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8K subscribers
7 photos
5.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四樓三庭 #0805荃灣

D1:劉
D2:陳
D3:黃
D4:冼
D5:羅

開庭
#西九四樓三庭 #0805荃灣

新增控罪前後共十項
#西九四樓三庭 #0805荃灣

D3-5
修定控罪: 刑毀(損毀交通燈)

D1
修定控罪: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D2
修定控罪: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D1
新增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新增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5
新增控罪:刑毀
新增控罪:刑毀
(唔同交通燈)

D3
新增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新增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西九四樓三庭 #0805荃灣

控方共22名證人

其中一名辯護律師要求押後至1月16日

若選擇不認罪,官希望做埋PTR,辯方同意。

其中一名辯護律師認為控方資料太遲比,希望押後8星期

暫時休庭

^三庭沒有新案件,故新案件應為一庭
#西九四樓三庭 #0805荃灣

押後至2月3日早上9時半,四樓三庭答辯

1月31日或前需向法庭存檔審前覆核問卷

D4申請一次性短暫離港,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是日提訊,控方呈交修訂及新增控罪。

所有辯方律師皆反對修訂,指 啱啱嚟到 才收到有修訂的消息。

控方指辯方失實,指1/3 已經書面通知事務律師,指辯方指控「令人感到遺憾及失實(hea tone)」

控方指涉及公眾利益,指希望法庭押後案件至一審訊法庭作預審,亦指辯方所有律師有書面回覆答辯傾向不認罪,亦指有控方證人(刑事情報科警員)匿名申請。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日是否保留修改要求,經一番商討後控方指不作選擇(?直播員聽到好迷)

D2 律師指D2對其中一控罪的取態並不是不認罪

D1律師指今日進庭 收到27/3 發出一有關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證明書,質疑控方說法。控方指公眾利益豁免為匿名令的原因,將同時申請兩者。

裁判官命令控方將現時控辯方現有問題以書面形式呈交法庭。辯方則要求裁判官命令雙方將書面陳詞於審訊前一星期交付對方。

暫時押後短時間以待雙方處理爭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雙方呈交爭議點:
1. 控方是否會選擇使用修訂控罪控告
2. 匿名令
3. 是否基於public interest immunity頒佈不公開證據
4. 控方證人會否使用特殊通道出入法庭
控方將於10/7 呈交有關爭議的書面陳詞,24/7 辯方將書面回覆,31/7 控方將再回覆
雙方將於預審前一星期呈交問卷

案件押後至4/8 0930 西九龍法院第14庭 作審前覆核,所有被告擔保依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羅(20)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毁壞:涉把環保袋擲向警車)**未知是知手足,自行判斷

0946開庭,叫出被告姓名無人回應。
控方指法庭曾於23/4 通知 8/5 上庭, 8/5 再去信通知被告是日上庭,裁判官確認法庭有去信被告兩次。

控方申請拘捕令,裁判官批准。
註:我真係唔識分
再註:裁判官於處理案件後曾指「若果唔係記者,唔好用電話,唔好做紀錄」
直播員表示老爺你可以出張書面通告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0948 開庭,是次審前覆核安排了2天聆訊日期。

控方申請新增及修訂控罪,上次未獲法庭批准。

新增控罪(12)及修訂控罪(3)及(4)有爭議。

控罪(12)為新增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各辯方大律師均反對此項新增控罪。修訂控罪(3)及(4),控方申請以AO1及AO2取代警員的姓名及編號。

控方預計審期為10日,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能提供綜合日誌 (Consolidated available dates of trial) 供法庭參考,但強調法庭並非須被大律師的日誌「牽著鼻子走」。

控方不爭議辯方可要求控方選擇控罪,但認為並非現階段處理。控方有考慮過以交替控罪形式處理,但認為檢視過案情後,認為有足夠基礎新增控罪。控方指稱各被告在另一地點匿藏了油漆及對講機。D5身上未搜出對講機,但有1條天線可與該地點的對講機接合。控方認為5人根本是一個「團伙」。

控方呈上〈政務司司長證明書〉,認為只要證明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庭應自動批准匿名令。證明書亦申請不在公開法庭披露警員行動日誌等資料,包括文件性質及非文件性質。控方申請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及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向法庭呈交近月警務人員被起底數字,指起底情況在本年8月大幅回升。控方指禁制令屬預防措施,如有人違反禁制令,即使作事後補救措施亦不足夠。本案警務人員身份特殊,與一般警務人員不同。如相關警員身份被披露,會違反公眾利益。控方指本案為示威案件,受公眾關注,擔心警員在庭上作供讀出姓名後,他們的個人資料片刻便會被公眾披露。

法庭質疑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有關警員的個人安全受威脅。控方指現時的確未有實質證據,但舉例指過往有為飛虎隊員提出有關申請而獲批,認為並非須有實質證據證明有威脅才可申請。

控方亦申請禁止披露有關警員的樣貌,即警員作供時使用屏風及特別通道。控方指有關警員在執行職務時需混入人群當中,如披露了他們的容貌會令行動失效。法庭質疑控方申請屏風遮蔽被告並無必要,因被告已見過警員的容貌。控方指各被告從未見過證人1及證人8,即SO1及SO2。控方舉出澳洲涉及恐怖活動及組織的案例,指被告會特別留意證人的樣貌。

薛法官在陳耀成一案裁定是次證明書申請的文件並不相關。而控方指證明書中的文件2及文件4未被遮蔽的部份是與本案相關,但會引伸至披露文件1及文件3的問題。控方指文件2及文件4只有極少部份被遮蔽,符合平衡測試。資料7是最具爭議的部份,但因涉及警方執法的資料。資料5涉及警員的容貌,可供辯方律師觀看,但希望不向被告披露。

控方希望藉申請豁免披露資料6,以保護其他參與本案的警務人員。控方指不希望公眾知道有多少名警務人員有能力執行相關職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續)

辯方陳詞:

D1 依賴郭大律陳詞
D2陳詞:
1. 就議題一選擇控罪:既然控方接受控罪(12)串謀的事實基礎與控罪(1)相同,便出現同一行為告兩條控罪的說法。D2不反對新增,但應該將控罪(1)和控罪(12)作交替控罪處理。

2. 就議題三:在此階段不要求控方就1,3,6,7 四個類別作披露,只要求披露2,4,5

3. 就cat 5 警員資料:加埋屏風,如連辯方律師都無此資料,當事人不能見到證人容貌,辯方無從知道該名警員是否被告當日接觸的警員,會實質上影響盤問,令被告不能得到公平審訊。涉案警員不是臥底,不是參與高危行業,極其量是參與監察。控方抽起SO1&2,無法查究警員當日是否真實處於現場。
- 控方基礎在於政務司司長證書,是一個很大方向的陳述。單單基於大方向猜想,而影響公平審訊,是很危險的。此證書不應該是一個一般性的應用。
- 就算沒有特別通道和匿名令,警方也有很多非直接方式隱藏警員身份。
- 就陳輝成一案,辯方知悉警員身份,並非於此案一樣,連辯方也不知悉警員身份。

4. 就cat 2,4:與觀察警員身份有關,需披露原因以上述原因一樣

5. 就著政務司司長證書,不應視作結論性證供。牽涉警員處於刑事情報科,不是臥底,一有披露就無從工作,法庭內已有足夠措施保護一般警員身份。


D3陳詞:
1. 選擇控罪:務實指引內,控方須選擇實質控罪和串謀控罪,否則會令法庭有自相矛盾的指示。

2. 披露問題:需要行動記錄

3. 就陳耀成案例,薛官考慮現在式,考慮相關警員仍是監察警員,才須用屏風和特別通道。相關警員一定要落手落腳監察,才能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

4. 沒有基礎直接指涉及本案的警員受威嚇。正確法律觀點為,匿名考慮是,須有證據證明生命受威嚇,才能削弱公開審訊的原則。

5. 辯方立場,D3於現場被警員毆打,須安排進行非正式列隊認人。屏風匿名會令D3難以認出向他施襲。

D4 陳詞:
1. 就選擇控罪方向,認為應以交替控罪處理。

2. 就披露議題類別1-4,D4不爭議、可以不要求披露,但仍要求法庭以公開原則作依歸。

3. 就披露議題類別5 警方資料,控方沒有提供實質證據證明披露會如何影響警方部署。控方提出起底趨勢上升,與本案無關。披露身份不會對警員安全造成任何風險,或阻礙警員未來執行工作

4. 就披露議題類別6-7,資料與本案有直接關係,更可能對辯方有利,採納D3陳詞。控方申請缺乏具體性。

5. 法庭不應因為極低的風險,而批出匿名令。控方未能提出證據,於本案中有任何實質的風險,令警員蒙受人身安全風險,或影響警方未來部署。控方未有證明於執勤時受傷時的警員,是因為起底,所以受傷

6. 法庭早前已批出禁制令保障警員身份,法庭無需額外批出匿名令。

7. 就議題四,D4不反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只反對警員使屏風作供而且遮擋容貌。警員於行動時應該清楚會於庭上作供,警方於部署時應已作考慮,避免使用敏感警員作拘捕行動。

D5陳詞:
1. 就法律議題,採納D1, D3 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