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楊(21)
控罪:刑事恐嚇
被控於約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3000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楊(21)
控罪:刑事恐嚇
被控於約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3000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預期一日。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預期一日。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沙展A)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被告就控罪(1) 認罪,控罪(2) (3) 不認罪
控方傳召 PW1 陳智勇作供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沙展A)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被告就控罪(1) 認罪,控罪(2) (3) 不認罪
控方傳召 PW1 陳智勇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0913紅磡
林(26)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由於案件有新增爭議點,法庭需索取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書面陳詞需於11月9日0930之前繳交。
案件將於11月9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審訊。被告期間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0913紅磡
林(26)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由於案件有新增爭議點,法庭需索取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書面陳詞需於11月9日0930之前繳交。
案件將於11月9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審訊。被告期間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新案件
蘇(23)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拿文件法律意見
押後至12月10日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1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明日4點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100至0600
禁足令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新案件
蘇(23)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拿文件法律意見
押後至12月10日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1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明日4點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100至0600
禁足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D1高(17)
D2陳(16)
D3張(18)
D4 *(15) (GAG ORDER)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控告D1於2020 5月10日在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管有噴漆及易燃溶劑各一支。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控告D2於同日在新世紀廣場內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告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控罪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7: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100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律師共同申請押後答辯,拿文件和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再訊。
✅各被告申請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更改前24小時通知警方
宵禁令2100-07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禁足令,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D1高(17)
D2陳(16)
D3張(18)
D4 *(15) (GAG ORDER)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控告D1於2020 5月10日在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管有噴漆及易燃溶劑各一支。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控告D2於同日在新世紀廣場內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告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控罪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7: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100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律師共同申請押後答辯,拿文件和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再訊。
✅各被告申請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更改前24小時通知警方
宵禁令2100-07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禁足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開始就一般事項審訊
控方向PW1 黃紹華(音同)即本案傷者主問完成
早休20分鐘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開始就一般事項審訊
控方向PW1 黃紹華(音同)即本案傷者主問完成
早休20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新案件
D1陳(28)
D2曾/網媒記者(28)
控罪:
(1)阻差辦公 [D1&D2]
法例212 36(b)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棒的可伸縮雨傘
辯方申請押後拿文件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
1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2100至07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找律師可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新案件
D1陳(28)
D2曾/網媒記者(28)
控罪:
(1)阻差辦公 [D1&D2]
法例212 36(b)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棒的可伸縮雨傘
辯方申請押後拿文件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
1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2100至07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找律師可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不保釋
案件轉介區域法院11月17下午四時提訊
#蘇惠徳總裁判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不保釋
案件轉介區域法院11月17下午四時提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D1辯方律師已完成盤問PW1
D2辯方律師須取指示,明天盤問PW1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D1辯方律師已完成盤問PW1
D2辯方律師須取指示,明天盤問PW1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李(兩張傳票)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罪一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
❌不認罪❌
控罪二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警長52283。
❌不認罪❌
PW1總督察 5068作供完畢,PW2 警長52283 林華平 作供中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李(兩張傳票)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罪一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
❌不認罪❌
控罪二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警長52283。
❌不認罪❌
PW1總督察 5068作供完畢,PW2 警長52283 林華平 作供中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提堂
譚得志/快必 (47) 🛑已還押逾1個月
【案件一 #20200524銅鑼灣 】
(1)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被控於於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
(2)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3)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忽略督察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發出的命令,即解散上述受禁群眾聚集
— 修訂控罪:詳情不詳
(4)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叛離,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5)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進行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二 今年擺街站】
(1)發表煽動文字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
(3)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4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
(4)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8日,在港鐵黃大仙站A出口外...
(5)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9日,在觀塘裕民坊一帶...
(6)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19日,在裕民坊一帶...
(7)發表煽動文字
20年1月,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廣場...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三 #20200117大埔】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的人,在無合法權限下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2)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據悉譚叫喊「光復香港」、「解散警隊」等口號
(3)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據悉譚以粗言辱罵警察
保釋相關事宜:
🔴總裁判官拒絕給予保釋
以上三宗案件均轉介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蘇惠徳總裁判官
#提堂
譚得志/快必 (47) 🛑已還押逾1個月
【案件一 #20200524銅鑼灣 】
(1)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被控於於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
(2)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3)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忽略督察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發出的命令,即解散上述受禁群眾聚集
— 修訂控罪:詳情不詳
(4)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叛離,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5)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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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今年擺街站】
(1)發表煽動文字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
(3)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4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
(4)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8日,在港鐵黃大仙站A出口外...
(5)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9日,在觀塘裕民坊一帶...
(6)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19日,在裕民坊一帶...
(7)發表煽動文字
20年1月,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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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20200117大埔】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的人,在無合法權限下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2)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據悉譚叫喊「光復香港」、「解散警隊」等口號
(3)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據悉譚以粗言辱罵警察
保釋相關事宜:
🔴總裁判官拒絕給予保釋
以上三宗案件均轉介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20200119中環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黨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塊
上次安排重新聆訊的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405
決定不加控罪
控辯雙方商討再次重新排期
與控方已有同意事實,辯方需時考慮
預審期:2天
控方有2位證人(現場警察,現場拍攝警察)證供簡短。
還有4名警員作證(辯方要求),沒有警誡供詞,有影片(約十幾分鐘)但不爭議
辯方除了被告沒其他證人,現階段沒影片
⚠️鄭紀航提醒如果影片在審訊時才提供,有機會被控方質疑影片連貫性,如果控方需時考慮連貫性而審訊不能繼續,有可能向辯方索取訟費,亦指法庭空檔期不多,辯方表示明白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插曲:鄭紀航指責書記不關電視,``做咩要播呢啲風景相啊點解會播呢啲㗎?~``
(💛手足現在要到一庭,等主任裁判官排期,稍後再edit~💛)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0-31日東區法院0930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20200119中環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黨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塊
上次安排重新聆訊的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405
決定不加控罪
控辯雙方商討再次重新排期
與控方已有同意事實,辯方需時考慮
預審期:2天
控方有2位證人(現場警察,現場拍攝警察)證供簡短。
還有4名警員作證(辯方要求),沒有警誡供詞,有影片(約十幾分鐘)但不爭議
辯方除了被告沒其他證人,現階段沒影片
⚠️鄭紀航提醒如果影片在審訊時才提供,有機會被控方質疑影片連貫性,如果控方需時考慮連貫性而審訊不能繼續,有可能向辯方索取訟費,亦指法庭空檔期不多,辯方表示明白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插曲:鄭紀航指責書記不關電視,``做咩要播呢啲風景相啊點解會播呢啲㗎?~``
(💛手足現在要到一庭,等主任裁判官排期,稍後再edit~💛)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0-31日東區法院0930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14大埔 #判刑
陳(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即一枝雷射筆)
案情:
2019年10月14日,當天大埔區有示威活動,警員於大元邨一帶巡邏,期間被告連同3-4個黑衣人大叫「死黑警」,警員於是上前截查,在大埔安慈路大埔中心巴士總站外成功截查被告,其餘的黑衣人則逃離現場。警員於被告的背囊內搜出多樣物品,例如雷射筆、黑色頭盔、兩罐壓縮氣體、手袖、眼罩和手套等。被控無合法權限管有雷射光速裝置,即雷射筆一枝,化驗所報告指該雷射筆在80米內照射可以對人的眼睛造成傷害。
被告‼️認罪‼️
被告明白及同意更生及勞教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適合兩個中心,被告希望法官考慮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更生中心‼️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14大埔 #判刑
陳(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即一枝雷射筆)
案情:
2019年10月14日,當天大埔區有示威活動,警員於大元邨一帶巡邏,期間被告連同3-4個黑衣人大叫「死黑警」,警員於是上前截查,在大埔安慈路大埔中心巴士總站外成功截查被告,其餘的黑衣人則逃離現場。警員於被告的背囊內搜出多樣物品,例如雷射筆、黑色頭盔、兩罐壓縮氣體、手袖、眼罩和手套等。被控無合法權限管有雷射光速裝置,即雷射筆一枝,化驗所報告指該雷射筆在80米內照射可以對人的眼睛造成傷害。
被告‼️認罪‼️
被告明白及同意更生及勞教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適合兩個中心,被告希望法官考慮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