。

20:07:07時,片中可見PW34手持兩件物品問A14「係咪你㗎」,A14搖頭,「唔係你嘅邊度執返嚟㗎」,「我一陣間同你解釋」,其後將兩件物件放入黑色背囊。
PW34不記得兩件物件是什麼,其後放入黑色背囊是因在黑色背囊中搜出,但由黑色背囊取出部分為片段開始前。

PW34看過片段後記得有對話,大致上問A14「係邊個嘅」及「係邊度得返嚟嘅」,A14當時沒有回答。之後開始搜最小的藍色背囊,除沒有攻擊性物品外,不記得其他物品。

20:07:52至20:07:59時,6314用右手拉扯地上的黑綠色背囊,並有說話,但被警號遮蓋,PW34對說話內容沒有印象。

20:10:41時A14站立被背後的6314搜身,後面一畜龍手持頭盔為PW34。
A14頭盔、眼罩、面罩被脫去時PW34指自己仍在現場附近。20:13:05時6314正帶A14坐下,PW34在旁。20:13:35時A14頭盔和眼罩已被脫去,6314正脫去A14的過濾口罩。

- 午休至1545 -

20:13:06時截圖為P43_PW34_001。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34

📝A14法律代表盤問PW34(1)逐字稿

📌訓示
在高陞街推進前,在警方防線大約有10個畜龍背上有綠燈,PW34不肯定是否只有該10隻畜龍佩戴綠燈,只綠燈畜龍由訓練組警司負責。
在高陞街由 孔旭娜 警司負責訓示,PW34不清楚對象或人數,只知道其所屬畜龍隊伍是其中一隊聽取訓示,有不肯定自己是通過通訊機或親身聽取。在 孔旭娜 警司訓示後便開始推進,期間沒有其他警員作訓示。

📌藍綠燈畜龍
當日畜龍共分為三隊:綠燈畜龍是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藍燈畜龍是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3隊,PW34不記得反恐特勤隊燈光顏色。PW34不知道藍燈畜龍人數,又因沒有聽取藍燈畜龍的訓示,不知道他們的工作,只知道自己小隊(綠燈畜龍)負責德輔道西西行線。

📌在場警員種類
PW34在開始行動前的概括性訓示得知當日在德輔道西有其他隊伍,但訓示沒有提及各隊人數,只有述及行動,亦沒有留意有沒有提及警察種類或畜龍分成三隊,只知道自己小隊與A大隊一同執勤。

PW34稱得知畜龍有三種因為在自己現場見到有三種,在現場除速龍及A大隊外,亦有便衣警員在防線。

📌防線內位置
在高陞街的防線內PW34在前排,但沒有固定位置,有行到前面及後面,曾經到防線後排位置。
收到訓示時在防線後排,因此在開始推進時,PW34正準備行上前排,但不知道自己當時確實位置,只知道並非在最前,而是夾在防線中間。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57:43開始

片段可見高陞街防線推進前,第一排警員均持盾,PW34指自己當天沒有持盾,但可見警員盾牌是透明。片段中警方防線後面有藍紅色光,PW34同意可能是警車燈光。PW34在現場有看見警員使用電筒,亦有看見警車,但稱不知道當時警車上的藍紅色燈光有否亮着。
PW34指片段中自己當時大約在防線中畫面左邊的行人路或馬路上。

🌟今日不禮貌語錄:「嘥時間唔係咁樣嘥法㗎」

19:57:54時PW34同意警車燈光亮着,但聲稱不肯定在警方防線中間發出來的強光是由警方電筒照射,指畫面可見警方防線中間的光有可能是反光。

19:59:23時警方防線開始移動,PW34當時仍然未從防線後方行上前,仍在防線接近行人路位置。

🌟 #黃達明大律師 因明早另案亦在0930開庭,再次作出由請, #陳仲衡法官 勉強同意讓兩位大律師明早到另一庭出席提訊,但要求由法援處出信同意此安排。

PW34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已經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和盤問,控方透露可以以承認事實概括控方案情,不需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1432開庭
處理控辯承認事實事項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1/2]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馬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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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1 警長 58750 莫兆威繼續作供

開庭後辯方播放從控方取得港鐵物業管理公司在環球大廈之現場閉路電視(D1)盤問[期後證實警方取得看過後説無用不呈堂,當作unused material, 最後此片成功幫助脱罪,片全長30分鐘,重點只有幾分鐘,辯方播放時用較件較光畫面及以每秒25格播放。

辯方律師問片段第20:35:00至20:45:00時見有幾位警員是否就是證人及隊員,起初PW1肯定説不是自己,反覆看完十多秒後改口同意是自己及隊員,畫面亦見期間有一白衣長髪女士行經自己她要側身閃避,證人同意今早説方圓2米無人不是事實。

在片段20:46:10至20:47:17,辯方指片段角度拍到一女子從證人右後方經過,之後證人伸前腳,從後伸手拉住被告,當時被告其實沒有碰撞證人,PW1只同意有一女士從自己右後方行來,同碰撞發生口供說方圓2米沒有人不符,其他全部不同意,並謂碰撞時CCTV角度拍不到各人上半身,影不到碰撞一刻實況。

盤問下證人更正較早前口供提
及查問被告時同對方之對答「我無撞你..查完身分證快啲俾我走喇...啱啱食完飯...」是大概意思,並非當時之逐個字之紀錄。而對於律師質疑被告答行緊返交易廣場嘅公司是否指行去交易廣場方向返公司,證人又表示不肯定。

辯方將片段截圖相冊共52張(D2)交控方,控方指片段經軟件調校光度才印出截圖需索取律政處指示,今天不確定有否爭議,裁判官指示明天0930同庭繼續盤問PW1。

直播員按:控方證人庭上口供好多修正澄清,但呢位警長起碼肯認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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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8,D10 準備好答辯,表示不認罪
D9未準備好答辯

控方會呈上D2,D3,D6,D8錄影會面紀錄,D3有爭議該紀錄的自願性。傳召23 警員證人,呈上1條8分鐘的片段。

D9 需時考慮答辯,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4:30再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2日 09:30進行15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5月23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覆核聆訊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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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Ms Choi(控方)建議判刑方式為即時監禁。
1⃣呈上第一案例(同音ChauKaYing),該案例被告人年紀只有22歲後來判處社會服務令,錢禮指責兩者不能比較,控方指本案案情更嚴重。
2⃣第二宗案例為2001年的案例。
3⃣第三宗案例為TsangWaiLung。
4⃣第四宗案例為黃之鋒案例,判刑指引為需要有阻嚇作用。
5⃣第五宗案例為龔bb案例 #1111將軍澳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637

申請方指本案是發生暴力衝突後才發生,嚴重性比其他案件更多,指答辯人的行為會令警方難以拘捕其他示威者,亦指答辯人年紀不輕,應有能力控制自己。

========================

辯方明白答辯人背景,明白年紀不小,但是沒有案底,當天只是去上班,沒參與任何非法行為,亦沒有令警員受傷。

申請人再指龔手足的案例,是與本案差不多,明白兩案實際是不同,但嚴重程度是相同。
一開始有建議過龔手足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最終仍是被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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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文件

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星期一)觀塘法院1430第一庭再判決,繼續保釋
(得幾個人旁聽...手足得自己一個嚟🥺不時有回望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審訊 [2/1]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雙方早前提交陳詞
控方指被告身上的物品常被示威者使用法庭可因此推論物品用途。
辯方則指雖然示威者常用這些物品,但並不是一定管有該些物品就會參與示威用途,可況承認事實所指的示威在1300才於畢打街發生,控方根本沒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將會參加,因此並不能作出被告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的唯一推論。
另外,辯方亦回應到控方陳詞中指激烈示威者經常穿黑衫黑褲參與示威,而被告則是身穿白衫被捕。

案件押後至 4月21日 1600 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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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控罪(1)(2)認罪‼️

控罪(3)-(7)留法庭存檔

被告主動撤銷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6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俾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梁(2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梁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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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30: 李(29)🛑已還押16日

控罪:
(1)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本案其餘被告上次提訊: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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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時申請法援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要求充公保釋金,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不時回望旁聽席及點頭示意)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16日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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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要求充公保釋金,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裁決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辯雙方已經完成中段以及結案陳詞

1559 鄭官裁決

速報:🥳🥳全部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第四被告訟費申請被拒
-第五被告訟費申請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2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9 警員2031 阮皓弘(音)作供

🧷 控方主問

/ PW9 於2020年3月6日1000 時檢取了一支證物,即一支黑色雷射筆。PW9 確認PP10 為該支雷射筆。/

🧷 辯方盤問
被:當日1000時,你話警員11361 交俾你支雷射筆?
PW9: 係。
被:係想俾政府化驗所?
PW9: 係
被:係咪警員11361 同你講?
PW9: 佢會出示案件主管嘅memo
被:然後你就交咗雷射筆俾佢?
PW9: 係
被:我向你指出,你當日當刻俾咗3 支雷射筆佢
PW9: 唔同意
被:無其他問題

📌 PW10 警員11361 亦子豪(音)作供

🧷 控方主問
控:喺你口供 ,你話喺2020年3月6日 1000 時,喺旺角警署證物室,提取三支雷射筆,其中一支係PP10。
PW10: 係。
/ PW10 成功辦認PP10 為當日所提取的雷射筆。/
控:無其他問題。

🧷 辯方盤問
被:你喺1000時喺證物室提取咗3 支雷射筆?
PW10: 係
被:跟據個memo,你係咪攞咗3支雷射筆?
PW10: 係
被:係三支?唔係一支?
PW10: 係
被:咁你收到三支雷射筆之後,你放落個袋度?
PW10: 係
被:係你自己袋?
PW10: 係
被:之後你將啲筆送去警總?
PW10: 係
被:俾陳督察?
PW10: 係
被:咁喺任何時間,有無聽到話要送去政府化驗所?
PW10: 唔肯定有無咁嘅指示。
被:但係案件主管無話要去警總俾陳督察?
PW10: memo話要去HR 交俾陳督察

/ 接着被告就着P17(即PW10 的書面作供)進行盤問。PW10 表示於2019年11月,他見過其中一支雷射筆,而其餘兩支則在之前是未見過的。/

被:你個口供詞有講過,其中一支黑色雷射筆無見過。
PW10: 係
被:你將啲筆放喺個袋度,咁你邊支分邊支
PW10: 每項證物都分別袋好,我無打開過,而且並無比人干擾過,可以清楚分到三支。
被:你係由旺警立即去警總?
PW10: 係
被:係搭私家車?
PW10: 我唔記得
被:咁點都好,你都係用咗72分鐘
PW10: 係,時間上係咁
被:喺交接期間,你有無檢查69A同埋主管俾嘅memo係咪吻合?
PW10: 對過
被:你喺4月3日攞翻三支雷射筆翻嚟?
PW10: 係
被:佢哋係咪同你當初交俾佢嘅時候一樣樣?
PW10: 係
被:啲證物係咪喺封存包裝入面?
PW10: 係
被:你並唔係馬上翻旺警,但係啲證物就喺你嘅保管底下?
PW10: 係
被: 放喺你自己嘅袋入面?
PW10: 係
被:無其他問題

1140 休庭至1200
約1205 開庭 休庭至 1430

1447 開庭

/正當控方正打算傳召PW11,被告向法庭提出疑問。/

📌 被告疑問
被:有一件事我想提出,我諗先醒起琴日審訊嘅時候 PW4 其實喺法庭入面,佢雖然未必有聽到作供,但係呢樣嘢可能對被告唔公平,可能需要對佢琴日嘅作供不予比重。
官:控方。情況是否熟實。
控:開審之前佢有喺度,不過之後佢已經走咗。
官:佢幾時開始行去法庭出面。
控:喺PW1 俾口供之前就出咗去。
官:被告以你所知,喺控方證人作供之前,佢喺唔喺法庭?
被:據我知悉,PW1 作供嘅時候,佢喺法庭入面。

/ (繼續講講講 講咗一段時間)/
/ 期間被告指他從他母親得知此事。而在公眾的李先生及曹先生亦能作證。控方則指PW4 有段時間出去作影印工作,亦有段時間回到法庭內。/

🧷 控方再次傳召 PW4警員周俊彥
/ 昨天早上他在法庭內的工作主要是協助主控準備檢控工作,期間他有到別處做檢控工作。PW1 開始作供時他已經離開法庭,亦都無再進入法庭,期間他無聽過其他人於庭內的作供。直至他需要交 69A 的影印本交予被告,他則將文件交給他同事再交給主控官再交給被告。/

🧷 辯方盤問[節錄]
被:琴日PW1 作供之前,你離開無再入過嚟係咪啊?
PW4: 咁喺休庭時,我有問主控話有無嘢要影印。我重申我係無聽過其他人作供㗎。

被:所以你入翻過嚟?
PW4: 係。
被:係協助檢控官?
PW4: 係。
被:你入過嚟幾多次?
PW4: 一次
被:但係唔會宣佈休庭㗎嘛,你唔知㗎喎。
PW4: 有公眾出嚟嘅時候,我就會知道係休庭。
被:所以當有人離開法庭,你就會問係咪休庭?
PW4: 係
被:我向你指出,你入唔止一次,係好多次
PW4: 我重申,我進庭嘅時候係休庭狀態。
被:咁如果你喺度,你有無聽到辯方開審前陳詞?
PW4: 無聽過
被:但係你喺PW1 之後你先走㗎,係咪?
PW4: 我知道要傳召人,所以我就走咗。
被:你係咪知有其他證人會嚟作供。
PW4: 我知。
被:無其他問題。

📌 控方傳召 PW11 總署理警司陳喬崔

辯方反對其專家證人資格,並進行簡單陳詞。陳詞大概指出PW11 缺乏相關訓練,因而不適合作專家證人。

🧷 控方就專家證人資格主問PW11[節錄]

📎 證人稱呼
控:陳總署理警司,咁我叫你陳警司?
PW11 :陳生都得
官:其實叫證人都得嘅
(直播員按:🤣

/ 裁判官指出,由於被告質疑PW11 專家身份,因此現階段法庭會先處理相關專家身份的爭議。若法庭最後不接納PW11 作專家證人,他就不需就其他事項作供。另外,法庭希望控方能夠更針對性問問題。/

📎 正式盤問
控:喺1997至2000年你獲香港大學電機及電子工程系工學學士及哲學碩士學位,當中同激光同雷射有無關係呢?
PW11: 超導體係一啲電子嘅產品。而利用呢啲產品會有唔同效果。不過功能上面,作為電機工程師呢,係需要去明白各種電子產品嘅特性同埋功能,而更進一步係要利用各種儀器去核實該電子器材嘅後果。我喺學士同碩士嘅過程亦都培養同埋加強咗啲能力。直至 2003年,我同時都會作出唔同電子器材嘅測驗,同埋設計出嚟嘅電子器材嘅效能嘅。咁呢啲就係我同電子器材嘅相關聯繫喇。
控:你對雷射光速有無專項訓練?
PW11: 第一,我無接受特定嘅訓練。雷射裝置係電子產品。對於結構,性能,我哋亦都會了解到唔同電子器材,雷射等等嘅功能。直至到驗証嘅時候,我哋就可以按着國際機構製出嚟嘅國際標準。我哋係參考國際電工委員會對雷射裝置所設嘅標準,我按呢啲標準去做檢驗,所以雷射方面嘅訓練係無一啲特別嘅訓練課程嘅。我強調佢係一種電子產品。我按住佢嘅特性,功能,我哋就可以跟據國際標準製造驗証步驟,而得出國際標準嘅一啲結果,而呢啲結果係國際性認同嘅。
控:你用嘅標準係「IEC60825」,你有無接受過呢個訓練去應用呢個標準?
PW11: 國際上唔同組織,可以參考標準去檢驗去製定結果,係無一個特定雷射裝置安全嘅訓練課程嘅。
控:咁呢個標準使唔使要學歷同要求
PW11: 要明白標準入面所要求嘅,或者該器材入面嘅性能,同埋背景,知識,認可儀器,去認用該標準所定立嘅步驟以至達致合符標準嘅結果。使用標準嘅時候亦要用電置,同埋電標去判斷檢驗所驗證出嚟嘅準確性同可用性。
控:你本人有無經驗去用IEC60825 ?
PW11: 有嘅,我有個學士,明白電子機材嘅驗法 同驗証。我係有相當經驗嘅。相關報告會有一啲分類,我會再跟據IEC60825睇翻對人體作出嘅傷害,當中啲結果檢驗就可以睇到對人體嘅影響。
控:咁咩係 IEC呢?
PW11: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係嚟至各個國家嘅代表對電子電機方面嘅人才,去製定國際認可嘅標準同安全指引。喺IEC60825 制定嘅時候,都係由相關工程師人才去製定檢驗嘅安全措施,而標準入面提到嘅雷射裝置射出嚟嘅雷射光呢。IEC 係參考其他物理專家意見同埋一啲嘅生物嘅研究專家對於人體等動物嘅研究得出。
控:雷射光對人可達嘅傷害係咩?
PW11: 雷射光點傷害人體,係參考相關醫學同生物學嘅專家意見嘅,所以我引用 IEC60825 我用咗電子電機等知悉會應用嘅標準,而雷射光速喺IEC60825,我亦都將佢放落附錄。我並非醫學專家,但係我跟標準作檢驗同埋做分類,去決定對人做嘅傷害。
控:對雷射筆作檢驗報告,你知做專家...
PW11: 你意思係法庭嘅專家?
控:係,你知道係唔可以有偏見㗎,係咪?
PW11: 我明白守則嘅。

/ 控方申請 PW11 以「電機及電子工程專家暨雷射裝置專家」身份作供。/

🧷 辯方盤問[節錄]

/ 被告先就PW11 背景提問。PW11 於2000年得到哲學碩士學位,2003 年加入警隊,期間三年他於港大進行有關電子產品的工作,他於2000年以《超導體在磁力共振及影像器的應用》作碩士論文。2019年末起,PW11 開始為警方進行雷射裝置測試。/

/ 被問到IEC的組成及其標準,PW11 先重複於主問提到的內容,再強調IEC只是眾多標準中的其中一個標準,而每個國家都可以有自己嘅標準。/

被:所以美國都可以有自己嘅標準?
PW11: 係
被: 咁你選擇IEC標準,就唔選用其他標準?
PW11: 我唔同意呢個講法,我係選擇一個國際標準去驗證電子裝置...(略)
被: 你有無參與出版或撰寫制定IEC 標準?
PW11: 我唔係國家代表,我無參與出版或制定IEC 標準。
被: 你份報告當中對雷射裝置對人體造成的傷害係完全照搬人哋個標準 ?

/ 裁判官指出此部分已經是報告部分,與證人是否專家身分無關。/

被告盤問完畢。

1620 休庭
稍後被告將就PW11 專家證人資格進行陳詞
現先處理另一宗裁決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裁決

林(23)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 裁決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 判詞速報

🧷 控方案情
被告當日在橋上行走,其後看見PW1 後,他將背包拋進河中,並襲擊了PW1。

🧷 辯方案情
[稍後再作補充]

🧷 案件爭議點
1. PW1 從未見過被告拋任何東西到河面,即使有的話,警察也未有足夠光線去照明。該物件也許是衣服或其他東西。
2. 被告從未襲擊 PW1
3. 事情實情是PW1 襲擊被告,而PW1 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4. 即使被告有襲擊,也只是合法自衛
5. PW1 與被告爭執了數分鐘,經拘捕後PW1 才跟PW3 照向河面
6. 警員們一直使用電筒照著的東西跟警方所撈起的物件是不同的
7. 證物P5 並非水警所錨起的物品

🧷 一對一案件
由於只有PW1 看見被告將背包拋進河中,這是一個一對一案件,法庭會更小心處理PW1 證供。而辯方則不爭議呈堂的汽油彈是法例所指的攻擊性武器的。

🧷 控方證人
控方合共傳召了八名控方證人,全部都是警員,當中包括報稱受襲的警員(PW1)。之後裁判官重覆控方證人供詞以及辯方所盤問的內容。

詳見先前審訊。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 判斷
裁判官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並裁定被告當日有用頭襲擊警員。被告知道因為自己身上背包有汽油彈,才將背包拋進河中,並進行襲擊行為。
📋 PW1 及 PW2 是迫不得以要使用武力制服被告,即例如抱起他
📋 PW1 有足夠光線觀察水中漂浮物
📋 PW6 撈起的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 PW7 從 PW6 所檢取的就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判詞稍後再進行補充]

📌 求情
🧷 求情信
被告現年23歲,現與家人同住。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
第一封求情信來自母親。她表示被告自小已經到教會參加祟拜,並會留意社會所發生的事情。於母親眼中,他是一名心地善良及孝順的人。她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寬鬆處理此案件。
第二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教會牧師。他表示被告自小就想成為健康教練,今次的事件中希望法庭判刑能從輕,給予被告一個機會。
第三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班主任。他表示被告的成績雖然不是最標青,不過於學校裏都會聽從指示。他認為被告是一個十分樂觀的青年人,與朋友亦有保持良好的關係,希望法庭能給予一次機會。
第四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英文老師。他表示本案經過長時間審訊,而被告亦已經有打算於往後日子做健身教練去生活,希望法庭於本次量刑可以寛鬆處理。

🧷 代表律師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雖然本次案件涉及汽油,然而當中的容量並不大。即使汽油彈的破壞性很大,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並有使用該物品,於案發途中亦未有從背囊拿取該等物品出來。
另一方面,被告當時有推開警員心口並撞他的前肩,律師代表認為這是不類同行為,而當中的發生時間十分短暫。他案發時的行為上比較溫和,希望法庭能索取報告後再作判刑。

📌 判刑
裁判官先索取背景報告,再作判刑。她表示被告所作出及的行為十分嚴重,因此她不會索取社服令報告給予假希望被告人。判監是唯一的判刑選擇,而刑期亦不會是短期的。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6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判刑,期間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3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11 專家身份爭議

🧷 辯方陳詞
/ 被告就PW11 專家身份進行陳詞。(由於被告讀得好快,直播員抄唔切 🥲)就雷射筆的訓練方面,PW11 只是知道相關雷射裝置的特性,以及知道進行測試的程序,但他並未有就檢驗雷射筆進行特定訓練。PW11 由2019 年才開始進行雷射筆檢驗,被告認為以他的經驗,不足以成為專家證人。即使PW11 有很出色的履歷,如哲學及電子工程的學位,但這些也未能顯示PW11 於雷射裝置方面有足夠的知識。/

🧷 專家資格裁決
裁判官認為以PW11 的資歷及學歷,裁定PW11 #陳喬崔 為「電機及電子工程專家暨雷射裝置專家」。控方將PW11 資歷呈堂為P18,而專家報告將呈為P19。

🧷 小插曲
/ 裁判官大罵為何報告是黑白影印而非彩色影印,(直播員按:...... ),並斥罵「唔係檢控部無彩色影印機吓嘛,你唔嘗試去努力一下去搵吓㗎咩」,最後只說「你鍾意黑白黑白彩色彩色,法庭唔會干預」/

1802 休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年4月14日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進行審訊。

直播員按:裁判官燥底,傾緊幾時續審嗰陣時,佢提議話14號續審,而控方話有單裁決要跟所以未必得。但係裁判官就話「好多時可以由第二個嚟做」,控方只回應會儘量安排。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伍凱麟大律師 今天康復可繼續代表A7。 #石書銘大律師 今早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表示A5今早不適,正往急症室求醫。另外 #林國輝大律師 亦指A20身體不適,但仍出庭應訊。

繼續傳召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34

📝A14法律代表盤問PW34(2)逐字稿

昨天播放的NOW直播片段中,PW34指當自己身處當天在高陞街防線最前的位置時,可觀察人群前排,亦可看見後排的大環境,但同意不論人群的頭一排或頭五排,人群均有遮陣阻擋部分觀察。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一由20:00:14至20:01:06
20:00:50時畫面可見人群前方在「西城六十」,鏡頭角度較高,即使角度較高,仍可見遮陣到約恒生銀行。PW34不同意推進時,因視線與人群平排,加上距離遠,當時可見人群方面情況較畫面中更少,指自己視線集中在頭排。亦不同意視線雖較闊但無法見到如畫面中較後的情況,自稱身材較高,加上人群有移動,可見到遠至恒生銀行後的大概情況。同意只能在人群中空隙觀察後方情況。

🔸時段二由20:00:06至20:00:21
PW34同意在20:01:15時警方開始急步行,早前在「西城六十」的人群已散去;20:01:20時可見早前在恒生銀行位置遮陣後的人群亦已散去。

🔸時段三由20:03:16至20:03:23
片段可見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的匯豐銀行,即A14被截停位置附近的匯豐銀行。

辯方截圖相冊中第1頁20:03:23時可見匯豐銀行及恒生銀行之間有3間店舖。PW34不同意在高陞街防線開始推進時無法清楚觀察截圖中的位置,稱不至於不清楚,但同意無法看見東行線位置,未必能看見個別人士的動作,視乎當時有沒有注意。PW34又同意除靠近自己的德輔道西位置外,無法看見其他地方有沒有沒有人聚集。

高陞街防線與西城六十距離約80米,而恒生銀行與匯豐銀行又距離20至30米。辯方指出在起步推進時,PW34與匯豐銀行距離超過100米,加上有眾多遮擋,根本不可能看見匯豐銀行外情況,PW34不同意,堅稱可見到部份。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01:17:33開始
辯方截圖相冊中第2頁可見警方到達皇后街後情況。人群中有人舉起雨遮,警方推進驅散向中環方向離開的人群。
辯方指出人群離開時擠迫,其中一個原因是聚集人士被驅散時全部向後散去,PW34指因自己當時沒有推進超過皇后街所以不知道,亦稱不知道向中環方向離去的人群繼續前行會到達干諾道西。

辯方截圖相冊呈堂為D14-3。

📌扯跌A14
根據P62_PW34_001A的標示,第一眼看見A14的位置在匯豐銀行外。

PW34同意拉扯A14背上的背包時扯跌A14,辯方指出PW34在主問時聲稱「我叫佢坐低,佢有坐低」的作供並不準確,PW34辯稱自己同時要求A14坐下及用力拉扯A14,因此不知道A14是被自己扯落地下或自願坐下,又稱若A14並非自願坐下的話,沒有可能輕易拉跌A14。

PW34在2019年7月29日1500時撰寫的口供指「見到有一名男子,(名字),18歲,下稱AP,頭戴黑色頭盔,上身穿黑衫、下身穿黑長褲,孭住一個黑色背囊,右手手持一支黑色棍狀物體,向匯豐銀行方向逃走,相信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於是我立即用手拉住AP的背囊,並將他拉下。」
PW34同意有拉低A14引至其坐下。

口供呈堂為D14-4。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1:17:33至01:18:12

PW34同意在時序上,米報是有關處理A14的最早相關片段。
01:17:59時畫面下方為A14,當時右手手持一支棍狀物,左手放在頭部。

📌拉跌A14位置
01:18:09時A14身體捲曲側身躺在行人路上。PW34同意是拉跌A14時倒地的姿勢,但稱拉扯其背囊的一刻可能是先坐下,而非直接跌倒至畫面中的位置,但由於過程太快PW34沒有印象。

PW34同意拉跌A14時,A14整個人在行人路上,但不同意第一眼看見A14時亦是在行人路上。
畫面右邊為PW34。PW34不同意拉跌A14的位置是畫面顯示的位置,稱自己在馬路上。

🌟 #陳仲衡法官 同意人類和警員說話速度正常,但自己追不上正常

PW34同意A14沒有任何反抗,又同意自己拉跌A14是一瞬間的事,但不覺得自己位置在一瞬間由馬路轉至行人路並不合理。

📌背囊
01:17:57時畫面中看不見A14左手持袋。重看01:18:04至01:18:12時,PW34同意畫面可見A14左手臂上只有一條背囊肩帶,但堅稱自己在現場見到兩條。

展示臨時證物PP14-12黑綠色背囊、PP14-13藍色背囊、PP14-14黑色背囊。

辯方指出PP14-13肩帶與畫面中A14左臂上的肩帶相似,PW34稱不清楚。
PP14-14肩帶與PP14-13肩帶相比較厚較粗,辯方指出畫面中A14左臂上的肩帶不是PP14-14肩帶,PW34又稱不清楚。
PP14-12肩帶與PP14-14肩帶相比較薄較幼,PW34指差不多。PP14-12有多於2條帶,有粗有幼。

PW34不同意A14在任何時候均沒有手持或背着PP14-14,又不同意PP14-14在A14被扯跌時已在地上。

PW34同意PP14-13及PP14-14牌子相同,皆在大型運動店舖Decathlon有售,同意牌子普遍但不知道價錢。

📌便衣警員協助
6314是其後上前協助的便衣警員,在處理A14時亦有其他身穿警察背心及配有裝備的便衣警員協助。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35:32至00:40:00
畫面可見「撲記」及「合成海味」,PW34有到過高陞街防線後排,同意畫面是警方防線情況,但不記得是否防線後排情況。畫面左邊為持盾防暴警員,中間是畜龍,右邊有便衣警員。

📌沒有身着警察背心
00:36:58時,可見身穿藍色背心的傳媒聯絡隊,旁邊有一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白色波鞋,戴黑色頭盔的人。00:37:10時PW34稱由於該人孭背囊,無法確定是否有穿着警察背心。至於其黑色頭盔亦無法確定是否警察頭盔,因為有警員會自己購買,但指如果警隊有派發便會使用警察頭盔。
00:37:24時該人手持圓盾,但仍然不見身上有「POLICE」字樣。

00:38:32時畫面左邊可見身藍色背心的人前方,一人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PW34稱看不清其右手是否持幼棍。00:38:58時辯方指出該人同樣沒有穿着警察背心,PW34又稱看不清楚。

PW34指自己當天沒有留意便衣警員有沒有穿着警察背心,訓示亦沒有提及。

PW34知道偵緝警員有配備短伸縮警棍,但不知道是否畫面所見的棍狀物,亦不知道偵緝警員使用的伸縮警棍粗幼是否與PP14-11若約。

PP34不同意片段中兩個黑衣警員衣着裝備與示威者相似,聲稱畫面不清楚。

兩個黑衣警員截圖為D14-5。

被問及案發當日德輔道西行動中有沒有便衣警員混雜在人群中,PW34稱自己沒有留意偵緝警員。

- 早休至1145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上午0930 25人案】
0953廣播

1021再再廣播
(律師們正當夾緊期但書記好趕住開庭)

1025書記確認D4律師未到
但叫緊法官出嚟所以唔好離位住

1030開庭

1058 未完,standdown一陣
需要再商討案件管理

押後期間已:
- D4法律代表到
- 從25人案分拆出三組審訊
- 夾好PTR/正審日期

1210完

【上午1100 20人案】
1234 再廣播
1254 再再廣播
1255 開庭
1312 未完,standdown一陣
需要再商討正審日期
法庭表示2022/23均有期,並極度抗拒將審訊安排至2024年開審

1325法庭需時確認審訊日期,請各位2點正再返西九二庭🙏🏻

*提提大家下午1430 19人案需另外拎籌*

1409廣播
同時D19法律代表行開咗,其他律師搵緊佢

1412再廣播
1418開庭
1430完,預備1430 19人案

【下午1430 19人案】
1437被告進聽點名
1511再廣播
1524再再廣播
1539開庭
1552未完,standdown一陣
商討案件管理、如何分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旺角 #判刑

李(27) (曾經還押24日)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2019年11月18日在港鐵旺角東站往紅磡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的黃色剪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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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及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292
上一次判刑: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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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上次指被告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開庭仍未收到,所以押後至今天。

報告指出被告願意接受社服令,雖然曾經歴反叛的童年,但被告有悔意,現時已重回正軌並與家人關係有改善。

在求情信中,被告僱主稱讚被告品行良好。被告在上次還押後保釋期間有立刻上班,僱主亦有繼續僱用他。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即時認罪,有悔意,無重犯風險,希望可以用社會服務令令形式代替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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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判刑時表示主要考慮到被告有悔意,背景未算太差下,判處: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鄭官講嘢好細聲)
(如有興趣可以留步)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提堂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上回審訊因被告身體不適故缺席聆訊,需改期審訊。因今天被告忘記帶病假紙,陳官表示被告必須於今日3pm前將醫生証明正本交回法庭。

押後至2021年6月2、3、4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各位旁聽師可前往五庭,支持另一案審訊案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