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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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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09:00 開庭,處理呈堂影片事宜(部份影片真確性未被確立)後,就會傳召PW1張金福(水刮隊長)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傳召警員9192張金福,郭官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控方主問(節錄):

有一高大示威者向我揮拳,擊中我右面嘴角,咁啱我右邊嘴角有「痱滋」,所以打落特別痛。事後「痱滋」進一步腫脹,拍下「痱滋」照片並存入P36照片册。張金福表示事後無睇醫生

嘗試拍閘示意同事開閘,但無回應。我跑上扶手電梯,隨手執起水刮和雪糕筒防禦……

當時楊岳橋議員和譚文豪議員上前了解,問我係咪警員?點解唔入去?

答:我係警員,我想返工,之後佢地無再追問。我用電話聯絡警總同事,5至10分鐘後同事確認身份,開半閘,我烏低身入……

📌早休15分鐘,11:11再開庭

補充:張金福指當時「痱滋」情況嚴重咗,即「痱滋」範圍爆咗,痛楚維持一星期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完。明天09: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辯方繼續盤問控方證人一
受襲警員9192 張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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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出在圖(1),PW1張金福有意圖想推/撥開/打該名戴手套的示威者,張金福不同意,指當時有一定距離,未必有接觸。承認有嘗試撥開追打自己,及妨礙自己進入警總的示威者。

🎗總結辯方案情:
1. 你在被圖中戴手套的示威者打中前,正向緊前移動,啱唔啱? (🔹️答:唔係向前行,我形容係失重心,轉緊身向前傾咁樣) 註[1]

2. 之前被你推跌的女仔,有機會受傷 (🔹️答:同意)

3. 圖中戴帽戴手套,伸出手的示威者,係想示意你唔好向前衝想擋住你,避免你撞跌其他人,而非襲擊你。但因為你繼續向前衝,而且身體又有扭動,佢想保護自己才有肢體碰撞
(🔹️答:不同意,因為佢都係向前衝)

4. 佢向前衝,係因為當時你撥開女仔示威者仍然繼續向前衝,令在場人士認為你想襲擊其他人 (🔹️答:咁講有d牽強)

5. 不管怎樣,你被該名戴帽戴手套示威者「打」之後,你係有繼續掙扎,推開其他示威者。(🔹️答:我睇段片呢,當時已經唔到我去控制,我淨係掙扎啫……但有撥開示威者) 註[2]

6. 當時無即刻(在補錄書面口供時)拍攝傷勢,係因為根本無實質傷勢,正因如此,當晚用一個半小時補錄的記事册,亦無寫「有傷勢」,只描述「有痛」。即使在案發兩日後的照片,亦見唔到有傷勢 (🔹️答:唔同意)

6. 當時你的行為令在場人士以為你想衝擊警總,所以他們制止你 (🔹️答:不同意)

7. 現場人士即使有使用武力,程度亦屬合理武力 (🔹️答:不同意)

8. 無嘗試避開鐳射光,因為沒有鐳射光令你不適 (🔹️答:係因為避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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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黎家傑大律師質疑,既然張金福同意保留證據重要,理想做法應該將有蛋跡的T恤用證物袋封存送去化驗,已不是清洗完,洗走蛋跡再封存為證物 。

張金福指未必每件證物都要保留,因相片,影片都可以做證據,隨即被質問「是否當晚已經知,有新聞片段拍攝整個過程,所以安心洗走證據?」。惟張金福指當時並無考慮上述情況,只擔心T恤會發臭所以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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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辯方問張金福,你被「打」之前,係咪正在向前移動。張金福斷否認有向前,強調自己「轉身有少少失平衡地撥開示威者」張金福行出證人欄,示範如何「有少少失重心,逆時針轉,而且又唔算向前行/跑」…

[2] 郭官:你係嘗試避開,定係推開d人?推係由你做一d動作去撥開d人,定係你見到d窿窿罅罅去閃避?咁你係屬於邊一種?(🔹️答:我當時屬於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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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庭商討進一步承認事實,11:15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PW1警員9192張金福
(aka 水刮隊長)已作完供

今天部份審訊內容

📌休庭,明天09: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開庭,傳召控方證人二,警員13599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休庭,星期一09:00繼續
PW2作完供,下星期一傳召PW3 專家證人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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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開庭,向法庭呈交科學鑑證專家證人譚卓寧博士2019年9月25日的報告中文釋本(p108)。現傳召譚博士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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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休庭20分鐘,處理證人爭議

高級檢控官張卓勤見字請聽電話,主控等緊你俾指示佢

11:48 開庭,指示係繼續要求將whatsapp及telegram信息呈堂。郭官要求控方進一步提交理據,不能依賴控方的空泛陳述作決定。因本案由單一法官審理而不涉及陪審團,郭官要求先查閱控方依賴的信息再決定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郭官裁定大部分信息都與本案無關,既然被告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控方根本無必要再進一步舉證明被告有預謀到現場

被告的文字信息「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郭官指上述信息屬於有條件的講法,而被告假設的情況最終沒有發生,當晚並無示威者「救人」。另外,被告從無在信息中,表示會在當晚使用暴力

郭官舉例:救人都唔一定用暴力㗎,叫「放人!放人」或者同佢理論都可以係。被告又無講會使用暴力,而控方案情亦無指出被告到警總救人,即使讓tg及wtsapp信息呈堂,又如何幫助到控方案情呢?

休庭,明早裁決是否接納被告whatsapp及telegram的信息呈堂

詳情21:00後補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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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你節錄被告講嗰d嘢,都唔係句句有用,嗰d食咗咩飯、雞脾飯?三文治……其他嗰d「行行企企,食飯幾味」嗰d message唔好講喇,依家我認為淨係得呢幾句同本案勉強有關嘅啫。

1. 係煲底傾緊文宣group嘅嘢(22:45)
2. 如果想帶到風嘅話,我地做嘅嘢一定要統一,要同行動組配合
3. 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
4. 今次噴得勁好多

郭官回應:
1) 同意案情其實已經講咗,被告係政總行去警總,呢點大家都無爭議。嗰d信息只能證明咗被告係煲底逗留、同人傾計。都無辦法知道被告是否討論當晚行動步署,是否與當晚暴力行為有關

2) 你(控方)講緊嘅呢班人係負責文宣㗎喎,唔係負責行動,我地成日講文宣武略,似乎兩樣嘢嚟。

行動組又係咩意思?行動係咪去買poster,你真係唔知㗎喎,點解行動組就一定係打人呢?當然你可以evaluate㗎,當被告係證人欄作供嗰陣,問佢咩係行動組。但你證明唔到㗎喎?佢答乜你都無得反駁㗎。

對話(3)內容有假設性,建基於有人被捕才會出現,而控方亦無證據,證明當晚有示威者協助被捕人士逃離羈押。因此,對話(3)只係純學術討論,無乜意思

我唔想講係多餘呀……不過你多此一舉囉,呢d證據其實你地已經有,係咪值得花咁多功夫,又傳召證人作供,又俾辯方盤問,去證明一d你本來已經證明咗嘅嘢呢?你係咪無野做呢?點解要咁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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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官:被告話「今次噴得勁好多」,都唔代表被告自己噴,可以唔係佢噴

控方:咁代表佢係現場佢知道喇

郭官:佢一定知喇我都知喇,除非佢係蒙眼嘅啫,依家你話佢現場有眼疾就話啫。任何一個合理嘅人係現場都會見到噴得好勁喇。我真係唔明點解你地只爭朝夕,揸住呢兩句野唗法庭時間……

我依家話俾你聽你唔洗證明,我接納任何人只要去過警總都見到噴得好勁,滿唔滿意?

控:感謝閣下嘅……呢d證據,結果有咩比重係由事實裁決者嚟決定

郭官:咪我囉……如果佢係話「今日我噴得好勁」咁就唔同喇,咁呢句就有舉證價值,我唔俾你就我唔啱,對控方唔公道。但頭先句說話,你同唔同意係可以有2個結論,可以係被告噴,亦可以係其他人噴,同唔同意法官嘅結論?

控:同意

郭官:既然係咁疑點利益歸於邊個呀……歸於控方呀?辯方呀嘛,咁即係無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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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你諗清楚嗰relevance先擺入嚟喇,唔係點俾你擺呀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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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10:45左右,當PW3科學鑑證專家證人譚卓寧博士作完供後,控方突然提出將被告電話通訊記錄呈堂。辯方反對,理由如下:

1) 時間性
2) 內容不相關
3) 對話內容無頭無尾


在2020年8月4日才收到有關文件、信息記錄,而且控方無論在指控、審前覆核,甚至在開案陳詞及證人列表都無提過。因此辯方有充分理據,相信控方不會依賴有關信息記錄或傳召截取對話的證人。

當中涉及千幾個信息,而被告正還柙,因疫情關係不能每天探訪被告,所以不可能有充足時間索取指示,辯方在8月11日收到草擬同意案情,當中包括上述信息。當時有詢問案件主管張卓勤查詢,既然同意非法集結,就不必依賴信息記錄,當時控方答覆大意是未有定案。而8月14日的開案陳詞,無再提及信息記錄。


在盤問PW1時已經清楚帶出辯方案情,在車閘門口的人可能是阻止PW1衝警總、襲擊他人,而非有意圖進行暴力。

📌既然控方案情認為對PW1張金福的非法暴力,屬於即時發生而非早有預謀。所以被告在案發前後的通訊,既不能反駁抗辯,亦無助舉證。


只節錄被告發出的信息,就不知上文下理;觀察他人信息,就涉及意見證供。而且通訊軟件可以回覆個別信息,不須按時間順序回覆,因此旁觀者難以得知回覆對象。而且控方沒有截取被告whatsapp及telegram的附件、貼圖、sticker,容易令人誤會

🛑搜證時搜查令過期,因此部份搜證過程在沒有有效搜查令下進行。法庭一旦接納被告信息記錄呈堂,辯方將爭議其呈堂性

辯方黎家傑大律師有提出傾向性證供,含糊招認等法律問題,但講得太快我跟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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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00 於區域法院38庭,裁決是否讓控方將有關訊息呈堂。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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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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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裁決:就是否接納控方臨時將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為證供。控方稱要回應辯方PW1的盤問,所以提出新證據反駁

1. 係煲底傾緊文宣group嘅嘢
2. 如果想帶到風嘅話,我地做嘅嘢一定要統一,要同行動組配合
3. 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
4. 今次噴得勁好多
5. 學班仆街咁煽風點火,指鹿為馬

郭官裁決理由大綱:
在開審首天,被告已承認在軍器廠街外參與非法集結,所以控方已經得到強而有力事實背景。即使法庭接納被告電話信息呈堂,亦不會加強控方案情。

「行動組」本身定義空泛,信息無法證明被告會有進一步行動。而且行動一詞屬於中性,並非泛指非法行為。因此,上述信息只提供傾向性證據,法庭不會接納。

「今次噴得勁好多」只是被告在現場觀察的客觀形容。相信任何見過當時在警總新聞片段、相片的人,都會同意被告的觀察。而且信息無指明誰人塗鴉,所以證據價值不大

控方因被告言論(5)而推論被告捩橫折曲,不是誠實的人。若控方打算用上述言論,證明被告品格不良。法庭認為在法律原則上,被告品格不良或犯罪傾向性的證據,一般不會接納。因為言論未有提供控罪舉證價值

📌總結:因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的損害性(prejudicial effect)大於證據價值(probative value),所以不接納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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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中,願手足平安🙏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審訊過程

休庭。被告作完供,無其他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舉證完畢

本案8月31日09:00 於區域法院聽取口頭陳詞補充,郭官指示控辯雙方需在8月28日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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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審訊過程

開庭,今天就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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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補充
會在事實方面回應辯方陳詞,就辯方結案陳詞的法律觀點有補充。為完整起見,先在庭上事件總結當日事件流程,我遲d先 summarize,唔重覆喇,先講控罪(2)

控方陳詞補充
會在事實方面回應辯方陳詞,就辯方結案陳詞的法律觀點有補充。為完整起見,先在庭上事件總結當日事件流程,我遲d先 summarize,唔重覆喇

總結:
1. 自衛難以自圓其說,因當時被告與現場人士以眾凌寡襲擊張金福,而沒有證據指張金福有襲擊或意圖襲擊在埸人士
2. 暴動是層遞式罪行,需先滿足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而被告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
3. 控方不需舉證被告行動有預謀及計劃,客觀地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可入罪
4. 在關鍵時候參與非法集結,有破壞社會安寧,等於參與該暴動行為

郭官:即使舉證到夏愨道有暴動發生,但與軍器廠街的事件,係separate and distinct,你要證明到軍器廠街都有暴動發生先得

控方回應
• 不論時間先後,當被告有參與現場暴力行為的一刻開始,佢已經與現場的人有共同目的,而共同目的可以係「共同破壞社會安寧」
• 單單在現場出現並不等於參與暴動,但證據顯示被告知悉並有參與行動,與現場人士配合(控方案情:追打張金福)
• 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需要有相同動機
• 不需證明被告妄顧

控方引楊家倫案,指控罪元素不同,嚴格來講不會重覆。郭官回應指,楊家倫案的暴動罪與縱火罪分開處理,是因為縱火罪可能比暴動罪的刑罰更重,所以合併無法反映罪行嚴重性。

郭官:就本案而言,若控罪(2)成立的話,控罪(1)暴動亦很大機會成立,而刑期必然與暴動罪同期執行,控方又是否有必要分開兩罪檢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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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對話(大概)
郭官:除痱滋爆咗之外,控方第一證人佢又無紅腫又無瘀咗,控方純粹依賴佢粒痱滋爆咗,所以告被告人造成身體傷害而唔係普通襲擊,係咪?

主控:咁證明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喇

郭官:問題在於佢係無其他傷勢呀嘛,唔通佢話自己瘀咗咩,佢當然唔敢咁講喇2日就散瘀呀。即使接納佢爆都好喇,又係唔係因為被告嘅行為令到佢粒痱滋爆咗?被告打佢嗰陣唔會知佢皮下有粒痱滋㗎,瞄準嚟打㗎嘛

我接納痱滋爆咗係客觀事實,但係唔係襲擊之後即刻爆咗?可能嗰陣未爆,之後如果真係爆,又可唔可以同襲擊扯上關係呢?佢傷勢係隔咗兩日先影,控方你要留意,刑事案件係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當然喇如果係民事案件,咁已經舉證至more likely than not,不過我無聽過有民事案件係關於一粒痱滋㗎囉(恥笑)

當然,有人撞咗車都唔會去醫院,但之後再講點傷點傷,再去證明就會有困難囉。當時3點幾已經無乜示威者,有差人執緊嘢,如果真係受傷叫架救護車都無可厚非。唔去驗傷係佢個人選擇,唔係話情況唔容許,我亦尊重佢嘅個人選擇,但我必須指出,由此而引致的爭議同後果,佢要自己承擔返囉……就好似參與非法集結嘅人咁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控方嗰part有d亂,遲d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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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補充:

在政見對立的示威中,似乎沒有互相理解空間。但在審訊時,見樹不見林是不適當的,辯方案情提出現場其實有其他示威者,有d較暴力;有d較和平,並不是所有示威者都是暴力,說法得到控方第一證人承認

刑事案件在舉證時,不是先有結論再舉證。在不受爭議的證供中,又提供了案情呢?一個由12:30出門,案發前11小時都保持和平行為的示威者,進行所謂惡意攻擊竟然只維持十幾秒,對控方第一證人的「惡意傷害」只係爆咗粒痱滋,並無客觀證據證明有其他傷勢。被告有惡意可能性又有幾大呢?

情況會唔會如辯方所講,事件係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誤會控方第一證人襲擊現場人士,而控方第一證人又誤會現場人士襲擊佢。成件事會唔會係誤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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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問題

1. 一罪多控
本案控罪重疊,且「大罪包小罪」。例如被判誤殺罪名成立,那麼謀殺就不能被提告,否則會一罪兩審。本案而言,因AOABH的控罪元素被包含在暴動罪中,即使在兩罪同時審理,其中一項控罪/案情亦必然會再裁定多一次

🛑再極端d講,每打一拳告一次普通襲擊都可以㗎,但我諗法庭會視之為濫用司法程序

2. 控方第二證人證供可接納性(比重問題)
他作供時指稱,因多次翻看錄影片段熟悉被告的衣著步姿。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而且證人亦同意常人觀察亦可得出同一結果,證人在觀看片段時亦無放大。情況就好似披咗假嘅權威,影響法庭裁決

3. 自衛及防止罪行
控方亦同意,若被告行使武力作自衛或防止罪行發生,驚佢襲擊他人及衝入警總,則屬合法。普通法下,可用合理武力拘捕或防止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發生。被告證供指,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推跌女仔,所以有基礎阻止,執行合法拘捕權

4. 參與時間
非法集結不是一但發生就無限延續,波及現場所有人士。非法集結是作出訂明行為的人,才是非法集結的參與者。而同時同地亦可以有不同的非法集結,目的亦可以不相同。被告參與的非法集結是獨立事件,當時不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察。被告參與的部份,在控方第一證人扶手電梯底完結,被告叫人不要靠近,片段顯示被告背向警總,控方盤問時亦無否定被告的說法

辯方認為,暴動在控方第一證人跑上扶手電梯一刻開始,而當時被告似乎在阻止其他人衝上扶手電梯,控方亦不否認這說法


3. 法律意圖
令人合理地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前題是要有犯罪意圖,辯方邀請法庭prove mens rea 。

例如有3名熱心人捉賊,若旁觀者意會捉賊的人非法使用武力,他們又會否干犯暴動罪呢?我諗立法原意唔係咁

4. 共同目的
控方立場表示,共同目的可以係共同破壞社會安寧而不須再進一步證明有其他共同目的。辯方立場希望控方除訂明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外,證明被告與在場人士有其他共同目的。否則會出現「為破壞社會安寧而破壞社會安寧」的謬誤

🛑被告使用武力的意圖,是真誠地相信用阻止控方第一證人衝撞襲擊在場人士,不是有犯罪意圖而使用武力。即使參與同一行為,亦可以有合法意圖或非法意圖,不代表是有相同意圖。被告指參與其中目的是癱瘓警總,向警方宣示不滿,所以被告選擇搬鐵馬到正門。但被告根本不知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又如何幫助達到表達對警方的不滿呢?

若意圖單純係破壞社會安寧就可以,是否涉及有3人以上的破壞社會安寧就算是暴動呢?咁7警黃袓成案必然係暴動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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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1.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
2. 控方第一證人轉角時令一女仔跌低
3. 若在場人士打算以眾凌寡,控方第一證人衝上前務實地支持說法。
4. 控方第一證人強調自己好想入警總,令人誤會不足為奇,行為令人誤會煽動衝擊警總


就控方對被告可信性批評的回應:
被告作為普通市民首次於庭上作供,即使證供有瑕疵亦可理解

相反控方第一證人在即時記錄中,只描述痱滋痛,在主問引導下才指出痱滋爆裂,可信性成疑,希望法庭不給予比重

郭官指,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合理原因使用武力,或是惡意地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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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時考慮及準備裁決理由,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0:00宣佈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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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派飛,即將開庭

🎗請各位見字坐直,雙腳放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