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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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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續審 [2/4]

羅(20)

控罪:襲警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

1042辯方繼續盤問PW2 警員17025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新案件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控於今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被告今日沒有代表律師,申請押後案件將於12月1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2荔景
#審前覆核

D1:連(19)
D2:郭(22)
D3:李(19)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1-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內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鋼珠
(2)D1-3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

控辯雙方同意爭議只在於被告身份及D1是否管有物品。共9名控方證人及依賴Now和RTHK合共約15分鐘的片段。

押後至2021年2月8-10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D2更改報到日子,批准。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傷人19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女子 何潤芝 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

D1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已認罪

D2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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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對口供自願性受爭議,錄口供時被警員威嚇;控方指 D2打開雨傘,是與 D1及現場其他人合謀襲擊PW1(即私了藍絲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D2則稱開遮是為了保護PW1,且控方未能證明其傷勢是開遮期間發生。當日她走到街上,原意是為了尋回自己的女兒。

PW1當日在彌敦道清理路障,見到大批黑衣人在現場,當時有人大叫開遮,隨即有人拉她入遮陣拳打腳踢,並往她臉上噴漆;後來又再發生扯頭髮事件。

警員作供時否認有武力威嚇D2。法庭認為該警員作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如果D2被拘捕時因掙扎而被鎖上手扣,又如何反手簽口供紙?警員的記事冊亦對D2的傷勢隻字不提。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據,即D2口頭招認、並簽署了該口供紙。

法庭不能肯定D2與襲擊PW1的人有共同目的。D2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不能肯定D2是聽到現場呼籲而開遮,落街搵女也有Whatsapp記錄佐證,不能證明D2的版本不是事實。D2甚至有推開和勸喻D1,保護PW1之說可以成立。

—————

D1指自己是單獨行事,向PW1投擲一杯飲品,只是發洩其竹枝砸到自己的不滿。但法官認為兩件事相差2至3小時,因此推論D1的作供只是掩飾開脫自己與現場其他人共同行動,欺負或阻撓該名女子;會被竹枝砸到也是因為要阻撓她而走近。

非法集結要入罪的三個元素(梁國華案):
(1)三人集結在一起(集體行動)
(2)擾亂秩序
(3)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別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 當時超過100人在案發現場一,每個階段都有超過3人作出具集體性質、共同目的的行動,態度兇惡,明顯是要迫使控方第一證人放棄搬雜物。D1在擲杯前已在現場,與其他人並肩作戰,作出了一系列行動。

2. 法庭不同意D1否認自己有份擾亂秩序,當時有20人圍著PW1,態度敵對具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現場有人勸喻其離開,顯示該些行為會構成威嚇及恐慌。

3. 第三個元素也不是被告人主觀決定,而是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況會惡化至社會安寧被破壞,根據普通法可行使拘捕權的程度。D1 行為(踩竹枝、搶欄杆)配合在場其他人的高漲情緒、武力威嚇等共同作為,客觀上已構成此條件。

—————

辯方求情

D1 從事酒店業 20 年,是家庭經濟支柱,也獨力照顧母親,但案發後被解僱,現時分別兼職議員助理與餐廳工作,收入大減。當時D1也是一時衝動,事後已感後悔。現時雖然收入大減,但在工作中找到意義,希望法官輕判,讓她可以改過自新,照顧年邁母親與曾經流浪的7隻貓。D1的兩位僱主及動保組織負責人亦分別撰寫求情信。

法庭指,監禁無可避免,會要求將D1先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候判。
法庭認為 D1 聲稱背景良好,但扯頭髮拖行PW1是相當侮辱性的行為。D1 母親聞訊即痛哭離場。

—————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
‼️期間D1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控罪:
(1)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於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於18年1月19日至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於19年8月27日至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4)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違反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159A及159C條
於18年11月30日至20年6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控方代表為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即處理唐英傑港區國安法案件的主控。控方指今次屬鍾翰林第二次被捕,而第一次為東區裁院的侮辱國旗案件。控方透露被告報稱居住何文田地址,但前一天入住天水圍一間酒店,而該酒店房間由另一人登記。在被捕當天早上,被告人乘的士前往時代廣場,又問的士司機有冇人跟蹤佢;後來轉輾間抵達金鐘聖佐治大廈。


申請以不離開香港、旅遊證件早於7月29被捕時交出、姨媽以5萬元人事擔保、被告交出5萬元保釋金、遵守警署報到及宵禁令。法庭根據《國安法》第42條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拒絕批出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 - - English ver. below - - -
#WestKowloonMagCourt3
#MrSoWaiTakVictorChiefMag #AppointedJudge
#FreshCase
#HKNSL

CHUNG, HON LAM,
Former Studentlocalism convener aka Tony Chung

Charges:
(1) Secession
Contrary to the “Hong Kong National Security Law”, Article 20
-
Alleged that between 1st Jul 2020 and 27th Oct 2020, in Hong Kong, together with other persons, actively organised, planned, committed or participated in acts, whether or not by force or threat of force, with a view to committing secession or undermining national unification, namely separating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altering by unlawful means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HKSAR.

(2)-(3)“Money laundering”
Contrary to Sections 25(1) & (3) of Cap. 455
-
(2)Alleged that between 19 Jan 2018 and 29 Jul 2020, in Hong Kong,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property, namely the total sum of $133,417.69 Hong Kong currency deposited into the account held in the name of the said Chung Hon Lam with Paypal HK Ltd. in whole or in par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presented any person’s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dealt with the said property.

(3)Alleged that between 27 Aug 2019 and 29 Jul 2020, in Hong Kong,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property, namely the total sum of $564,318.19 Hong Kong currency deposited into the account held in the name of the said Chung Hon Lam with HSBC Corp. Ltd. in whole or in par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presented any person’s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dealt with the said property.

(4) Conspiracy to publish seditious publication
Contrary to Sections 10(1)(c), 159A & 159C of Cap. 200
-
Alleged that between 30 Nov 2018 and 9 Jun 2020, in Hong Kong, conspired with other persons to publish seditious publications, namely to excite inhabitants of HongKong to attempt to procure the alteration, otherwise that by lawful means, of any other matter in Hong Kong as by law established.

This is Chung’s second arrest, the first was an Eastern Mag. Court case due to desecrating the national flag. And it was disclosed in court that Chung lives in Ho Man Tin but he was in a hotel in Tin Shui Wai the night before, which was cheked-in under the name of an unnamed person. By the morning of the arrest, Chung got onto a taxi, heading to Times Square. He also asked the driver if anyone was tailing him. He eventually arrived at St. George’s Building, Admiralty, details were given by the Prosecutor, Mr Anthony Chau, whom was in charge of Tong Ying Kit’s HKNSL’s case.

The defendant proposed bail in terms of not to leave Hong Kong, surrendering all travel documents (of which were surrendered during the 29/Jul arrest), Aunt providing a 50k surety, himself providing a 50k bail money, abiding police-reporting rules and curfew. Yet, the court refused to grant bail regarding to Article 42 of “HKNSL” and Article 9G of Cap. 221.

Case will be adjourned to 7 Jan 2021, Court 3 of West Kowloon Magistrates’ Court. The defendant will be detained under CSD custody by meantime.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2]
👤康(22) #1020深水埗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竹枝)。

🙅‍♂️被告不認罪🙅‍♂️

--------------------------
傳召PW1警員13714馮志豪作供

📎背景
17:10時,從通訊機得知在太子道西與荔枝角道有大批黑衫黑褲、蒙面或配備豬嘴的示威者。他們進行堵路,投擲汽油彈。警車駛到在柏樹街交界時遇上路障,隊員落車時見距離30米外有50名黑衫黑褲示威者。警員以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往白楊街方向跑走。見到一名男子(被告)身穿黑衫黑短褲……手持一支長竹 (證物)

警員上前追截被告,用廣東話講:「警察咪走」,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無理會指示繼續掙扎,另一警員用警棍擊打被告大脾,警員13618制服被告,之後除下被告的豬嘴及眼罩,他鬆開手中的長竹 (被警員15264撿走作證物)

[1] 影片顯示警車逆線行駛
[2] 警員全程用廣東話警誡、指示外藉被告


主問完,辯方盤問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續審 [2/4]

羅(20)

控罪:襲警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

1130辯方盤問完PW2 PC17025

1250 辯方盤問完PW3,休庭,1415將傳召PW4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1/2]

D1: 羅 (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3)使用蒙面物品
D1及D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
(4),(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及D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1個槌子。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一名黑衣年輕人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

案件於今年5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控方原申請對二人施加不得離港的限制,遭法庭駁回。
(參考 端傳媒明報 報道)

——————

繼續傳召PW1 PC21298 張曉峯(音),隸屬港島總區衝鋒隊,當日負責當值突擊小隊B隊,身穿防暴制服

控方主問(2)

控方呈上鏡頭2片段,只需看頭一分鐘。
裁判官問截圖有沒有標上時間點,控方稱稍後補上。

在1m01s (即P1(10)),控方說這是在走廊入口處拍得的影像。圖最左邊有一人穿,黑衫、短褲、淺色鞋,PW1看影片及截圖認得D1。控方請PW1在截圖上標記被告位置。

控方請PW1在P3地圖上用紅色筆以虛線及箭嘴畫出D1如何由「現場」逃跑至聖十字架堂的路線。

控方呈上另一片段,為證物P2,由29m01s開始。
在 29m27s ,即P2(4),有一位女警務人員揸咪,PW1認得她是港島警區總高級督察鄺。這截圖並沒拍到PW1,PW1說是在鏡頭右方位置,在鏡頭外沒拍到。

在47m01s再開始播放。
47m48s ,即P2(7),最右方防最較矮揸咪是鄺,PW1說影片中拍到他自己,是最左方戴黑色防毒面罩的警員右方。控方:「咁啦,不如請你又喺截圖上圈低自己,並用PW1標示」

然後,1h19m00s開始播放。
1h19m11s,即P2(12) ,控方問PW1看見有一位人被押出聖十字架堂走廊入口,PW1認出被押出的人是D1,PW1表示在截圖中拍到他自己。控方再請pw1在截圖中以PW1標記自己。

1223 休庭5分鐘處理技術性問題。1230 再開庭,辯方說會盡快跟控方處理片段上的爭議。

辯方盤問

辯方先呈上證物D1-1,片名為「啤梨晚報」,是在2019年11月11日西灣河的直播片段。

辯方盤問主要圍繞PW1小隊與當時50人群的距離出入(目測50米及實際85米的差距)、人群流動性、如何能辨認在場的是途人或示威者(或在非法集結的人)、、大石街現場是否只有一人是穿黑外套黑短褲淺波鞋、50人的實際位置及在場防暴能否完全記得等。

播放的片段時間截記:35m15s至34s,及50m24s至28s

——————

1304休庭,辯方尚未完成盤問PW1 PC21298 張曉峯(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連桷璋,姚鈞豪,蘇,文念志,蔡(22-36)

控罪:
襲警、非法集結、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希望將案件押後以有足夠時間研究答辯及文件

所以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 陳 (39)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背景:
去年10月1日,市民響應「國殤日」號召,於各區抗爭,爆發激型衝突。其中在荃灣海壩街至大河道一帶,中五男生健仔遭警謀殺、槍傷左肺,更一度命危。他與其餘7人被控暴動、縱火和襲警等共5項罪名,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其中年紀最大的A1 陳 (39) 一直未有任何律師代表,於今年9月3日提訊時被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要求今日再度提訊,以彙報聘請法律代表的進度。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A1一直未有律師代表,法援署上星期剛剛委派了辯方律師接手案件,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A1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排期於2021年2月11日1430 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於2021年3月8日0930 在區域法院開審,預計審期15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1西灣河 #提訊
#肇事警員受匿名令保護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及A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2)企圖搶劫
A1及A2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周 (本案A1) 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受害人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蹟出院。

事隔逾半年,今年6月2日,周出庭應訊時仍需拐杖支撐,二人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6月30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辯方指剛剛收到控方提供的片段,需時審視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賈(17)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是次為被告首次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被告已申請法律援助,正等候審批。

為紀錄起見,法庭確認已收到法律援助署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30屯門

D1: * (15)
D2:程(17)

控罪:
(1)D1企圖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20年4月30日,在屯門皇珠路近一個建築地盤外與其他不知名人仕,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陳列水馬及膠圍欄,企圖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一把鉗,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如下:
。以$2000擔保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而辯方須於11月26日或之前通知控方答辯意向,以便控方草擬同意案情。

期間維持保釋。

- - - -
另外,6樓7庭有宗 #0926天水圍 嘅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答辯

D1:梁
D2:姚
D3:陳
D4:郭

控罪:
D1-D4:非法集結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D2,D4不認罪

D1,D3同意案情,辯方律師表示2被告都是初犯。辯方申請想在判刑前讓法庭觀看一些片段,申請押後3星期,控方沒有反對。控方申請證物4-6沒收,法庭批准。

對於D2,D4的案情,控方表示會有7位證人。

法庭表示先為D1,D3索取背景報告,要求辯方到時呈上相關案例及求情內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及判刑,期間四位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裁決



速報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罪名成立‼️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控罪五:普通襲擊
‼️罪名成立‼️
控罪六:刑事恐嚇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續審 [2/3]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現盤問PW4 專家證人 勞幫辦

16:30:00 裁判官暫停主問,道「押後至聽日早上9點半,依家休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和你shop

周女士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和你shop期間,被控襲警(現改為普通襲擊)。

控方確認在23/10收到辯方書信,要求商討控罪,需要五星期時間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下午1430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11黃大仙
#裁決 #阻街

張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詳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黃大仙道近沙田拗道無合理權限下與其他不知明人士設置路障,而這些路障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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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作出簡短口頭裁決。

審訊內容請按此,本直播將不覆述。)

📌裁決

裁判官表示,本案的舉證責任於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否則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被判無罪。被告人沒有案底,作供可信性較高。另外,由於本案為一對一案件,裁判官會更仔細對待PW1 的證供。

🧷控方證供評估

當日於黃大仙有人群聚集,而 PW1 承認只是依靠衣著辦認示威者,亦沒有看到被告拋擲物件。PW2 亦承認於車中只聽見警車被擊中的聲音,事後沒有查看警車附近的地上,是否有擊中警車的石頭,PW2 只解釋,因為他害怕檢取證物會有即時危險。

PW1 的草圖描繪亦與其口供有分歧。控方第一證人一方面於口供指出示威者位於黃大仙道及沙田坳道交界,然而於呈堂草圖則標示着鳳德道與沙田坳道交界,兩者分別不小。PW1 解釋為「可能我草圖畫得唔完整」,但裁判官認為警員有責任覆閱供詞及草圖上的內容。他表示對PW1 的證供不能參透,其準確性有可疑。

🧷裁判官裁決

裁判官表示,由控方證人證供及被告的行為舉止,可以對被告的行為作出兩種推斷。

第一種推斷:被告正在與其他身穿黑衣人一起集結,一同犯案。
第二種推斷:被告只是身穿黑衣的普通街坊,沒有涉案。

裁判官認同,被告人當日明知當日有黎明行動,仍然身穿黑衣,確實是有可疑。然而第二控方證人曾經有替被告搜身,亦帶被告回到放置在燈柱位置的背包,然而那裏均沒有進一步的違法物件。在當時現場,亦未有警員看到被告手持物件、投擲或協助投擲雜物。案發現場中亦有其他街坊,法庭不能排除被告當日只是身穿黑衫的街坊,而控方亦未有進一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或阻礙道路。因此控方舉證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裁決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李 (31)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罪名成立‼️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控罪五:普通襲擊
‼️罪名成立‼️
控罪六:刑事恐嚇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裁判官用了很多時間讀出所有控罪詳情、列出案中所有證物、重複控方案情、六位證人的證供和被告的證供...
PW1吳奮金在盤問下沒有動搖,真誠作供,回答問題所在的解釋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描述被被告用手推的情節和他的書面口供沒有重要分歧,而他解釋起初想不追究被告行為是怕影響選情亦是合理疑慮。法庭給予他的作供絕對比重。
PW2-6 的作供簡單直接,在重要情節亦沒有分歧,法庭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聲稱受10月1日的事件的影響,他害怕被人襲擊,卻在10月23日對吳奮金作出挑釁的行為,矛盾而不合邏輯。
法庭亦不相信被告真誠相信壓低他的人不是警察。被告有多次機會可以推論出身邊的人是警察,例如他指出有男子 (PW3) 伸手截住作勢向他揮拳的人,當認為此男子 (PW3)是想保護他,又覺得他身後的女子 (PW6)和此男子是同一伙人。PW6此時已說了自己是警察,亦將疑似示委任證的長型卡片給被告看到。在制服過程中,亦有人說「唔好再反抗,再反抗就拉埋你拒捕」。被告是高學歷人士,不可能做不出如此簡單的推論。
影片顯示被告站起來行走,被四男一女圍住,手已放在背後,顯然是被告被制服過後的情況,這時候被告已經看到警員的委任證,仍然作出要求看委任證的無理要求。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控罪二及控罪五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六,沒有證供顯示被告威脅會使PW1人身受損害,亦沒有動作令法庭相信他在威脅PW1人身會受損害。雖然法庭相信被告有推PW1,但不知道這些動作是否緊接住他的說話。所以即使PW1受驚,控方未能舉證之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求情 (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已省略)
被告因此次事件在本年5月已遭停職,收入大減。他的父母已退休,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亦供養他的妹妹讀書。被告多年來受情緒病困擾,呈上兩份醫療報告。報告診斷出他有焦慮症,及由2016年起至2019年中求診和覆診,亦需用藥物控制。2019年10月23日,即是次事件發生後他再次求診,醫生指他受六月起的社會事件困擾,10月1日的事件亦令他有持續性的不穩定情緒,診斷他有適應障礙症,即因無法適應身邊環境而產生負面情緒,後來已有改善,現時仍在吃藥。案發至等待審訊裁決至今已一年,對被告亦構成重大精神壓力。現在被定罪後他的專業資格將受打擊,很大機會往後不能再從事相關工作,對被告已是極大懲罰。
亦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本人、他的母親、在學時的導師、好朋友、同事和上司等,主要提及被告向來品性善良、考順、為人正直、即使情緒壓抑亦從不會對人作出暴力行為。是次犯案是因為一時衝動,受情緒失控影響,亦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考慮是此控方指是用警察條例去控告被告,案件嚴重性亦屬同類型中較低,希望法庭一併考慮索取感化令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即使判監亦考慮較短刑期及同期執行的方式。
裁判官認為被告感到後悔的部分只是刑事損壞的行為。即使辯方強烈求情,在公平公正的選舉中不應有人因為政見分歧而受打壓,參選人人身安全亦應受到保障;另外為了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法庭亦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向公眾帶出此訊息。就控罪二,即使被告是初犯、背景良好,判處即時監禁是法庭不能取捨的,現在考慮的只是判刑的長短。

押後至11月12日11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被告聽罷以上內容,情緒激動,大聲向裁判官哭訴並沒有襲擊過吳奮金‼️吳奮金滿口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