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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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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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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7黃埔



控罪1:企圖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原有現金保釋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7黃埔

D1 林
D2 袁
D3 傅
D4 * (未成年不披露姓名)

控罪1:非法集結
控罪2:蒙面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
及其他3項
(法庭上並無闡述)

保釋獲批

所有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原有保釋金擔保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唯由於第4被告未滿16歲,故無需到警署報到,但需守宵禁令:2100-0600,需要出席所有網上授課,準時完成功課,復課後要準時返學,屆時校方需提供證明

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答辯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眾被告均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答辯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因反蒙面法有爭議,休庭十五分鐘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答辯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控罪(2)-(5):
控方認為蒙面法於2019年10月仍然生效因此會跟隨程序不修改控罪

D1-D3律師支持押後
D4反對押後 可以即日答辯

D2律師希望可以等待其他蒙面法上訴完成後再作決定,法官不解為何要等待其他裁判審訊。D2律師認為蒙面法的定義(控告元素)上有分歧,因此希望押後。D3律師同意,D1律師表示中立不反對但希望D1-D3可以一起審判。

法官給予5至10分鐘讓控辯雙方了解其他蒙面法上訴案件的資料,開庭後給予即時回覆。

經過休庭後,裁判官對有關蒙面法案件的資料有所了解,裁判官認為等待其他裁判審訊後答辯太遲,應該直接排期答辯。但最終也答應在其他裁判審訊結束七日內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答辯,被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傅,林,袁,* #提堂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辯方指控方必要證明被告身處在現場

辯方提出關於非法集結的要點⬇️
。 控方需證明三人或以上的集結在一起,作出挑釁性、侮辱性或擾亂性行為
。控方需證明被告有共同目的,有意圖去令其他人害怕,繼而令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控方同意控方自己需證明以上辯方提及要點。嚴官質疑對辯方有何不利。

辯方指被告人有主觀意念和認知才會定罪,雖然當時警方已舉旗,但不知被告人在場的行為。

嚴官指無法理解辯方處理蒙面法及非法集結的手法有何分別。

辯方指在場人士未必所有都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因有可能有人純粹無法回家/提供醫療等。嚴官指這些爭議可在審訊時處理。

辯方指既然終審法院裁定蒙面法違憲,就無需浪費時間處理控罪2-5。

嚴官指審訊時要處理被告戴面罩的原因。

辯方指控方需舉證證明D2有舉中指及講粗口,否則非法集結罪無法定罪。但如果控方能證明被告身處非法集結,而是否因為身處非法集結而使用蒙面物,結果會是非法集結罪無罪而蒙面法有罪。嚴官指不理解。

辯方指控方需證明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才能定罪,但現在未清楚犯罪意念是甚麼,控方同意要證明以上提及的元素。辯方意思是有機會「一個被告中,一個被告甩」。

嚴官指控辯雙方沒必要在這個階段爭議蒙面法是否違憲。

辯方指再押後這麼長時間會對D4的年齡問題不公

嚴官指控方基於現有案例基礎上,控方同意身處非法集結行為,但需證明非法集結意圖。

嚴官指留意到D4年紀小,快滿16歲,再押後案件會對D4不公平。

D1律師表示中立不反對押後,但希望D1-D3可以一起審判,D4律師表示反對,希望可分案處理。

D2-3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終審庭就蒙面法一事裁決。嚴官指不知何時才能進行審訊,又指對D4年紀問題不公平,因此拒絕。

控方需6天處理控方案情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需1天半

D3申請轉換大律師,20200820能回答

D4有2位辯方證人,需時1天半至2日

預審期共:13日

🌟案件將於2020年8月20日1430九龍城一庭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並會在2020年10月13日至10月30日0930進行審訊,未知咩庭,無講全日定半日審訊🌟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前覆核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3)-(6)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口罩)

不爭議事項:證物檢取、被告在現場出現、閉路電視片段真確性、證物鍵和其他錄影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共11名證人,PW1-4、6-7證供有爭議,所以最少需傳召此6名證人。另外有3段閉路電視片段,各長兩小時。控方案情需6天處理,但視乎需要播多少片段內容,可能需更多時間。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1天半
D3有1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1天半
D4有2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2天

預審期經多方商討後提前至2020年10月9日至10月30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其中16日全日和24日下午會跳過🌟(但如進度不理想,16日亦會審訊) 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同意案情需在審訊前十天交予法庭,亦需解決D2律師提出有關指控D2犯罪意圖的疑慮。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辯雙方在庭上播放一些現場片段,嚴官指出片段內人物眾多,證人可能難以辨認出自己和其他人,著控辯雙方商討並確認同意片段中的人物,以截圖顯示。

提早早休,休庭至11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1鄭健威(音)警署警長作供完畢。主要就當日於紅磡道推進的情況及截停D1作供。

PW2張警長將於稍後時間重召。

PW3女警26210林巧慧(音)作供中。
✳️主問
當時負責處理D1證物。警方進行推進及驅趕不久後,我接到通知需要女警幫忙,因為在德安街馬莎門口位置截停了一名女子 (D1)。我到達時她已坐在地上,雙手銬上膠手銬。張警長(PW2)對我交代案情,說他見到D1在德安街非法集結,指示我對D1搜身。鄭警長(PW1)將D1戴住的灰黑口罩交給我保管。在她的黑色背囊內的白色膠袋搜出鎚仔,D1沒有回應。將D1帶上警車,2208張警長在車上向被告宣佈拘捕,我對D1作出警誡。回到紅磡警署等見值日官,期間有問D1有冇任何需要... 之後再作一次詳細搜身,搜出黑色手套、手袖等等。

🌟D1律師盤問
你的口供紙沒有提及你有問過「個鎚用嚟做乜」,亦沒有提及有對她進行警誡,向你指出根本沒有發生過 (PW3:不同意) 你將她按在地上 (PW3:不同意) D1在警署搜身後曾要求去醫院,你對她說要等好耐㗎喎,之後不了了之 (PW3:不同意,有向報案室交帶) 向你指出,在警車上對D1搜查時,PW1根本未畀口罩你。你對D1搜查後,PW1才將口罩交給你。你沒有問及口罩的用途,又要求D1烏低身。(PW3:不同意)

🌟D2律師盤問
當日負責驅散行動的快速應變部隊內有多少女警 (PW3:四個左右) [播放控方片段P12,顯示驅散的過程] 你認識制服D1的人?(PW3:不認識)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3女警26210林巧慧(音)作供完畢。

PW4女警25223譚雅玲(音)作供。

❇️主問
當時穿著防暴裝束,職責是傳令員,負責將指揮和較高層的指示傳達給前線。2143於黃埔站A出口外觀察,有大量人在十字路口附近行人路聚集,有人叫囂及辱罵警察,有人用投擲石頭,約20米外的人群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防線。當時主要留意強光及石頭來源,看到20米外有兩名女子站在馬莎位置向警員舉中指,留意到他們叫囂的聲音。因為他們身型細小行為卻十分激烈所以吸引到我的注意力。

她們分別穿著灰色短袖T恤黑褲黑鞋黑背囊,黑衫黑褲藍色腰包。兩人都沒有眼鏡但戴了口罩。2150推進時大部分人轉身跑,兩名女子轉身跑,我追了約一百米,在聚寶坊前一些的位置截停她們,期間一直望住他們的頭部沒有離開視線。我把她們帶回安全位置並叫人來支援。2157有另一女警到場對她們快速搜身,在其中一人的右前褲袋找到灰黑色口罩,向PW2張警長匯報。
[辯方D2律師補充,反對給PW4看涉及兩人的相作辨認,因為對PW4最初看到的兩人的身份有爭議,即不是D2 D3]

和PC14944將兩名女子帶上警車,灰黑口罩交給車上的PC16770,之後就繼續做傳令員 (沒有跟上警車)

播放控方片段P12 [D2 D3的搜查過程,見到PW4查看D2背囊,D2沒有戴口罩] 補充,在距離十至十五米追逐時兩人仍有戴口罩,之後兩人再轉身望向後面就有一人沒有戴口罩,但衣著沒有改變。

裁判官指示PW4將第一眼看見兩名被告時自己的位置和追截路線畫在地圖。[證物P15(3)]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1. PW4對於D2 D3的觀察詳情
PW4:2145第一次觀察到D2D3,望了約一分鐘,之後有望向其他方向,間歇性地望,五分鐘內有三至四次離開視線,D2D3不是站在第一行,有行人左右行過。見到兩人向警察舉中指,使用右手舉至膊頭高度,胸前位置。200至300名示威者叫了30秒至一分鐘「黑警死全家」,後期聲音消散,只聽見D2 D3的女星繼續嗌。
2. 掃蕩前的行動
PW4:有六名較高級的警員圍埋一齊傾,我在原地聽他們說話,亦繼續留意前方。2148當天指揮官警司鍾雅倫決定掃蕩。
3. 實際截停的位置
PW4:colourmix櫥窗外

辯方質疑:
辯:當時的距離和被告的站位,無法肯定D2 D3有舉中指,紅磡道當時已通車,如有車輛經過亦會遮擋到前面人群,亦可能是站在他們前面的人舉手。
PW4:有車經過可透過車窗望到對面,連續觀察不可能認錯人。
辯:如果被告帶住口罩,你點知佢哋有份叫?
PW4:佢哋身體有郁動配合,口罩有郁。
辯:如果係其他人叫,被告有動作,你都會以為係佢叫。
PW4:唔排除呢個可能

辯:你應該知道辨認證供非常重要,你在口供內只提及兩人衣著,冇講外表、紮馬尾、冇戴眼鏡、高矮肥瘦、年齡,當時是有其他人是一樣衣著[播放控方片段P11]
D2上衣寫住osaka,亦有佔了衣服三分一至四分一位置的nike logo,如此明顯,但你都冇在口供寫上。咁大隻字都睇唔到,中指你就睇到?亦可能你見到的人根本不是D2。
PW4:當時只注意手部,冇留意。

辯:P15(3) 顯示你一直在行人路追截。追截時你不在最前面,有高於D2 D3的市民和警員在你前面,你如何可以一直觀察著他們頭部?但你又見不到D2除口罩?
PW4:她們不是在我正前方就看到。不確定她如何除口罩。
辯:[播放P11片段]見到PW1追截到D1後,之後的防暴警員都停在D1附近,沒有你所說追住D2 D3的情況
PW4:這個時點我已經跑過左
辯:[播放鏡頭ER4片段]鏡頭影住德安街行人路,剛過馬莎樓梯口的位置,如果你有跑過一定影到。[鏡頭最初冇人,之後有大批市民跑過,第一次影到有防暴警察已是截停D1的情況,全程都影不到PW4] 鏡頭影哂成條德安街行人路,你根本冇跑過該位置,根本不是你截停D2 D3。
PW4:不同意

辯:根據你的記事冊,0415補錄事件詳情,0515補錄完畢。0510-0610做書面口供,但你記事冊又寫你0530 off duty,又冇寫幾時開始做書面口供。記事冊page 104有三行刪去。
其實你記事冊內的時間根本是偽造,你的記事冊內容是抄書面口供,刪去三行是因為你抄錯。
PW4:不同意,只是手文之誤。

辯:向你指出,你當時要協助指揮官,根本沒有時間觀察市民行為。你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聚寶坊,當時已有三名警員在場,你不知道D2在什麼時候出現,你將他人的行為加諸在D2身上,你記事冊的內容是抄書面口供的。
PW4:不同意。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兩名女子有乜嘢咁值得你留意?當時冇其他人舉中指?
PW4:因為她們給我的印象反差很大,冇留意其他人有冇舉中指。
辯:20米外都見到D3有腰包?
官:其實20米唔係好遠,由我呢個位望去公眾席都有20米
辯:向你指出,所謂追捕過程根本冇發生過,舉中指和叫囂的不是D3,當時你根本見不到D3的特徵,你在拘捕後才確立外表,D3有解釋她只是要回家。
PW4:不同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4,主要質疑PW4對D2和D3的觀察,D2的衣著明顯特徵在記事冊和書面口供均沒提及,但卻能在20米外觀察到她們和其他人叫囂、口罩移動和微細的肢體動作,指PW4根本在庭上「作口供」或是她認錯人。

下午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615 D2辯方律師盤問PW4完結。
由D3辯方律師盤問PW4。

明天0930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