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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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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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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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9月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以中文審訊。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無警誡供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曾(62) #答辯#1027旺角 企圖襲警)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新之城外,企圖襲擊警長X

控方巳申請匿名令,擔心控方證人被「起底」

辯方等緊文件,申請押後

🚧押後至8月5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麥(22) #答辯#1027旺角 非法集結、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涉及專家供詞

🚧押後至8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分拆案件
#新案件
#合併案件

👥陳,楊(17-21) #提堂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楊另涉傳票案於同日上庭)

控方申請分拆D1陳 立新案

👤陳(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陳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新案辯方申請押後寫信律政司其他方法處理

🚧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

D2楊成舊案唯一被告,他另涉一宗傳票案,被合併入本案

👤楊(21)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同管有1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原傳票案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1捆索帶2士把拿,被人告發

🚧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粉嶺
#答辯

何(22)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白電油430ml、打火機)

認罪‼️

求情指被告在案發後雖承受重大壓力,仍繼續完成大學最後一年的課程和論文,現已順利畢業。導師稱被告品學兼優,非池中之物。被告已有畢業後的工作意向,出身基層家庭,就學時亦有做兼職。

被告是因被stop&search時發現他帶著白電油、替換衣物和蒙面物品被捕。被捕地點和發生縱火的地點相距900米,而當天是年初二,發生縱火的時間被告仍在與家人聚餐。被告持有白電油並不是汽油彈,因欠缺火引。辯方律師引用最近兩宗持有汽油彈的案例,分別判12個月感化令和監禁五星期,此案案情較輕微,希望裁判官可判非監禁式刑罰或盡可能短的監禁。

裁判官質問,被告認罪,即有意圖損毀財產,是想損毀什麼?辯方回答被告只是一時衝動,沒有預謀或計畫要損毀什麼。

押後至7月24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裁判官明言,只會判被告勞教或即時監禁。

請送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旺角 #提堂

李(24)
控罪:
(1)縱火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2020年7月1日晚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外無合法辯解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另指他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思疑汽油彈。
(20200703 頭條日報)


控方要求押後至8月5日檢驗汽油彈及化驗報告

辯方不反對押後,要求索取精神課報告以證明是否適合答辯,申請案件押後至9月2日。

控方反對擔保。指被告有在警誡下承認及解釋行為的供詞。辯方將會就警誡供詞自願性作出爭議。

辯方指家人願以1萬現金擔保,父親1萬人事擔保,交出證件,同意遵守宵禁及禁足令,及到警署報到,並不會離境作擔保條件。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0930就被告是否適合答辯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另押後至8月5日0930提堂。
放棄8天保釋覆核。

被告向法庭備案指曾被警員暴力對待,令額頭受傷。及上警車後有被警員以警棍及拳打。

❗️保釋申請被拒❗️
請送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D1:謝
D2:區
D3:胡
D4:梁
D5:楊

控罪:

1-D1-D5 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長x)
3-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塊石頭,一支鉗)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噴漆)
5-D3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Y)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5條膠索帶,一枝行山杖,一卷黑膠紙)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黑膠帶)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包膠索帶,一枝行山杖)

🔴新增控罪🔴
9-1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由於控方新增控罪以及考慮證人新匿名令申請

🚧案件押後至於10月30日星期五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GAG裁決,加答辯,控方屆時需要準備兩套控罪書,一套用名字,一套用代號。

官希望雙方七日內交流,如果不用處理身分保密分歧,案件可早日處理。

更改保釋條件:
D4 更改住址,更改報到警署, 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三次到兩次

其他被告按照原條件繼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3沙田
(TLDR見底)

D1 蘇(32)
D2 麥(18)
D3 黃(19)
D4 潘(21)
D5 洪(19)
D6 范(29)
D7 林(27)
D8 鄭(26)

控罪一: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士巴拿)(D4)

控方會以三個方法處理八個被告
第一被告將會認罪
第四及第六被告將不認罪
其他被告將會簽保守行為

第一被告認罪。

案情:
2019年11月11至14日,香港有大三罷,以延續反送中運動。11月12日至11月13日早上期間,白石角一帶受阻,包括吐露港公路及東鐵線等地方。於11月12日晚上,控方第一證人回家時受阻,他留意到有人將垃圾桶放出馬路,並觀察到有五名人士在維持馬路被阻礙。有市民證人見到車輛被堵塞於路障前,且情況持續。

到翌日清晨六時,控方第一證人見他們(各被告)移去障礙物給予救護車通過後,再次阻塞交通。有警員到科學園東路,見兩車,截查後的兩車裏,則為本案中的八名被告。
第二被告被搜出白手套,第三被告被搜出黑色口罩,第四被告被搜出士巴拿,第五被告被搜出豬嘴,口罩及眼罩。

第一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第一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今年32 歲,並無刑事定罪記錄。現時為家中經濟支柱,對家庭負上責任。
今次事件中,被告當時想離開,然而眼見示威者跟他有相似訴求,便將車輛放於同一位置。整段時間並無下車設置路障。後來有其他示威者(即其他被告)請求第一被告送他們到醫院。第一被告同意。他將車輛駛離現場,便被截停及被捕。第一被告過程中並無掙扎。

辯方律師希望故及被告於行動中無可疑因索,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希望法庭採用非監禁式,例如罰款或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將會押後至7月31日14:30宣佈判刑,並會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第一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
第二,第三,第五,第七及第八被告
雙方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書記讀出與各被告相關的案情。
各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命令第二,第三,第五,第七,第八被告

各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參與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如阻礙公眾地方或對公眾地方造成滋擾

交付五百元堂費,控方撤回控罪。
相關證物充公
--------------------------
第四及第六被告,由於不認罪,將會進行審訊。控方初步估計有六位控方證人;辯方對第四被告口頭作供有爭議,據悉第六證人將會作供,此外並無其他辯方證人。法庭指示雙方須於審訊前三個工作天,將承認事實傳入法庭。

裁判官宣佈本案將於9月28日至30日09:30於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不設審前覆核。

第四被告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次獲批。其餘兩人以現有/ 修改後的條件保釋。
--------------------------
總結
D1 :押後7月3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
D2,D3,D5,D7,D8 :撤回控罪。守行為12個月,自簽$2,000,並付堂費$500
D4,D6 :於9月28日至3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中文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8旺角 #提堂

沙(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6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馬道立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張舉能常任法官
#宣布判決

關迦曦

背景(轉載自司法機構網站)
#刑事上訴 :爆炸品是否包括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

本院一致駁回上訴

本院注意到香港和英國在相關立法歷史上的差異,但強調法例的内容或實涵,比法例訂立的先後次序更為重要。

《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皆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的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即使其中一項條例屬規管性質,而另一項屬懲罰性質,但這並不表示這些法例並非朝著類似的方向處理同一事項。相反,這些法例構成一套完整法則的不同部分,以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在香港的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

因此,《危險品條例》第2條對「爆炸品」一詞的定義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控方暫定有4名證人
辯方除被告沒有其他證人

(由於個庭超細,連記者席都無,只有不足10名公眾可以進入旁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9旺角 #提堂

賈(17)(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電筒棍、斷掉的行山杖、士巴拿)

控辯雙方共同申請押後,以便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和以便辯方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一項襲警罪,詳情指他去年10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的康民角內襲擊警員A。(來源:蘋果日報)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太子 #提堂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2旺角 #提堂

尼泊爾裔手足(1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認罪❗️
指他於12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於路中心放置路障,意圖對公眾地方人車造成阻礙

(2) 刑事毀壞 - 認罪❗️
指其於同日同地損壞一個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交通燈。

控方申請賠償$4,000予EMSD (機電工程署),以及申請在庭上播放事發當日片段,讓裁判官審視案情之嚴重性。

案件押後以索取一系列報告(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和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被告期間需還押,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控方第一證人X作供完畢
(詳細後補)


上午審訊完結
1430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拘捕的時間及地點
2) 呈堂片段不爭議
3) 2名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主問 第一證人X
控方第一證人X在屏風後作供,X交代了當天在馬鞍山港鐵站內見到一群約6-7名黑衣人破壞港鐵設施後逃走,X指追問眾黑衣人做乜打欄啲嘢期間受襲,之後黑衣人離開港鐵,他一直追到案發天橋,但也追不到四散的黑衣人。
X表示在天橋被20至30名唔知咩人包圍他,向他指罵,向他講粗口,更指有人拉和踢他。
十多分鐘後,有人從人群後方即X的正面方向伸出手向X淋易燃液體,X表示唔知發生咩事自已就著火了。

X指聽到有男有女向他講粗口,亦聽到有女聲叫他「返大灣區」,被鬧後感到「驚同憤怒」,驚會被打。
著火後他立即除衫,在男途人幫助下把火撲息,送院醫院後4成皮膚燒傷,今年2月出院。現時手腳無力,亦未能工作,要依賴老婆照顧日常生活。

📺庭上播放幾段分別由網罪科從網上搜尋及控方第四證人提供的現場拍攝片段。

PW1指當時成班人講嘢,未能確認粗口或「返大灣區」是由誰講,只知「返大灣區」係女人講,但不知是否出自女被告(D1), 同時認得該女聲從港鐵時已出現 ,PW1聽到有男人講粗口,但同樣未能確認是否出自男被告(D2)

辯方盤問 控方第一證人X
辯方問X是否知道剛在主問尾段提到嘅從港鐵到天橋的女聲咩樣?X回答不知,只知係同一把聲。
被問到其中一段片段一開首就影到X於橋尾(近馬鞍山公園方向) 拉扯一位灰衫男子衣領,X就表示只係互相拉扯。
在盤問下X承認有人如片中所見嘗試上前分隔及叫冷静,同時承認事件事隔多月印像已蒙糊,要靠剛才睇返片先記得返。

X確認當時天橋上男女途人都不只1人。
X在盤問中承認如片中所見,如X轉身走係離開到及無人阻止佢離開,以及當時聽到有男有女嘅聲音人叫「走啦,走啦」。
X解釋當時驚走會更危險,覺得留係度仲有人幫手拗下交,走咗就無人理。X有預計過會比人打,但想不到會被燒。
辯方問X有否因在場有人正拍攝拎佢更安心?X回答沒有,因為只會影到自已打人,黑衣人打佢果啲就一張都無。(按:無影到?咁你岩岩睇果條咩片黎?)

辯方指出X因頭都流緊血,但在場人士卻不信及指無人見到自已被打而感到不忿,因此一度轉身想走嘅X,又再轉身留下理論。X不同意。

X表示當時報唔到警,可能係出於見義勇為,又或者而家諗返係傻,當時只一心係想捉返個交比差佬,又話當時只知到痛,不知自已流緊血。
被問到片中有人叫「冷静啲」其實係對X講嘅。X話不知
被問到X當時都好激動,有使用粗口。X同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7馬鞍山

楊 (39)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於19年10月7日馬鞍山新港城中心爆發警民衝突,有保安嘗試阻止防暴警察闖入商場但不果。警方其後在商場追捕使用鐳射筆的市民,被告拉住警員

求情:
*感化官認為感化令太長,因此並不適合但在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中長度社會服務令(即160小時)
*被告一直奉公守法
*有穩定工作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一直有穩定工作,被告並非參與社會活動,只是一時衝動或錯誤理解情況,亦只是造成短時間的阻礙。而且,被告認罪表達悔意

判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14葵涌
#答辯

林(24)

控罪:1-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5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襲擊警員許智星、警員焦國榮及警員梁健聰

控方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按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案件訂於11月16至17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 文念志, D2: 陳振哲, D3: 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及其隊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辯方代表律師將就第二項控罪提出修改詳情申請,並保留法律爭議(警員身份 ),D2代表律師將呈上書面陳詞,D1, D3 代表律師將有同樣申請。
控方申請半日的聆訊日期,押後處理辯方上述之申請。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