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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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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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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4北角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梁(37)‼️還押小欖125日
管有攻擊性武器(槍狀物體更揚言插警報仇)

(1)改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下次提堂將加控2項控罪:
(2)管有仿製槍械
(3)危險駕駛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月12日0930東區法院第1庭等候律政司意見及轉介文件交付區域法院審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04北角
👤梁(37) 🔺已還押逾200天

修訂控罪:
1)管有仿製火器(氣槍)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危險駕駛

案情: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以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並在上述地點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20日14:30,轉介至區域法院再訊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904北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7)‼️已還押逾220天
(1)管有仿製火器(氣槍)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條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條
(3)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

控罪:
(1)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被控於同日在上述地點,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落車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背景:梁於2019年9月6日首次上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庭上梁情緒不穩, #錢禮主任裁判官 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判斷是否適合答辯;9月19日再次提訊呈上精神病報告指梁沒有精神問題,但保釋申請再被拒;2020年1月8日控方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改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3日控方修訂控罪為現有三項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援處正處理梁申請,需時約6星期

押後至2020年6月2日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4北角 #提訊


梁(37) 🛑已還押逾九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仿製槍械
3.危險駕駛
(控罪2-3為後期加控之控罪)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駕駛輕型貨車時,疑沒有理會警方的停車要求,三度將疑似槍狀物體指向警員。及後於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管有兩把手術刀。當場被捕。警誡下稱要為「示威者報仇」。


被告‼️認罪‼️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處理精神及感化報告,故申請案件押後。

(辯方律師講野好細聲+1999,直播員聽到耳仔起繭😿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期間須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0904北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管有仿製火器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1)條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1)及33(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 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沿英皇道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背景:梁於2019年9月6日首次上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庭上梁情緒不穩, #錢禮主任裁判官 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判斷是否適合答辯;9月19日再次提訊呈上精神病報告指梁沒有精神問題,但保釋申請再被拒;2020年1月8日控方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改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3日控方修訂控罪為現有三項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6月2日在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承認控罪🛑,押後以索取精神科及感化報告。

🛑認罪🛑
全部罪名成立

辯方同意刑事定罪紀錄,呈上2封求情信及背景資料,亦呈上醫療報告

因梁過往紀錄,判刑時可引用《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2)條「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相比第20(1)條最高可處監禁2年)
辯方呈上兩個案例以及1981年《火器及彈藥條例》制訂的首讀及二讀,指出第20(2)條訂立時是為防止干犯例表上罪行時管有火器及彈藥,梁在案發時並非打算干犯上述任何罪行,請求法庭不考慮引用第20(2)條判刑。

控方播放追捕時AM8437的車頭錄影片段,並指P2現場發現彈匣內含22粒膠珠、P3在梁家中發現彈匣內含24粒膠珠。

控方亦呈上搜查梁手提電話時的對話截圖,指梁有意干犯例表上罪行。

胡雅文法官需時考慮判刑,押後再判。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0904北角 #判刑

👤梁(38) 🛑已還押約12個月

控罪:
(1) 管有仿製火器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1)條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1)及33(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 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沿英皇道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認罪,三項罪名成立‼️

🌟法官覆述主要案情🌟
警車沿東區走廊往銅鑼灣興發街方向行駛,被告駕駛的輕型貨車靠近並「爬頭」,該警車就急剎以防止相撞。警員以大聲公要求被告停車,但被告沒有理會,後伸出一把疑似氣槍(後發現為玩具槍)。追捕時被告曾落車、衝紅燈及亮槍指向後方警車。及後檢獲2個BB彈匣及2把手術刀。

🌟背景🌟
被告一名送貨司機,患有心理疾病,定期需到青山醫院接受治療;案發當日收到違泊告票而感到不憤,所以挑釁警車。他認為警員在8.31濫權,揚言為示威者報仇。及指警察濫捕及不合理使用武力,故打算到警署,並用用手術刀殺死休班警員。被告亦表示手術刀是用作殺警員及福建人,又在通訊及社交平台上揚言要殺死警員以及支持者送中條例的人,卻沒有確實意圖去殺人。

🔴判刑:
控罪一:2年4個月監禁
控罪二:2年監禁
控罪三:1年8個月監禁,停牌十八個月,需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分析控罪資格及關聯性後,控罪一、二同期執行;控罪三中的8個月分期執行,判處3年監禁。

速報,詳情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