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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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15天后

D1:李 (23)
D2:許 (22)
D3:陳 (22)

控罪:
(1) D1-2: 刑事損壞
(2) D1-2: 損壞鐵路處所、列車、機械裝置和裝備控 (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3) D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4) D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5) D1: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
(6) D2: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
(7) D3: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

案情:
(1) D1-2被控於19年9月15日在港鐵天后站內損壞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2) D1-2控罪一的交替控罪指二人在同日同站內不當地觸摸、使用、搞弄、損壞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於鐵路處所任何部份使用的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3)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被指控制3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4)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被指控制2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5)-(7) D1-3被控於同日同地違反《港鐵附例》,指他們在天后站分別打爛售票機、在增值機入錢位置擠膠水及在附近走動,其後經已損壞的閘機入閘,未有付費,乘車到九龍塘後被截獲。

(詳見蘋果日報2020.03.07)

案件押後至7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天后 #提堂

D1: 李(23)
D2: 許(22)
D3: 陳(22)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D2)
-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天后站內損壞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2) 損壞鐵路處所、列車、機械裝置和裝備控(交替控罪) (D1,D2)
- 被控在同日同站內不當地觸摸、使用、搞弄、損壞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於鐵路處所任何部份使用的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3-5)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罪名 (D1-D3)
- 三人被控於同日同地,違反《港鐵附例》,指他們在天后站分別打爛售票機、在增值機入錢位置擠膠水及在附近走動,其後經已損壞的閘機入閘,未有付費,乘車到九龍塘後被截獲

(6)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3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7)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2)
-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1) : D1 D2認罪
控罪(2) : 控方撤銷起訴
控罪(3) (4) (5) : 3名被告認罪
控罪(6) (7) : D1及D2同意案情,控方撤回控罪

‼️D1 D2: 先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及勞教報告,還押至7月20判刑‼️
另需各自賠償港鐵維修費用2萬多元。

D3: 罰款500元,另需支付1000元堂費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天后 #判刑

D1李(23)
D2許(22)
🌟同案的D3已於7月6日被判處罰款500元

控罪: 1.刑事毀壞(D1-D2)
3.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付車費(D1)
4.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付車費(D2)

案情:
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天后站內損壞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控罪一)

於2019年9月15日不符合有關條件及沒有合理辯解下進入已付費車費區域。(控罪三及四)

判詞:
法庭認為刑事毁壞不是小事,特別二人一同犯事。但考慮到被告在庭上第一時間認罪,又沒有刑事案底,加上年紀輕,並已還押了14天。又已作出相關賠償(超過$40000),可見被告有真誠的悔意。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正面評價,加上有家人的支持。因此,法庭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刑罰,終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案的D3以賠償$500了結控罪:欠繳資,因此同樣罰款$500,在保釋金扣除。

判刑:
控罪一:各被告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擔保金中扣除
控罪四:罰款500元,從擔保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