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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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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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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2堅尼地城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程(17)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鐵勾、六角匙、鐵枝等)

未完成手提電話檢測,亦需等候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擔保

案件押後至3月10日1430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2堅尼地城
👤程(17)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於2019年11月12日在堅尼地城城西道與西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士巴拿,1個六角匙和50條鐵枝……

被告不認罪,無警誡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審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 宵禁令更改為22:00 - 06: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2堅尼地城 #審訊

程(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告於去年11月12在堅尼地城城西道與西祥街交界管有一支鐵勾、三個螺絲帽、一支士巴拿以及50支鐵枝,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方主問PW1 鄭家俊(音) 警員12095
PW1憶遊案發當晚原坐警車上,原本正往香港仔,但途經承西路發現為數約20名黑色衫褲人士堵塞,於是便連同其他隊員落車追捕。
他和沙展34577「停吓跑吓」5分鍾後到達卑路乍灣公園,進入男廁發現其中一廁格有上鎖,聽見呼吸聲但拍門半分鍾無人應,及後被告從廁格內出來,不理會PW1向門口逃走,但被PW1截停。PW1見被告全身濕透走出來,即懷疑被告或與較早前承西路的非法集及堵路案件有關。
PW1 從被告背囊上搜出鐵勾、士巴拿、50支鐵枝、外套、手套,太陽眼鏡、電話等物品。
PW1問被告點解有呢啲嘢,被告無出聲。
搜出物品後PW1認為被告同較早前承西路的非法集及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拘捕帶到西區警署。


辯方盤問PW1
辯:進剛才在主問是指10點正到達公園?
PW1:係
辯:10點05分拘捕被告?
PW1:係
辯:10點入公園,10點05分拘捕?
PW1:10點係入男廁
辯:你入到男廁,揾人用咗幾耐?
PW1:幾秒鍾,一眼睇晒
辯:留意呼吸聲又幾耐?
PW1:幾秒鍾
辯:仲有係廁格外等半分鍾?
PW1:問咗入面有無人,但聽到有聲所以拍門。
辯:開門之後被告點?
PW1:向門口走
辯:你同沙展35477點企?
PW1:企係廁格門口
辯:分開企?
PW1:分開企係廁格外,圍住門口
辯:被告開門後衝出去?
PW1:快步走
辯:你點截停佢
PW1:(被告做出伸手捉及勒住的動作)
辯:有無接觸被告?
PW1:有
辯:係咩位置?
PW1:上身,勒住佢前面身
辯:咁沙展34577有咩行動?
PW1:都係類似咁嘅動作截住被告
辯:咩動作?
PW1:唔太肯定,我專注截住被告留意唔到
何官:係你身邊,但係你留意唔到?
PW1:唔好意思
辯:截住佢嘅動作,你會形容係制服?
PW1:(10秒後...)都會
辯:我向你指出你係警員記事冊同書面口供係形容被告係衝出黎,你同沙展34577馬上制服,呢份口供係2019年11月19日錄取,同你係庭上嘅講法唔同。
PW1:不同意,因為係事實
辯:你係廁格外截停被告嘅目的係?
PW1:(…又10秒) 想揾相關...堵路人士,因為佢開口後不理會我地跑走嘅行為不正常,相信佢之較早嘅堵路有關。
辯:你之前唔係話跑係快步。
辯:有合理懷疑?點解果陣唔拘捕?
PW1:當時只係懷疑,要進一步調查。
辯:調查係開佢背囊?
PW1:仲有快速搜身。
辯:有無要求被告被身份證
PW1:未
辯:點解?
PW1:被告想走,事出突發
辯:搜袋前有無睇身份證?
PW1:搜咗身先睇,因要睇下有無危險物品,例如刀
辯:點解主問時無提及(搜身及查身份證) ?
PW1: 疏忽
辯:截停佢係因為覺得佢同堵路有關?
PW1:係
辯:係搜完背囊後强化咗你對佢懷疑?
PW1:係
辯:咁點解都唔警戒被告?
PW1:無親眼見到佢堵路,要聽吓佢解釋。
辯:呢個唔係不警戒佢嘅理由。
PW1:不同意
辯:咁點解搜完背囊後亦唔作出警誡?
PW1:比機會佢解釋,雖然有關,但又未必有關。
辯:我向你指出你嘅做法不合理
PW1:不同意
辯:違反咗警例中相關嘅指引
PW1:不同意
辯:搜出cap帽,太陽眼鏡等物品嘅次序有無特別意思?
PW1:無
辯:由面拎開始拎?
PW1:(...3,4秒) 係
辯:啲嘢擺係邊?
PW1:地下
辯:廁所地下?
PW1:係
辯:灘開擺?
PW1:係
辯:全部灘係地?
PW1:拎啲大件出黎,鐵枝數完留返係背囊
辯:係男廁內數?
PW1:係,快速咁數
辯:當時士巴拿同螺絲帽係咪分開?
PW1:係
辯:十幾樣嘢拎出黎放係地,再放返入背囊?
PW1:係
辯:我向你拍出你10點正入男廁,5分鐘時間內聽呼吸聲、拍門、等半分鐘、快速搜身、再搜背囊係唔夠時間完成。
PW1:不同意
辯:仲包括埋數鐵枝
PW1:不同意
辯:我向你指出你根本無喺男廁內搜背囊?
PW1:不同意
辯:你係書面口供同警員記事冊都有寫當時制服被告?
PW1:係
辯:當時對被告使用武力?
PW1:無
辯:因此先係供詞中用制服嘅字眼?
PW1:不同意
辯:警隊中對制服定義包括咩動作?有無規定咩叫制服?
PW1:無
辯:我向你指出你當時係廁所內向被告嘅肚打咗4拳?
PW1:不同意
辯:你從來都係截停被告前表明警察身份?
PW1:唔係
辯:離開時邊個拎被告嘅背囊?
PW1:我拎
辯:被告由邊個帶上警車?
PW1:我
辯:我向你指出其實被告嘅背囊係喺被告上警車後,由另一警員拎上車嘅?
PW1:不同意



控方覆問PW1
控:身上有無警察嘅標示
PW1:有,啲章有寫
控:搜出物品後强化咗對被告非法集結嘅懷疑?
PW1:係
控:邊樣物品?
PW1:士巴拿
控:點解呢?
PW1:因為從經驗得知士巴拿可拆鐵欄(直播員:佢的確係話係佢嘅經驗🙈)
控:係咩經驗?
PW1:過去半年處理堵路嘅經驗


何官:當時沙展做緊乜?
PW1:只係睇住
何官:搜背囊果陣都係?
PW1:都係,因為唔算太多嘢
何官:拍門果陣?
PW1:幫手叫
何官:點叫?
PW1:入面有人就出黎、入面有人就應吓
何官:敲門呢?
PW1:無
何官:問問題果啲?
PW1:無

控方指漏咗一條覆問,何官準許再問。

控:返到警署有同被告見值日官?
PW1:有
控:被告當時無投訴?
PW1:係

辯方陳詞
上訴庭在詮釋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時,指出條例原意是,只規限適合用來束縛/侵害人身,入侵圍封住宅,而不是任何非法用途的物品。Tang Chi-ming v The Queen [1968] HKLR 716

就本案控罪而言,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外,須提供證據顯示涉案的4樣物件可用必須束縛/侵害人身,入侵住宅。

控方案情指,較早前承西路有非法集結,被告在男廁被拘捕,因此有理由相信,他打算使用有關工具參與非法集結及堵路。而使用工具參與非法集結,屬於該條例不容許的詮釋範圍,法庭不應接納。

另外,被告管有物品的證明,純粹依賴PW1的作供,而且所描述的時間不合理,制服時嘅情況亦和事實不乎,環境證供薄弱,而且無法證明動機,未能在毫無合理懷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罪。


1241
辯方陳詞完畢,休庭至1500

(水蛇春咁長都睇晒,Thanks!)

但仲有判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2堅尼地城 #審訊


程(17)


控罪: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午嘅審訊👈

裁判官判詞:

當時PW1和一位警長在場,但控方只選擇傳召PW1,表示這個是一對一的呈堂,法庭需要特別小心考慮證供。

裁判官指留意到PW1的記事冊和供詞裡面形容當時制服了被告,這個講法與其在庭上所說的截停/做出的動作不吻合。

被問到當時如何截停被告時,PW1示範了一個手握著東西的動作;其後再做了一個截然不同的動作。

PW1形容該位與其同行截停被告的警長當時的動作是雙手張開;其後卻改口說看不到他的動作,表示自己當時只集中在被告身上。

綜上所述,裁判官對PW1有否完整交代男廁裡面發生的事情有疑問,表示未能完全接納PW1的證供。


裁判官認為根據控方的案情,即使涉案物品屬於被告人,但考慮到PW1形容堵路的人是黑衣黑褲;控方其後沒有對這個說法進行跟進,被告人被找到時的衣著亦是截然不同。
兩位警員找到被告人的時候,該時間、地點距離堵路的地點/時間有一定的距離/偏差。表示對控方指證被告人管有的物品是用於堵路一說有疑問。
表示控方亦同意辯方指出「控罪中非法用途的定義不是這麼廣泛(非法用途意指傷害人身、入侵住宅等等)」如果像控方所說堵路包括在內的話,其又如何構成非法一說?

上訴庭在詮釋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時,指出條例原意是只規限適合用來束縛/侵害人身,入侵圍封住宅,而不是任何非法用途的物品。

就本案控罪而言,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外,須提供證據顯示涉案的4樣物件可用必須束縛/侵害人身,入侵住宅。而使用工具參與非法集結,屬於該條例不容許的詮釋範圍。

這個是學術性的考量,但由於不能夠接納PW1的證供,所以不能證明物品屬於被告人。


🎉🎉🎉裁判官表示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的訟費申請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