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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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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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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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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7: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69)🛑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40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7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第三次)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胡雅文法官
🕤09:30
👤陳(31) #更改保釋條件 (#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梁國雄,柯耀林,朱凱迪,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黃因另案服刑中;柯已還押逾2個月;其餘八名被告已還押逾41個月 #求情 [2/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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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潘(61) #續審 [6/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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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王志榮(54), 鄧懷琛 (60), 吳偉南(57), 鄧英斌(61), 蔡立基(40) 3項暴動 2項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D5:鄧懷琛(60)
D6:吳偉南[飛天南](57)
D7:鄧英斌(61)
D8:蔡立基(40)

控罪: 暴動

背景:案件在2021年6月18日 審結  ,D1 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申請上訴,D5~D8 申請上訴定罪,D8 亦申請上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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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宣布結果:
1. 律政司上訴得直,D1 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考慮;
2. D8 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
3. 其他人申請被駁回。

D1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在2024年10月15日14:30 在區域法院提堂。

本案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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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0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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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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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李(50)🛑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1月29日被判處5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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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六庭 🐶姚燕武(27) 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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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0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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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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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李(50)🛑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1月29日被判處5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審訊 [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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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賴(65)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非法集結)

#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燕武(27) 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辯方法律代表: Boyton, David Rex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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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答辯】
當法庭書記宣讀控罪,控方指有新修訂,三星期前交咗畀法庭,但陳官表示收唔到,控方稱新控罪只係删去“鄧懷琛、吳偉南"名字,可以在聽日呈上正本,辯方不反對修訂。

書記宣讀修訂控罪,被告不認罪。

陳官詢問控方所依賴的證供,稱只係靠相片辯認,有兩名市民證人的供詞,和四名警員證人;辯方爭議身份辯認,不反對當時發生暴動。

【承認事實】
2019年7月22日凌晨,有不少於20名白衣人手特木棍,在英龍圍外,與約40名黑衣人對峙,後來更多白衣人聚集,黑衣人退向元朗站J 出口,白衣人追前,雙方發生打鬥;呈上元朗區和元朗站的地圖,元朗站J 出口和朗和路的相片,兩段CCTV影片,9段公開媒體片段,精華片段,相關截圖。
鄧嘉民在2021年9月26日在尖沙咀被捕,有檢取證物,不爭議證物鏈。

控方以65B 型式呈上兩名市民證人的證供,為兩人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姓名,法庭批准,詢問辯方律師是否有向被告解釋內容,律師有把副本交畀被告,他親自閱讀;法庭批准不用讀出證供內容,並稱證供未能認出被告。

第一名市民證人係救護員,為黑衣人拖行急救;第二名市民證人係一位律師。

【案件管理】
陳官指控方開案陳辭只有兩頁紙,如果用12號字體就只有一頁,過於簡單,因她不熟識元朗,不知元朗站J 出口、英龍圍和朗和路的位置,不明白案情,亦會令辯方不明白指控;轉用中文詢問各相片在地圖中的位置,控罪發生的地點,兩名市民證人當時的位置。

再相議後,控方只需傳召做辯認的警員,辯方會傳召被告和她姐姐。

陳官指示控方把市民證人的證供、相片/影片描述和被告的行為等資料加進開案陳辭,明天交到法庭,如果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在星期三回應,星期四交結案陳辭,星期五作口頭補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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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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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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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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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姜淇傑(26) 危險駕駛 6項無牌駕駛 6項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 酒精超標下駕駛 #聖誕無牌酒駕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上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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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開庭

控方呈交修訂後的開案陳辭,在庭上讀出。

傳召PW3 偵緝警員 19264 洪啟為(音)

🔹控方主問
證人係調查警員,用咗150小時睇影片,負責辯認被告,並認出PW1 (救護員)。

證人確實被告在不同影片中多次出現,截圖並以紅色圈標示被告,講解截圖中的地點。

控方想播放影片,陳官表示太多,只需播放警方製作的精華片段。

精華片段由不同片段合成,有手機片、BBC、明報、元朗站CCTV等,手機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朗和路打市民,被告執起跌在地上的修路工程燈掟向前方,之後和白衣人退入英龍圍,陳官表示影片中被告的樣貌唔清晰,但可以見到五觀,描述被告係身型高大、有肚腩、粗眉、大耳、穿白色短袖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着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斜孭袋(黑色帶、由左肩跨到右邊臀部);BBC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外,與J 出口內的市民對峙,陳官估計畫面中約有30名市民,有人穿淺色衫,片中多次見到被告手持木條,清晰見到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係LEVIS 字樣,更見到黑色斜孭袋的黑色帶上,有多個白色LVTN 字樣;明報的圖片清晰見到被告容貌;CCTV 見到被告在00:16:07 時行落J 出口的電動樓梯,穿著同樣衣著和袋。

主問未完。

[13:05] 午休

======
陳官見到劇烈晃動的畫面表示頭暈,直播員見到甩甩漏漏的控方表示嘔血。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下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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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繼續由控方播放影片作辯認被告。

陳官詢問辯方,是否爭議不同片段中的男子是同一人;律師同意是同一人,但不是被告。

🔸辯方盤問
證人無守過元朗,唔知道英龍圍有一間食肆叫南山軒,現時駐守屯門警區,唔認識辯方提出的一名交通部陳沙展;證人無參與搜屋,不能夠確認搵唔到案中的白色T恤和斜孭袋。不是在被告被捕後才首次見到被告。

陳官表示證物中無白色T恤和斜孭袋。

🔹控方無覆問

雙方無中段陳辭,陳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稱被告選擇不作供,會傳召黃女士作不在場證人,因她要在明天才可出庭,申請押後。

【案件管理】
三方商議後,法庭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在暴動、身份辯認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0月31日10:0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5] 休庭,明天10:0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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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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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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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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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梁(28)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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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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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開庭

伍大律師向法庭呈上昨日陳官要求,把影片截圖並放大的相片。陳官問為何相片起格,伍大律師表示因為相片被放大。

伍大律師再呈上昨日播放的精華片段,控方對片段的描述,陳官想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控方對嫌疑人的行為描述;辯方確認不爭議片段和照片的真確性或實時,但爭議嫌疑人是否被告。

因陳官在早前稱trial bundle 1 中相片唔清晰,伍大律師呈上高清版相片;陳官表示不需要,「嘥紙又嘥墨」,欲歸還予控方,最後指示把相片取代法庭版本,她的工作版本不需要。

(返回英文審訊)

陳官大致描述被告在庭上的容貌,按庭上觀察:兩邊剷青,頭髮向後梳,戴眼鏡和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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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傳召DW1 黃穎恩(音) 女士

🔸辯方主問:(由Mr. Boyton主理)

DW1 的背景和餐廳的位置:
DW1 有家庭和小孩,是「南山軒」餐廳東主,餐廳位處英龍圍黃屋村,DW1 在地圖指出位置,和如何由元朗站經朗和路前往「南山軒」,需時約5分鐘。

餐廳的結構:
DW1 指「南山軒」由2014年起運作,2023年9月14日結業,因被新鴻基收地。於2019年時,餐廳有3層(地下當是1樓),地下可以擺放16張枱,而2樓和3樓主要是私人房間,各層有兩張大枱。DW1 指餐廳的營業時間是11:00至23:00,但由於餐廳不會鎖門,所以他們會允許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只須離開時關門便可。DW1 指連同自己和丈夫,共有7名員工。

DW1 與被告的關係:
DW1 認識被告,平時稱他作鄧先生,指鄧約由2017年至2019年7月21日,每個月都有3至4日和朋友到「南山軒」食晚飯,算是常客,鄧亦會在23:00後留在餐廳。鄧在721後 ,都有到「南山軒」食飯,直到餐廳結業當天,鄧有到餐廳參與結業派對。

鄧先生於7月21日至22日的作為:
於2019年7月21日,DW1 知道當晚發生暴動和暴力事件,而鄧與7至8位友人約21:00到訪餐廳,鄧與友人在餐廳3樓食飯,DW1 指鄧當時的外貌是戴眼鏡和短頭髮,每次見鄧都有戴眼鏡。不知道鄧友人的名字。

DW1 指當晚由鄧付錢,DW1 負責收錢。她與丈夫於翌日約00:30時離開餐廳,駕車回家,而當時鄧尚在餐廳3樓內。

DW1 表示她對2019年7月21日印象深刻,因為餐廳在721後生意變得慘淡。DW1 指餐廳位置聽不到地鐵站的聲音,但從村民口中得知事件。

[11:00] 🔹控方盤問:(由伍大律師主理)

餐廳的運作:
DW1 指經常有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餐廳只有一個出入口,樓梯亦在餐廳內。

DW1 指於2019年7月21日,餐廳有生意,當晚都有不少客人,2樓和3樓各有一檯生意,不過21:00後基本上只有2樓和3樓有客人。

DW1 的專注力:
DW1 指案發當日雖然忙,但若有客人離開餐廳,她會見到,因為餐廳只有一個門口。DW1 指她負責除廚房以外的所有工作,樓面工作有丈夫和1名員工協助,DW1 亦需要到2樓和3樓處理樓面工作。

DW1 記得鄧於翌日00:25時付款,而對上一次見鄧約在00:20時,但不記得每次招呼鄧的時間。DW1 指由21:00時至她離開餐廳時,鄧都在餐廳。

DW1 稱當她離開餐廳前,曾告訴鄧離開餐廳時要關門。DW1 當晚每隔15分鐘左右會上3樓招呼鄧,不認為每隔15分鐘是滋擾,因為招呼客人是她的責任。在2019年7月21日,DW1、丈夫和另一位侍應都會輪流到2樓和3樓招呼客人。

DW1 不同意當自己在2樓或3樓工作時,會不為意有客人離開餐廳,因為她不會背對樓梯,而且若果有人離開餐廳,必須要經過收銀處、地下、和地下大門;亦不同意自己在處理樓面工作時,會不知道樓梯有人離開,因為會感覺到,亦會認得外貌,特別是2019年7月21日,當晚沒有什麼人在樓梯上落。

鄧先生何時到訪餐廳:
DW1 指鄧先生沒有於2019年7月20、22、23日到訪餐廳,指特別記得7月21日後的數日事,因為沒有生意。

DW1 辯認被告:
DW1 於2024年8月27日決定為鄧作供。不記得鄧於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有否到訪餐廳。

鄧先生的髮型:
DW1 指鄧由2019年7月21日至今,髮型都沒有轉變,都是頭髮梳向後。控方呈上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和被告在2019年7月5日在入境處拍攝的相片,相中人的髮型是右邊分界,DW1 都表示不認識相中人。

主控向DW1 指出不是講真話,DW1 不同意。

DW1 的背景:
DW1 同意自己年少時有「藏有危險藥物」和俗稱「賣翻版」的定罪紀錄。

🔸辯方覆問

DW1 指自己就上述兩項定罪紀錄,沒有被判監。

律師再呈上相同相片,要求DW1 想像相中人戴上眼鏡後,會否認得,或相似庭上某人,DW1 表示都係唔認得。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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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官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嫌疑人有參與暴動。Mr. Boyton確認。Mr. Boyton 要求法庭不考慮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當中的插圖,指當中的傷者與本案無關,沒有證據指有人受傷,這與第二控罪有關。控方同意不會依賴該插圖,法官接納,指721 是big incident,有人受傷,但同意本案沒有供詞指有人受傷。

【案件管理】
法庭更新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就暴動、身份辯認(包括今日情況)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1月4日14:3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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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6樓1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馬(1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829深水埗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8月2日被判入教導所;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於2024年8月16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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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續審 [50/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容(23) #續審 [5/4]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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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24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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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諸(27)🛑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23條 #20240612石門 煽動意圖)

🕒15:00
👤鍾(29)🛑已還押逾2個月 #答辯 (#23條 3項煽動意圖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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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程朗(24) 強姦 #強姦女子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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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法庭收到雙方的結案陳辭,指示讀出重點。

控方重點:

📍A1
聲稱身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有責任處理事情,但過去幾年無關注元朗治安,選區亦唔係元朗,與公職人員態度不相符;當晚三次在Facebook發文,只係刷流量,表面上字眼係叫人安全,實質係呼籲人入元朗。聲稱監察警方行動,但只留在元朗站,無實質幫助。

A1 曾經參與遊行示威,對示威者穿深色衣物和遮陣有認知,無叫人散去,反而要求警方到場驅散,有立場幫助黑衣人對抗白衣人。

聲稱在場做調停這角色,但片段見到A1 抹黑白衣人係黑社會,被在場人士引用嚟叫喊,無盡調停責任,變成領導者,挑釁白衣人,用揚聲器協調黑衣人,指罵白衣人,令到事件升溫,如證人所講係火上加油,無考慮白衣人感受。

聲稱係留守保護市民,但睇唔到實質行動,無同白衣人討論,無顧及年青人安危。

A1 參與度高,曾經聯絡各單位人士,詢問現場情況,叫喊黑社會,處理現場證物,帶領閘內人士到F出口。指揮黑衣人,發施號令,針對白衣人,叫助手在Facebook 做直播,作用係知道A1 入咗元朗,號召其他人。

稱呼閘內人是為兄弟,加強合作,一齊聚集,唔係叫人離去,用大聲公壯大聲勢。A1 嘅行為,警方到場一定會拘捕,所以佢唔係想警方到場,係維持對峙狀態。

辯方證人黃偉賢的證供無幫助,佢不在場,他的證供從來無講白衣人係黑社會。

當晚入元朗班人係咪一無所知,或者係即興,22:43時一大班人到大堂唔離去,理由不可信不合理。

📍A2
參與程度高,站在前線,有拍手、招手、指罵、叫come on,影片見到A2 面目猙獰,聲稱表面惡,其實係好驚,靠人多增加聲勢。

A2 上咗月台,入咗車廂又走返出嚟,聲稱落樓梯救人,但影片影唔到。

721當日參加示威,穿着黑衫,與其他人共同行動,係帶領角色,掟物件,拉人企後啲,同一陣線,與其他人分工合作。

無論知唔知721 吹雞,A2 知道月台叫人換衫,仍然選擇留在閘內。

📍A3
因為去到雞地見到白衣人,被嚇親,所以去西鐵站叫人小心,但觀察時白衣人未到,點知會有事發生,除非一早知道,雞地白衣人話今晚“呢度"有事發生,正常理解只係雞地,唔會係西鐵站;A2 選擇留守,與林卓廷助手溝通,射水,挑釁,聲稱與朋友John 會合係藉口,大可以以電話溝通離開現場。

📍A4
曾經離開,後來跳閘入返,聲稱不滿白衣人的行為,同站內人對抗白衣人,接納付費區內人嘅行為,選擇留在現場,其實晒馬和打鬥都係不合法行為,另外A4 聲稱在場觀察,但無拍攝現場情況協助警方。

A4 話留低係保護其他人,影片見到佢向救護員招手,但似乎無反應;影片見到A4 有挑釁行為,聲稱有說話,但錄唔到音;A4 係社工,表示關心老人服務,只係想淡化對社會事件嘅態度。

📍A5
A5 在商場做廚師,放工經過但無離開,留低係八卦,但留咗半個鐘,話唔走係因為聽到有人講列車停駛,但無上月台睇清楚,無心離開,同A2 在前線,一定係參與,影片見到舉起食指或者中指,但都不重要,睇起都覺得係舉中指,向白衣人講粗口。

A5 稱對社會事件有認知,見到現場情況,應理解有非法集結或者暴動發生。

📍A6
在雞地遇到白衣人,攞出縮骨遮揸在手,知到會有事件發生,都唔走,去到元朗站見到女子被打;事情中有掟嘢,聲稱在F出口見到救護員,但無影片影到,雖然無射水,但企在水喉側邊,係支持。

A6 在主問時記得好多細節,但在盤問時就好多嘢都唔記得,聲稱在天水圍警署外被煙花炸中,本來話留低因為記得襲擊女子的白衣人的樣貌,被炸中後就唔記得,好奇怪。

📍A7
聲稱當晚在尖沙咀食自助餐,之後約朋友去太子打麻雀,送朋友返元朗站,在月台見到有人叫唔好著黑色衫,改在朗平站落車,因為出錯閘,就送朋友返屋企,但又唔沿路返朗平,改去元朗站,見到南邊圍有人聚集。

A7 無講有無急救知識,與女護士帶傷者入廁所,但唔係在廁所幫手,出返去挑釁,向A1 匯報有木刀和刀仔,之後在大堂兩邊走,聲稱話要等救援員,但又無叫人幫手,其實係兩邊走去支援對抗。後來在長走廊向白衣人射水。

用WhatsApp 紀錄來證明約朋友打麻雀,主問時稱23:40 到小巴站,01:15 到太子。盤問時播放影片見到A7 離開後再返回元朗站,戴住黑口罩,在凌晨仍然留在商場,有人車佢離開;A7 解釋因為無盼鐘,無睇過片,唔知留咗咁耐。

陳官:記得影到A7 攝身進入半關門的店舖,還有影到換咗衫,掉咗件衫入垃圾桶,點解控方無講。

陳官在中段還要求控方補充721的大環境,指721唔係突然爆出嚟,事前已經有人知道有事。

控方口頭補充完畢,下午到辯方。

[12:40]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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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
好嘔血,全面顛倒是非黑白!有無留意市民感受?
仍然好多人關心本案,座無虛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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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黃錦娟大律師 回應控方(詳情後補)

[16:40] A1 完成口頭補充,案件押後至明日(20/9) 10:0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