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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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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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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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尼泊爾裔手足(16)(#12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刑事損壞:涉設置路障;損壞交通燈)

修訂控罪(1)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原本)修訂為
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指他於12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於路中心放置路障,意圖對公眾地方人車造成阻礙


2)刑事毀壞
指其於同日同地損壞一個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交通燈。

❗️原條件保釋
(被告12月3日獲准保釋,須守宵禁令及禁足令旺角港鐵站一帶)

押後至5月2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2旺角 #提堂

尼泊爾裔手足(1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認罪❗️
指他於12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於路中心放置路障,意圖對公眾地方人車造成阻礙

(2) 刑事毀壞 - 認罪❗️
指其於同日同地損壞一個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交通燈。

控方申請賠償$4,000予EMSD (機電工程署),以及申請在庭上播放事發當日片段,讓裁判官審視案情之嚴重性。

案件押後以索取一系列報告(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和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被告期間需還押,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2旺角 #判刑

尼泊爾裔手足(1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指他於12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於路中心放置路障,意圖對公眾地方人車造成阻礙

(2) 刑事損壞
指其於同日同地損壞一個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交通燈。

求情:辯方引述報告,勞教中心不適合,更生中心及感化令適合,感化官建議被告遵守18個月的感化令,而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建議被告遵守24個月的感化令

被告年輕、初犯,亦盡早承認控罪,希望法庭判處感化令

判刑理由:法庭採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的建議,判處被告人24個月的感化令

總刑期:24個月感化令,期間須遵守宵禁令並按感化官指示參與課程

賠償令: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