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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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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新案件

D1 羅
D2 曾
D3 郭

控罪
1. 縱火 (控罪指向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0(1)條)

2. 襲警(控罪指向D1)

3. 襲警(控罪指向D2)

案情摘要:
//周三(4月1日)凌晨,大埔警署亦被3名男子投擲3枚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2人,另1人其後亦在附近行人隧道被截獲。警方表示,3名被捕人均為中學生,年齡介乎16至18歲,以涉嫌「縱火」被捕,其中兩人曾作出反抗,兩名警員受輕傷送院,會被加控「襲警」。//
(摘自《香港01》2020.04.01)

案情補充:
辯方表示第三被告於案發後8分鐘,在案發現場500米以外的公園行人隧道口被截查。曾經被警方盤問超過一個鐘,才於警車上被宣告拘捕。第三被告亦多次否認曾出現現場,更表示雖然同校,但其餘兩位被告為高年級,並不認識,也不記得何時見過兩位高年級同學。在搜查期間,身上並無可疑物品。

控方表示押後期間將調查所搜到之物品,及電話內容(因在被拘捕期間,被告人電話仍正接收短訊,包括詢問其是否能逃脫),三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保釋被拒 還押懲教❗️❗️

D1,3 保留8天覆核權,將於4月7日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控方需要4月6日下午1時或之前交cctv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直播員按:裁判官庭上誤稱被告手持的是「手榴彈」實為疑似汽油彈,旁聽席公眾聽後不禁心中嘩然,如果係「手榴彈」應該唔止係火咁簡單......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20200401大埔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D1 曾
D3 郭

控罪
1. 縱火 (控罪指向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0(1)條)

2. 襲警(控罪指向D1)

3. 襲警(控罪指向D2)
(D2並無保留八天覆核權)

案情摘要:
//周三(4月1日)凌晨,大埔警署亦被3名男子投擲3枚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2人,另1人其後亦在附近行人隧道被截獲。警方表示,3名被捕人均為中學生,年齡介乎16至18歲,以涉嫌「縱火」被捕,其中兩人曾作出反抗,兩名警員受輕傷送院,會被加控「襲警」。//
(摘自《香港01》2020.04.01)

案情補充:
辯方表示第三被告於案發後8分鐘,在案發現場500米以外的公園行人隧道口被截查。曾經被警方盤問超過一個鐘,才於警車上被宣告拘捕。第三被告亦多次否認曾出現現場,更表示雖然同校,但其餘兩位被告為高年級,並不認識,也不記得何時見過兩位高年級同學。在搜查期間,身上並無可疑物品。

保釋背景:
首次提堂於4月3日,第一至第三被告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批出保釋,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已於4月6日下午1時或之前取得cctv紀錄,以作保釋覆核用。

經考慮,控方不反對第三被告擔保。辯方表示將不會提供被告電話密碼予警方。

D1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D3
保釋獲批

保釋金 $20,000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1600 - 1200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401大埔
A1曾
A2羅 (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縱火
2. 襲警 [A1]
3. 襲警 [A2]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保釋背景:於4月3日首次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7日向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次被駁回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10,000
擔保人現金:A1- 媽 20,000 A2 - 媽 20,000
宵禁:22至07
報到:每週2次
禁足:大埔警署100米範圍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將於5月2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D3 郭(16)

控罪:縱火

案情:大埔警署於2020年4月1日凌晨遭人投擲汽油彈,警署車閘及外牆被火熏黑。

D3 更改宵禁時間獲准

案件將於5月2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答辯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
(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押後至8月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
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提堂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d1更改報到時間和報到警署,獲批准。

控方申請轉介去區域法院,等待轉介文件,押後至10月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轉介文件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呈上修訂控罪1-3,辯方沒有反對。

🧷修訂控罪🧷
1. 縱火(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D1-3

2. 襲擊警務人員(警長1551)
D1

3. 襲擊警務人員(高級警員33922)
D2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被告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d1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d2報到時間更改,批准。
d3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押後至10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D2 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D3 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 縱火(D1-3)
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2. 襲擊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疑被打頭部)

3. 襲擊警務人員(D2)
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疑被打左眼)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

D1已有法援,申請押後
D2準備申請法援
D3聽唔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提訊

A1: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A2: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A3: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A1及A2需時與律政司商討,未有最終答辯意向。

A3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會留待與其餘被告一同處理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案情
2020年4月1日位於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3名黑衣人手持正燃燒物品走向警察總部鐵閘出入口,共投擲5件燃燒物。早已埋伏的警長1511與高級警員33922出現並制服D1及D2,過程中二人皆有反抗。

答辯
A1及A2承認兩項控罪‼️
A3不認罪

控罪是否合適
#林偉權法官 關注控罪(1)以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2)為基礎,即縱火者除了罔顧財物受損,同時罔顧警員26719人身安全。根據資料,警員當時身處大閘約15至20公尺外,法官表示需了解縱火者投擲之燃燒物有多猛烈,以及附近有否其他物件令火勢蔓延,以確定60(2)是否較60(1)為更適合控罪。

閉路電視畫面顯示,當時現場四周相當空曠,沒有任何助燃物。法官看畢片段指出,燃燒物基本上只在原點燃燒,距離起火點頗遠的警員26719亦在慢行,「不慌不忙」、「十分鎮靜」,對其人身損害風險不高。法官表示,控方應修改控罪為60(1)。辯方3名代表律師同意。

- 休庭40分鐘 -
待主控 #黃錦卿大律師 與律政司商討控罪後再與辯方討論

重新開庭後, #黃錦卿大律師 表示律政司維持以60(2)作為控罪,但要求將控罪內容中「警員26719」改為不特定指明的任何警員。 #林偉權法官 斥給予主控相關指示的counsel思考令人費解,「做法不可取」。

律政司相關人員將再檢視片段,加上辯方律師需處理另一案件,本案押後至今日1430同庭續審。
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1430開庭

控罪(1)檢控基礎
控方負責代表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到庭,解釋法官整個早上非常關注的控罪(1)檢控基礎。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指出,早上播放的片段1為俯視角度,即將播放的第2段影片為平面視角,將提供支持相關控罪的證據基礎。

第2段播放影片是時間標示為02:25:40至02:25:49的9秒片段,先以正常速度播放,然後再以 慢 速 播 放 數 次。畫面顯示,其中一名黑衣人曾向警員26719方向投擲一燃燒物(02:25:48)。劉大律師確認片中警員與燃燒物相距約15至20米, #林偉權法官 要求澄清對該警員有何人生安危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以相片冊內兩張相片作比對,指警署停車場內的22號車位燻黑,實為本案所涉及之燃燒物所造成,而事後在該位置亦發現有玻璃碎片。法官再次重申,要求控方現階段先清楚闡釋,縱火者所投擲之燃燒物所落位置,對該處任何人士(警員26719)帶來什麼人身安全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稱,燃燒物投擲目標為「明顯24小時有人」的警署,故此符合60(2)罔顧他人安危的控罪原則。 #林偉權法官 直指,庭上已播放的影像畫面無法證明控方論點,並提出疑問,除了22號車位外,在其他任何位置找到的玻璃碎片或焦黑處是否皆要「入佢數」(3名被告)?

辯方回應
辯方代表指,A1及A2只承認60(1)控罪,若然控方堅持以60(2)作控罪,則需要先向被告索取指示。

案件管理
按今日審訊內容,除了不認罪的A3,A1及A2亦需要接受有限度的正式審訊(A3將面對full trial),法官關注原訂的3日審期是否足夠。

主控指,目前證人列表上有5個證人(26719、1551、33922、34936、5517) ,爭議身分辨認的A3另要求增加3個證人(證物警員PC16482、DPC5517及曾檢驗A3衣物的專家證人)。證人供詞能否以65B方式呈堂尚未確定。

法官提醒,主控明天的開案陳詞須寫得更豐富完備,控辯雙方亦要清楚表明爭議點及同意事實,明天開庭前要收齊所有文件。

🌟「無論如何,聽日九點半,我要準時開庭。」

153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7/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