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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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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同意自己貼文及回覆實際看到人數多過所見回覆數目。「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解釋是吹水因所有認識自己朋友一睇便知是吹水。智力正常的人知不是認真手法。舉例如黃子華楝篤笑內容誇張、會用多餘字眼?朋友圈大多是文化人,理解會似自己有幽點感。問為何不加「說笑」?說笑講明是講笑或加哈哈笑符號是低級手法。寫嘢要有D認真,再加D多餘用字,兩者沖突才會有搞笑效果。

問為說笑可以講飲食,答因見當時見有人寫,咀咒林鄭去死不是當時普遍話題。自己標題12個字冇提過行動。雖然之後回覆用搶,但機會接近零,是完全不可能。再者自己出貼2小時冇人回才留言要槍炮引朋友入嚟吹水。主控針對十多個回應及四十多個留言,形容一有人回應又不停回應。被告指一諗到搞笑野便打出來。
不同意被捕後在家第一時間答貼文係因不滿林鄭,完全冇說吹水,那個答案才是最真實、直接原因,補充是PW21指示要咁答。不同意留言回應是有目標及計劃,如提過Popo, G4 及收買波叔等。不同意Popo是有惡意、負面說法,是從網絡得知美國對警員常用簡稱。留言「波叔可能都想林鄭死」是嘻笑恕駡刑式講笑。朋友根本不可能接觸手留彈及導彈。
🗣️馮咩咁樣講?常識
🗣️你朋友中有冇人作奸犯科?無
控問及「江湖追殺殺令」,指是一笑片對白,演員有梁家輝、陳輝虹。「籌旗買槍炮」不可能是真,籌旗要公開,做犯法嘢點會公開?
跟住有人回應「老公係教授,有幾耐前有2單教援殺妻」,答當時冇聯想到2單港大及中大教搜殺妻新聞,想到殺妻是搞笑
🗣️我唔覺得殺妻案講笑,係有發生咗!被告回應聽返來林兆波好憎老婆,同意是道聽塗說。
接住留言柒婆夾雜粗口不同意是仇恨,用粗口不代表仇視。
今日上午用「奶賓府」,指是自創搞笑。主控呈上其他較早案件術語專家證人引用「奶賓府」,被告答未聽過有其他人用此字句。
🗣️那單案是2020年2月8日,遲過被告2月4日貼文!除非你指是貶意,但你爭議自創
主控修正問被告自創但是有貶意不是搞笑?答不知別人諗法,自己是食字搞笑。「奶賓府包括廚房佬都係黨員」、「出賣大佬死全家」再次解釋是搞笑。

📌案件管理
主控問完第三十多個留言,仍有十多個要問,今日內不可能完成,辯方指會有覆問不長但也需時,原定預留9月2日結案陳詞可作審訊。

16:13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再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速報
今日未有結果,明早09:00再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14:05] 公眾、記者、和律師準備入庭

[14:30] 開庭

⏺️速報
D5賴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罪名成立🔴

其餘被告其他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詳情
控罪一:
D1 - 無罪,9:0
D2 - 無罪,9:0
D3 - 無罪,9:0
D4 - 無罪,9:0
D5 - 無罪,8:1
D6 - 無罪,9:0

控罪二(控罪一交替控罪):
D1 - 無罪,7:2
D2 - 無罪,7:2
D3 - 無罪,7:2
D4 - 無罪,7:2
D5 - 有罪,7:2
D6 - 無罪,9:0

控罪三:
D1 - 無罪,9:0
D2 - 無罪,9:0
D3 - 無罪,9:0
D4 - 無罪,9:0
D5 - 無罪,8:1
D6 - 無罪,9:0

控罪四:
D4 - 無罪,9:0

控罪五:
D7 - 無罪,7:2

[14:45]
15:30處理D1早前承認的控罪的求情
9月2日14:30處理D5求情

[15:30] D1 求情

控辯雙方都無補充。

由張官讀出案情,D1 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即他在屠龍的荃灣貨倉管有兩盒煙花及4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胡椒噴霧)。

張官同意參考辯方的案例,但不接受辯方指被告可能用胡椒噴霧作自衛的說法,因為物品放在屠龍的貨倉,必然用作破壞。

煙花的量刑起點為20個月,4支胡椒噴霧判12個月,認罪扣減四份之一,即15個月和9個月,有6個月為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7/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0:31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主控向被告餘下十多條留言,朋友發言「每天咒罵她快死 齊心就事成」,同意「她」是指林鄭,句子只是幻想、自己有讃好是搞笑。接著朋友說「百病纏身,長命到99」自己留言「日日洗腎」是搞笑誇張。
🗣️身為文化界你咁低俗!
-同意主控指自己沒有資料林鄭本身身體健康情況。問到朋友再寫「林鄭上腦」下有藍色讚好是否被告所作,被告澄清不是,但自已有時比like 是禮貌上打招呼,自己不停回應因為大家對話留言彼此之間是講笑,打完一個話題又再繼續下一個。內容有「念力、咀咒」正常人看便知是天馬行空。被問似乎有些朋友如Shirley X很久沒接觸可能政見不同會跟住做?被告指咁不排除零點零幾的人想法不正常。
🗣️問題是比如有人十幾年冇見你點知佢立場?被告答認識控方提及的人,除非失常,否則不會當真。
🗣️大家2019所見,冇論乖乖仔、學歷幾高,都可以變成好激進
-你不會知朋友Shirley政治立場?不同意,雖然耐冇見面但她偶然有貼文,大概知道對方立場。
-咁你即是同Shirley有溝通,之前話比like是hello打招呼咪唔正確?幾個月冇見面咪打招呼。
-你FB七百幾朋友,可能得十多個同你互動留言,咁你對其他朋友之林鄭立埸不會知?我相信朋友內除一二百人非香港人的白人,其他人應該對林鄭看法會同普遍香港人一樣不滿
🗣️你點知朋友係白人?有時裸聊對方其實是男但貼女人相你知唔知?我工作上認識的人才交換FB。官🗣️你點知香港人普遍人不滿林鄭?新聞訪問中多人不滿防疫,通關,果時仲有人做民調反映
🗣️邊個做民調?不記得
-有人貼圖指林鄭眼神兇狠,被告回應「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再次重申是搞笑,不同意圖片中特首眼神兇狠。
-之後有朋友留言提議買兇,同意自己作留言「買兇我夾十蚊」,字面中是買兇殺人但明顯是搞笑。
-「要制止佢 要隊冧佢」是自己貼文,同意字面是殺人,目標是林鄭,但係純粹吹水。
-同意出貼文是博人讚好,不同意貼文是因當時自己心態對林鄭不滿。
-你錄影會面說過貼文是吹水及不滿林鄭管治?答「不滿」也是吹水搞笑,不同意今日解釋是想淡化。不同意知道貼文會影響其他人,就如會面所說貼文不恰當。同意搞笑貼文在冷靜後應該刪去但不同意不刪除貼文是因為想引起討論挑釁其他人。
🔸覆問
-「買兇我夾十蚊」意思是搞笑
-「呢種眼神我都有」自己在傍有加哈哈笑表情
-本貼文標題12個字自己想法是不涉及行動,附和下當時社會氣氛咀咒下,沒有諗過行動。
-貼文見到有人留言搞笑便回覆,又再者自己諗到搞笑野便寫
-澄清答主控貼文如搞笑冷靜後應刪除貼文可能誤會咗冷靜意思,自己一直是冷靜。

-辯方案情完-

11:29 小休至 11:44 討論結案陳詞安排

📌案件管理
雙方同意明天下午1430口頭結案陳詞,另暫定10月2日 10:00 作裁決

11:48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8/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4:3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被告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有招認,辯方爭議後法庭裁定自願及準確。控方證人也確認有招認及電腦所截取內容呈堂。被告盤問可見非政治中立,回應開玩笑是開脫說法,發出貼文帶有貶意,如用Popo字眼。貼文或留言所講內容也沒有事實基楚、留言更是有舖排,控方立埸是即使發洩情緒並非完全沒有意圖煽動。

🔸辯方
同樣採納書面,不打算讀出。只回應控方書面,涉案貼文主題12個字沒有實質行動,被告沒有逐一在朋友留言下再留言,沒有如控方所言不斷滾存留言引起討論。被告對特首不滿以嘻笑怒駡形式留言之提議希望法庭接納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擦存在感。如真打算傳開去,可以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 等發放。
🗣️證據上被告冇Telegram. IG 戶口,而其whatsapp 得十個八個朋友。
律:被告也有Youtube 戶口
🗣️你同意控方指發洩情緒也可以有意煽動?定被告不是發洩情緒?
律:後者
🗣️咁你指貼文主題12個字及四十多個留言不是發洩又不在今日陳詞寫...
律師進一步指貼文在FB發放,朋友有七百多個但只得少數朋友回應
🗣️你知道可以截圖或轉載?可以forward 去咗第二個羣組、去到外國好似愛爾蘭都仲得。𐄘認事實都有同意被告朋友Sam Chan轉載並且報警。
律:冇證供被告發文時知悉或想到貼文會被轉載
🗣️也沒證據被告嘗試禁止轉載,雖然我唔清楚FB有冇呢個功能
🗣️就算天馬行空,接收訊息的人誤會而付諸實行,咁是否煽動?
律:被告當時想法同意圖是重點,被告認為想法不設實際不可行如美男計、收買波叔及買來褔槍等。

15:34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日 10:00 同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9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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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李(50)🛑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1月29日被判處5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審訊 [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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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賴(65)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非法集結)

#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燕武(27) 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辯方法律代表: Boyton, David Rex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09:33] 開庭

【答辯】
當法庭書記宣讀控罪,控方指有新修訂,三星期前交咗畀法庭,但陳官表示收唔到,控方稱新控罪只係删去“鄧懷琛、吳偉南"名字,可以在聽日呈上正本,辯方不反對修訂。

書記宣讀修訂控罪,被告不認罪。

陳官詢問控方所依賴的證供,稱只係靠相片辯認,有兩名市民證人的供詞,和四名警員證人;辯方爭議身份辯認,不反對當時發生暴動。

【承認事實】
2019年7月22日凌晨,有不少於20名白衣人手特木棍,在英龍圍外,與約40名黑衣人對峙,後來更多白衣人聚集,黑衣人退向元朗站J 出口,白衣人追前,雙方發生打鬥;呈上元朗區和元朗站的地圖,元朗站J 出口和朗和路的相片,兩段CCTV影片,9段公開媒體片段,精華片段,相關截圖。
鄧嘉民在2021年9月26日在尖沙咀被捕,有檢取證物,不爭議證物鏈。

控方以65B 型式呈上兩名市民證人的證供,為兩人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姓名,法庭批准,詢問辯方律師是否有向被告解釋內容,律師有把副本交畀被告,他親自閱讀;法庭批准不用讀出證供內容,並稱證供未能認出被告。

第一名市民證人係救護員,為黑衣人拖行急救;第二名市民證人係一位律師。

【案件管理】
陳官指控方開案陳辭只有兩頁紙,如果用12號字體就只有一頁,過於簡單,因她不熟識元朗,不知元朗站J 出口、英龍圍和朗和路的位置,不明白案情,亦會令辯方不明白指控;轉用中文詢問各相片在地圖中的位置,控罪發生的地點,兩名市民證人當時的位置。

再相議後,控方只需傳召做辯認的警員,辯方會傳召被告和她姐姐。

陳官指示控方把市民證人的證供、相片/影片描述和被告的行為等資料加進開案陳辭,明天交到法庭,如果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在星期三回應,星期四交結案陳辭,星期五作口頭補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代表:#林芷瑩大律師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09:50 開庭

D5代表申請更改2位擔保人獲批,另外亦批准各被告庭上使用電腦。

▪️答辯
所有被告全部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安排
除D5、D7及D8沒外,其他5人須先作聆訊,法庭會順序先處理D2,最後才處理D1,因要遷就其證人。

📌傳召PW1 警員 - 作供完畢

1301 午休至1433

📌傳召PW2 警員 - 主問作供中

1639 今日完畢,PW2作供未完

明早09:3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2/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09:48 開庭

📌繼續傳召PW2 - 主問作供中

1300午休至1430繼續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上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10:40] 開庭

控方呈交修訂後的開案陳辭,在庭上讀出。

傳召PW3 偵緝警員 19264 洪啟為(音)

🔹控方主問
證人係調查警員,用咗150小時睇影片,負責辯認被告,並認出PW1 (救護員)。

證人確實被告在不同影片中多次出現,截圖並以紅色圈標示被告,講解截圖中的地點。

控方想播放影片,陳官表示太多,只需播放警方製作的精華片段。

精華片段由不同片段合成,有手機片、BBC、明報、元朗站CCTV等,手機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朗和路打市民,被告執起跌在地上的修路工程燈掟向前方,之後和白衣人退入英龍圍,陳官表示影片中被告的樣貌唔清晰,但可以見到五觀,描述被告係身型高大、有肚腩、粗眉、大耳、穿白色短袖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着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斜孭袋(黑色帶、由左肩跨到右邊臀部);BBC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外,與J 出口內的市民對峙,陳官估計畫面中約有30名市民,有人穿淺色衫,片中多次見到被告手持木條,清晰見到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係LEVIS 字樣,更見到黑色斜孭袋的黑色帶上,有多個白色LVTN 字樣;明報的圖片清晰見到被告容貌;CCTV 見到被告在00:16:07 時行落J 出口的電動樓梯,穿著同樣衣著和袋。

主問未完。

[13:05] 午休

======
陳官見到劇烈晃動的畫面表示頭暈,直播員見到甩甩漏漏的控方表示嘔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