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9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昨天審訊

是日被告上庭親自作供,被告指當天與朋友(啊俊)一同參與一個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案發前被告想乘搭黨鐵返回長沙灣的住處,唯現場有多條封鎖線,被告無奈下只能夠往新城市廣場方向行走,1900時分途經沙田中心麥當勞時於該處用膳,目睹警員在場外掃蕩因此在麥記逗留,被告欲離開時被警員告知只有往沙田新城市廣場的路線可行。

2145至2200到達新城市廣場後始發現所有出口被警員封鎖。被告本來想「食花生」觀察,發現警民對峙升溫後決定走上L4走避。唯接近中庭位置時受胡椒噴劑波及,被告因此咳嗽、流鼻水。有途人見狀,託被告幫他「揸住把遮先」﹐再遞給被告一個口罩,被告即時將口罩戴上,隨後警員進行驅散,混亂期間與朋友及途人失散,無奈之下被告四處張望以尋找友人。

於Tom Ford Beauty外,被告左邊有一個黑衣人快速跑過,突然有人用手大力叉住被告的後頸,被告感到痛楚,當時認為該人想將他㩒低,當快要向前失重心時,隨手尋找支撐點。找到支撐點後,被告發力推開該人,少少後跳與該人保持距離,並舉起雨傘作防禦姿勢,後來看清該人身穿白衫及戴頭盔,1至2秒後防暴警到場,並用警棍指罵被告人,用粗口叫被告「唔好走」。被告於是在原地舉起雙手,示意不作反抗,然後就被警員拘捕

被告在盤問底下,承認事前已得悉在合法遊行後在新城市廣場有集會,本來想參加集會但因得悉警員在商場內部署拘捕行動而不能參加。被告到達新城市近百步梯出口,雖然不能眼見示威者掟野,但見到中庭位置有警民打鬥,被問到為何不上前了解,被告人指擔心自己會俾人打,遠處觀察大約5分鐘後便上L4閃避

主控指出控方案情時,指被告收到雨傘及口罩是被告「作出黎」,唯裁判官認為主控作出沒有事實基礎的指控

被告否認以下控方指出的案情:
*有途人給予被告口罩及雨傘並非事實
*被人㩒低及叉頸並非事實
*聽到PW1大嗌「警察,唔好郁」
*被告推PW1的目的為阻礙PW1追黑衣人

被告認同以下控方指出的案情:
*被拘捕後才得悉PW1為警員
*被告曾推過PW1

結案陳詞:
辯方呈上香港及英國的案例,指法庭應考慮被告遇上PW1的情境,何人首先施襲。就襲警罪,被告是否知悉警員身份並非控罪元素之一,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作出反應時知悉PW1 的身份,在被告人真誠地不知情的情況下,辯方建議法庭應從對被告有利的方向理解被告人的作為:例如自衛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明天0945至1000呈交書面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黃,翁(12-19) #提堂 (#1105觀塘 刑事毀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已知有 #新案件 ‼️
梁 -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及其他六人 - 非法集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交替?)(細節未知)

庭外約30人等候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9) #提堂 (#20200116上水 製作爆炸品)

蘇官先處理一庭既1位被告再處理二庭,二庭庭內仲有1個公眾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速報:法庭不接納被告於「警戒下」招認,理由為控方沒有在唯一合理情況下證明招認為自願的。

一般事項仍然維持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答辯,被告不會就一般事項作供。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12沙田

D1: 區(25)
D2: 李(26)
D3: 葉(22)
D4: 楊(24)
D5: 蔡(23)
D6: 何(25)
D7: 林(19)

控罪:
(1)D1-7:參與非法集結
(2)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7同被控於19年8月12日在香港新界沙田豐順街沙田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3)D3被控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4)D1被控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7被控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被控同日在沙田禾輋邨順和樓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楊竣然

保釋相關事宜:
取消全部宵禁令

D1-4表示不認罪
D5-7暫時未答辯,眾代表律師表示會去信律政司申請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3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答辯,屆時將會進行審前覆核及聽取D5-7之意向,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提堂

👤冼(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於西灣河太安街與愛信道交界,管有1把剪鉗及2包膠索帶。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1450 完成結案陳詞
押後至 1530 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315 約15人
1340 約20人
1400 約40人
1440 已派籌 待入庭
1450 公眾入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吳(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43至55號外,無合理辯解管有一支噴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500 擔保金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3筲箕灣 #提堂

👤鄧 (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於筲箕灣道與耀興道交界,以磚頭、垃圾、遮等物品阻路。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1000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黨鐵的鐵閘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
⁃ 禁足灣仔站20米範圍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黃,翁(12-19) #提堂 (#1105觀塘 刑事毀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2 *
D3黃
D4翁

官提醒報到未成年人身份資料限制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與律政司商討其他方法處理
控方不反對,
🚧押後案件至8月3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31灣仔 #轉介文件

👥D1: 楊(25), D2: 湯(20)

控罪:
(1) 暴動 (D1, D2)
二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3)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3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審理地點為西九龍裁判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裁判官批准D1更改報到警署地點,及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8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陳炳宙裁判官
👤黃(29) #提堂 (#20200116上水 製作爆炸品)

曾經還押約28日,於今年情人節在高院成功保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3531

案情: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
(摘自明報)

備註:警方曾要脅被告「唔認就做死你老婆同媽媽」

控方申請押後10星期以等候化驗報告結果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希望是次是最後一次押後,陳官指他無權干涉律政司及警方工作進度,請辯方自行向律政司作書面申請。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全被拒
宵禁2100-0900改為0000-0700
報到時間更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5日粉嶺法院第一庭09:30再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29銅鑼灣 #轉介文件

👥D1: 潘(24), D2: 李(21), D3: 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 襲擊警務人員 8582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8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至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作審訊程序。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18理大 #答辯

雷(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11月18日理大被圍困第二天,大批市民到油尖旺一帶嘗試 #營救理大 ,但最終過百人被捕。事隔半年,在5月15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准保釋;6月18日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元朗 #判刑
速報

關(25)
第一控罪:十個月即時監禁
第二控罪:四個月即時監禁
同期執行,合共十個月。

林(20)
第三控罪:更生中心
第四控罪:五百元罰款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背景:
2019年11月中,網民發起「神獸罷鷲」行動,在各區遍地開花。其中將軍澳尚德邨附近的示威,警方派出卧底警員身穿黑衣及戴口罩,喬裝示威者混入人群,卻遭在場人士踢爆及搜出伸縮警棍,並將它掉進坑渠內。有隨後趕到的防暴警將半身伸進坑渠內,但仍未能尋回該支伸縮棍。卧底警終在防暴警保護下離開。

----------------------------------
第一宗:

A1劉(24)
A2林(29)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A1,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3) 非法集結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4) 暴動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A2申請取得護照每一頁的彩色影印本,並於7月14日後在區域法院登記處提取,並支付相關影印費用

----------------------------------
第二宗:

盧(21)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於非法集結中配戴耳掛式口罩,以不能辨認其身份。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
第三宗:

吳(21)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
第四宗:

雷 (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
第五宗:

13歲手足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 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宣基中學附近,與其他人非法禁錮警員X。

(4) 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使警員X受傷。


反對修訂控罪
申請匿名令,禁止公眾及傳媒披露被告姓名及其他可供識別身份的資料,並禁止拍照

----------------------------------

案件押後至 9月1日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9個月
A2:陳(25)‼️已還押逾9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陳及A3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陳及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張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張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張及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張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D1及D3申請押後以與D2法律代表討論案件
D2申請押後以等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D1及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新案件

D1符28
D2廖23無律師代表,自行申請保釋
(另事在押期間9月2日先出到)
D3梁18
D4林1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公安18)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做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的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公安17A)(交替控罪1)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明知而參與違反245公安條例13條的公眾遊行,是未經批准的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公安18)
指控D1-D7在2019年12月25日在控罪一以外牛頭角偉業街德福一期及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做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的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公安17A)(交替控罪3)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在控罪二以外場合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德福花園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明知而參與違反245公安條例13條的公眾遊行,是未經批准的集結

據悉兩條控罪(各有一交替控罪)主要是時間分別,控罪1發生於7:50-8:26pm,控罪3發生於8:27-8:40pm

辯方申請押後攞文件

🚧押後案件至9月3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D2保釋申請被拒,還押,放棄8天🔴

D1,3,4,5,6,7批准保釋候訊
新增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居報稱地址
不離港
宵禁令12-6
禁足德福廣場
每星期報到三次(控方要求每週一次,官視案情嚴重,要求三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8將軍澳 #提堂

盧、林(20-23)

控罪:入屋犯法
被控於10月8日在港鐵將軍澳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物

背景:
政府在10月5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多區示威衝突。二人在10月8日凌晨被捕,10月9日首次提堂時,D2林因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控方要求D1盧禁足所有港鐵站,惟裁判官認為不合比例,二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損毁」罪,5月5日改控「入屋犯法」罪,5月1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申請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