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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3/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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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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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7 香港歷史博物館 高級文化工作助理員 馮先生 作供

📍控方主問

於2019年11月17日,馮先生在香港歷史博物館上班。當天大約15:10,有3 名軍裝警員從歷史博物館的地下進去博物館內。馮先生形容他們的制服與街上巡邏的警員不同,「類似機場特警個類」。當天香港歷史博物館沒有對外開放,在博物館內有3 個職員、3 個保安、有幾個特別職務保安。博物館的職員包括馮先生、華仔(被告)、Gary。馮先生指被告「當天擔任工人職務」。

🧷 警員未有說明進來之目的

主控:「3 名警員有冇講明需要做啲乜嘢?」
馮先生:「冇講明,只係話需要指定地方。」
主控:「有冇其中一位向你或者其他職員表示會做啲乜嘢?」
馮先生:「冇呀,冇表示要做啲乜。」
馮先生:「我同我嘅同事都協助帶佢哋去指定位置。」
主控:「同邊位同事?」
馮先生:「警察入嚟嗰陣非常匆忙㗎,我通知咗上司先。叫咗保安葉帶嗰兩至三位警察上去先,跟住我再上埋去博物館唔同樓層。」

馮先生指當時通知的上司為PW 6 郭女士。

🧷 馮先生憶述當時眾人的位置

馮先生指當時上到2 樓6 號樓梯,在場有他本人、保安葉先生、被告、幾名警察、3 位特別職務的保安;而Gary 被馮先生指派在地下入口當值,故沒有上6 號樓梯。馮先生指其後警察上了2 樓的上半層以監視外邊情況。
馮先生憶述:
「嗰陣時有啲警察上咗樓梯嘅,其中有一個警察喺樓梯度監視住個情況。」
「冇同事陪嗰兩位上天台嘅警察,係佢哋自己上去。」「兩個上咗去,一個監視住出面。」

「我提過有3 至4 個警察入咗嚟,應該仲有一個同我溝通緊嘢。」
「華仔(被告)陪住嗰個監視嘅警察。」
「另一個警察同我講緊嘢,問我可唔可以帶佢去5 號樓梯睇吓有冇更好嘅位置可以監視理工嘅情況。」
「另外3 位保安喺最底觀察出面情況。」
「叫咗華仔(被告)喺嗰度睇吓可以點樣支援嗰個警察,留咗喺嗰個地方。」
關於其他員工在做什麼,馮先生形容當時太忙沒留意。
「Gary 係大約警察撤離時先過嚟6 號梯位置」,馮先生指當時大約15:55,「我記憶係應該警察準備撤離」。

🧷 當時馮先生得知涉案錄音及照片訊息流出後的處理

馮先生憶述警察撤離歷史博物館後,「我收到我上司郭小姐電話,電話裏面提及我哋有職員發放有啲消息出外面。」、「應該係發放去網上有啲媒體」。至於被問到當時有否問上司是誰,馮先生指「郭小姐聽過嗰段錄音應該係華仔(被告)。」其後,「郭小姐叫我畀個地方華仔(被告)同咖喱(Gary)冷靜一下先。咁我打咗畀佢哋,叫佢哋去辦公室冷靜一下囉。」「我上司已經話咗俾我聽發放消息嗰個係華仔(被告),咁我咪好直接問有冇呢件事囉。」馮先生指關於發放訊息是包括錄音及照片這件事,當時馮先生問二人:「你兩個有冇發放訊息出去,包括錄音同相出去?」馮先生:「佢哋兩個都諗咗一諗」,「之後華仔(被告)話『衰咗』。」馮先生指:「咁一般嚟講係認咗囉,認咗發放訊息同相片。」其後,「郭小姐希望華仔(被告)離開博物館先,大約半個鐘之後叫華仔(被告)返屋企先。」馮先生表示當天在稍後時間亦從其他媒體收到華仔(被告)的錄音及照片。「記憶應該係WhatsApp」,「收到段錄音同圖片」。

🔎 看證物相片P5(1)、P5(2),分別是香港歷史博物館2 樓5 號梯及6 號梯

主控問馮先生自他在香港歷史博物館工作以來,有沒有看過警察這樣進入歷史博物館工作,馮先生表示沒有。對於證物相片,馮先生稱「睇返應該係我當值嗰個時間影」。

🔈播放證物P9 涉案錄音

馮先生確認是在當天稍後的時間在社交媒體收到的錄音。

📽 播放香港歷史博物館2 號升降機之CCTV 片段

馮先生指出CCTV 顯示了5 號樓梯的位置,該樓梯上了鎖。馮先生在CCTV 片段截圖中確認了自己及被告的位置,表示穿着白色恤衫的是自己。馮先生指當時離開前往另一樓層時後,被告與正在2 樓5 號樓梯觀察的警察在一起。

📍辯方盤問

辯方請馮先生形容剛才「你頭先話警察入嚟好匆忙」的描述。
馮先生:「應該係好突然囉,我工作期間冇試過有警察入嚟。」
在辯方的追問下,馮先生表示當時警察曾表示「警察做嘢。」
辯方問:「講完四隻字之後有冇其他特別嘅交代?」
馮先生表示沒有。

辯方:「之後打俾郭小姐交代?」
馮先生:「係。」
辯方:「你話帶警察去搵位,警察有冇講去咩位?」
馮先生:「佢意思係要去睇到理工方向嘅嗰啲位置囉。」
辯方:「當時分別去咗6 號同5 號樓梯間做一啲觀察?」
馮先生:「係。」

辯方:「而事後你見到嗰兩張相都係嗰度影?」
馮先生:「冇錯。」

辯方:「相入面啲玻璃係落地嘅,一般係咪開唔到?」
馮先生形容玻璃分兩層,有時需要做清潔時會用鎖匙打開。
辯方:「完咗之後你就同嗰3 個保安觀察?」
馮先生:「係,觀察6 號梯外面即係博物館外嘅情況。」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沒有複問。

👨🏻‍⚖️ 裁判官表示不熟悉博物館的情況,釐清剛才CCTV 片段裏所見情況:「首先見到你推開門入咗一個位置,之後華仔(被告)同警察入埋同一個位置。你個講法係第一層門之後要用鎖匙啦,你係咪鎖匙嘅擁有人?」馮先生表示是。裁判官:「你係咪最高級係現場?」馮先生:「可以咁講。」裁判官再釐清地理位置及時序。CCTV 所拍攝到的地方便是「進入5 號梯的位置」。

PW 7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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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指暫時的指示是不傳召辯方證人(審訊中辯方所提及的Twitter 相片擁有人),裁判官提醒如需該證人上庭則需要預備翻譯人員,因此需盡早通知法庭以作安排。

11:25 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休庭至12:00 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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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再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裁判官表示就本案希望雙方遞交書面陳詞。

📍辯方表示將於2021年4月7日遞交書面陳詞予法庭,亦待控方看看有否需要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結案陳詞,裁判官表示亦會預留2021年4月27日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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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4/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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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天的審訊內容 ⬅️
➡️ 3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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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涉及憲法爭議,而控方未有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案件須押後

雙方此前已遞交書面陳辭,裁判官於開庭後表示今天未能聽到雙方的補充陳辭。就辯方所提交的陳辭,裁判官表示辯方就被告並沒有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作出了一些陳述,陳辭中表達了被告有悔意,對證物沒有爭議,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而辯方主要針對著市民於人權法的保障下可行使權利表達自由及發放資訊,因此被告可以拍照並在網上發放。

由於被告沒有作供,控方未有就本案作出結案陳辭。裁判官指此案涉及憲法問題,問控方收到辯方的陳辭後有否向律政司索取指示,並表示根據過往經驗,當案件涉及憲法問題時,屬外聘的主控官是不能代表律政司一方在庭上作出爭拗。控方表示收到陳辭後未有咨詢律政司及索取指示,裁判官表示:「咁你而家想點呀?」、「Mr. Yip個情況好簡單啫,一係你接納佢觀點,你同意就完喇。第二係你唔同意。如果認同辯方法律觀點,咁就可以裁決啦係咪?」、「坦白講,我唔會知DOJ會唔會同你抝個法律觀點…」控方未有回應裁判官。

裁判官不太滿意,遂問控辯雙方:「兩位有冇諗過點處理呢?」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以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裁判官表示:「案件管理上有好大問題」、「上次已經就咗你地,唔想再拖延」,亦指如律政司不認同辯方的法律觀點須儘快作出回應,以避免審訊進度被拖延。其後控方在休庭期間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表示將會對辯方的法律觀點作出書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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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示控方需於2021年5月10日或之前提交連同律政司的法律觀點之書面陳辭,辯方需於2021年5月24日或之前提交對於控方書面陳辭的回覆。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最終陳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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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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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天的審訊內容 ⬅️
➡️ 3天的審訊內容 ⬅️
➡️ 4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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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補充陳辭

就辯方提出的法律議題,控方此前已遞交書面陳辭,沒有進一步補充。

📌辯方補充陳辭

辯方表示採納原本的陳辭。關於憲法的問題,辯方重申並非挑戰侵害人身條例第36B 的系統,在書面陳辭中第28 段有提及梁國雄就《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時,主要針對憲法的系統及實施作爭議。辯方表示就本案,辯方只針對着實施作爭議,即是執法人員怎樣執行。

裁判官釐清辯方的爭議點 —— 辯方不是挑戰憲法,而是爭議「實施時不給予相應的拍攝自由就唔得喇,咁嘅意思」,辯方同意。裁判官繼續釐清:「針對阻差辦公的控罪有很多元素,本案的涉案行為是憲法下合理的行為,而辯方嘅爭議點係到底執法實施上有冇問題」,辯方同意。

(按:直播員的理解是 —— 辯方的爭議點在於在阻差辦公的控罪下,被告人在人權法的保障下本應有拍攝自由,質疑到底在實施上是否有不恰當而影響了被告人被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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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 / 十三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背景
警方當時打算拘捕理大內的人,於是總督察PW1便帶同警員A、B及C到現場視察。他們乘坐裝甲車到博物館,當時警員A帶了可發射催淚彈的長槍,另一名博物館職員協助警員尋找勘察點,其中一名職員 (本案被告) 帶同警員A前往2-3樓面向理大的窗戶,當時現場只有被告人及警員A。然後在該處偷拍了警員A,之後又帶警員A到5樓,再偷拍了一張照片。之後把照片上載到互聯網及附加一段錄音,內容大概為「各位手足小心,有狗拎咗槍入博物館,我喺博物館度做嘅。」隨後警員A、B及C終止了行動,需要在翌日凌晨再次尋找位置行動,總共延遲了十多小時。

📌審訊內容
控方一共傳召4名證人,警員A、B、C及另一名博物館職員。裁決時已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被告無需證明自己無罪,本案多為警方證人,但警員也有可能說謊,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如果作供可信性較高,但是他沒有作供,法庭不會對他行使權力有任何不利的猜疑。

📌案例
跟據終審法院案例,阻撓是指被告的行為令警員執法的難度增加,控方需證明當時被告是故意(即有意圖)地對警員大加阻撓,如果只有很少影響,罪名則不能成立。控罪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正當執行職務」,控方需指出當時警員在進行甚麼任務及被告如何阻撓警員。

📌案情及證供分析
本案對案情沒有很大爭議,法庭認為控方證人均合情合理,是可信及可靠的。關於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PW1稱當天他帶同警員A及C進入博物館尋找勘察點,由職員帶領尋找,辯方並不爭議警方所執行的職務就是驅散在理大內的人。在照片上載當天博物館並沒有對外開放,被告又是其中一名協助警員A尋找勘察點的人,可以肯定當時只有被告和警員A在場。從A的口供指出,尋找時經過樓梯需要開鎖,在畫面中顯示的與控方證人所指的吻合,故接納控方指在A被偷拍時,只有被告及A在場。

📎錄音
從錄音中,有人透露自己是博物館的職員及說有3名飛虎進入了博物館,希望「手足」小心,這裏所指的無疑就是示威人士。有控方證人認出了聲音屬於被告。被告把照片及錄音上載至互聯網並不費時,只需1-2分鐘即可。雖然被告只把這些檔案發給家屬,但是他亦應該能預計會被上載到其他網站或社交平台。當警員B於1540時發現照片被上載至telegram,他肯定是被告拍攝的,只好終止行動。

📎行動曝光
雖然在警員進入博物館前,已經有人發現裝甲車駛向博物館,當時亦有示威者指「有狗入咗博物館天台」,在1520時亦有人提及飛虎入了博物館。法庭接納3名警員在進入博物館前已被知悉行動,但是該些都只是「空洞的聲稱」,極其量只能夠讓人估計警方的行動,不可能知道警方是否確切進入博物館內,惟在被告發佈相片及錄音解說之後,才令人有實質、具體證據確認有飛虎隊員進入歷史博物館。雖然被告未有作出行為阻撓警員勘察,更協助警員尋找勘察點,但被告將執勤情況曝光,直接導致總督察B因擔心隊員安全而撤離博物館,令警方對理大附近地形作出清埸受延誤。

鄭官認為當時警方已盡量低調,並將裝甲車停泊至最接近博物館的位置,而且進入當PW1問被告「玻璃窗是否可以從外面看到?」,明顯意思就是不希望被博物館外的任何人士知悉有警員在博物館內。即使被告本來只打算告知親友,但現今網絡發達,被告必然知道、明白信息會在網上廣傳。

📌法律觀點 (抱歉記錄不齊全)
「故意」是指被告「知道」及「有意圖」地做該行為,被告向警員拍攝,在錄音中又提及自己是博物館的職員,而對象則是「手足」,無疑就是指示威者。🎗辯方曾在陳詞中提及被告可能害怕警員濫權以實彈射擊弓箭手,跟據人權法,這是合法表達自由的方法。被告可能不知道警方的行動需要保密,而且不是每次阻撓都是故意的,如果只令警方需多用很少的力量去完成任務,這並不構成故意,如果此案的被告罪名成立,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被告只是一名博物館職員,並不是示威者,況且其他人也有說「有警員進了博物館」。🎗

📌鄭官看法 (裁決)
被告拍攝及錄音作口頭解說提醒「手足」小心,所謂的「手足」明顯是指示威人士,而被告當時的行為明顯是通風報信,超越了憲法中「表達自由」的解釋,並不相信被告是為了指出警方濫權,辯方說被告誤以為警方的行動是為了針對弓箭手,但是被告沒有出庭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法庭難以肯定此說法,故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4歲,在被捕後已被解雇,但他亦努力嘗試找兼職養活家人,即使他已破產,他仍把很多的收入供養父母,他亦有長期病患已排期在明年做手術。案發時被告誤以為警察要射殺示威者,亦不知道他的行為會打亂警方部署,在控方案情中也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妹妹、博物館的同事及被告的朋友所寫,內容大致為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案件對他造成精神困擾,他是個熱心、有責任、充滿幹勁、重視友情、孝順的人,他在被捕後已深感後悔。
👨🏻‍⚖️被告破了產如何成為家庭經濟支柱?他選擇不認罪,又何來有悔意?
🎗法律程序很長,對被告造成困擾,被告面對的是例外罪行,他並沒有預謀犯案,本案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希望能判處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
👨🏻‍⚖️法律程序長與判刑並沒有甚麼關係,更反問辯方為何審訊那麼長「押後成個月都係就你咋!排期審訊梗係要時間㗎啦,你仲令控方措手不及添!理大入面發生咩事我就唔評論喇,但係眾所周知入面有幾多人聚集,入面直情係個軍火庫添呀!🤷🏻‍♀️有咩比起呢單案更嚴重。」

📌判刑
因為被告沒有悔意,法庭不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此控罪最高判處2年監禁,並沒有量刑指引,法庭會跟據阻撓程度判刑。考慮到被告的收入不高但穩定,在被捕後失去工作,他的長期病患,亦是家庭支柱。本案是嚴重的,被告「通風報信」直接導致飛虎不能進行磡察,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不涉及暴力及他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如果案件輕微,判刑會較低,但是理大事件令很多人受影響,被告沒有悔意,🛑判處監禁6個月🛑,沒有任何扣減,所有證物交由法庭存檔。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直播員按:鄭官個咪好窒同埋聽到唔識比反應,只能盡量記錄抱歉🙇🏻‍♀️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先生 (43歲) 🔴服刑中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陳先生經審訊後在2021年6月18日被鄭念慈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陳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亦被鄭官拒絕,自此服刑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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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聆訊待上訴人再申請法援

話說上訴人陳先生第一次申請法援時被法援署拒絕,所以今日親自在庭上申請押後聆訊,待再次申請法援。

李官指出除非有重大情況改變,否則法援署今次會批出援助的機會不大,提醒陳先生不要將所有期望放在法律援助署,亦可考慮向大律師公會的義助計劃、港大的義助計劃求助。李官指令陳先生須將完備的上訴理由在11月23日正午12:00前存入法庭,並將副本送達答辯方(律政司),強調下次無論陳先生有無律師代表亦會繼續處理上訴,不會容許以相同理由再押後聆訊。

本案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 不早於10:30處理定罪上訴,期間陳先生需繼續服刑。

【10:39 休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