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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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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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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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保釋覆核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27馬鞍山

D1黎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
3. 無牌管有彈藥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D1)

案情:被控人向張善恩老師透露管有黑衣人給予的TATP,後來被老師舉報,被控於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約4粒豌豆大小。可產生200mm 火焰,容易產生爆炸。

裁判官准予D1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150,000
擔保人現金: 1名副校 4名老師各 20,000 [合共100,000]
宵禁: 23至07
每星期報到3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安裝以互聯網通訊但不具錄影功能的CCTV拍攝客廳,用以連接警署作監控
不得參加任何公眾集會 (除學校舉辦)
不得進入實驗室及接觸其內的化學品
不得查詢、發佈或討論與爆炸品及其製作過程的相關資料 (除了與法律代表商討案情),亦不得嘗試製作爆炸品或其材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27馬鞍山

A1: 黎 (19)
A2: 趙 (17)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3)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均有或將會申請法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黎,趙(17-19) #提訊 (#1127馬鞍山 2項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彈藥)

控罪:
(1)D1-2管有爆炸品
(2)D2:管有爆炸品
(3)D2: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D1、D2收到更多法律文件,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及申請法援。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

保釋條件更改:
D1
。免除其中一位擔保人
(更替擔保人
。因緊急人道理由,在某段時間批准離港赴中國內地

D2
。警署報到由3次改為1次
。宵禁令由星期一至五1900-0700、星期六日1600-0700,改為星期一至日也是19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27馬鞍山

黎,趙(17-19)

控罪:
(1)D1-2管有爆炸品
(2)D2:管有爆炸品
(3)D2: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D2辯方律師日前收到128GB usb,申請押後案件以審閱內容。

案件押後12月3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D2更改宵禁時間獲批,D1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下一次聆訊需確認答辯意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A1法援申請中,但意向不認罪
沒招認證供

A2未準備好答辯,因特首施政報告問題,已去信律政司,如決定不認罪就會跟隨A1,如有其他決定就另外排期處理。
A2有警察記事冊,兩段總長68分鐘會面紀錄,一段13分鐘CCTV。

控方有4名市民證人,10名警員證人,3名專家證人(關於爆炸品,A1會爭議這部份)

預審期:6天中文審訊

保釋事宜:
。A2宵禁由星期一至日1900-0700改為2200-0600

A1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正式中文審訊,於2021年4月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開審7天前提交承認事實及相關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A2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如不認罪會參與A1的審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A2: 趙(17) #1127馬鞍山
🛑曾經還押逾2星期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趙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趙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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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事宜: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被告選擇不認罪🙅‍♂️

押後至2021年4月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2021年5月31日 09:30起進行6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7天提交審前覆核問卷。被告除上述更改外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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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文慧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1 張善恩 老師
PW1於明愛馬鞍山中學擔任了8年教師,以前教科學,現在主教化學。他亦是D2 的中一科學老師。

PW1 於案發當天,負責把D1及D2 的兩包TATP粉末收起並放於教員室內。並且有把事件報告給校長及訓導主任得知。

🔵控方主問
11:35 PW1與社工一同去課室搵D1, D1拿出用錫紙包嘅Chemical 。PW1稱朝早冇見過包嘢,於是問D1 係咩嚟,D1話係TATP. PW1當時唔知咩係TATP,但係安全起見就收走嗰包chemical. 之後PW1將呢包嘢帶去110室教員室。學校P1(21) CCTV可以拍攝到當時情況。
13:50 向校長交代此事,於是校長與PW1 打開嚟睇,看見一堆白色粉沫。看完之後就將佢還原。
13:55, PW1到禮堂安排學生排隊,看見D2手持類似錫紙包裝的物品,疑似D1的物品。PW1去搵校長,再同訓導主任連同D2 進入校務處。之後將該包物品直接放入教員室的盒子。
PW1 認為D1 包嘢外型較小,D2 包嘢的包裝外型較大。

根據學校操場的CCTVP1(8),P1(9) ,
13:51看見D1 與D2 在操場對話。
13:56時可見D1走出操場,D2亦在場。從CCTV 看見D2手上持有一些東西反光的。影片可見D1手上有包嘢,D1將佢打開與D2一齊望包嘢。之後D2將包嘢收起,嘗試俾返D1,但不成功。
14:04之後D1同D2分開離開,PW1 稱其他同學亦準備到禮堂排隊。CCTV再看見D2 追著D1,試圖將包嘢俾返D1,但不成功,所以包嘢嗰刻喺D2 手中。

🟡辯方盤問
PW1 認為2包錫紙兜重量好輕,PW1亦沒有改變其物品的大細,只係就咁拎住。把它放入箱亦冇縮細該體型。PW1 有小心處理2包錫紙兜,但冇用幾秒慢慢去放慢慢去處理。

PW1 指出D2 以學業為重,性格容易偏激,操行亦沒有大問題,是願意服從的學生。D2 亦沒有在學校犯下大的錯誤。PW1 知道D2 於中四冇讀科學,淨係讀VA 同中史。PW2 認為D2 的科學知識有中三的水平,當中亦有化學的成分。D2 亦會參與不同的科學實驗 例如CARBON REDUCTION, 但是D2 不會在學生學習如何製造爆炸品,所以應該沒有該方面的知識。

PW1 在禮堂發現D2時,D2 沒有閃縮,直接把該包錫紙兜攤開。D2有可能唔知道該包是甚麼。PW1認為假如D2知道該包錫紙兜是犯法嘢,他理應會閃縮。PW1 於口供中並沒有稱D2 有笑笑口話係茶葉,稱因為當時有啲驚及擔心。但他表示D2於禮堂內有從容嘅笑法並不是緊張,令PW1更可確認D2 不知道該包是甚麼。PW1係覺得D2手持嗰包好似D1嗰包TATP, 所以佢覺得D2 包嘢有可能都係TATP,但 PW1 喺搜查D1當刻唔知咩係TATP,之後先上網search。喺搜查D2嘅時間就知道咩係TATP。
喺禮堂嘅時候,PW1先通知訓導主任 梁拍安(音),叫佢企HALL 門口,之後再去校務處搵校長,梁sir 再帶D2 到校長室. PW1喺校務處入面收走D2 的錫紙兜。當PW1見到D2的包裝,雖然已經知悉甚麼是TATP, 但PW1唔希望咁多經手,所以冇即時收走。PW1只係叫訓導主任喺其他同學離開嘅時候喺門口帶走D2,冇諗過叫佢即刻帶走D2。PW1在現場向D2 稱「唔好扮嘢 未必係茶葉嚟」,但此內容沒有錄在口供內。呢句PW1係用搞笑嘅語氣向D2 說出的。12月28日,警員向PW1 指出他的口供與其他在校同事有些少不同,因此需要補錄口供。
D2 與PW1 在禮堂交流時,雙方皆不肯定錫紙兜內是甚麼。

1252 午休,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2)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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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A2均不承認所有控罪

盤問證人
PW1 張善恩 校內化學老師
PW1證供提到案法當天早上A1向其表示帶了chemicals回學校,並表示「係好玩嘅嘢」。PW1其後擔心有危險於是在校內社工陪同下一同前往課室尋找A1。A1向其展示經鍚紙包裝的粉末並表示為TATP。PW1其後收起該錫紙包裝並儲存在自己辦公室內圓桶形紙盒內並在下午向校長交代事件。

在午會期間,PW1表示校長要求其通知訓導主任帶同A1前往校長室。在散會期間,PW1發現A2亦持有類似鍚紙包裝物品,其詢問該物件時A2一度稱鍚紙包裝內為茶葉。PW1對此說法抱懷疑態度並取走鍚紙包裝裝。在得知包裝內同為爆炸品後PW1向校長展示鍚紙包裝並在校長指示下與第一件物件一同存放。

PW1其後在觀看證物(校內CCTV)及在辯方律師盤問情況下同意A2沒有固意隱藏鍚紙包裝物件並多次希望將鍚紙包裝交還予A1可能對錫紙包裝內爆炸品不知情。

PW2 梁伯安 校內訓導主任
PW2在案發當日午會中得到校長指示在集會後帶同A1前往校長室,及後於散會時看到A2右手持有一包5cm x 10cm 錫紙包裝物件便上次詢問:「嗰包乜嘢嚟」。當時A2稱:「玩嘅,加水會變凍,好過癮。」

在警言向A1錄取口供時,A1表示錫紙包內爆炸品在旺角警署外由一名身穿黑衣男子提供,並向A1說明使用方法及如何收藏。A1表示曾試過用火燒TATP並發出「噗」一聲。

PW3 蔡子良 校長
PW3當日在下午一時左右回到學校並在學校社工通知下得知有學生攜帶TATP回校,並由PW1向其展示,其及後要求同事帶A1前往校長室。在與A1,2會面其間,PW3以嚴肅態度向A1,2詢問事件詳情,並形容A1,2支吾以對,詢問其間A1因校長語氣一度情緒激動。及後PW3在與校董會溝通後因認為事態嚴重決定聯絡學校警民關係組報警。

PW4 張海強 校內數學老師同時為訓導組成員
PW4 當日在校長指示下看管並陪同A2向便衣警員錄口供。PW4證供中提到A2錄口供時並不想要鍚紙包裝,但A1仍堅持給予A2。PW4在辯方盤問下亦認同A2當日沒有説謊跡象。

5名老師證人作完供,明天傳召證物警員…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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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軍械法證專家黃金鋒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100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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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就反對TG對話紀錄作陳詞

辯主要理據為,若在盤問時,把與理大相關的事情,納入盤問範圍,將對被告的損害大於證據價值。

經討論後,辯方不反對與炸彈/炸藥相關訊息呈堂;控方將把與兩段與理大相關字句留白。

辯方仍希望法庭為昨天播放TG錄音訊息能否呈堂作裁決。

本休庭至1430,正現突然又開庭

現再播放TG錄音。

郭法官認為對話內容只是一個人約一個人在哪裡等,與控方及辯方相信均無損害。控方表明不會就錄音首部分「好難打」一段作任何盤問。控方會把聲音檔案後面部分刪除。

早休25分鐘,以讓控方修改同意事實

1146 開庭

控方提交承認案情3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2位被告面對的各項控罪表證成立。

休庭至15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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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時,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的案件表證成立。
A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A2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已完成主問A1,控方將於明日盤問A1。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