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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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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訊[2/3]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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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在香港出生長大、讀書,2017~2020年去英國讀書,2020年因疫情回港,21~22年曾經就讀音樂與媒體文憑課程,2023年當時無讀書亦無就業;自6 歲起睇精神科醫生,有自閉症和ADHD,每日需要食兩種藥物,食咗藥會好攰,課餘活動有彈琴、吹喇叭、遊巴士河、上網、睇單車賽、排球賽等。

當日去紅磡體育館睇排球賽,有帶同手畫的保加利亞和中國國旗,和買的日本國旗,但中途遺失咗中國旗。中國人支持中國隊,順便支持埋保加利亞,兩隊都支持。

去到紅館,見到四方八面都有著迪士尼卡通人物衫的人,和攞住迪士尼物品的人,形容被“迪士尼人”包團,四面楚歌,左邊有人著公主裙,前面有人拎反斗車王嘅袋,因為唔鍾意迪士尼人支持美國帝國主義,美國制裁香港官員;在2022年11月開始唔鍾意,因為在街上見到有一個女仔揸住turning red 公仔喊。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係因為迪士尼人嗌加油,要同佢哋相反,無意圖損害國歌,被告表示尊重。

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發音為/ˈmilɐ ˈrɔdino/),上網學嘅;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對象係迪士尼人,唔係唔尊重國歌,只係唔想見到迪士尼人,唔想聽到佢哋歌國歌,所以唱歌蓋過佢哋,唱《Do》係因為兩者相似,「不願做奴隸的人們」,Who will not be slaves again!無其他原因。到我源國歌,迪士尼人歡呼,所以噓,對象係迪士尼人。

球賽開始,第一局保加利亞贏咗,第二局中國隊大比數贏緊,就趁機會去厠所,途中被警察截查,問點解唔尊重國歌?被告回應「因為今日係《元素大都會》嘅上映日,而《元素大都會》當中嘅配音員係一位中國人,咁中國人點解要支持美國帝國主義?而嗰啲着住迪士尼衫嘅人,就係為咗支持嗰位中國配音員,就走咗入場支持中國隊,所以我就唔鍾意中國隊同中國國歌,所以就唱其他歌」。(被告以急口令的速度讀出以上句子)

律師問當時講嘅速度係咪好似而家咁快?回答係,佢抄唔切,只係抄咗最後兩句;第一次截查時講嘅,第二次截查時只係講咗最後兩句,唔想再重複。
(此時被告坐姿挨住椅背,兩腳向前伸展,律師提示被告坐好啲)

搜完身,警察叫被告返屋企,就離開場館,去紅磡火車站,去到何文田站,警員打電話俾被告,叫佢返去紅磡,之後被拘捕。

6月初去維園家鄉市集,愛國組織搞嘅,見到好多中國人,見到有人揮國旗,問佢攞嚟玩,有用手機拍片;辯方播出影片,見到影片中的被告揮舞國旗,戴着在紅館戴的同一頂帽,圖案係spy family 人物安妮亞,16號在紅館着嘅衫都係安妮亞,被告用英文講 I am patriotic Chinese。

2022年11月前,本來鍾意迪士尼,但因為有一次坐巴士去迪士尼,見到一個美國籍烏克蘭男人,抱住佢個女,手上攞住Turning Red 公仔,喺度大喊,搞到憎咗佢。

[10:25] 🔹控方覆問
確認中三去英國讀書,成績無問題,有音樂才能,英文有一定水平,2020年反港係因為疫情,唔關成績事,表示自己係愛國,程度上尊重國歌,大於唔鍾意迪士尼。

本來支持中國隊,因為迪士尼人支持中國,所以改為支持保加利亞,帶咗三支國旗:保加利亞、日本和中國,去到紅館時發覺唔見咗,可能因為食嘢時攞過出嚟。係日本愛好者,支持中日友好,支持動漫,驚唔夠球迷支持保加利亞,所以支持佢。

迪士尼人支持中國隊係有衝突,點解唔着羊羊,唔着元神嘅衫?倒豎拇指喺迪士尼人搞到咁,四面楚歌。

控方叫睇紅館的影片截圖,被告認得自己,指出右下前方有反斗車王嘅袋,但圖片睇唔到,表示左邊有衫,後面又有衫。

被告同意在球隊練習時,對保加利亞隊歡呼,中國隊倒豎拇指,係絕對唔應該,都係因為迪士尼人,有衝突,點解唔着喜羊羊、熊出沒?(衫)

到播國歌時,做動作係針對的士尼人,唔同意係針對國歌,坐低、掩耳、大聲唱,係想蓋過迪士尼人,表達唔鍾意;控方指出除咗大聲,仲準確唱晒歌詞,拉長尾音,直至國歌完結,被告解釋係想掩蓋迪士尼人唱歌,作為愛國人士,唔同意迪士尼人。

主控指被告唔係向四方八面做出倒豎拇指,被告稱他在中間已經代表向四方八面。

被告有留意香港發生嘅事情,在示威嘅場合有人唱《Do you hear people sing》係唔應該。選擇當時離開座位,係因為中國已經大勝,諗住去廁所,等下一局。

被告向林官解釋,做動作係因為對迪士尼人不滿,係自主嘅,但控制唔到。

[11:07~11:17]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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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1 專家證人 精神科 陳醫生

🔸辯方主問

被告自6歲開始睇陳醫生,證實被告患有自閉症和ADHD,需要食兩種藥物,呈上一份在2023-6-18 對被告評估的精神科報告,知道被拘捕後,在2024-4-5 做補充報告。

撰寫第二份報告之前,睇過被告在紅館的片段,和他日常的言行一致;今朝觀察他在庭上表現,亦顯示他的病情,包括周身郁、坐唔停、唔專注、不耐煩,仍然維持報告內的意見。

在事發前即6月14日加咗藥,因為佢思想混亂,思想好快、鬆散,容易衝動,壓制力差。

[11:28] 🔹控方覆問
不能測量被告的思想,只有靠觀察佢嘅言行,信佢講嘅嘢,被告不滿迪士尼人,始自2022年尾,醫生的筆記有寫,被告係主觀嘅,會改變,但唔知幾時變,係靠佢講無客觀嘅測量方法,不能同意控方講法,被告的行為係源自對國歌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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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控方再傳被告作供
6月16日無食藥,在6月12日後食咗兩日就無食,因為好攰。

🔸辯方覆問
一早一晚都要食藥,為咗控制自己,唔識會控制唔到,可能會發癲,15和16號都無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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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13日 09:30 同庭作結案陳辭,被告申請減少報到至每星期一次獲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續審 [3/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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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是處理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裁判官邀請控辯雙方就控罪上的法律層面作陳詞。

🔍控方陳詞:(由 #葉志康大律師 代表)

控方表示現時未有與侮辱國歌罪行相關的案例,故在陳詞中引述立法會文獻。就控罪元素而言,控方立場如下-:

📌公開:

本案發生在有過萬觀眾在場的紅館,這點相信辯方不爭議。

📌故意:

控方在本案是以有意圖、有意識、蓄意的最高標準舉證被告意圖。控方認為被告並非因粗心而冒犯國歌。

📌侮辱:

控方指條例已就「侮辱」下定義,法庭宜以自然方式理解本案情況。在本案,控方認為被告作出的動作無疑已犯案。根據本台紀錄,包括-: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

控方認為應整體考慮被告一系列且連貫動作,若法庭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作為的行為,會令條例變得狹窄,亦不符立法原意。即使退一步,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的行為,控方亦認為被告已干犯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控方希望法庭裁定控罪已被成功舉證。

🔍辯方陳詞:(由 #關文渭大律師 代表)

辯方認為本案的爭議點在於法例詮釋。

📌侮辱國歌的行為:

辯方指國歌法已經列出4個侮辱國歌的行為,分別為:

「(1)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a)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

(2)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

(3)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a)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

(4)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辯方指本案涉及的是(2)條。由於(2)條的罪行涉及「故意」,因此涉及意圖。在本案,辯方認為被告沒有意圖和動機侮辱國歌。

📌侮辱的定義:

辯方指根據條例,侮辱的定義如下:

「就國歌而言,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辯方的立場是被告的行為是不尊重國歌,但並非「侮辱」。

辯方認為歌曲本身沒有感情和標誌。以代表港人刻苦精神的歌曲「獅子山下」為例,辯方認為若人們說獅子像貓,這不算侮辱歌曲,但若躺平精神形容歌曲,則算侮辱。

在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時,辯方同意法庭可以「侮辱」的普通意思考慮,但希望法庭不考慮政府官員的詮釋,然而法庭可考慮相關的立法文件,唯需顧及箇中內容的上文下理。

辯方希望法庭在解讀條例時,考慮終審法院在FACC2/2023案中的判決:

"Here, the Court is presented with what has been described a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by which is meant “that there is more than one way of reading” the statutory text.....One might read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albeit not statutory text, as noted at above) in the narrow way that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 did or in a broader way to include the serious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undertaken here by the appellant concerning the use of the vehicle.

In my view, objectively, the latter is to be preferred. It sits more naturally with the catchall nature of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whereas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s approach narrowly limits the category to the appellant’s own use of or involvement with the vehicle itself. It is also a construction which reflects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applied by this Court in.....More importantly, it i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which gives effect to the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freedom of speech and of the press contained in Article 27 of the Basic Law and Article 16 of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簡單而言,當法庭就條例面對多於一種解讀時,應採用較闊的解讀,而非狹隘地看待定義。除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對任何人進行處罰,相關的法律原則在FACV3/2014案亦有提及:

"There are other canon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may also be relevant. It is a principle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a person should not be penalised except under clear law. Therefore, when considering opposing constructions of a statutory provision, the court presumes the legislature intended to observe this principle and should strive to avoid adopting a construction which penalises a person when the legislator’s intention to do so is doubtful. Similarly, as part of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there is a presumption against the imposition of a statutory interference with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r of speech without clear words."

📌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即使被告在國歌播放期間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辯方認為這與有人在播放「獅子山下」時唱「海闊天空」的情況一樣,這情況下不會有人說是侮辱「獅子山下」的歌曲。同樣,「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本身與國歌有相近的意思和意義,即使「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曾於2019年的社會事件時被騎劫,但「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不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專利品,當時人們的行為不損這首歌與國歌相近的意思,也不損這首歌的獨立意義。

關於被告是否「故意」侮辱國歌,辯方認為要先確定被告在案發時是意識到其行為會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在本案,辯方認為辯方的專家證供既中肯亦不受動搖。此外,若被告的證言被接納,即他因為受迪士尼人的刺激而不能自控,辯方認為控方在基本層面上已不能證明被告是故意侮辱國歌。還有,辯方指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前曾在維園揮國旗拍照,這可以反映被告沒有動機侮辱國歌。另外,辯方指PW2在當時也不能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辯方希望法庭將控罪撤銷。
================
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7月15日14:30作裁決。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對關大律師和葉大律師的協助表達謝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裁決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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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辭,先作案情簡介,分析控方證人、被告和專家證人的證供,辯方案例,爭議事項。

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供辭,不接納被告犯案的解釋,不認同與迪士尼人有關,不認同受藥物影響。

[11:29] 宣佈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19日12:00,同庭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背景報名,辯方申請索取感化報告被拒絕。被告可以繼續擔保。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求情  🔥#判刑

D1:關(27) / D2:徐(27) / D3:何(40)
🛑3人已還押逾55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D3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D2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D3化表:#方富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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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D2及D3在2022年定下初次審期後才認罪。

📌求情:[歡迎補充]
3人代表採納書面求情,庭上再作詳細口頭補充。D2及D3代表明白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希望可作最大扣減,法官指2人在定下審期差不多開審前才認罪,不同意代表所指可得到25%扣減。

📌判刑速報:
D1:  監禁12年
D2: 監禁8年7個月
D3: 監禁8年4個月

判刑理由:
D1以12年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D2及D3以11年作起點,認罪扣減22%,D3從多封求情信可見長期參與社區服務再扣減3個月。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蘇惠德主任裁判官
#20240612石門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3條

諸(27)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條
被控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 26166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

(3)有意圖而遊蕩
同月同日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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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修訂控罪(2)及(3)的字眼

⏺️答辯方向
擬承認控罪(1)及(2),控罪(3)擬不認罪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答辯,辯方須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判刑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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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 開庭

背景報告已解釋及同意,年紀輕輕確診病情,雖然遲來但已經後悔行為及有反省,有不尊重國歌但未存心侮辱,上星期已經再作書面求情。上訴庭對同類患病判刑可作折扣,阻嚇比重較少,無論監禁定社會服務也對病患者造成影響。本案亦沒有影響國家安全元素,被告雖然在公開場合犯案,但實際見到人數也不多而且持續時間很短,

代表指如判以監禁,希望考慮緩刑。法官指同意無政治原因,並問對控方提供2016年新年暴動案例鄧xx上訴庭指同類病情被告亦需面對同正常人一樣罪責及刑罸,不會作扣減刑睇法(該案由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囚20日)。代表指該案被告涉行使暴力掟磚,法官再指是否同意判刑原則病情令被告衝動犯案也不可作減刑, 代表重申控罪不同。法官進一步問及同一控罪沒有案例會參考另一單上訴侮辱國旗判罸4個月案件之各項考慮因素意見,代表希望休庭5分鐘閱讀。

12:22 休庭至12:29

辯方代表回應指本案多項因素不同如無人被鼓勵、沒有燒國旗、沒有預謀作案及持續性。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指需時間考慮判刑,押後至不早於15:30 開庭作判刑。

12:35 午休,下午15:30 再續,期間批准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判刑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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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開庭

📌判刑:即時監禁8星期‼️

口頭判刑原因:
背景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病歷吻合證供,被告同意行為不當,但仍堅持不喜歡狄士尼人引起,無意作出侮辱,法庭認為不吻合後悔說法。上星已收到求情文件,主旨在非同類最嚴重,歴時很短,公開性質同在互聯網相比算影響少,也沒有因政治立場而犯案,而作案也由病情引發少於一分鐘,被告行為包括賽事中由站立變坐下,改唱另一首歌,最後發出噓聲。侮辱國歌罪沒有量刑指引,亦是較新法例,侮辱國旗罪有較多判刑,控罪元素及判刑原則相似,高等法院上訴案例有原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後改以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裁判官之後讀出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就國旗案量刑判詞,指出適用於國歌可以採納。而上訴庭就侮辱國旗判刑考慮五項元素接納辯方說法非同類最差、沒有預謀及單獨行事及非持續進行。但案發現場人多,原會有可能令其他人情緒激動,但冇證據有引起他人激動。

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及罪責後,不會接受辯方要求判處非監禁式懲罸。根據背景報告被告過往有不準時服藥影響情緒,本案前2天醫生加藥後被告選擇停藥及獨自往紅館,卻以病情作求情。法庭以9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身體病況酌情扣減1星期。

📌批准辯方申請保釋以待定罪及判刑上訴,條件如下:
-現金8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居於報住地址
-不得接觸控方任何證人

16:45 完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答辯

鍾(2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5)刑事損壞

詳情: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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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表示調查工作已完成,維持原本五項控罪,惟控罪三英文版本錯字需更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以便就控罪與控方繼續商討。透露不需要進行審訊。 辯方表示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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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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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速報: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明顯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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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彭耀鴻資深大律師#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無法出庭致歉,指自己會盡力完成口頭陳詞,並會採納後者撰寫的書面陳詞。

庭上上訴方指,原訂各被告約6個月後會服畢刑期刑。

📌A1 上訴陳詞
理由一: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證據,亦採納了對被告較不利的證據分析,甚至有與證據不符的判刑原因。
其中,原審法官對港大評議會的理解沒有考慮港大學生會憲章第2部第2及7條。港大學生會幹事會負責學生會日常事務,職責如行政人員,評議會的角色則類似董事。評議會是學生會架構內除全民大會、全民投票外最高權力機構。學生會的目的包括「辨識學生團體中存在符合香港人民利益的社會議題(identify the student body with social issu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1作為評議會主席,負責收集成員的建議並撰寫會議議程,包括討論梁健輝先生之死。會議由晚上7時14分開始,至10時結束,與此議程有關的討論由約7時20分持續至7時32分,其後會議討論其他如此完全無關的議程。
上訴方強調,A1作為評議會主席,根據憲章不能提出動議、參與討論或投票。A1撰寫的議程只包括對梁的「討論」,會議最終就此議題通過一項動議,並非A1決定或能左右。提出動議的是A2、和議的是A3。此動議並非在A1當初撰寫的議程上。但哀悼一人的死亡是出於悲傷,提出默哀一分鐘也只是對生命的悼念。上訴方認為「honourable sacrifice(光榮犧牲)」已經最中性的詞彙,而且A1只是撰寫「討論」議程,討論本質可以容納正反兩面意見。但上訴方同意,經過時間沉澱後A1可以認為本來的撰寫方式並非最理想,正如大律師出庭後檢討,也會覺得自己能作更好的陳詞。

法庭指,各被告以評議員身份犯案,已經超越個人行為。而且整個會議被校園電視全程作直播,並吸引了超過1000個讚好。上訴方回應,去多讚好和分享皆是案發後一段時間才出現,會議結束之時並沒有引起太大迴響。以30多名議員的評議會計算,4570名Facebook追蹤者只是少數,比網絡上很多KOL遠遠更少。

上訴方亦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辨認A1為校園電視的幹事,為證據上錯誤。直播會議並非傳播此煽動行為,而會議上亦處理了不同其他學生事務。
在警方對A1的錄影會面中,A1承認自己的錯誤行為。法庭質疑,A1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當時並沒有自覺地決定撤回討論。A1清楚知道作為評議會主席有權打斷不恰當的發言,但為尊重與會者表達意見、秉持一向傳統,並恪守主席鼓勵眾人發言的職責,A1並不會打斷發言,認為這只是一項保留權力(residual power)。此外,任何動議通過後,未經會議眾與會者同意,不得隨便撤回。因此,除非有其他與會者提出另一動議撤回此項動議,A1作為主席無權撤回。至於A1宣布將動議「保留(reserve)」,並非意圖保留至下一會議繼續處理,而是打算轉為非公開會議處理。

原審法官亦指,各被告以評議會代表犯案,是濫權(abuse of power)的行為。上訴方指,被告的影響力、目標、發表方式,均顯示他們沒有濫權的動機。

其後上訴方補充,各被告利用學生會的平台並非有意圖藉此煽惑犯罪行為或宣揚政治理念,只是作為大學生對時事的關心,用平台錯誤地表揚了一個不應表揚的人,這並非有預謀犯案。

理由二: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明白各件案件需視乎各自案情,區域法院其他案例對本案亦無約束力。但根據上訴方援引的基於本次事件的案例,大部分均關於「煽惑他人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給予 潘榕偉 案及 葉倩敏 案錯誤比重,本案量刑起點過高。上訴方指 #謝沈智慧法官 錯誤解讀自己審結的 葉 案的涉及罪行,而該案涉及Telegram群組直接煽惑殺警察的言論,比本案更嚴重,該案量刑起點卻只是15個月,本案明顯過重。上訴方亦認為原審法官忽略各被告於案發後三日清晨迅速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及撤回該動議的事實,這是減弱煽惑影響的重要因素,也顯示被告明白自己的錯誤,應反映在判刑上。


📌A2 上訴陳詞
理由三: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判刑原因指,「D2有明確的事前協議將成為動議的發起者(clearly a prior agreement for D2 to be the proposer)」。上訴方強調,案發前5、6個月,A2於參選學生會幹事會會長時,完全沒有任何政治動機,只是希望建立更好的學生群體,參選的宣傳也沒涉及任何政治主張。這是院長及A2本人的求情信均有提及的。但人的思維會被改變,A2受他人說服,因而犯下本案。
事後,A2亦迅速承認錯誤,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希望透過此形式讓更廣泛的人清楚他們已經撤回議案。法庭質疑,記者會於政府及香港大學校方均發表譴責聲明後才召開,並非完全出自被告的悔意,致歉也不真誠和不堅定(not genuine and wishy-washy)。上訴方認為誰向A2指出其錯誤的分別也不大,重要的是A2察覺自己的錯誤並立刻採取行動補救,且其道歉絕對真誠。
法庭認為原審已經就此給予認罪扣減,上訴庭不會干涉下級法院判刑法官行,使的酌情權。

理由四:特殊情況
上訴方認為本案A2答辯中面對特殊情況,令其無法得到最高的25%認罪扣減,法庭應視乎特別情況給予更高折扣。
審前覆核期間,A2向法庭表明不承認兩條罪行,其後改變答辯意向,與控方進行認罪協議,最後承認交替控罪。由於不確定國安法下最低刑期這條新法律,又需等待終審庭對 呂世瑜 案判決,A2才會猶疑不決,後來因為改變答辯意向更換法律團隊,未能在最早機會認罪。
法庭質疑,交替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為何A2選擇承認這條罪行?A2認為這個認罪答辯是一個不確定的機會,希望爭取交替控罪3至7年的監禁,或可低於宣揚恐怖活動罪的刑期,因即使被界定為較低參與者,也受五年最低刑期所限。


📌A3、A4 上訴陳詞
法庭指日前已經收到上訴方來函,表示會撤回第一、二項上訴理由,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條相關。

理由三:
上訴方認為,潘榕偉 案中,被告人直接煽惑他人於新屋嶺扣留中心外非法集結。直接煽惑比比本案間接透過「表揚」過去的暴力行為煽動更嚴重。而 葉倩敏 案中,被告人更直接煽惑他人「殺狗(let’s go and kill dogs)」,更指出「71 101 係殺狗好日子」。這兩個案例涉及直接煽惑,量刑應比本案嚴重。

法庭指需宏觀整個案件背景,該兩案被告人「躲於鍵盤後」,而且 葉 案法官亦指出該案並非直接煽惑。
上訴方則指,煽惑導致的結果亦是法庭需要考慮,原審法官卻忽略了這點。

理由四: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援引 黃鈞華 案,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即港區國安法實施當日,在銅鑼灣一個暴動途中以刀刺向一名正在拘捕暴動者的警員的手臂。該實質的嚴重傷人罪,刑期為6年半。本案煽惑罪的起點為該實質罪行量刑的45%,對比之下明顯過重。
#西九龍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區(58) 🔴已經還押逾2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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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辯方準備好答辯。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14個月即時監禁(扣減認罪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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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到時決定批唔批保釋,如果批出,傳媒可以報導;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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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高等法院第十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呂世杰資深大律師#何卓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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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表示昨日諮詢國安委,得到正式答覆,指本案性質屬國安法,根據國安法第14條,指示懲教署長作出決定,罪行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若果獲得減刑會不利國家。

呈上懲教署長今日作出的決定,稱諮詢了國安委,考慮了罪行性質,同意國安委的意見,覺得被告沒有反省,聲稱減刑會不利國家安全,不獲1/3扣減。

黎官稱今日收到的資料,足以做聆訊決定,否決被告的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可上訴。

律政司一方申請訟費,雙方陳辭後,黎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