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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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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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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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611上環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馬(20)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3枝噴霧罐)

辯方未收到指紋報告
保釋照舊

押後至2020年1月20日1430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溫紹明裁判官
👤馬/20 提堂(#0611上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手足不認罪

案件會31MAR-01APR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

☂️辛苦大家,東區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上環
#審訊

馬(20)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告於19年6月11日信德中心地下近7-11便利店對開無合理辯解下管有3支噴罐,每支都包上火機。

被告不認罪


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將不會再傳召其他證人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陳詞(後補)


午休至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上環 #判刑🔥

👤馬(20)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明白及了解勞教報告,惟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的選項亦因被告剛滿21歲不適合。


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裁定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發時被搜出3種不同噴罐,均包上打火機。
該3噴罐被政府化驗師黃博士化驗後證實可以噴出0.5米至1.5米(按:不確定係咪仲有支再遠d) 火燄,案發時被告管有該物品自用或供人使用都是危險行為。


由於被告在4月時年滿21歲,不合適判處更生中心,而勞教中心則因被告健康狀況不適合,因此只剩監禁一個選擇。

參考多個案例後,認為被告所管的噴罐更具殺傷力,而且時花了一定時間改裝或從他人取得,是有組織的行為,裁判官最終以12個月為起點判處被告監禁,考慮初犯扣減2個月,‼️判處10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