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25紅磡 #提堂
黎(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紅磡警署外管有雷射筆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傳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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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紅磡警署外管有雷射筆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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