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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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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5]
第三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1 part2
——————————————————
控方傳召第三位證人 ,以下簡稱pw3。
偵輯警員10043, 姚軍正(音),駐守大埔重案組第一隊。

⚪️控方主問
第一部分:

pw3表示當日需要處理一宗公眾行為不檢,襲警,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他被安排處理該案件的證物。負責為證物影相,包括被捕人士的衣著,隨身物品和案發地點的相關物品,也為警員y拍下受傷的位置。
*陳官請控方講重點(注:表示認同)

當日,pw3去了迴旋處的位置找尋與案情有關的2條黃色防撞欄,即臨時證物p7 ,控方請pw3在證物p5的地圖畫出當時找到p7時的位置,即證物p12。pw3認為證物p7 ,是在單車徑上用來防止單車人士及行人受傷。
*控方想呈上p7做正式證物 ,辯方反對。陳官認為有基礎接納作正式證物。

控方主問完畢。
——————————————————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3在圖中所畫的圓圈位置是巴士站前小小的位置,附近有一條單車徑,還有其他的防撞欄,pw3沒有守過交通部,也沒有受過任何專業知識。
(陳官認為問題與案情無關,辯方盤問結束。)

第三證人審訊完成。
——————————————————
就第二項罪,即傳召票案:
2019年 11月11日在 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迴旋處,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 3 個防撞欄,對人或車輛造成妨礙、不便或危害。

有中段陳詞:
⚫️辯方認為:

在現有證據下,對於身分認同問題,並沒有合理證據的基礎認同。

⚪️控方認為:
有表面證據證明被告身分,當時pw1開車經過時,用了10秒時間觀察。也刻意減慢車速,之後接載警員y,駕駛時再次見回剛才拋擲物件的男女,其實時間只是經過了2分鐘。根據他們步行至行人過路柱方向的步速,完全符合他們在馬路拋擲完物件後離開的步徑,兩處只相距50米。此外,當時人流稀疏,在證人視線範圍內,也看不見其他類似衣著人士。所以推論出在迴旋處掉野的男女就是後來拘捕的被告人士。(陳官認為證人作供前,片段中所提及的男女,只是證人的說法,但不代表是事實證據,所以不能直接當作證據。)

⚫️辯方認為:
關於pw1 所說的兩個階段(一開始出現的人影和其後截停被告)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身分。而行車記錄儀拍攝的人影,也不夠清晰,只是連續拍攝到2位人士,其後也曾經離開了攝錄範圍,而pw1在車上, 當時也離開了其視線範圍,拋擲物件的人也離開了,證據薄弱。認為此部分不能作為證供。

陳官宣布:
對於兩項控罪(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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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答辯。

辯方呈上品格證人(書面資料)和被告的醫療報告。


⚫️辯方主問
被告,20歲,就讀香港大學護理學系。
呈上兩份證件的副本作證物
d2一張香港大學學生證
d3一張護理系學生出外實習的證件

第一部分:
被告前一晚在女朋友家中過夜,當日早上6點10分在廣福邨準備出門,打算去元洲仔迴旋處的巴士總站乘搭74a 去中大祟基書院站。
(辯方請被告在證物p5,即地圖相,標示出出門時和巴士站的位置,隨即成為證物d4)

被告表示,因為見到網上說當天中文大學有罷課集會,所以打算去。在等待巴士的期間,被告打開了背囊檢查。辯方詢問,為何讀港大卻去了中大參加集會,被告表示因為沒有收到港大有罷課集會的消息,在再之前的中大罷課集會,即是在百萬大道學生會所舉辦的集會,學生的衣著就係black bloc,即儘量將當日的服裝黑色,所以自己也穿著了黑色裝束。

而pw1所提及的物件都是被告的,關於退熱貼,生理鹽水等都是打算保護自己。因為巴士還未到達,所以被告退後檢查背囊,檢查期間,發現自己帶漏了工業用的濾器(豬嘴)過濾芯。被告發現漏帶後打算原路折返拿取,但卻沒有成功返回女朋友的家,因為在中途受到襲擊。

在廣宏街的行人過路柱,被告自己步行中,當時並沒有發現附近有人跟著自己。(辯方請被告在證物 p4 草圖中畫出當時的位置 )當被告過馬路時,突然有一架白色私家車停在其右手方向,被告第一反應嚇呆了。其後,在乘客位的位置,有一個比自己高大的男子隨即下車,在1-2秒內已經衝向其面前。該名男子接近被告時向著其肩膀方向伸出雙手,辯方詢問該名男子有否說話,被告表示無,其後被告認為對方想襲擊自己,所以伸出雙手制止他。被告用左手上臂位置捉住對方右手,而右手則捉住了他的衣領。其後,2人大概糾纏了2,3秒的上半身拉扯,對方下身向被告方向踢了一腳,但沒有踢中。

後來被告開始站不穩,接著感受到有另一位不知名人士,從後用手臂好大力箍住自己的頸部,之後跌落地下。辯方詢問被人箍住頸部後,同另外一個人士如何?被告表示仍然互相捉住對方,但當時仍然不知道對方是誰。被告感受到有人施力推自己落地,但當時看不見推倒自己的人。被告右邊上身膊頭位置先倒下,隨即覺得右邊的肩膀好痛,落地後仍然感受到對方繼續箍住自己並面朝向地下,感受到自己被人壓住。

辯方詢問當時有否聽到對方表露身分,被告表示自己跌落地後和之前也沒有聽到,當時被壓住的感覺好辛苦,好痛苦,肩膀好痛。辯方追問在地下時有否聽到甚麼?被告表示在地下期間,聽到有人說「咩事啊?做咩打人啊?呀sir啊?」,之後聽到壓住自己的人回答「係啊,報警啊」、「警察」和「你行埋黎掂到我嘅話就告你襲警」。接著被告聽到有把女聲問「委任證呢?」於是也開始問壓住自己的人「你嘅委任證呢?」,但對方沒有回應。期間聽到那把女聲叫出自己姓名和身分證號碼 ,所以跟著叫自己姓名和身分證號碼。辯方問為何跟著做?被告表示因為預計自己會遇到危險,如果發生甚麼事情也希望有人知道。

辯方追問,當時聽到壓住被告的人說,自己是警察?被告同意,並表示那一刻是第一次聽到,之前並沒有提及,而第一個迎面衝上前那名男子也沒有表露身分。被告表示當時懷疑對方是否警察,於是詢問其委任證和問他是否冒警,然而對方沒有作出回應,而在女聲問及委任證時,對方只回了一句「委你老母啊委」。辯方問被告是否認識那把女聲,被告表示不認識。被告表示在被對方壓住後的一兩分鐘左右,對方說「差人黎啦,你睇下我係唔係警察」,其後被告感受到有多幾個人更加大力地壓住自己,自己的面依然朝向地下,肩膀的感覺更加痛,因為感受到更多壓力施加自己身上,其後才看見其他穿著制服的人。

被告未完成答辯,第四日再繼續審訊。

被告按原本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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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日審訊完畢,待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4/5]
第四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繼續答辯。

前一日審訊詳情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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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第二部分:
被告表示,當時軍裝警員並沒有表示拘捕他,其後也是自己提出去醫院。當時的鎖骨受傷,直至現在鐵片還未取出來,手拿物件時還不能太用力,手術過後有繼續進行物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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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第一部分:
被告表示當時是從通訊軟件,即telegram中得知當日有中大罷課集會,集合時間是早上 7點,集合地點在大學站廣場。

控方詢問被告,當天有否破壞公共物品,堵路,被告表示沒有。當天去到廣場,是靜坐活動,控方詢問,是否有人呼籲用暴力強逼學生罷課,被告表示沒有。控方追問,活動完結後有否其他打算,被告表示沒有想過。控方指出,若然是合法集會,應該不會有警員進行拘捕,被告表示不同意,因為他無法預計太多。控方質問,為何要帶一個過濾器(豬嘴),被告表示參考了8月5日的三罷經驗,可能會有衝突發生在校園外。而幾件衣褲的黑色服裝,只用於集會。

控方展示證物P1的相簿,展示衣服的相片,被告表示後備用的,出發時自己穿著深藍色衣服,而黑衣是在集會用來表態,離開集會時自然會換衣服。控方質疑被告換衣服是為了避開警察,被告不同意。(陳官提醒控方現不是檢控中大當時的狀況,請注意盤問問題不要集中在中大。)

控方指出,被告當天戴手套出門是為了之後堵路,被告不同意。控方續問,帶手套會不舒服,拉動背囊時也會好麻煩,被告不同意。控方以證物p4,指出圖中顯示一男一女在迴旋處外,被告當天有到達此處,並拋擲了防撞欄,身旁的女子也一起拋擲,被告不同意。控方詢問被告,第一眼見到女被告時是甚麼時候?被告表示在聽到她叫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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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被告表示當時在廣宏街折返時,突然見到車停下接近自己,所以注意到pw1的私家車。當時車以比較快的速度停下來,所以自己第一反應嚇呆了。控方指出,被告之前說因為不知道車輛為什麼突然改變方向所以吃驚,但今天卻說不知道該車如何從對面行車線駛到自己身邊的行車線所以吃驚,被告表示案發距離至今太久,不太記得。(辯方律師指出兩個說法一樣,只是表達不同)

控方指出,當時pw2下車衝向被告,向你伸出右手作截停,並沒有伸出雙手,被告不同意。控方再說,被告當時以為pw2伸出雙手想襲擊自己,於是用左手捉住pw2右手上臂,右手捉了其衣領,被告同意,但表示當時太突然,動作很快,不記得誰先出手,幾乎是同時進行。控方指出被告是護理系學生,應學過如何處理傷勢,是否知道捉住其衣領會導致頸部弄傷?
(辯方律師反對問題,認為被告不是專家證人,不能下判斷。陳官同意。)

控方表示,當pw2截停被告時有說「警察,咪郁」,而被告當時加速衝向pw2,並用右手由上而下打向pw2,當2人拉扯時,pw1從後抱住被告,被告全部不同意。控方再指出,pw1將被告制服於地上,被告指pw1是將自己壓在地上。控方表示在被告打向pw2身體前,pw2從沒有襲擊過被告,被告不同意。被告表示pw2和pw1沒有表露過自己身分,也不同意自己有極力反抗,被制服於地上時也沒有反抗。

被告不認識另外一名女子,當時也沒有留意該名女子和pw2在拉扯。關於鎖骨的傷勢,是被人推落地造成,後來知道是pw1推。當時感覺好痛,擔心他會更加施力,所以沒說自己受傷。受傷時並不知道PW1,PW2是警察,當時認為是被兩名不知名人士襲擊。

控方指出,當時被告向pw1要求出示委任證,即是知道他的身分,被告表示當自己被壓在地上後聽到他的對話才知道,但有懷疑。控方續問,PW2截停被告時,被告已知PW1 PW2 是警察...(陳官打斷:此問題沒有事實基礎。當時PW1未下車,而針對PW2之前已問過。)

當軍裝警員到場時,被告表示當時被壓在地上一段時間,面朝下,所以不同意,自己也不知道手被甚麼扣住。控方指出,被告鎖上手銬時有掙扎,被告表示因為當時有更多人拉扯自己,感覺到疼痛所以有擺動手腳,被軍裝警員拉起身後才見到他們,但沒有再掙扎,也沒有放軟雙腳令警員帶自己帶不了自己上車。

控方表示被告在上警車前掙扎而跌在地上,被告不同意,並解釋因為有人大力把自己塞入警車所以才跌倒。控方質疑被告在現場時不覺得鎖骨痛所以才掙扎,被告不同意,並解釋當時已被壓在地上一段時間,鎖骨痛又腳軟,精力俱疲,所以回到警署才說鎖骨痛。

控方指出,其實被告當日不是要去巴士站搭巴士,也沒有因為過濾器沒濾芯而折返,戴手套也是為了堵路,被告不同意。

展示證物冊給被告看,控方逐件詢問被告所帶物品的用途:
被告解釋過濾器的濾芯帶多好過帶少,也不清楚一支濾芯用多久,但應足夠撐過整個中大罷課集會;電筒一直放在袋內,沒為意在袋內物品。防曬手袖用來散熱,亦可防曬;而衣服外套是參加合法遊行時用剩,預備多了;番梘水可用來清洗被催淚煙刺激的皮膚,番梘不便携帶,以洗潔精水代替,因洗潔精和番梘構造和功用相近;厚身的手套,在集會搬重物時用;三個護目鏡在保護眼睛的功能上有差異;至於圖片中的單車頭盔其實不是頭盔,是連住鴨舌帽的套,但和頭盔功能相近。

控方指出被告帶這些物品是為了堵路和拘捕時作出反抗,早上亦不是要去中大罷課活動,被告不同意。(陳官又打斷控方說「不是要去中大罷課活動」沒事實基礎,被告可以堵完路再去,控方說他不夠時間去,裁判官說他可以遲到。(注:全場竊笑)控方最後指出被告用右手打向pw2的頸部使他受傷,被告不同意。

控方完成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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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陳官指出辯方主問被告時有以下案情:
被告被壓在地上,有途人和pw1對話,問pw1「咩事呀,做乜打人,呀sir?pw1回答「係呀,報警呀,警察,你行埋黎就告你襲警」

如控方對此案情不否定,即承認警察打人,提醒控方只有這個機會向被告指出這案情是否屬實。控方隨即補問,向被告指出PW1沒有說過以上說話,被告不同意。

裁判官其後向辯方律師說:「以下說話如有冒犯我事先向你道歉。明白你要保護被告權利,不向法庭披露被告對你的指示,但大律師亦應有專業操守,不能誤導法庭。以上pw1和途人的對話是被告作供時提出的關鍵案情,但你在盤問pw1,pw2時完全沒問到,這究竟是被告對你的指示是這樣,還是因為你疏忽而沒有問?如果你承認是你疏忽,你可以重召證人作盤問,但如果被我知道這不是被告的指示,我會追究。」

辯方律師承認因自己疏忽,重召PW1PW2

重召前讀出品格證人:被告中學時的歷史科老師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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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PW1
辯方指出pw1將被告壓在地下時,是否有途人問你「呀sir呀?」(陳官打斷:是否有點不同?),pw1表示不記得。辯方繼續指出,其後是否有說過「係呀,報警呀,警察」,pw1表示因為當時有途人走得很近,擔心他們會搶犯,所以向途人表明身分,但不記得實際字眼。辯方追問,是否有說過「你行埋黎掂到我嘅話就告你襲警」,pw1表示有向途人說過類似的說話。

重召PW2
辯方詢問pw2,當pw1壓住被告時,是否有途人問「呀sir呀?」,pw2表示有,但不記得pw1有否說過「係呀,報警呀,警察」。而對於「你行埋黎掂到我嘅話就告你襲警」這一句,pw2表示有聽到。

*控辯雙方案情完成,只剩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第五日1430再繼續審訊~

被告按原本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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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日審訊完畢,待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5]
第五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前一日審訊詳情here

part1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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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就本案,被告面對2項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在案件中,有pw1的行車記錄儀的影像和錄音作證,看回證物p7的防撞欄有4呎長,如果真的有人拋擲在馬路上,必然對駕駛人士有所影響。而行車紀錄儀中見到有防撞欄從車掠過,如果駕駛人士沒有經驗,很容易造成危險。對傳票的案情來說,辯方唯一爭議之處是拋擲物件出去馬路的男女是否就是兩位被告人士。而對於控方來說,女被告是否那名女子,已經沒有爭議,因為她已承認控罪。
(*陳官表示一個人選擇認罪與不認罪,認罪的原因有很多。而同一件案情裡,一位被告認罪和被定罪,不會影響另外一位被告的情況。所以不認同控方所說的這部分陳詞,也不會考慮此部分陳詞內容)
控方繼續表示,pw1在迴旋處觀察的男女衣著打扮,去到廣宏街第二階段,截停一男一女時,兩者的衣著外貌是相符的,所以對於pw1來說,他不是辨別一個人,而是辨別1男1女所以不會認錯。(注:不理解控方的邏輯)而當時,pw1也有留意附近,根本沒有其他人出現。因此,綜合所有環境的證供和第一證人的口供,在迴旋處拋擲物件的就是第二階段截停的男女,即是被告。

關於襲警的項罪,控方認為pw1,pw2兩人的口供簡單直接,沒有任何掩飾迴避的地方,兩位證人都是誠實覆述案發過程,所以希望法庭接納兩位證人為誠實可靠的口供。
對於辯方所說,被告沒有襲擊警員y,就算有身體接觸都好,也只是出於自衛。但根據警員y的證供,當時急步去到被告面前,伸出左手並說「警察,咪郁。」被告當時卻衝前向警員y,並用右手由上而下揮拳,襲擊其頸部,導致受傷。如果法庭接受pw2的口供,就是被告的確有襲警,因為當時警員y只是作出截查動作,卻受到了襲擊,所以被告不是自衛。
對於被告的證供,控方覺得不實。被告說當時打算參加一個大學的罷課集會。集會時間由早上7去到11點,再追問下,被告當時計劃11點離開中文大學,並沒有打算去任何地方。但從其背囊中所攜帶的物品,可見被告不只是參加罷課集會如此簡單。就算眼罩都有幾個,又有一個工業用的過濾器。被告聲稱在巴士站發現濾器不足夠,所以打算返回女朋友家中拿取。但被告也承認背囊裡的過濾器,已經有濾芯,他也承認如果只參加罷課集會,本身濾芯已經足夠使用。所以控方認為這些都是藉口,只是用來解釋為何在截停時,自己為何向著行人過路處方向走,而不是在巴士站被截停。另外被告的衣服也有幾件,一件深藍色,被告說自己本身穿的也是藍色,但解釋帶這麼多件衣服是打算集會後換的,因為當時穿著全黑色衣著,只是集會的dresscode要求,只是一個表態。如果他本身穿的衣服是藍色,為何還要帶多件藍色衣服?(*陳官表示沒有證據說他會換藍色的衣服)此外,被告還帶了黑色長褲和裝有洗潔精的物品,說只是用來遇到催淚煙時清洗。但控方覺得這不是一個普通集會會用的物品。而且當時他還帶了手套,背囊內還有另外一對手套,比較厚點的手套被告聲稱是在集會搬重物用。控方覺得憑衣著和手套被告都是打算去堵路,而被告說自己不打算堵路,但控方覺得此說法不實。(*陳官表示只考慮與本案控罪有關,不考慮他會否去其他地方堵路)
控方認為pw1的證供,合情合理,真實。相反,被告的證供不合理不合情,也不實。從行車記錄儀中看到、聽到,被告仍然不斷大聲叫喊和掙扎,甚至幾名軍裝警員帶他上車時,被告還繼續掙扎所以才跌倒。而對於pw2的證供,唯一爭議是被告有否在警員y截停時,舉出手由右下而上襲擊警員y,所以認為被告自衛的說法是說不通的。根據被告所說,被告在被制服時,聽到一把女聲喊出自己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才知道有另一名女士在身旁,但控方認為,當時二人的配合,例如一起叫警察出示委任證,一起走,可見二人很熟悉。(注:再次疑惑控方的邏輯?)所以控方認為二人當時是共同行事的。

控方陳詞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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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先對傳票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關於三個防撞欄,究竟是男的掉幾多條,女的掉幾多條,pw1的口供卻從沒提及誰掉,掉幾多條,所以對此部分證供有所保留。
關於行車記錄儀,邀請閣下在內庭再觀看時,留意車前片段,會顯示到一個人拋擲了兩條物件的位置,對比回證物p4 ,即pw1畫的草圖標示的男女,拋擲物件的位置,是符合女子拋擲的位置。而片段中也可以見到有另外一支物件被拋擲,但看不到誰人拋擲,但其位置就是接近證物p4,即pw1所標示的女子位置。根據控方的證據,不足夠支持就是被告所做。而片段前後加起來只有10秒,也不足以代表相關的女子和男子共同犯案。
關於pw1觀察的問題,pw1表示見到有人拋擲3條防撞欄時,自己表示從沒有看過行車記錄儀拍攝的片段,但他同意自己上車後和警員y說見到有2人拋擲了兩條膠棍,但當時的時間不長,pw1的觀察都有所出入,可見他的觀察並不算清晰。
對於pw1車上的倒後鏡,他向pw2說那兩條棍明顯是指從車頭掠過的那兩條,後面那一條是從車尾的鏡頭所拍攝到的,pw1見不到的,否則他會和警員y說,但他沒有。所以就算倒後鏡有放大的功能,但他也觀察不到,可見其觀察的證供不能盡信。
一開始見到人影時,pw1並未能分辨兩人性別,之後駕駛離開有5秒時間,他透過倒後鏡觀察,到後來截停也只有3,4秒時間觀察。當時天色暗,光線不夠,就算依賴車頭燈,當時車頭燈照著防撞欄的位置,甚至會照出黑影。而當時只有幾秒時間,pw1說自己能夠清楚見到2人的裝扮面貌。在當時的光線和幾秒的時間內,是否能清楚觀察到被告,甚至兩個人的裝扮面貌呢?到後來被告被捕,回到警署,pw1看得很清楚。pw1深信被告就是當時案發拋擲物件的人,會否是後來見到被告的容貌衣著,所以記憶錯了,先能夠如此清楚表示一開始見到被告,此處有所質疑。
關於當日的堵路行為,當時發生了社會事件,有很多黑衣人堵路,但有黑衣人堵路,不等於當時身穿黑衣的被告就是有份堵路。當時應該有很多黑衣人出現在公眾地方,證物p3c所攝錄到的迴旋處外的分隔處拋擲防撞欄的兩個人,未必是之後在廣宏街被截停的2位被告。

關於第二項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行車記錄儀顯示,車前的鏡頭,車已停在廣宏街第二階段,駕駛至迴旋處的方向,車後的鏡頭,顯示有不同車輛在迴旋處方向路過,駕駛得非常暢順,而沒有任何受到阻礙。關於阻礙車輛的罪,法庭應該考慮對當時車輛的危害。(注:此處聽不清,望見諒。)
而防撞欄,即證物p7 ,控方的基礎也不能證明就是其所掉的防撞欄,所以參考價值比較低。究竟其高度,重量,質量是否一樣?三條防撞欄是否會對當時的車輛,人造成阻礙,傷害?在當時的片段中,車輛也沒有受到阻礙。(*陳官表示不會理其他時間上會否阻礙馬路。)
pw1當時說自己減慢了車速,觀察誰人拋擲物品,但當時的拋擲物件沒有影響到駕駛的安全。而傳票的寫法,留下/leave 3個防撞欄,不涉及拋擲,所以沒有基礎。(*陳官問有否其他案例?辯方說用常人對留下的定義解釋)

對於襲警的項罪:
控方,警員y說是被告用手,由右向上揮拳襲擊其頸部。 辯方說,當時是千鈞一髮的時候,不論是pw1還是pw2的證供,當車還沒停好,已經開門,當車停好,警員y下車。當時距離被告的距離很近。當時警員y也同意截停被告,不是因為見到可疑人士才截停,而是警員y上車後聽到pw1的說法知道有人堵路。
片段中,警員y一上車,可以見到pw1已經和pw2表示要拘捕那2個人。而pw1,pw2是同一隊的人,且pw1的年資比警員y高,所以當時pw2是相信依賴pw1的說話而作出拘捕。
其次,在片段中,警員y也開門下車。關於開門的重要性,有開門,但沒有關門,其實是會影響車cam的錄音。當時,車的左前方就是截停地點,而左前方門開了。
其後,車前的鏡頭顯示左邊的位置,見到y和被告糾纏的階段,糾纏時,被告的左手拉著y的右臂位置,右手拉著y的左邊衣領位置。其後見到y出腳,貌似踢向被告位置,但踢不中,仍然都是那一秒,見到pw1來到2人糾纏位置。接著,見到pw1用手臂箍住被告的頸部,並把被告摔落地上,pw1說雙雙落地,y說pw1把被告摔向地上。後來,見到pw1用自己身體壓住被告,也聽到「報警報警」的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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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5]
第五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1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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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是辯方的結案陳詞:

其實關於襲警的控罪,
由警員y下車,開門聲到說「報警報警」的位置,只是9秒的時間,從客觀的影片中見到,是接近被告的版本,無論時間內容。而對於警員y的版本,用手截停後,說出「警察,咪郁」,應該無法在影片所拍攝的9秒時間完成。雖然pw1,2都表示自己說過「警察,咪郁。」,但錄音都沒有聽到以上說話。到後來出現的聲音,「報警報警」的位置與所謂的襲警位置相近,但卻拍攝不到。雖然說話的聲量,面朝向哪個方向都會影響其錄音,但希望法庭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否真的這麼巧合都錄不到2人的「警察,咪郁。」說話?

關於襲擊,被告的信念,自衛的可能性:
可能性1,
警員y沒有表露身分,y便裝,私家車也沒有任何警察裝置,一個人突然衝向被告,被告也只是用自己的雙手去作出防禦動作,不是襲擊,是合理的保護自己。
可能性2,
就算警員y有說「警察,咪郁」,聲音不足以讓車cam錄到,也不足以讓被告聽到。所以被告當時有一個可能真誠,但錯誤的信念以為自己被一個不知名人士襲擊。
關於y被襲擊的方式,有點奇怪。
y當時見到被告正常地步行,擺動的動作也是正常頻率,如果被告想襲擊對方,為何要貿然出拳,手向上揮動,相當奇怪。而被告比y矮,如果想襲擊對方,可以用最直接的方式,直接向前便可以,為何還要刻意舉起上手再打過去,而影片也見到發生的過程只是2秒的時間,正常也不會刻意想動作

關於證物p9 ,即醫療報告。
警員y去了醫院,關於爪的情況,y表示不知道對方是用爪還是拳頭襲擊自己。但如果根據醫療報告說是爪痕,但當時被告戴著手套,已經覆蓋了指甲,並不可能用爪襲擊pw2。所以爪痕是如何出現呢? 會否是二人糾纏,被告捉著其衣領,意外觸碰造成損痕?(注:佩服辯方的論點)
根據以上所述,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利益歸於被告,好好考慮。

*因審訊需時長和證物過多,陳官需要多點時間考慮,押後至26/8 上午930 在五號庭裁決。

被告按原本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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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審訊完畢,謝謝各位~
不好意思,遲了這麼多才補回,第一次紀錄,如有不足之處,還望見諒🙇🏻‍♀️🙇🏻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0932 開庭。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63條。
案情:被告於2019年11月4日,在將軍澳尚德巴士總站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被告不認罪

因控方需時處理證物錄影帶,休庭10分鐘。
0935 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上水 #提訊日
👥D1劉(17), D2陳(16)

2名被告共同面對3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2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交付審訊程序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提堂 #新案件

何(24)
控罪:
普通襲擊 (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襲擊警務人員,即警長3712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因要研究控方文件、證人供詞和CCTV。

保釋條件:
$7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押後至9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蕭(28)
控罪:
襲警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和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押後至9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1057 再開庭。

方才控方證人警員A作供完畢(供詞後補),現法庭就控罪裁定表證成立。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辯方透過互聯網取得1條iCable片段,燒錄至USB呈堂為證物,期間無干擾或修改。
2 同上,證物為RTHK片段。

辯方證物
DP1 iCable直播片段
DP2 RTHK直播片段
DP3 承認事實

辯方請求休庭10分鐘,予被告觀看證物片段。

1100 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陳(3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警總外,管有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和兩對沾有油漆污漬的手套。

🍾️🍾️🍾️被告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方才被告決定不答辯;辯方已完成結案陳詞(同樣後補)。
法庭暫時押後案件。

1138 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吳(30) #1104將軍澳

以下補回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供詞。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4日00:57,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包括警員A(警長),因應唐賢街有示威者設置路障,到附近設置封鎖線

2) 於2019年11月4日01:07,PW1用胡椒噴霧制服被告,並以襲警罪拘捕被告。01:20警員17344向被告施行警誡。在警誡下,被告說出:我噴水,唔係噴警察,係噴空氣啫

3) 控方取得1條《立場新聞》錄影片段,該錄影帶編為證物P1,期間沒有修改,呈堂性不受爭議。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立場新聞直播片段
P2 承認事實

辯方代被告要求,申請證人警員A作供時脫下口罩。法庭批准。

==============

傳召控方證人 PW1 警員A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天,PW1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執行特別行動更分,為1300直至任務結束。在11月4日00:18左右,他收到指令前往唐德街唐俊街一帶,協助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00:40左右,他與全隊41人到達位置,並在唐俊街駐守車隊後方。0053左右,上級命令PW1前往寶康路入尚德邨支援;0057時,PW1到達,在尚德巴士總站外聯同東九龍第三隊設置防線。當時,在防線100米外即唐寧街與唐俊街交界,有超過50人集結;左、後方停車場亦有人,故警員作全面戒備。

約01時,警員發現被告,身穿綠色長袖衫與牛仔褲,從尚德邨巴士總站行近防線,一邊大叫「射死我吖,射死我吖」。距PW1 15米時,他撿起地上的消防喉及開啟水掣,射向PW1方向。PW1不住著他「停止,行開」,但被告沒有理會。PW1遂持胡椒噴劑上前,但遭射水柱,被告同時大叫:「死黑警」。

PW1於是向被告射出1發胡椒噴劑。被告放下水喉、轉身離開;PW1喝止不果,便再射1發噴劑,並與其他警員將被告制服。0108,PW1對被告宣佈拘捕,警員3800用塑膠手銬反扣被告雙手。


辯方盤問

辯方播放影片27:34,指水花鋪天蓋地,在場警員「個個都濕晒」,而警務人員在制服男子後,沒能力將水喉關掉;又指PW1在20米外,因天色昏暗,沒可能見到被告開啟水掣。辯方就此提出,水喉是一直開著。(辯方曾質疑PW1為何警員不關掉水喉,PW1稱:「每個人對呢啲機關結構嘅認知唔同」。)

PW1確認,當時,100米外的50人、巴士站及停車場的人,都和被告「無關」。辯方於是詢問,被告射水方向「又天又地」,是什麼讓PW1覺得要警告他。PW1指水柱方向朝向防線,且被告一直行近警員集結位置。

辯方重播影片26:48-49,提出被告即使水柱向警察,在警員衝向自己時,已將水喉向上避免射到PW1;又指,PW1噴胡椒噴霧後,被告拋開水喉,使PW1覺得水柱噴向自己。PW1不同意上述說法,辯方即道:「噉睇吓我哋條片,睇完你就知我點解會噉講。」

辯方播放iCable的1條直播片段,提出在PW1所稱「勸喻不遂」的期間,被告不能確定PW1是警務人員、不能分辨「行開」是在喝止誰,也不一定能聽到警告。PW1同意。

PW1確認,水柱一開始偏上,是在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垂低向下。辯方隨即反駁PW1「被告特意用水柱噴自己」的說法,指:一,被告行向防線時水柱一直射向水平偏上,非射向警員A;二,被告遭胡椒噴劑襲擊,水柱垂下乃自然反應,非故意;三,被告受襲後眼睛受傷,水柱射向警員是意外,PW1其實知道、亦可分辨。

針對被告試圖離開現場,辯方播放RTHK的1條直播片段,指「在片段中看見的,是一個人被襲擊後離開被襲地點,而非逃走」,認為PW1證供抹黑被告;又質疑水花不具殺傷力,問PW1除了認為被告打算離開,有何第二次使用胡椒噴劑的基礎。

PW1最後確認,被告被制服後有傷,自己無傷。


PW1作供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04將軍澳

1157 開庭。

辯方補充:被告非在心態輕率(reckless)下傷人,因其行為不是罔顧在場警務人員安全,亦沒意圖使動作具危險性。

本案押後至8月13日150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裁決。

1203 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以下補回辯方結案陳詞。

==============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首先指出被告無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高,後提出3個要點:

📌一 被告行為無惡意
從錄影中可見,PW1衝向被告時,畫面左手邊無水花;如果PW1如果不衝向被告,水花不會襲擊到任何人。案發時,被告不是快速向前行,也不是想立刻濺濕警務人員:「PW1不衝前,何來會濕?」

本案耐人尋味的是,被告有中性背景——並非來自被定性為示威者的人群。定罪要素之一為被告的惡意;被告持水喉未必是特意,射向警方固然可理解為表示「不滿」,但不滿足構成「惡意(hostility)」的條件。

辯方指,被告行為可理解為:本來沒有目的,雖使水花朝向警員是表示不滿的表徵,但水柱向上,非有襲擊意圖。要判斷被告是否襲擊警員,需考慮水柱向著PW1的階段;然而,被告只是受噴劑攻擊後單純將水柱向下垂,並不構成襲擊。

📌二 證人誇大證據
辯方指出「開水掣」是細微動作,如果真的見到被告開水制,為何PW1作供時,無法講述水制的開關方法?

他又指,水柱在PW1跑向被告時,仍向水平偏上,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向下。「有目標出現」後,水柱反而向上,這可理解成被告想避免「被誤會是針對警務人員」,跟控方案情中聲稱的被告欲攻擊警員矛盾,也可完全否定PW1「來不及給警告,因為被告已經用水柱射向自己」的說法。

辯方重申,被告對警員有「不滿」不構成定罪要素;錄影畫面也可展示被告射水時序。

📌三 被告無襲警意圖
警員後來用武力制服被告,他坐在地下,有傷。辯方提出,如果被告初衷是襲擊警務人員,為何用水柱?為何不迅速逃走?可見PW1有誇張被告意圖。


基於上3點,辯方希望法庭承認疑點利益存在且歸於被告,又稱本案事件性質如此:原本被告行為非襲擊,但對方令其措手不及,而導致他「攻擊」到對方。

==============

至此,為今日審訊全部內容。感謝讀者細閱。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18名手足
D1陳(26)/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 王(22)
控罪:
(1)D1-18參與非法集結
(2)D1-4,7-14,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5) -下稱D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方想將兩案合拼以轉介區域法院審訊,各辯方律師將作反對陳詞。D4 D5 D8 因不關注合拼申請的結果而沒有出席,法庭已知悉。(上次提堂裁判官表明如果對合拼結果無所謂/無陳詞,今天可以不出席,只需提早通知法庭)

控方因準備合拼而修改控罪書和案情,裁判官要求控方指明哪案件的哪些控罪有修改,控方指需時整理,現正休庭。1105 再開庭。

就合併案件表達意向:
【中立】D1/6
【不反】D2/3/7/9/10/12/15-18
【反對】D11/13/14/19
【無所謂】D4/5/8

反對理由簡述:
【D11】(1)時間空間皆不清晰:控罪稱20:50開始出現相關行為,但21:40在某屋苑大堂拘捕D19;時距近50分鐘而網上公開片段未有確實時間地點可作根據
(2)現在並非合併兩案最佳時機
【D13/14】(1)控罪書內控罪不完善
(2)案件被告眾多,再加人會造成不良影響
【D19】(1)被告年紀輕,於少年庭審理最為恰當
(2)只有非法集結罪與另案有關連,其他控罪與另案完全無關

羅官批准控方合併案件申請,理據如下:
(1)當中顯示足夠基礎作出考慮是否同一事件
(2)控罪書均有提及各人所擔當的角色,縱使草擬控罪書有不完善地方
(3)無疑審訊時間會加長,但暫無基礎行使酌情權

保釋相關事宜:
D2/D10/D17更改警署報到獲批
D16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裁決


陳(3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警總外,管有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和兩對沾有油漆污漬的手套。


🌟鑑於審訊過程簡短,故此裁決跟審訊詳情將一併發佈。🌟


控方將傳召1名證人,辯方不傳召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
1.2019年1102日1550 警方在軒尼詩道設立防線,警員12548拍攝三段片段 片段呈堂為證物P1
2.2019年11月2日1516 警員9031在軍器廠街截停被告,被告身穿的衣物呈堂為P2
3.警員9031搜身 搜出的物品包括兩罐噴漆、兩對手套、頭套、口罩等物品 呈堂為P3-23
4.警員14233拍攝片段,紀錄搜查被告的過程 片段呈堂為P4
5.警員7757拘捕被告
6.呈上相片冊,內有從被告身上搜出有關物品的30張相片、閉路電視截圖5張及P1的三張截圖 呈堂為P8
7.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8.此份承認事實紀錄呈堂為 P9


傳召PW1 警員9031 邵良智

🌟控方主問🌟
現駐守南水警分區基地,2019年11月2日當值為南區?總防暴,身穿防暴裝。當天原在位於香港仔的警察學院戒備,大概1624時灣仔有堵路、破壞及非法集結的情況出現。之後收到指示需要到告士打道戒備,其後再次收到指示需要到警總外面的軍器廠街設立防線。
1655在駱克道近電訊大廈停車場入口外發現被告。看到被告向著警員方向走,眼神迴避,有表示當時路面寬達兩米多,但被告故意貼近牆壁行走,避開警員。PW1見狀便截停被告。搜身期間有其他警員在旁拍攝片段紀錄,警員搜查被告後將其拘捕。

🌟辯方盤問🌟
PW1在主問階段表示案發當天在灣仔區的遊行是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辯方詢問其消息來源。PW1表示從新聞得知。辯方要求PW1解釋何謂眼神迴避,PW1指出被告當時避開與警員的眼神接觸。PW1表示當時行人路寬達兩米多,市民是可以任意選擇行走的位置。


🎞控方播放P1🎞

片段一是為檔案MTS00000
從2019年11月2日160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02分23秒時看到遠處的群眾從分域街與軒尼斯道交界跑出,再轉入軒尼斯道向東跑,其後街口再有防暴警察走出。

片段二是為檔案MTS00001
從2019年11月2日161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片中未見有特別情況,故直播員未有紀錄片中內容)

片段三是為檔案MTS00002
從2019年11月2日1631由警員12548拍攝。位於軒尼詩道的群眾向西(警員防線方向)推進,警員發射催淚彈。在分域街及軒尼詩道交界再有群眾向南跑。之後修頓球場對出發射催淚彈,群眾在盧押道及軒尼詩道交界跑向海旁方向 。

🎞控方播放P7🎞
1700時警員把從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放在地上檢查及紀錄。被告欲使用電話,警員制止並要求其交出電話,被告拒絕。有警員上前搶走電話,被告掙扎並與一眾警員拉扯。最後,被告被制服,並蹲在地上,左手被一位警員拉著。搜查完畢後,警員拘捕被告。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不傳召證人

🌟辯方陳詞🌟
P1的三段片段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軒尼詩道的聚集,亦未能顯示其聚集中涉及使用噴漆的刑事毀壞,控方同意。辯方指出片段亦未能證明被告是由軒尼詩道前往被截停的位置。
辯方指出模板上有resist和雨傘的圖案,大小跟A4紙差不多大。辯方表示市民可以用噴漆、模板及手套製作宣傳物品,可以噴在衣服、車的外殼,甚至屬於自己的物業上面。除非裁判官裁定上述物品只能用於損壞他人財產,否則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管有這些物品只是意圖毀壞他人的財產。


🌟裁決🌟
大部分證供不受爭議。P1未能顯示被告有參與聚集/堵路的行為,亦顯示不了軒尼詩道的聚集中有人做出用噴漆損壞財產的情況或有進一步/其他破壞行為出現。
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從軒尼詩道前往被截查的地點,更證明不了被告有參與軒尼詩道的示威。涉案物品可以有其他用途,例如製作宣傳物品等,而這些宣傳物品常常都會在示威現場中出現。單憑現有證據,亦證明不了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唯一合理推論就是意圖損壞他人財產。鑑於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許(28)🛑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42 開庭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申請押後至 28/10 1430 粉嶺法院第二庭,辯方不反對。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但希望下庭有明確方向。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10月28日 1430 粉嶺法院第二庭,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註: 工程巴精神良好)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李(2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街頭被警方截查,並被搜出藏有5把刀。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企圖謀殺 (鎅警頸)
交替控罪:
(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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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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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208灣仔 #答辯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被告否認3項控罪

控方申請傳召4位證人,沒有書面或視象會面記錄,被告會選擇自辯。
大概爭議點為物品性質,對管有物品並沒有爭議。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提供雙方同意的書面案情摘要,英文文件翻譯本,並確保涉案影片可以在庭上播放。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3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審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