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4/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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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涉及憲法爭議,而控方未有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案件須押後

雙方此前已遞交書面陳辭,裁判官於開庭後表示今天未能聽到雙方的補充陳辭。就辯方所提交的陳辭,裁判官表示辯方就被告並沒有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作出了一些陳述,陳辭中表達了被告有悔意,對證物沒有爭議,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而辯方主要針對著市民於人權法的保障下可行使權利表達自由及發放資訊,因此被告可以拍照並在網上發放。

由於被告沒有作供,控方未有就本案作出結案陳辭。裁判官指此案涉及憲法問題,問控方收到辯方的陳辭後有否向律政司索取指示,並表示根據過往經驗,當案件涉及憲法問題時,屬外聘的主控官是不能代表律政司一方在庭上作出爭拗。控方表示收到陳辭後未有咨詢律政司及索取指示,裁判官表示:「咁你而家想點呀?」、「Mr. Yip個情況好簡單啫,一係你接納佢觀點,你同意就完喇。第二係你唔同意。如果認同辯方法律觀點,咁就可以裁決啦係咪?」、「坦白講,我唔會知DOJ會唔會同你抝個法律觀點…」控方未有回應裁判官。

裁判官不太滿意,遂問控辯雙方:「兩位有冇諗過點處理呢?」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以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裁判官表示:「案件管理上有好大問題」、「上次已經就咗你地,唔想再拖延」,亦指如律政司不認同辯方的法律觀點須儘快作出回應,以避免審訊進度被拖延。其後控方在休庭期間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表示將會對辯方的法律觀點作出書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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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示控方需於2021年5月10日或之前提交連同律政司的法律觀點之書面陳辭,辯方需於2021年5月24日或之前提交對於控方書面陳辭的回覆。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最終陳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