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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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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謝(21) #審前覆核 (#20200418天水圍 2項刑事毀壞)


修訂第一控罪:英文街名串錯

認罪

1)刑事毀壞
被控於今年4月18日,在天水圍天秀路香島中學與一名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天水圍香島中學的外牆

認罪

2)刑事毀壞

被控於今年4月18日,在天水圍天秀路公園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公廁外牆

認罪

同意案情:

今年4月18日警方第一至第四證人在執行反刑事罪行任務,見到被告和不知名男士到第一地點,見到被告右手持一支噴漆,不知名男士持兩支噴漆,用黑油在外牆寫上「支那不死,華夏不生,復興華夏,共匪必誅,加入我哋」等字句,大概1.5 X 5米,上前拘捕。二人嘗試逃跑,被告被PW3拘捕,不知名男子成功逃走。
23:35時被告被PW4拘捕,表示知錯,祈求機會,該招認被記錄在警察記事冊。
PW4拘捕會面,被告警誡下承認黑油噴口號,並且於同日23:00在第二地點公園噴口號「加入我哋,復興華夏,共匪必誅」。其後公園保安證實。

兩項賠償令
就第一項控罪賠償清潔維修費用2384元,由PW5香島中學校長確認
就第二項控罪賠償2900元,由PW7康文署李姓員工確認


辯方求情:
被告無案底,願意賠償,並已帶備現金
第二項控罪於天秀路公園外發生,現場無閉路電視,完全靠被告招認,他坦白認罪並具真誠悔意,與警方合作,兩罪時間相隔約半小時,兩處地點相隔約五百米,屬於一時衝動下犯案
辯方呈交3封求情信,希望法庭儘量以罰款處理


‼️押後9月11日上午9:30,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原條件保釋

今日交兩項賠償$2384+$29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審訊

張(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提證供起訴,撤回控罪。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前,網上論壇有人呼籲於馬路設置路障。11月11日PW1警員22397於08:28屯門友愛邨外見到被告與10名男子聚集,後跑往愛義樓。PW1截停被告,於被告身上撿取一個鎚仔,拘捕被告並向被告進行警戒,被告於警戒下保持緘默。

被告須以2千元簽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與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的案件,案中證物P1鎚仔充公。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訂,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訂,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積」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

1015開庭後,裁判官對修訂案情的裁決:

裁判官最後裁定所有修改有效,原因是裁判官認為修訂是基於控辯雙方同意的不可推翻證據之上(即行車紀錄儀),裁判官認為根據控辯雙方已同意的證據上作出事實陳述的修訂不會影響檢控範圍,亦不認為會對被告不公。

新增修改:在第三修改中原來的「covering an area」改為「covering a part of an area of two lanes of roundabout」

同時,裁判官指出若控方及相關人士有細心留意,根本不難發現,其表現實在「強差人意」。唯法庭並非因公職人員疏忽職守而作出懲罰的機構。

休庭至104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於修訂案情後,提出需重召2位PW:PW1揸車警員,PW3檢取物品警員。

裁判官指出被告需重新答辯,其後裁判官宣讀案情,被告再次表示不認罪

控方不反對重召PW。

當控辯雙方提出希望押後至2020年9月11日再訊時,裁判官指出「如果兩位證人今日可以番黎,咪唔駛押後囉」,休庭至1115,以供控方聯絡兩位PW,以得知PW能否於下午返回法庭。

裁判官提醒根據《裁判官條例》,辯方可就此作訟費申請。辯方申請訟費獲批,唯裁判官亦指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3d,訟費申請不得超過$5,0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控方指兩名證人能夠於下午進行續審

被告以原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進行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130 休庭,1150再續
1154 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控罪:
企圖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恆生銀行對出企圖損壞警車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以本地話進行一天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今天研訊完,明天09:30繼續
將傳召4名證人作供

1. 就襲警罪拘捕彥霖的警員
2. 港鐵調景嶺站職員(拾獲彥霖電話及信件)

3. 彥霖香港知專設計學院的同學
4. 閉路電視操作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上午審訊完結,1430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 10/9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辯方是日完成對證供的結案陳詞,但希望押後案件等待 2/9 有關高等法院的判決再交代本案法理方面結案陳詞。辯方希望保留彈性,可能以書面通知再押後排期。

兩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提堂

楊(21)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同管有1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原傳票案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1捆索帶2士把拿,被人告發

3)公眾妨擾   

辯方申請押後,希望再去信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和申請醫療報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佐敦 #答辯

陳(22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公眾造成滋擾

辯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與抗辯有關的報告,及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答辯,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傳召證人警員9881,辯方開始盤問。辯方問證人當時是否駕車沿同一條行車線駛出迴旋處,證人答是。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當時行車線上並沒有任何物件阻礙證人行駛,證人不同意。裁判官回應:「你已經指出過㗎啦喎」控辯雙方都沒有複問

第一位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待證人位置完全消毒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提堂

陳(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上亞厘畢道與下亞厘畢道交界保管螺絲批、鎅刀及剪鉗各一把。

背景:2019年9月8日,民間舉辦流水式遊行,從遮打花園遊行到美國駐港領事館,要求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被告於同日在中環被搜出上述物品;案件於2020年5月14日首次提堂,被告於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現金保釋外出。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自簽守行為,控方撤回控罪。

法庭斥責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有任何意圖損壞財產,連被告當時的可疑之處亦未能指出。

證物P1-P10充公

🍾️以$1000簽守行為12個月。需繳付$500堂費,將從保釋金中扣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14-15)

控罪
D1:
(1) 藏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外近沙田大會堂廣場,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噴漆。
D2:
(3)藏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鎚。

D1不認罪
‼️D2認罪‼️

案情
2019年11月3日,有人在網上號召於七區公眾地方聚集,地點包括百步梯。當時,警員目擊一群人在百步梯附近換衫(將黑色衫換成不同顏色的衣服),上前欲截查,這群人往不同方向逃跑。

警方追截,制服3人,包括被告。警方在D1身旁地面上的背囊中,搜得1支第4級雷射筆、1保護頭盔、1個噴霧器、1對護臂、1個護目鏡、1對手套及1對護膝。在D2手持的背囊中,找到上述物品及1把鎚。

警員制服D2時,有旁觀人士辱罵警察,亦有另一女士用縮骨遮打警員頭部。

求情
D2今年就讀中學,父母今日到庭。辯方指出,當時社會氛圍給予被告很大壓力;被告性格一向內向文靜,是受到網上氛圍的影響,才一時衝動犯錯。本案屬個別事件,與被告的性格極不相符。

辯方呈上求情信,第一封來自學校社工。她今日有到庭,信中提到被告就讀精英班,品行端正,嚴守紀律,尊師重道。其餘求情信分別來自另一跟進社工、被告校長、輔導主任、被告本人、其母親及父親。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D2認罪、坦白承認案情及有相當悔意,考慮以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形式判罰。

==============

溫官將本案押後3個星期,索取報告。
D2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三庭(兒童庭)判刑。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8粉嶺 #答辯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2名被告認罪。❗️

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d1辯方律師表示,d1 21歲,有正當的兼職工作,打算其後修讀副學士,現與媽媽居住,爸爸住在老人院。
律師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是媽媽,中學教師和上司。他們都對d1有良好的讚賞,d1負責家中的開支,表示願意賠償金額(即$65),d1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辯方律師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案情,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

d2律師表示,d2 22歲,大學音樂系學生。d2現與媽媽居住,爸爸在自己中五時離開。
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分別是d2自己,媽媽和中學校長,還有精神報告。d2希望成為音樂老師,一直也以音樂服務教會。母親在自己大學期間患上癌症,一直好好照顧她。母親也表示兒子十分乖巧,善良,負擔家裡的經濟;中學校長表示d2品學兼優,一直以音樂服務大家;而精神報告也顯示d2出現輕微的抑鬱症狀,但一直有接受好好治療。
辯方律師呈上不同案例,表示本案沒有預謀,也沒有任何使用任何工具,被破壞的物品價錢也只是$65,在同類案件比較輕。d2願意全數賠償,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本案,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

蘇官表示為2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9月10日1430 ,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14-15)

D1審訊
控方有4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希望傳召警員51838及警員51030,沒有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於11月23-24日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三庭(兒童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斟酌傳票「留下 」的字眼,指留下三支防撞桿,並不等如拋下,是靜止的。辯方又指第一證人當時在迴旋處行駛時是在同一條行車線,因此沒證據顯示有兩條行車線受到阻礙。而且,當時除了第一證人外並沒其他車在迴旋處,並沒對該處造成阻礙。辯方引控方第三證人的作供,指他當時並沒有檢查單車徑上的防撞欄是否完整,所以無法解釋到鏡頭拍下的防撞欄是從哪裡撿取的。除外,事發時當車停下後,從鏡頭可見在迴旋處的幾段行車線都有不同車輪行駛,可見當時並沒有構成任何阻礙。

辯方完成最後陳詞。

裁判官指他一心只想處理裁決,不會忘記訟費的安排,叫辯方放心

休庭至1545 進行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辛,王 (27-30)

控罪
D1-2
(1)刑事損壞,在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的十字路口,損壞屬香港政府的交通燈。

‼️D1認罪‼️

案情
2019年8月5日05:45,控方第一證人李男在沙田文化博物館外等巴士,望見2名深色衫、深色褲、戴黑帽、黑口罩男子往自己走來,打開交通燈柱蓋,有火花飆出,遂報警。警員接報到場,發現交通燈內電線被剪斷。

警員後於馬路上發現2名已更換衣服的被告,搜查背囊後發現D1背囊中有3對手套、1抽六角匙、4把剪鉗等物品。

📌期間休庭處理賠償問題

求情
D1今年28歲,現修讀建築相關課程,亦有做散工;現因要面對本案,被告只能從事送外賣工作。被告親手寫求情信,向法庭致歉,表示自己是衝動魯莽犯罪。被告當日上班,早上到大圍作裝修工程,同行者為工作夥伴;途中經過案發地點,現場有部分交通燈已失靈,被告因要吸煙而停車,對交通燈失靈感好奇,才拆開交通燈蓋看是否真能剪電線,錯手將其損壞。信中,他指自己「每日都在反省」,也希望能照顧有疾留醫的母親。

辯方呈上證件影印本,指D1畢業後輾轉考取不同證書,以便自己可繼續進行裝修工作。即便法庭沒有發出賠償令,為表悔意,D1仍願承擔交通燈維修金額30000元中的15000元。

今次犯案雖是損壞交通燈而非街燈,情節較嚴重,但案發時間是清晨,車流量少,實際上亦無造成傷害。

==============

本案押後至9月1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發出賠償令,D1需於14天內繳交15000元。
🧷溫官提到,將本案排於下午的原因,是「呢啲案件會有好多旁聽,唔想同朝早嘅人流擺埋一齊」。
溫官取消被告每星期3次的報到及宵禁令;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1旺角 #答辯

莊(17)🛑曾經還押19日

控罪:縱火

案情:指他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於2020年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其後一名督察尾隨被告並在附近把他截停,當時被告身上有口罩、手套、生理鹽水及多件衣物。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當時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早前庭上投訴:
1. 被控人要求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被拒
2. 於精神不佳情況下(2-5am)錄取口供
3. 口供內容的答案並非由被控人提供,更在警方威脅下(指會加控其他控罪)而簽署口供紙

‼️‼️認罪‼️‼️‼️

詳細案情:2020年2月29日約1800開始有示威者去到旺角警署外聚集、佔領街道,其後有人投擲汽油彈、設置路障、縱火。西九反黑組第二隊警員到旺角巡邏,2020年3月1日約0015,PW1(警員)看見有40-50示威者在花園街及鼓津街交界設置路障,目擊有人在路障縱火,把物件添在火堆中。0020見被告把傘放入鐵桶垃圾桶,再戴防火手套走近火堆,逗留附近一會兒。0035截停被告,被告沿花園街往鼓油街方向行走,pw2探員到達現場拘捕。約0040,pw2探員到場,在花園街近鼓油街發現燒過的傘。被告在會面紀錄在警誡底下,承認有試過把傘放在垃圾桶裏,希望令火勢加強,因為很生氣,但並無意圖燒其他物品或傷害任何人。當時被告把傘扔進火堆的行為,有hklivemedia拍到。其後警員在身上檢取1-15項證物:
1.黑背囊 2.灰色3m豬咀連兩罐 3.未打開的豬咀 4.黃色防火手套
5.白色勞工手 6.透明膠手套 7.一包燒遮啫喱 8.黑棉質口罩 9.黑多用途口罩 10.一對冰袖 11.小樽鹽水 12.大樽鹽水 13.T-shirt 14.藍牛仔褲 15.黑鞋

控方申請證物p1-10充公,p15歸還被告,申請獲批

求情理由:
。無案底
。18歲,案發17歲
。是中學生
。與家人同住
。家人患重病,被告要照顧及處理家務,但被告願意接受,生活壓力比一般中學生大
。4求情信(由本人、校長、老師、證人寫)在校內參與大量服務運動,包括紅十字會、幫助特殊學校學生,是個積極參與學校活動的學生。2018年學校提名被告參加青年選舉並獲獎。
。被告深感後悔,案發初期不獲保釋,還押19日,要由朋友分擔照顧家人,對家人有負面影響
。錄影片段中被告只是單獨在垃圾桶旁圍觀,只是一時間把破爛的雨傘放進火堆,雨傘亦非易燃物,對火勢無助長,火頭亦非被告所起,幸運地火勢在消防到場後十多分鐘熄滅
。無逃走,坦白承認把雨傘放進火堆
。表示對政府失望,表示自己衝動

辯方希望以非監禁形式判刑,讓被告重返校園,積極改過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6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莊手足入犯人室前,有輕輕拍拍行動不便的家人膊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