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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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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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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129葵涌 #申請保釋

陳(17) ‼️已還押12天
縱火(葵涌警署;警誡下承認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1),(3)

文件翻譯完成,再開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129葵涌 #申請保釋

陳(17) ‼️已還押12天
縱火(葵涌警署;警誡下承認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1),(3)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4觀塘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手足(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參與暴動,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水樽、磚頭。警員聲稱當時目睹被告叫囂及指罵


控方撤回控罪,被告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理由如下: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遊行,被捕現場距離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路線只有幾步之遙
2. 被告當日身穿恤衫,皮鞋,與當時全黑打扮的示威者有明顯分別
3.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指出被告何時抵達現場、在現場逗留多久,或證明被告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7沙田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王手足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A出口,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辯方就控方第一証人保持匿名,保留反對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3000現金保釋
2.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地址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4觀塘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¹吳,D²劉(24-33)

D¹控罪:1)暴動
新增控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2部對講機)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行山杖,士巴拿)
案情:請參閱立場新聞報道

D²所有控罪被撤回,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雙方理據於下:
控方
1. 被告在警員進行拘捕時逃跑,當時被搜出金屬索帶,可以用其把鐵欄紮起築成路障,且當時全副武裝。有理由相信他有意圖參與當時在觀塘偉業街附近發生的暴力示威活動,行為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
辯方: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合法遊行
2. 本案沒有合理成功定罪機會,因此控方沒有把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或更輕微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3. 案件於去年8月發生,當時社會狀況緊張。警方時常在合法遊行時使用暴力及施放催淚彈,故當時在被告擁有的防具(頭盔,護甲,防毒面具,眼罩)合理
4. 當時發現的證據,只能合理化拘捕行為,但不足以提堂
5. 不同意被告當時“逃跑"是自招嫌疑,因為在犯罪現場逗留只會加強被告人與暴力示威的關聯
6. 由被告首次提堂至今日撤回控罪歷時接近半年,有充分時間咨詢法律意見,翻查錄影片段後,現在決定撤回控罪,足證控方沒有合理成功定罪理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7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辯方申請與案發當日其他案件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D¹宵禁令押後2小時執行,被裁判官拒絕,首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1. $5000 現金保釋
2. 宵禁 00:00 - 06:00
4.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7沙田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李手足


控罪: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B出口,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並在被告身上搜出鐳射筆2支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等候正式轉介文件。將與案發當日其他案件合併,於區域法院審理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5000現金保釋
2.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地址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6東涌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周手足(20)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伸縮鋼棒一支,收起時約25cm,可伸展至52cm)
案情:在單位內搜出違禁武器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1000現金保釋
2.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地址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同場加映 #不是聲援

蔡世紅(47) #判刑 🛑還押中(#0805藍田 傷人、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於連儂牆撕紙,遭喝止後取出並揮動鐵錘襲擊年輕義工,導致該義工唇角撕裂)

辯方求情指感化報告非負面,今次只因酒精影響、情緒失去控制 及 社會氣氛底下才犯案,事後亦主動提出可向事主賠償,惟控方早前指遭事主拒絕。

辯方續指被告為家庭支柱,加上近日社會氣氛下生活環境問題,希望可以較輕方式處理,但律師亦指出法庭判刑選擇不多,可討論範圍會為長短。

裁判官判詞時指已閱讀早前還押被告取得的背景報告,亦有細閱被告本人、兒子及家人求情信,被告信中曾寫到會戒酒。

裁判官指任何人皆不能襲擊政見不同人士,亦需明白取出鐵鎚後有擊傷他人風險後果,除出武器一舉亦表明被告受酒精影響不大。

其中案情亦清楚指明被告有使用攻擊性武器,顯示情節嚴重。事主沒有進一步受傷為不幸中之大幸,而酒精影響亦不能淡化案情嚴重性。

被告有兩次上庭記錄,3次案底,最後一次為2009年,其中兩項罪名涉及暴力。

傷人:扣減認罪後判處8個月監禁
簡易程序條例攻擊性武器:扣減認罪後判處 3個月監禁
全數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4觀塘 迷你倉
#保釋覆核

鄺(18)

控罪:
1) 管有爆炸藥物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摘要:
//18歲副學士男生疑在觀塘工廈迷你倉存放多款化學品,警方在聖誕前夕上門搜查,檢獲疑似煙霧餅、31款化學品,初步懷疑可製作爆炸品,拘捕持匙卡男生......辯方透露,被告愛好表演街頭魔術,部分化學品可作魔術道具產生點火效果。// (明報,2019年12月27日)

開庭,先處理其他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4觀塘 迷你倉
#保釋覆核

鄺(18)

控罪:
1) 管有爆炸藥物(管有15克硝化纖維,俗稱「火綿」)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管有10個煙霧餅)

(曾交付高等法院陳慶偉法官申請保釋被拒)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20,000
人事擔保(母親,社工)分別$170,000,$10,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2100-0900
每周3天報到
不多於2個地方加裝cctv,以供警方24小時監視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1天水圍 #新案件

謝(16)、黎(17)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2條

案情: 於2020年2月21日下午3時許有人於濕地公園路輕鐵路軌投擲3個黃色塑膠欄杆,輕鐵列車路經時見到3個黃色膠馬放於路軌上,司機停車清理路障。警察其後於1公里外天恒輕鐵站近天澤商場見到兩名被告形跡可疑,截停後被告招認因貪玩將膠馬放於路軌上,其後帶回現場後確認有投擲膠馬。

控方不反對擔保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離港
每週報到3次
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至6月8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化驗報告及進一步調查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杜麗冰法官 #1209旺角

陳(18)

控罪:
1. 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
被指於12月 9 日在旺角彌敦道 612 號至 618 號好望角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疊刀及一張卡片刀;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及五指關節保護手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案件原訂於1月31日及2月3日進行兩天審訊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30葵芳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4月8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29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4月8日 沙田裁判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更改保釋條件

曾(18)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空玻璃樽、砂糖、火機、3M防毒面罩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1109開庭,先處理曾姓手足案件。

🎊撤回控罪🎊

辯方隨即申請訟費,控方反對。

控方指當日有遊行,期間於灣仔及中環有違反公眾安全情況,被告不是當區街坊,加上當日裝束有眼罩、豬嘴、1個玻璃樽、1包砂糖、2個打火機,雖然未能舉證指出被告有犯任何罪行,但被告管有可疑物品,不可能為參與和平集會。
裁判官詢問被告當日於2點鐘被捕,被拘捕時遊行是否合法及有混亂,控方指當時遊行合法亦未有任何衝突。

辯方陳詞當時被告並未有使用,物品用途純粹為警方估計,唯一疑點為被告見到警察轉身,但並沒有跑開、亦沒有不合作,警員落口供時亦指拘捕是認為玻璃樽是用於投擲至橋下警車方向,與現時控方陳詞所指有差異。辯方亦指被告盤問時 保 持 緘 默,無任何可控告被告的證據。

裁判官質疑辯方呈交金額,指部分金額不合理。辯方呈交額外文件證明。

裁判官 ⭕️批准訟費申請批准⭕️,控方須交$18800予辯方,此外控方申請將證物全數交還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銅鑼灣 #更改保釋條件

林(27)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鉗及扳手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撤回控罪🎊

證物1至5及保釋金交還被告獲批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新案件

温(16)
縱火(中銀ATM)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至 4月22日1430 東區法院,反對擔保。控方透露有另一人士未被捕,2月14日已追查到被告身份,警方並於當日開始於居所附近等候,至22日被告回家始被捕。

辯方陳詞指將爭議錄影會面招認口供,指警方使用誘導、威嚇及妨礙律師面見等手段。裁判官質問可否解釋為何8日不回家,辯方沒有陳詞。

‼️保釋被拒‼️
保留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3月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 13天 保釋覆核(#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男子X)

因案件性質嚴重,保釋覆核被拒
案件押後至04MAY西九龍裁判法院
#高等法院第四庭 #申請保釋
#游德康暫委法官
#0921元朗

陳(25)‼️已還押152天
(自行入紙)

控罪:
1.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2.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3. 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4. 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
- 被指於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於一樓A159號店舖利華超級三文治,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毀壞及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八組閉路電視鏡頭。(控罪1&3)
- 於同日在元朗輕鐵近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罪2)
- 於元朗輕鐵康樂路站及青山公路-元朗段163至165號附近,與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4)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暫訂於3月1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移交區域法院的準備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李運騰法官

👤任(19)🛑已還押56天(#2020010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違禁武器:鐵蓮花及鐵蒺藜)

⭕️批准保釋⭕️

現金2萬元
2名人事擔保 媽媽、教授各2萬元
每日警署報到2次
宵禁9pm-7am
不得離港交旅遊證件
在指定地址居住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梁(18)🛑已還押9天(#20200217天水圍

涉管有攻擊性武器
(攜紙袋內有丫叉,鋼珠)

不准保釋‼️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