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背景:
2019年11月中,網民發起「神獸罷鷲」行動,在各區遍地開花。其中將軍澳尚德邨附近的示威,警方派出卧底警員身穿黑衣及戴口罩,喬裝示威者混入人群,卻遭在場人士踢爆及搜出伸縮警棍,並將它掉進坑渠內。有隨後趕到的防暴警將半身伸進坑渠內,但仍未能尋回該支伸縮棍。卧底警終在防暴警保護下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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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

A1劉(24)
A2林(29)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A1,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3) 非法集結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4) 暴動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A2申請取得護照每一頁的彩色影印本,並於7月14日後在區域法院登記處提取,並支付相關影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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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

盧(21)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於非法集結中配戴耳掛式口罩,以不能辨認其身份。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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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宗:

吳(21)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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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宗:

雷 (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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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宗:

13歲手足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 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宣基中學附近,與其他人非法禁錮警員X。

(4) 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使警員X受傷。


反對修訂控罪
申請匿名令,禁止公眾及傳媒披露被告姓名及其他可供識別身份的資料,並禁止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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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 9月1日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