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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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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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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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11旺角 #提堂 #新案件

👤麥(16)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作出任何作為可導致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案情:
去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在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一帶按下兩架新世界巴士的緊急死火掣,並在其身上檢獲一支36厘米長的磨刀棒。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交出特區護照及回鄉證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宵禁令: 2100-0630 (法庭知悉將來有可能會更改)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7. 禁足令 (轉乘交通工具、會見律師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麥(16) #1211旺角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一支36厘米長的磨刀棒

(2) 作出任何作為可導致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被控於2019年12月11日晚上,在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一帶,按下兩架新世界巴士的緊急死火掣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麥(16) #提堂 (#1211旺角 導致交通遭受阻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1 - 導致交通遭受阻礙:於2019年12月11日 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按下兩架屬於新巴的巴士UF8210及SP2762的緊急死火掣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指如被告承認控罪1,可撤回控罪2。

被告答辯:控罪1 ‼️認罪‼️

控方正式撤回修訂控罪2。

證物處理:1-9充公,10-13歸還被告。22歸還予九巴

求情方面,辯方呈上求情信,大體與背景有關。辯方指案件較輕微,未有對乘客造成太大阻礙。背景比較「基層」,父母承諾會注意多加照顧被告,學校社工與老師亦知道本案,會照顧被告。

控方確認案發時巴士為靜止狀態,確認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案件押後 21/9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擔保依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211旺角

麥(16)

控罪:
導致交通遭受阻礙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按下兩架新世界巴士的緊急死火掣,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交通受阻塞

【速報】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後補嘅詳情】
較早前法庭要求索取被告嘅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明白並同意相關報告內容。

辯方表示報告內容相當正面,其中第六點表示被告得到足夠嘅屋企人照顧,而今日爸爸媽媽亦有到庭。

由於被告十分合作且深感悔意,屋企亦可幫助提升被告嘅守法意識,故不需要判處感化。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已經足夠;被告同意。

最後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提醒被告須在主任監督下進行無薪社會服務工作至主任滿意,期間唔好再犯事。被告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