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4/5]
第四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繼續答辯。

前一日審訊詳情 here
——————————————————
⚫️辯方主問
第二部分:
被告表示,當時軍裝警員並沒有表示拘捕他,其後也是自己提出去醫院。當時的鎖骨受傷,直至現在鐵片還未取出來,手拿物件時還不能太用力,手術過後有繼續進行物理治療。
——————————————————
⚪️控方盤問
第一部分:
被告表示當時是從通訊軟件,即telegram中得知當日有中大罷課集會,集合時間是早上 7點,集合地點在大學站廣場。

控方詢問被告,當天有否破壞公共物品,堵路,被告表示沒有。當天去到廣場,是靜坐活動,控方詢問,是否有人呼籲用暴力強逼學生罷課,被告表示沒有。控方追問,活動完結後有否其他打算,被告表示沒有想過。控方指出,若然是合法集會,應該不會有警員進行拘捕,被告表示不同意,因為他無法預計太多。控方質問,為何要帶一個過濾器(豬嘴),被告表示參考了8月5日的三罷經驗,可能會有衝突發生在校園外。而幾件衣褲的黑色服裝,只用於集會。

控方展示證物P1的相簿,展示衣服的相片,被告表示後備用的,出發時自己穿著深藍色衣服,而黑衣是在集會用來表態,離開集會時自然會換衣服。控方質疑被告換衣服是為了避開警察,被告不同意。(陳官提醒控方現不是檢控中大當時的狀況,請注意盤問問題不要集中在中大。)

控方指出,被告當天戴手套出門是為了之後堵路,被告不同意。控方續問,帶手套會不舒服,拉動背囊時也會好麻煩,被告不同意。控方以證物p4,指出圖中顯示一男一女在迴旋處外,被告當天有到達此處,並拋擲了防撞欄,身旁的女子也一起拋擲,被告不同意。控方詢問被告,第一眼見到女被告時是甚麼時候?被告表示在聽到她叫的時候。
——————————————————
第二部分:
被告表示當時在廣宏街折返時,突然見到車停下接近自己,所以注意到pw1的私家車。當時車以比較快的速度停下來,所以自己第一反應嚇呆了。控方指出,被告之前說因為不知道車輛為什麼突然改變方向所以吃驚,但今天卻說不知道該車如何從對面行車線駛到自己身邊的行車線所以吃驚,被告表示案發距離至今太久,不太記得。(辯方律師指出兩個說法一樣,只是表達不同)

控方指出,當時pw2下車衝向被告,向你伸出右手作截停,並沒有伸出雙手,被告不同意。控方再說,被告當時以為pw2伸出雙手想襲擊自己,於是用左手捉住pw2右手上臂,右手捉了其衣領,被告同意,但表示當時太突然,動作很快,不記得誰先出手,幾乎是同時進行。控方指出被告是護理系學生,應學過如何處理傷勢,是否知道捉住其衣領會導致頸部弄傷?
(辯方律師反對問題,認為被告不是專家證人,不能下判斷。陳官同意。)

控方表示,當pw2截停被告時有說「警察,咪郁」,而被告當時加速衝向pw2,並用右手由上而下打向pw2,當2人拉扯時,pw1從後抱住被告,被告全部不同意。控方再指出,pw1將被告制服於地上,被告指pw1是將自己壓在地上。控方表示在被告打向pw2身體前,pw2從沒有襲擊過被告,被告不同意。被告表示pw2和pw1沒有表露過自己身分,也不同意自己有極力反抗,被制服於地上時也沒有反抗。

被告不認識另外一名女子,當時也沒有留意該名女子和pw2在拉扯。關於鎖骨的傷勢,是被人推落地造成,後來知道是pw1推。當時感覺好痛,擔心他會更加施力,所以沒說自己受傷。受傷時並不知道PW1,PW2是警察,當時認為是被兩名不知名人士襲擊。

控方指出,當時被告向pw1要求出示委任證,即是知道他的身分,被告表示當自己被壓在地上後聽到他的對話才知道,但有懷疑。控方續問,PW2截停被告時,被告已知PW1 PW2 是警察...(陳官打斷:此問題沒有事實基礎。當時PW1未下車,而針對PW2之前已問過。)

當軍裝警員到場時,被告表示當時被壓在地上一段時間,面朝下,所以不同意,自己也不知道手被甚麼扣住。控方指出,被告鎖上手銬時有掙扎,被告表示因為當時有更多人拉扯自己,感覺到疼痛所以有擺動手腳,被軍裝警員拉起身後才見到他們,但沒有再掙扎,也沒有放軟雙腳令警員帶自己帶不了自己上車。

控方表示被告在上警車前掙扎而跌在地上,被告不同意,並解釋因為有人大力把自己塞入警車所以才跌倒。控方質疑被告在現場時不覺得鎖骨痛所以才掙扎,被告不同意,並解釋當時已被壓在地上一段時間,鎖骨痛又腳軟,精力俱疲,所以回到警署才說鎖骨痛。

控方指出,其實被告當日不是要去巴士站搭巴士,也沒有因為過濾器沒濾芯而折返,戴手套也是為了堵路,被告不同意。

展示證物冊給被告看,控方逐件詢問被告所帶物品的用途:
被告解釋過濾器的濾芯帶多好過帶少,也不清楚一支濾芯用多久,但應足夠撐過整個中大罷課集會;電筒一直放在袋內,沒為意在袋內物品。防曬手袖用來散熱,亦可防曬;而衣服外套是參加合法遊行時用剩,預備多了;番梘水可用來清洗被催淚煙刺激的皮膚,番梘不便携帶,以洗潔精水代替,因洗潔精和番梘構造和功用相近;厚身的手套,在集會搬重物時用;三個護目鏡在保護眼睛的功能上有差異;至於圖片中的單車頭盔其實不是頭盔,是連住鴨舌帽的套,但和頭盔功能相近。

控方指出被告帶這些物品是為了堵路和拘捕時作出反抗,早上亦不是要去中大罷課活動,被告不同意。(陳官又打斷控方說「不是要去中大罷課活動」沒事實基礎,被告可以堵完路再去,控方說他不夠時間去,裁判官說他可以遲到。(注:全場竊笑)控方最後指出被告用右手打向pw2的頸部使他受傷,被告不同意。

控方完成盤問。
——————————————————
此時陳官指出辯方主問被告時有以下案情:
被告被壓在地上,有途人和pw1對話,問pw1「咩事呀,做乜打人,呀sir?pw1回答「係呀,報警呀,警察,你行埋黎就告你襲警」

如控方對此案情不否定,即承認警察打人,提醒控方只有這個機會向被告指出這案情是否屬實。控方隨即補問,向被告指出PW1沒有說過以上說話,被告不同意。

裁判官其後向辯方律師說:「以下說話如有冒犯我事先向你道歉。明白你要保護被告權利,不向法庭披露被告對你的指示,但大律師亦應有專業操守,不能誤導法庭。以上pw1和途人的對話是被告作供時提出的關鍵案情,但你在盤問pw1,pw2時完全沒問到,這究竟是被告對你的指示是這樣,還是因為你疏忽而沒有問?如果你承認是你疏忽,你可以重召證人作盤問,但如果被我知道這不是被告的指示,我會追究。」

辯方律師承認因自己疏忽,重召PW1PW2

重召前讀出品格證人:被告中學時的歷史科老師的信件。
——————————————————
重召PW1
辯方指出pw1將被告壓在地下時,是否有途人問你「呀sir呀?」(陳官打斷:是否有點不同?),pw1表示不記得。辯方繼續指出,其後是否有說過「係呀,報警呀,警察」,pw1表示因為當時有途人走得很近,擔心他們會搶犯,所以向途人表明身分,但不記得實際字眼。辯方追問,是否有說過「你行埋黎掂到我嘅話就告你襲警」,pw1表示有向途人說過類似的說話。

重召PW2
辯方詢問pw2,當pw1壓住被告時,是否有途人問「呀sir呀?」,pw2表示有,但不記得pw1有否說過「係呀,報警呀,警察」。而對於「你行埋黎掂到我嘅話就告你襲警」這一句,pw2表示有聽到。

*控辯雙方案情完成,只剩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第五日1430再繼續審訊~

被告按原本條件保釋。
——————————————————
第四日審訊完畢,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