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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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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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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

PW2 PC13618戴偉圖(音)已完成作供。

PW2盤問撮要:
辯方片段中看到被告和PW1糾纏的情況。PW1從被告後方用兩手包住他,PW2從被告前方接近。PW2聲稱看見被告揸住竹枝。PW2用警棍打被告的小腿,在大概五秒後將被告制服於地上。在這個過程中被告將手上的竹枝鬆開。
在另一段辯方片段中,可看見PW2坐在被告身上,持續壓他的頭。被告伸手示意,PW2仍繼續此動作。PW2否認他使用過分武力,指自己並沒有向被告頭部施加壓力。
PW2的記事冊內沒有提到竹枝如何離開被告,亦沒有提到竹枝掉落地上。但之後落口供時,PW2用「並將長竹棄於地上」描述,但在辯方片段可看到該竹枝沒有完全掉落在地上。PW2說看完片段才記得這件事,期間沒有和PW1討論過。辯方指出,PW1的口供使用了完全一樣的字眼。(「並將長竹棄於地上」)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當時現場充滿催淚煙,PW1攬住被告時亦攬住了竹枝,你從遠處看不清楚情況。其實該竹枝並不屬於被告。你直接將被告壓落地上,所以不清楚竹枝的情況,口供內亦沒有提到,只是說他揸住。

案件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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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開庭。
PW3警員黃信偉(音)作供。

PW3當日負責用攝影機拍攝現場片段,呈堂為證物P3,只見到被告重新站起後拿著一支竹支。
PW3亦負責對被告作警誡,同日亦為被告錄取了一份口供,有被告的簽名。控方申請將這份口供呈堂為辯方證物。裁判官質疑,這一份是警方為被告做的口供,為什麼會是辯方證物? 控方稱口供內容只反映被告在遇上警員時的反應。裁判官採納為控方證物P11。

(直播員自用記錄:控方為Mr. Yip)

1512 PW3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裁定表證成立。

1516 被告作供。

被告作供撮要:
被告的工作是英語導師,根據合約內容,工作的地區經常轉換。他有兩處住所:祖父在港島的住所,和2019年起租用在案發現場附近的住所。庭上展示租約作證物。事發的日子他在九龍區工作,所以亦在此住所居住中。
事發當日下午約四時,他外出到附近剪頭髮。離開理髮店時已看到示威的開端。回家後從家中的窗看到有人在築起路障,這時候在和英國的朋友group chat,拍了一段短片給他們。因為他們沒有看過示威的情況,所以帶了電話、耳筒、雷射筆落街開livestream給他們看。到了街上見到一段距離外有煙霧,有一對陌生情侶拿著兩大箱裝備派給途人,給了我豬嘴和護目鏡。因為開始感受到催淚煙的氣味和效果,我就戴上裝備。走到一個位置,有催淚煙罐在腳邊爆開,有人叫他不要拍攝,這時就後退走回較安全的位置。途中看見一些物品,會將它拿起並向朋友展示。走向案發地點,看到附近有急救員和記者坐下,所以認為這是一個安全的地方。之後聽到附近有東西掉落的聲音,行過去發現是一支竹支,於是又將它拿起向朋友展示。不足五秒後,身邊有大量催淚彈爆發,可能我的裝備戴得不好,亦受波及。之後就突然有人從後捉住我,把我壓在地上,感覺到頭部和手腳被擊打。
在警署受到警誡和錄口供時已經將上述的事情全部告訴警方。

盤問撮要:
控:你人工不是太高,為什麼要花錢在九龍租單位而不繼續住在港島的單位?
D:港島的單位離我工作地方遠,單位不大,亦有另外兩位小朋友居住。
控:控方片段中見到有人在案發地點投擲汽油彈,亦有50名以上的黑衣人,你不覺得危險?
D:因在場有很多媒體記者,黑衣人亦沒有激烈行動,大家已坐下,比起我之前離開的地點較為平靜。
控:你拿起竹枝展示給朋友,竹枝有什麼特別? 現場應該有其他物品比竹枝更值得展示。
D:對你們來說可能沒什麼特別。英國朋友沒有見過建築用的竹枝,我亦向他們解釋竹枝用來設置路障,他們可能感到有趣。
控:你在展示過後就沒有必要再拿著竹枝,你就算看不到警察在場,一定知道催淚彈是由警方發射,為何你要拿著竹枝逃走?
D:我沒有逃走,只是行開,無法加速,亦已在丢棄竹枝。我只是拿著竹枝走了兩步已被捉住。
控:在警誡下你只給了警方你在港島的地址,並沒有講你住在附近。
D:他們的翻譯似乎有遺漏,例如我說了我是導師他們亦沒有記下。
控:但你最後有簽名。
D:當時我沒有十分留意,但之後錄口供時有再說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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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完畢,亦已作結案陳詞,審訊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只有一條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沒有控告非法集結、暴動、縱火等等,法庭不需要考慮現場環境的行為,被告亦有解釋為什麼會在現場出現。控方完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去用竹枝去傷人。

PW1單憑被告的衣著和裝備就確信被告在參與非法集結,但說不出被告在被抓住到被制服在地上的過程中,有任何行為顯示他想使用竹枝。PW2想透過描述被告反抗去加強他的證供。但他的觀察距離很遠,到了被告身邊只是負責打人和拘捕。

被告在警誡下已經給予所有答案,甚至叫警察影他的電話 (按:證明他在livestreaming)。被告在庭上真誠作供,解釋亦合理。現場警車到達時沒有響鞍,可以說是一次突襲,被告很快被制服。所以該竹枝是他在放下前已被PW1一起抱住,而被告只是嘗試離開催淚煙的範圍,即使他身體有動作亦不等於他想傷人。

押後至11月2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2九龍塘 #提訊

A1:曾(26) 🛑已還押逾11個月
A2:黃(30)
A3:鄭 (33)
A4:王(40)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A1-4]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2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及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九龍塘站G1出口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人以私家車接載二人。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人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今年1月7日拘捕四人。
各人在1月8日首次上庭,A1曾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其餘被告獲准以1萬至10萬元現金保釋。A1曾原另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獲撤回。8月6日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A1 正與控方就控罪商討,申請押後讓控辯雙方繼續討論
其他辯方律師反對押後,A2代表律師指或有相似討論,保留答辯意向,法庭促請其他辯方代表善用時間,勿等待A1完成與律政司相討再展開討論
A4已有答辯意向: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A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其他人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庭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 [1/10]
#1012九龍塘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
D2:黃(30)
D3:鄭 (33)
D4:王(40)

🔷控方外聘代表 #梅松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交替控罪) D1-4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3)D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D1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保管或控制5個汽油彈、11瓶汽油及一包白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及一把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 無牌管有槍械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D1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即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九龍塘站G1出口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人以私家車接載二人。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人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2019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2020年1月7日拘捕四人。
各人在1月8日首次上庭,D1曾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其餘被告獲准以1萬至10萬元現金保釋。D1曾原另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獲撤回。8月6日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D1於2021年2月2日透露將會 認罪 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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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承認控罪(1)、(3)-(5)‼️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如下:

案情摘要要項

案件押後至明天同庭續審;D1還押至12月28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