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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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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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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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保釋申請



控罪:
1. 串謀縱火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6月24日將會新增兩條交替控罪
(1) 有意圖而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於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5個汽油彈、2支氣槍、5枝撬筆。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1月8日提堂,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後來發現管有仿製火器尚欠律政司司長同意書,控方撤回控罪後,辯方再次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6月24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許(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11月2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老連山道交界留下交通錐,即俗稱雪糕筒,對禮頓道的車輛造成不便或危害。

10:00 開庭

確認雙方承認事實

PW1 宣誓作供
控方盤問 PW1

1200 休庭15分鍾

1222
辯方盤問 PW1

1305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 1430 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旺角

鄭(3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2019年11月10日於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一帶管有一支可發出鐳射光束裝

保釋條件
現金1000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不騷擾控方證人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押後至7月29日九龍城第一庭再訊

手足已離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伍,林(26) #提堂#0913紅磡 管有通訊器具)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2019年9月13日在紅磡海韻軒酒店外各管有一部對講機。
相關新聞

申請不答辯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8月5日下午1430九龍城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22旺角 

林(20)
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押後答辯
正就保釋條件商討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D1 劉
D2 陳

案情:去年11月10日市民發起「八區開花」抗爭,兩名被告被指當日在荃灣抗拒警務人員,其中一人疑攜有鐵錘。事隔近半年,兩人被控抗拒警務人員等罪,於5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辯方表示會保留反對匿名令的權利。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17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期間兩名被告獲准以500元保釋金、不准離港,以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的條件保釋。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D1被控於去年11月10日在荃灣河背街73號外,抗拒警員a 。

(2)抗拒警務人員
D2被控於去年11月10日在荃灣河背街73號外,抗拒警員b 。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同日非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鐵錘。

-------------------
D2獲批自簽$1,000 守行為二年方式撤控

‼️‼️🎉D2撤回控罪🎉‼️‼️
-------------------
D1已可進行答辯,但由於匿名令的議題受爭議,控方和辯方需時間商討。案件押後5星期。
控方有兩名控方証人,估計1天審訊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過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續審[2/2]
👤姚(23) #0914牛頭角

1131 所有證人就特別事項已經作供完畢,雙方都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
暫時休庭至 12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16旺角 #新案件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在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恆生銀行對出企圖損壞警車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2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住所更改須於24小時前向所屬警署申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禁足令 (除了乘搭交通工具及找律師)
宵禁時間:2100-0700

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22旺角

林(20)
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被控2019年9月22日在彌敦道735號訊華大廈外,管有一部無線電傳聲器


保釋條件
保釋金1000
不可離港,交證件
居報稱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每周兩次警署報到


🚧押後至8月12日下午九龍城第一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22荃灣傷人

姚(37)

原有條件保釋

控罪:兩項傷人罪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4/8/2020 14:30 沙田裁判法院再審,控方同意。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網上言論
👤#1105網上起底

控罪:民事藐視法庭
違反(HCA 1957/2019) 

案情:被告於11月5日在Facebook上轉發有關PW 1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違反高等法院臨時禁制令 (HCA 1957/2019) ,警誡下承認為Facebook唯一使用者及作出轉發行為,在警員面前開自己的Facebook 帳號尋找相關post

法庭認為法庭的命令並非指引,公眾必須遵守,尤其是本禁制令是禁止起底及滋擾行為,在網絡上傳播訊息非常快,群眾很快便可以看到,資料一經上傳可以被有心人非法利用,後果可謂十分嚴重。

PW1及家人資料被公開後,被不法之徒盗用,用來填寫器官捐贈卡。而家人的電話號碼,最終亦因為不斷收到騷擾而更改。法官表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同時要尊重他人的權利

被告的行為對PW1有嚴重影響,PW1對自身及家人的安全感到憂慮,因此需要入住警方安排的安全屋,其家人亦有心理及情緒困擾,PW1在店內被認出後,被罵「黑警」及「黑警落地獄」,法庭認為對PW1影響十分嚴重

法庭謹記本案是民事性質,一般量刑以月計算,即時監禁必定是最後的選擇

但法庭認為必須向公眾傳達違反有關禁止起底及滋擾命令的嚴重性,以及對PW1實質影響,即時監禁在所難免,考慮到被告一時衝動犯案,被捕獲釋後即時刪post,被告擔憂自己的行為對PW1的影響,亦承諾日後會審慎地於大眾媒介發言,承諾日後不會再犯,於本案不會抗辯,並認為自己需要負上全部責任,法庭信納被告人有真誠悔意,亦承認被告人在警員面前十分合作

判刑:28日監禁,緩刑12個月

被告需要向律政司支付30,000訟費

法官最後指日後若有類似案件,法庭不會再行使酌情權,必定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鄧少雄裁判官
#判刑
#1112大圍

李(23)🛑已還押7個月

公眾席及記者席已滿。
1430開庭,休庭至1450

直播員註:
明白好多朋友仔想入內庭,希望各位唔好濫用自己張pass霸記者席,一係就唔該早啲嚟到排隊。

確保手足案受一個promising程度關注同捍衛新聞自由人人有責。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9黃大仙 #答辯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科大生周梓樂從尚德停車場高處墮下,去年 11 月 8 日不治,網民當晚發起多區悼念活動,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事隔近半年,一名女眾籌助理被指當晚在黃大仙廟附近,管有激光筆及扳手,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 6 月 17 日再訊,被告獲准保釋。//
(摘自《立場新聞》2020.4.22)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期:2天

控方證人:1位專家證人,1位警察證人

審訊日程:9月1-2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0930)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陳(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傳召控方證人,呈上1段警方片段,及2段網上的公開片段。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提供雙方同意的書面案情摘要,英文文件翻譯本,並確保涉案影片可以在庭上播放。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 擔保金$1,000
⁃ 不得離港
⁃ 在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5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程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鄧少雄裁判官
#判刑
#1112大圍

李(23)🛑已還押7個月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大圍成運路管有一個用藍色布及牛皮膠紙包住的汽油彈、1把點火器、3塊白布及3支士巴拿。

承認事實:
1. 曾有6名人士扔汽油彈
2. 有警車時逃逸,被告當場被捕
3. 管有背包及裡面的燃燒彈
4. 燃燒路障防止路人拆路障
5. 使用打火機燃點汽油彈
6. 利用布料製作燃燒彈
7. 護目鏡防止催淚煙入眼
8. 使用士巴拿拆圍欄
9. 銀包是屬於自己

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撤回(Withdraw)第二項控罪

辯方律師向被告確認並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同意。

辯方沿用6月2日求情陳詞並沒有補充,即指被告於香港土生土長,是家中獨子,志願成為一名電結他老師。又呈上10封求情信,由小學校牧、中學老師、3名區議員、2名立法會議員等所撰寫,當中提及到被告誠實有禮、生性純良無私,可見從小至今一貫良好品格。被告還押期間亦深切反省,深知官司令父母傷痛及勞累,不應一時衝動,凡事多三思及忍耐。

裁判官評背景報告算是一份正面的報告。當中闡述到被告成長、家庭、與家人相處等範疇,亦提及到被告因讀書升班關係影響致性格上的改變。

判刑:
裁判官指第一項控罪罪行嚴重,故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但由於之前一直未有正式答辯直至上一堂才答辯認罪,會當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所以會扣足三分一刑期,即8個月(32星期)。裁判官引述案情,當日一行只有6人,而被告的一支汽油彈只打算用作燃燒雜物。

裁判官經過考慮,亦顧及到被告家庭情況,酌情扣減2星期,即最後判處監禁30星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許(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老連山道交界留下交通錐,即俗稱雪糕筒,對禮頓道的車輛造成不便或危害。


表證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
詳情候補
#粉嶺裁判法院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裁決

速報

劉(23)

控罪:阻差辦公
(被指阻礙PC15871陳沛然執行職務 (推進防線))

蘇文隆以光速裁決罪名成立

判詞速報:
被告故意阻撓警方推進,希望警方給予示威者時間離開的行為是在迫使正推進的警員背棄職責,不合理。當中,被告令PW3的行動不便,阻撓其工作,令他不能堅守崗位

判刑:即時監禁一年

蘇文隆讓辯方考慮20分鐘上訴與否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謝 (20)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告在2019年11月2日前往參與沒有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時,途徑京士頓街並被警員截查;其後搜出索帶、防毒面具、6對濾罐及勞工手套。被告在警誡下沒有招認,亦拒絕回答警員的問題。


控方考慮被告年紀小和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撤回控罪。

🎉撤銷檢控🎉
⁃ 守行為12個月
⁃ 自簽$1000
⁃ 繳交堂費$500 從保釋金扣除

*證物1-5充公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裁決

許(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老連山道交界留下交通錐,即俗稱雪糕筒,對禮頓道的車輛造成不便或危害。

控方傳召一位證人作供。

控辯雙方確認承認事實
1.PW1拘捕及警戒被告的時間
2.呈堂相片及片段無爭議
3.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在午休時間考慮案情,現階段不再提供進一步證供。

裁判官判詞:
控方指控說被告的行為可能會對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危害/不便,但現時即使把控方證供推倒最高,亦證明不了被告的行為對現場造成交通阻礙。PW1表示當時有人扔雪糕筒,懷疑其是被告;其在盤問時表示不知道「被告扔的雪糕筒」被扔到何處。其後再表示CCTV裡行人路上的物體,可能是該雪糕筒。認為本案即使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亦沒有定罪的可能性。


🎉🎉🎉表證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
#粉嶺裁判法院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0727元朗 涉阻差辦公

速報

劉(23)

蘇文隆以光速裁決罪名成立,即時監禁一年

辯方申請刑期上訴,惟蘇文隆仍拒絕被告保釋外出,需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裁決

劉 (2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指阻礙PC15871陳沛然執行職務 (推進防線)

當時在馬路上有數百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警方有權瓦解羣眾,作出驅散及把正在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趕去橫街。

裁判官指,被告故意阻撓警方推進,希望警方給予示威者時間離開的行為是在迫使正推進的警員背棄職責,不合理。當中,被告令PW3的行動不便,阻撓其工作,令他不能堅守崗位。除外,被告也影響當時正在向前推進的警方陣勢,打亂警方陣容,令警方數分鐘後才能重新部署。警方向前推進的行為合情及合法,推進決定及行動比例也不過分。

被告的阻撓迫使警員將他推至路邊,令被告跌倒。法官認為,在驅散的過程中,推撞的行為是無可避免,後果自負。

‼️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2017年社工高級文憑畢業,為一名關心社會的人士。他曾參與不同的社會工作,例如在2016年關注學生自殺的情況、關注智障人士,證明被告熱心關注社會的不同福祉。

辯方交出兩件案例,分別為有關交通的阻差辦公案及在2014佔領行動的阻差辦公,希望能夠減輕刑罰。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為一名社工,一經定罪,社工註冊局能作紀律制裁。而且,被告在第一次提堂時仍穿戴着頸箍及病人服,身上仍留有瘀傷,上庭時違反了醫生的留院指示。可見,被告已經承擔行動帶來的後果,所以建議罰款作為恰當的判刑選擇。

除此之外,辯方律師指出根據片段,當時被告並沒有作出襲警的行為、沒有手持任何器具,只用了其身驅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事發時只有一人,不見同伙,也只有一名警員受到阻撓。

裁判官指當時示威者正在參與非法集結,他們情緒激動,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雜物,更用激光、強光照射警方,因此警方有必要作出拘捕。惟被告有規模地聯同兩位疑似社工的人士一同阻撓警方推進,而這行動成功妨礙警方陣營前進數分鐘,令警方的示威者拘捕行動難上加難。過程中,警方多次勸逾被告離開,但被告也沒有理會警方要求。

判刑:即時監禁1年‼️

辯方就刑期提出上訴,但由於上訴所需時間會比刑期時間長,引致不公義的情況發生,辯方因此提出保釋的申請。除此之外,辯方律師指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不應以監禁作為刑罰,即使嚴重如襲警罪,也不會有如此嚴重的刑罰。辯方沒有呈交任何報告,所以希望能夠在保釋期間索取有關被告的報告,令法官對被告的回報有更仔細的了解,希望裁判官能再考慮有關的判刑。

裁判官反對保釋申請

被告即時還押‼️手足請送車‼️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