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2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9 警員2031 阮皓弘(音)作供

🧷 控方主問

/ PW9 於2020年3月6日1000 時檢取了一支證物,即一支黑色雷射筆。PW9 確認PP10 為該支雷射筆。/

🧷 辯方盤問
被:當日1000時,你話警員11361 交俾你支雷射筆?
PW9: 係。
被:係想俾政府化驗所?
PW9: 係
被:係咪警員11361 同你講?
PW9: 佢會出示案件主管嘅memo
被:然後你就交咗雷射筆俾佢?
PW9: 係
被:我向你指出,你當日當刻俾咗3 支雷射筆佢
PW9: 唔同意
被:無其他問題

📌 PW10 警員11361 亦子豪(音)作供

🧷 控方主問
控:喺你口供 ,你話喺2020年3月6日 1000 時,喺旺角警署證物室,提取三支雷射筆,其中一支係PP10。
PW10: 係。
/ PW10 成功辦認PP10 為當日所提取的雷射筆。/
控:無其他問題。

🧷 辯方盤問
被:你喺1000時喺證物室提取咗3 支雷射筆?
PW10: 係
被:跟據個memo,你係咪攞咗3支雷射筆?
PW10: 係
被:係三支?唔係一支?
PW10: 係
被:咁你收到三支雷射筆之後,你放落個袋度?
PW10: 係
被:係你自己袋?
PW10: 係
被:之後你將啲筆送去警總?
PW10: 係
被:俾陳督察?
PW10: 係
被:咁喺任何時間,有無聽到話要送去政府化驗所?
PW10: 唔肯定有無咁嘅指示。
被:但係案件主管無話要去警總俾陳督察?
PW10: memo話要去HR 交俾陳督察

/ 接着被告就着P17(即PW10 的書面作供)進行盤問。PW10 表示於2019年11月,他見過其中一支雷射筆,而其餘兩支則在之前是未見過的。/

被:你個口供詞有講過,其中一支黑色雷射筆無見過。
PW10: 係
被:你將啲筆放喺個袋度,咁你邊支分邊支
PW10: 每項證物都分別袋好,我無打開過,而且並無比人干擾過,可以清楚分到三支。
被:你係由旺警立即去警總?
PW10: 係
被:係搭私家車?
PW10: 我唔記得
被:咁點都好,你都係用咗72分鐘
PW10: 係,時間上係咁
被:喺交接期間,你有無檢查69A同埋主管俾嘅memo係咪吻合?
PW10: 對過
被:你喺4月3日攞翻三支雷射筆翻嚟?
PW10: 係
被:佢哋係咪同你當初交俾佢嘅時候一樣樣?
PW10: 係
被:啲證物係咪喺封存包裝入面?
PW10: 係
被:你並唔係馬上翻旺警,但係啲證物就喺你嘅保管底下?
PW10: 係
被: 放喺你自己嘅袋入面?
PW10: 係
被:無其他問題

1140 休庭至1200
約1205 開庭 休庭至 1430

1447 開庭

/正當控方正打算傳召PW11,被告向法庭提出疑問。/

📌 被告疑問
被:有一件事我想提出,我諗先醒起琴日審訊嘅時候 PW4 其實喺法庭入面,佢雖然未必有聽到作供,但係呢樣嘢可能對被告唔公平,可能需要對佢琴日嘅作供不予比重。
官:控方。情況是否熟實。
控:開審之前佢有喺度,不過之後佢已經走咗。
官:佢幾時開始行去法庭出面。
控:喺PW1 俾口供之前就出咗去。
官:被告以你所知,喺控方證人作供之前,佢喺唔喺法庭?
被:據我知悉,PW1 作供嘅時候,佢喺法庭入面。

/ (繼續講講講 講咗一段時間)/
/ 期間被告指他從他母親得知此事。而在公眾的李先生及曹先生亦能作證。控方則指PW4 有段時間出去作影印工作,亦有段時間回到法庭內。/

🧷 控方再次傳召 PW4警員周俊彥
/ 昨天早上他在法庭內的工作主要是協助主控準備檢控工作,期間他有到別處做檢控工作。PW1 開始作供時他已經離開法庭,亦都無再進入法庭,期間他無聽過其他人於庭內的作供。直至他需要交 69A 的影印本交予被告,他則將文件交給他同事再交給主控官再交給被告。/

🧷 辯方盤問[節錄]
被:琴日PW1 作供之前,你離開無再入過嚟係咪啊?
PW4: 咁喺休庭時,我有問主控話有無嘢要影印。我重申我係無聽過其他人作供㗎。

被:所以你入翻過嚟?
PW4: 係。
被:係協助檢控官?
PW4: 係。
被:你入過嚟幾多次?
PW4: 一次
被:但係唔會宣佈休庭㗎嘛,你唔知㗎喎。
PW4: 有公眾出嚟嘅時候,我就會知道係休庭。
被:所以當有人離開法庭,你就會問係咪休庭?
PW4: 係
被:我向你指出,你入唔止一次,係好多次
PW4: 我重申,我進庭嘅時候係休庭狀態。
被:咁如果你喺度,你有無聽到辯方開審前陳詞?
PW4: 無聽過
被:但係你喺PW1 之後你先走㗎,係咪?
PW4: 我知道要傳召人,所以我就走咗。
被:你係咪知有其他證人會嚟作供。
PW4: 我知。
被:無其他問題。

📌 控方傳召 PW11 總署理警司陳喬崔

辯方反對其專家證人資格,並進行簡單陳詞。陳詞大概指出PW11 缺乏相關訓練,因而不適合作專家證人。

🧷 控方就專家證人資格主問PW11[節錄]

📎 證人稱呼
控:陳總署理警司,咁我叫你陳警司?
PW11 :陳生都得
官:其實叫證人都得嘅
(直播員按:🤣

/ 裁判官指出,由於被告質疑PW11 專家身份,因此現階段法庭會先處理相關專家身份的爭議。若法庭最後不接納PW11 作專家證人,他就不需就其他事項作供。另外,法庭希望控方能夠更針對性問問題。/

📎 正式盤問
控:喺1997至2000年你獲香港大學電機及電子工程系工學學士及哲學碩士學位,當中同激光同雷射有無關係呢?
PW11: 超導體係一啲電子嘅產品。而利用呢啲產品會有唔同效果。不過功能上面,作為電機工程師呢,係需要去明白各種電子產品嘅特性同埋功能,而更進一步係要利用各種儀器去核實該電子器材嘅後果。我喺學士同碩士嘅過程亦都培養同埋加強咗啲能力。直至 2003年,我同時都會作出唔同電子器材嘅測驗,同埋設計出嚟嘅電子器材嘅效能嘅。咁呢啲就係我同電子器材嘅相關聯繫喇。
控:你對雷射光速有無專項訓練?
PW11: 第一,我無接受特定嘅訓練。雷射裝置係電子產品。對於結構,性能,我哋亦都會了解到唔同電子器材,雷射等等嘅功能。直至到驗証嘅時候,我哋就可以按着國際機構製出嚟嘅國際標準。我哋係參考國際電工委員會對雷射裝置所設嘅標準,我按呢啲標準去做檢驗,所以雷射方面嘅訓練係無一啲特別嘅訓練課程嘅。我強調佢係一種電子產品。我按住佢嘅特性,功能,我哋就可以跟據國際標準製造驗証步驟,而得出國際標準嘅一啲結果,而呢啲結果係國際性認同嘅。
控:你用嘅標準係「IEC60825」,你有無接受過呢個訓練去應用呢個標準?
PW11: 國際上唔同組織,可以參考標準去檢驗去製定結果,係無一個特定雷射裝置安全嘅訓練課程嘅。
控:咁呢個標準使唔使要學歷同要求
PW11: 要明白標準入面所要求嘅,或者該器材入面嘅性能,同埋背景,知識,認可儀器,去認用該標準所定立嘅步驟以至達致合符標準嘅結果。使用標準嘅時候亦要用電置,同埋電標去判斷檢驗所驗證出嚟嘅準確性同可用性。
控:你本人有無經驗去用IEC60825 ?
PW11: 有嘅,我有個學士,明白電子機材嘅驗法 同驗証。我係有相當經驗嘅。相關報告會有一啲分類,我會再跟據IEC60825睇翻對人體作出嘅傷害,當中啲結果檢驗就可以睇到對人體嘅影響。
控:咁咩係 IEC呢?
PW11: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係嚟至各個國家嘅代表對電子電機方面嘅人才,去製定國際認可嘅標準同安全指引。喺IEC60825 制定嘅時候,都係由相關工程師人才去製定檢驗嘅安全措施,而標準入面提到嘅雷射裝置射出嚟嘅雷射光呢。IEC 係參考其他物理專家意見同埋一啲嘅生物嘅研究專家對於人體等動物嘅研究得出。
控:雷射光對人可達嘅傷害係咩?
PW11: 雷射光點傷害人體,係參考相關醫學同生物學嘅專家意見嘅,所以我引用 IEC60825 我用咗電子電機等知悉會應用嘅標準,而雷射光速喺IEC60825,我亦都將佢放落附錄。我並非醫學專家,但係我跟標準作檢驗同埋做分類,去決定對人做嘅傷害。
控:對雷射筆作檢驗報告,你知做專家...
PW11: 你意思係法庭嘅專家?
控:係,你知道係唔可以有偏見㗎,係咪?
PW11: 我明白守則嘅。

/ 控方申請 PW11 以「電機及電子工程專家暨雷射裝置專家」身份作供。/

🧷 辯方盤問[節錄]

/ 被告先就PW11 背景提問。PW11 於2000年得到哲學碩士學位,2003 年加入警隊,期間三年他於港大進行有關電子產品的工作,他於2000年以《超導體在磁力共振及影像器的應用》作碩士論文。2019年末起,PW11 開始為警方進行雷射裝置測試。/

/ 被問到IEC的組成及其標準,PW11 先重複於主問提到的內容,再強調IEC只是眾多標準中的其中一個標準,而每個國家都可以有自己嘅標準。/

被:所以美國都可以有自己嘅標準?
PW11: 係
被: 咁你選擇IEC標準,就唔選用其他標準?
PW11: 我唔同意呢個講法,我係選擇一個國際標準去驗證電子裝置...(略)
被: 你有無參與出版或撰寫制定IEC 標準?
PW11: 我唔係國家代表,我無參與出版或制定IEC 標準。
被: 你份報告當中對雷射裝置對人體造成的傷害係完全照搬人哋個標準 ?

/ 裁判官指出此部分已經是報告部分,與證人是否專家身分無關。/

被告盤問完畢。

1620 休庭
稍後被告將就PW11 專家證人資格進行陳詞
現先處理另一宗裁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