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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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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保釋覆核

林(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於4月13日晚於葵涌警署附近管有兩枝汽油彈,錄影會面下承認干犯罪行,經政府化驗後,顯示玻璃樽內載有易燃液體

背景:2020年4月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批出保釋。
另,於2020年4月20日一葵涌警署警長被指妨礙司法公正,並與本案有關。據《明報》指「有人聲稱收了一名警務人員的錢,以安排上述案件。由於指控嚴重,警方高層決定調查。據悉,該警長透過一名中間人找到大專生,警方找到相關聯絡紀錄」

控方不反對保釋申請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更改住址要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押後至6月11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顧(23)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被指於旺角奶路臣街11號地下外,管有一枝伸縮棍//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6)

押後至2020年5月21日待控方問律政司有關控罪合適性的意見。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陳(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她被指於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折疊刀//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6)

案情補充:
被告稱由於安全理由,以防夜歸有危險,故管有折疊刀,用以保護自身安全。

經控辯雙方協調,控方撤回控罪,被告同意案情,以簽保守行為24個月處理,自簽$1,000,守行為期間不可以犯任何暴力或關於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Telegram文字獄 #網上言論
👤蔡(20) #新案件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1) 在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有意圖傷害香港警務人員

2)在被告家中檢取手提電話中150張兒童色情物品(相片)及7段相關影片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並與早前爆炸品案的電子部件進行分析、校對、檢驗,及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於4月2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處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29九龍灣

韋(4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其11月29日於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偵緝警署警長49734。

背景:
警方就又一城襲警案於11月29日搜查九龍灣一工廈單位期間,單位使用人胞姐即被告涉阻攔警員。首項控罪指韋推倒該名警員及踢其大腿;而第二項控罪則指韋在二人雙雙倒地後,再咬該名警員的右手手臂,使其出血及留有齒痕。被告12月初獲准以5000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沒有警誡供詞
將有5名警方證人,辯方或有1名證人
轉觀塘1庭排期審訊


———
押後至5月25-2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6沙田


D1梁(24)
D2麥(20)

控罪:
D1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沙田公園近瀝源橋襲擊警員A(控罪1)及管有噴漆(控罪2);D2則於沙田婚姻註冊外管有一鐳射光束裝置(控罪3)、一打火機;一把手;噴漆及一把𠝹刀(控罪4)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D1:現金 5000
D2:現金 5000

2)宵禁
D1: 22:00-06:00
D2: 00:00-06:00

3)不得離境
4) 2020年4月24日15:30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居住在報稱住址
6)每周警署報到2次
7)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並基於案發地點不一,考慮分案處理。

案件押後至6月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14:30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8牛頭角

孫(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28日凌晨,警員在牛頭角一帶截獲被告。並從其身上搜出一支黑色伸縮警棍,他於警誡下稱警棍是用作傍身之用。控方12月30日修改控罪,將伸縮警棍改為木棍。

被告口供指經兩位朋友介紹工作,案發當晚連同該兩位朋友到牛頭角一工廈收數,朋友認為收數過程可能有困難,所以俾一支木棍作傍身之用。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5月6日11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須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及更新中心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15旺角
👤林(33)

修訂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 被告不認罪,控方會傳召2名證人作供

於2019年12月15日在雅蘭中心一期外襲擊警長A(控罪1),以及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2)

案中案,被告在拘捕後在警車上被打,辯方正式要求安排非正式認人手續,從當日小隊5警中認人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至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訊,到時一併處理案中警員匿名令及禁止報導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觀塘 #合併案件

D1:吳(24)
D2:謝 (23)
D3:周 (26)


控罪:
(1)暴動
(2)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使用
(4)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D1-3被控於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與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D1另被控控罪2和3,管有士巴拿、鉗、行山杖,以及兩部對講機。
D3另被控控罪4。

保釋相關事宜:
D1批准更改宵禁時間至0200-0800,其餘維持不變。
D2-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5月12日1430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九龍灣

鄺(39)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牛頭角觀塘道近往港鐵九龍灣站之行人天橋的行人路上,襲擊警員16007謝進鴻。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6月22上午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嚴(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新增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B出口襲擊警長58291徐兆雄,後被加控同日同地襲擊另一名警員19058麥永祥。

被告對兩項控罪均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7月20-21日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
相關資訊:
被捕後因手骨骨折,須接受手術及留醫,一度缺席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3旺角
D1: 周(18), D2: 陳(19), D3: 張(17)

控罪:
(1) 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 管有爆炸品(撤回控罪)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3至14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罪1)。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防毒面具及眼罩(控罪2 - 4)
==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以待轉介文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29九龍灣

韋(4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其11月29日於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偵緝警署警長49734。

背景:
警方就又一城襲警案於11月29日搜查九龍灣一工廈單位期間,單位使用人胞姐即被告涉阻攔警員。首項控罪指韋推倒該名警員及踢其大腿;而第二項控罪則指韋在二人雙雙倒地後,再咬該名警員的右手手臂,使其出血及留有齒痕。被告12月初獲准以5000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沒有警誡供詞
將有5名警方證人
辯方有1名證人
聲稱受傷警員醫療報告無爭議
五分鐘cctv證據無爭議
被捕過程無爭議

轉觀塘1庭排期:
5月25及2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0930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梁(30) 🛑已還押逾3個月

修訂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新增控罪:
2)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控罪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2)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控罪3)

案件將押後至2020年5月14日14:30,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審訊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旺角
黎(24) 🛑已還押逾5個月

修訂控罪:
(1) 企圖有意圖而縱火
(2)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企圖燒毀警車AM8353,及意圖損壞該車輛以危害車輛上警長6306的生命或罔顧其生命會否受危害(控罪1);且攜有1把刀、1支伸縮棍、1枝胡椒噴霧(控罪2)、噴火槍、氣罐、萬用工具(控罪3)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29日於區域法院答辯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27觀塘
👤趙(22) #訟費申請

背景
2月8日獲撤回控罪(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今日提堂處理訟費申請


裁判官批准辯方$178,000訟費申請,若2個月內控辯雙方無協議,將移交區域法院處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沈(19)

控罪:1) 縱火罪
新增控罪:
2) 暴動罪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2019年11月3日在港鐵旺角站C1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控罪1)。在旺角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控罪3)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待控方提供轉介交件及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10多名公眾入庭
等候開庭

👤馮(28) #提堂#1221尖沙咀 襲警:涉用腳絆倒警員X)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指他於12月21日傍晚6時27分在尖沙咀海洋中心2樓2337舖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X。

背景
尖沙嘴海港城聖誕「和你Shop2.0」行動,混亂間有警員聲稱被人「絆腳」,導致腿部紅腫,右腳腳踭扭傷。被告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提堂准以港幣1,000元保釋候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保釋申請



控罪:
1至3.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4. 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違反普通法)

案情:申請人為Telegram頻道「開掛之達人」的管理員。被指於11月12日、11月13日及11月18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於12月9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阻撓鐵路運作及堵路。

煽惑內容包括:
- 製造氯氣彈
- 使用腐蝕性液體
- 殺警
- 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 在黨鐵站按下緊急掣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5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5)‼️已還押逾10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5把刀)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罪: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西瓜刀、兩把摺刀及一把廚房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郭被截停搜查時被搜出五把刀,其中兩把西瓜刀為為新購入,並在其背囊內檢獲一些寫有「Free Hong Kong」字樣的文宣,以及特首畫像

背景:4月11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為郭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須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已索取精神科報告,報告顯示郭適合答辯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2次
宵禁令2100至0700

案件押後至6月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美藉手足(35)

控罪:
(1)普通襲擊(撤回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
普通襲擊(作為控罪2的交替控罪)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男子盧志強(控罪1),以及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5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居住在報稱住址
3. 每周警署報到1次
4. 離港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