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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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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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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0銅鑼灣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衛(2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防毒面具、士巴拿、灰鏟、六角匙等)

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打火機等)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0銅鑼灣 #提堂
衛(2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雷射筆、士巴拿等)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及一支黑色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案件原於2019年11月12日提訊,衛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延至11月13日首次出庭,被控一項「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除12月初到韓國旅遊外不得離港;2020年1月8日再次提堂時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及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控方準備好答辯,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新增控方第四證人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因工作變動可能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0銅鑼灣 #提堂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及一支黑色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案件原於2019年11月12日提訊,衛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延至11月13日首次出庭,被控一項「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除12月初到韓國旅遊外不得離港;2020年1月8日再次提堂時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及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辯方申請押後2個月,控方無反對。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0銅鑼灣
#提堂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及一支黑色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4-5分鐘錄影片段,CCTV片段無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8日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日提交書面承認事實等文件,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15:01 開庭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繼續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作供完畢

由於餘下時間不足夠完成PW2作供,
法庭考慮到連貫性,因此押後至11月25日0930 續審時才傳召PW2。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2/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本日審訊
約1100 開庭,控方 傳召PW2作供
1512 傳召PW3作供
1625 安排續審

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 1100 東區法院第4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3/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1200
傳召 PW3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1430 裁定裁定表證成立
雙方需於30/12前提交詳細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8日 1500 東區法院第4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4/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詳情書面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和理shop」
控方指19年11月10日有「和理shop」的活動,更指該類活動常常會引致混亂,警方需要施放催淚彈的情況,辯方認為這不是司法認知,而控方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和理shop」活動會引致非法活動的講法,其實可以只是「爆買黃店」。

📌雷射筆的證物鏈爭議
PW3 沒有根據警方證物處理的指引去執行,保管了證物長達一個月,在盤問間更稱「其實放櫃桶同放喺證物室無分別」(大意係咁),又指其櫃桶的房9成時間無其他人,PW3存有這種輕率的態度,是否能令法庭安心相信證人中途沒被干擾?
辯方舉例說,PW3會否於為證物入機時沒收好證物就去洗手間引致證物受到干擾?

📌片段顯示現場情況和控方證人作供不一致
PW2指現在聽到有人嗌光時口號,又指時代廣場中庭範圍聚集30至40名黑衣人,但長達7分鐘的片段既聽不到光時口號也見不到黑衣人聚集,反而拍攝到被告人在截查時表現合作逐一拿出證物,和PW2表示被告不合作的講法不吻合。
另外,辯方亦反駁控方證人指因場面混亂而停止查問的講法,片段反映警方當時已有大量警力在場,截查亦在警員包圍的封鎖範圍內進行。


裁判官問到控方對PW3取回PW1檢測完的雷射筆後更換了該證物袋有何回應

控方表示自已的理解是PW1用marker於袋上寫了啲字,PW3誤以為係污糟咗所以更換了。

案件將押後至 2月26日 1500 沙田裁判法院 暫定第5庭進行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裁決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衛 (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 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判決:
(因裁判官講得快和細聲,直播員未能抄到所有字句,抱歉只能記吓重點🙇‍♂️

PW1係專家證人,證明雷射筆屬於3B級;PW2觀察到有30-40人在時代廣場集結,散去羅素街,在15米外見到被告,將佢截停,搜出一批證物,詢問被告灰鏟和六角匙的來源,被告話執嘅;PW3係證物員,將證物單獨包裝,放入有鎖嘅證物櫃,但因為返工時間與證物房的辦公時間不吻合,要三個星期後才能交到證物房,12月6日交給專家測試,12月13日取回,12月17日再交回證物房。

PW1被質疑無用原本的電池作測試,專家解釋不想干擾證物,情況合理,專家以國際標準作測試,證明雷射筆可傷害人眼,接納專家的身份和報告。

PW3將證物放在櫃內三個星期不妥當,說期間有重要事情要做,但又唔記得是什麼事,證供中又提到在某日(聽唔切),在特別安排下,可以在證物房辦公前兩小時去提取證物,而且PW3在該日是不需當值,既然如此,在11月10日至12月3日之間應可以隨時交回,證供有矛盾。

PW3在盤問間更稱「其實放櫃桶同放喺證物室無分別」,雖然辯方無舉正,實欠穩妥。

PW1在交回證物袋時,稱有用油性筆在證物袋寫上數字標籤,但PW3話無,誤以為係污積,有關鍵性矛盾,PW3處理證物欠妥善,控方在雷射筆的舉証無完整性。

辯方不爭議其它證物如噴漆、士巴拿,考慮到莊亞彩案例,當時無犯罪活動,無衝突,無暴力事件發生,被告被截停時不是與黑衣人一齊,可能正在離去,但不代表被告無犯罪意圖;被告見到PW2時神情緊張,立即轉身走開,辯方解釋因為被告無帶身份證,可能因為驚而走;被告無戴口罩,搜到嘅口罩有特別圖案,帶着嚟示威有內在不可能性,被告無遮蔽面部,控罪不可能成為唯一合理推論。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判處被告兩項 🎉罪名不成立🎉(即時聽到微弱掌聲)。

+++++
直播員按,當衛步出法庭時獲朋友和沙田街坊掌聲歡迎。

直播員發覺有街坊拉著手拖車來旁聽,好奇八卦吓,原來街坊驚衛被即時還押,為佢準備好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