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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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完畢,亦已作結案陳詞,審訊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只有一條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沒有控告非法集結、暴動、縱火等等,法庭不需要考慮現場環境的行為,被告亦有解釋為什麼會在現場出現。控方完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去用竹枝去傷人。

PW1單憑被告的衣著和裝備就確信被告在參與非法集結,但說不出被告在被抓住到被制服在地上的過程中,有任何行為顯示他想使用竹枝。PW2想透過描述被告反抗去加強他的證供。但他的觀察距離很遠,到了被告身邊只是負責打人和拘捕。

被告在警誡下已經給予所有答案,甚至叫警察影他的電話 (按:證明他在livestreaming)。被告在庭上真誠作供,解釋亦合理。現場警車到達時沒有響鞍,可以說是一次突襲,被告很快被制服。所以該竹枝是他在放下前已被PW1一起抱住,而被告只是嘗試離開催淚煙的範圍,即使他身體有動作亦不等於他想傷人。

押後至11月2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