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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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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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四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829深水埗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6: 馬(16)🛑服刑中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背景:2019年8月尾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舉行「遍地開花放映會」,後來演變成包圍深水埗警署。警方凌晨進行驅散示威者,多人被捕。

申請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8月2日被 #王詩麗法官 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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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鄭檢控官

🔸上訴方陳詞
黃大狀指本案原先有3申請人,另外2人表示放棄上訴申請,今日只需處理D6就定罪上訴申請,上訴主要針對原審時 :
1)法庭錯誤裁定暴動時間
上訴方代表:
D6在當日23:25時於深水埗C2出口出閘,23:30時到達欽州街711買飲品,23:31時五男在深水埗警署外掟磚,申請方認為構成暴動但過程只有9秒,掟完暴動便結束,CCTV拍到23:34時D6經過海港餐廳,當時已結束掟磚,申請方立場暴動已經完結,而D6被截停/拘捕位置距離深水埗警署外掟磗位置有80米之多,今天有一地圖可供法庭參考。
官:參考盧健民案例暴動具流動性及持續性,我對深水埗好熟悉,警署外欽州街是一大段直路,80米不算遠,D6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情況,是智商問題?如真不知道佢可以作供。
代表:同意盧健民判詞第76及77段

2)法庭錯誤裁定參與暴動或留守鼓勵其他人
代表指D6當時只有16歲,心智尚未成熟,意識不到已經發生暴動,沒有意圖參與或鼓勵其他人
官:縱使多人聚集、叫囂,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署也不意識到要離開?佢有冇作供?無呀!不可以同佢想像理由。
晚上11點,不知佢住深水埗定要坐車去,但見到人羣聚集又有叫囂,除非智商有問題,但佢冇作供呀!
代表:D6外觀同普通路人無異
官:拘捕時衣著點?
代表:穿黑色上衣,籃色衭及黑色背囊內有3M口罩及濾罐...
官:即是只憑衫褲?
代表:我指純粹外觀,沒有戴上口罩或裝備,其他人望去不可以肯定是到來鼓勵狀大聲勢
官:咁要叫示威者上庭才知噃!
代表:希望考慮當時D6只得16歲
官:幾分鐘內佢可以離開,但CCTV見到D6有行來行去,如果真係意識不到,佢可以作供以便法官看看是否心智不成熟,而且身上有示威者常見裝備,不可以逐樣分析睇,有環境證據疊加效應,法庭已經不停係咁講。
代表:最後希望強調沒有證據D6有說話、標記等鼓勵在場人士

🔹答辯方陳詞
1)澄清被捕時D6外表有黑色上衣,藍色衭及袋有防毒面罩及濾罐裝備
官:申請人代表已經講意思是單憑衣著,但法庭明白一些暴動也有示威者非全身黑色如白衫雜色衭
2)原審法官裁定暴動是在23:12至23:41,即警方驅散時才完結,並非只限5男掟磚短短9秒。D6在23:34時出現海港時仍有示威者用雷射槍照射警署、有叫囂及敲打鐵欄,暴動仍然持續進行。
最後想強調原審法官裁決是依賴疊加效應環境證據推論D6參與暴動,已經有考慮辯方陳詞
🔸申請方回應
原審法官在證供分析沒處理為何拒絕辯方立場,只考慮不利D6之證據。

📌申請結果
聽罷雙方陳詞,潘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繼續服刑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發,潘官提醒申請人有權再向高等法院3人合議庭再申請上訴,但會有減時風險,即可能會加刑。
【08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83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簡(21)
*已服刑完畢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出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被告確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但他卻可以鼓勵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他身上的裝備亦可見他是有備而來;並選擇近距離置身於非法集結現場最少10分鐘;而離開現場的時間剛巧與集結人士離開彌敦道的時間相約;並與其他集結人士一同於太子站月台被捕。由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於同年5月19日判處8個月監禁。
判刑詳見: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589
裁決書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
上訴方代表: 蘇大律師

🔸上訴方陳詞

彭官一入庭就問上訴方交陳詞時有無睇典據。上訴方律師欲解釋,彭官謂:「唔睇哂點樣上嚟」,問了好幾次…

上訴方續指唔肯定有無睇哂所有暴動案⋯

彭官:「當然,唔通睇謀殺咩?」彭官問有無睇劉XX案例,上訴方答有。彭官問知否判案日係其幾時,再話「我講你聽」,指係2023年(聽唔清日期),問上訴方呢個案例有無幫到手,上訴方回覆指唔係太幫到。

彭官再問有無睇鄭XX案例,「無做充足研究呀?」,「呢d 案嗌嚟嗌去都係個啲point」,「呢啲嘢又要我同你做,唉…」

彭官首先話想比上訴方睇鄭XX案例,瞬間又話都係親自讀出嚟,話唔想等…。內容有關兩種參與暴動嘅意圖,當中提及盧健民一案及終審法院提及,只要有足夠證據,身處現場也可作鼓勵。續指今天本庭上訴的案件中,被告人有相關影片,指「點樣話佢(原審)錯啊」

上訴方回覆知鄭XX案例…

彭官插口話睇熱鬧,「法庭唔接受有啲咁嘅人㗎」,並指被告逗留10多分鐘,(原審)唔信係八卦點樣話佢錯呀,續指被告在地鐵內才除衫,質疑喺條街又唔除,「咁得意嘅」,又質疑被告認為架列車唔開但估可以好快開出,不理解為何被告這樣想,指「我完全唔信呢啲嘢」。

彭官:「蘇大律師,我唔覺得你熟讀案例。」
續指今次個情況有乜分別,指原審唔信你…有邊忽錯。彭官再講:「我俾你講,但係我睇完案件我覺得…(漸趨細聲)」

上訴方指在鄭XX案,警察防線時間相對耐…

彭官再次插口,指要所有野夾埋一齊睇

上訴方指本案原審pw1 指該處不屬封鎖地區…

彭官再次插口,道「你喺個氹度轉來轉去」,指被告係喺列車度選擇唔走,係選擇留喺嗰度

上訴方嘆了聲氣,指自己有睇過好多案例明白個情況…

彭官又插口:「為了公道我俾10分鐘你講」

上訴方指本案有人圍觀,被告往示威者當中,當時情況係無交通,而行人路和馬路都充滿人,冇話邊一個地方係參與(暴動)。

(上訴方講野時間尚未夠10分鐘…)

彭官再插口,「你係咪無務實嘅陳詞啊」,並指冇證據話被告不能離開,而且被告留在黑衣人當中,「從來都可以離開㗎嘛」,「圍觀我講咗七次」,續指「我再俾你(上訴方)講」

上訴方提出被告出現嘅議題,表示明白法庭關注有其他因素,但在鄭XX案例當中,鄭xx留了個幾鐘,加上本案被告的案發地方冇被圍封,而且只是出現了10幾分鐘, 認為本案有更大空間去裁定。

彭官回覆舉例有斬人發生,但係睇熱鬧…(碎碎念⋯)續指:「得,你(上訴方)繼續講,我唔出聲」

上訴方回覆「就算有銀行被打劫,有人八掛睇,是否等於支持?」

彭官:「你只唔只係咁呀?」

上訴方指19年如有地方示威,即使有犯法行為,附近也不乏有人睇熱鬧,加上本案被告站在中間位置時,有片段拍到他沒有和其他示威者作交流。

彭官:「咁呢個係法律問題」
上訴方欲言又止

彭官:「你繼續講,我唔會同你有對話」
上訴方:「我無補充」

彭官:「我有無阻到你,唔俾你講」
上訴方:「無」

彭官:「肯定啦嘛,需唔需要攞指示?」
上訴方回覆不需要

彭官隨即指唔需要答辯方幫手,即時宣布拒絕批出定罪上訴申請,指原因在佢同上訴方對話可見,續講左幾句解釋,指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頒佈。

彭官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並指即使出獄都可以請被告回獄。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裁決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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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官宣讀裁決結果: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1038_2022.docx

涉案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案件管理:

控方在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簡單而言,被告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

控方表示若果被告刪除涉案連登帳戶,涉案手機會歸還被告。

辯方希望準備書面求情陳詞。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9515:30作求情。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故被告須還押看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9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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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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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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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12:00
👤陳(21) 🔥#判刑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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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8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85/70)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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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判刑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11:58 開庭

背景報告已解釋及同意,年紀輕輕確診病情,雖然遲來但已經後悔行為及有反省,有不尊重國歌但未存心侮辱,上星期已經再作書面求情。上訴庭對同類患病判刑可作折扣,阻嚇比重較少,無論監禁定社會服務也對病患者造成影響。本案亦沒有影響國家安全元素,被告雖然在公開場合犯案,但實際見到人數也不多而且持續時間很短,

代表指如判以監禁,希望考慮緩刑。法官指同意無政治原因,並問對控方提供2016年新年暴動案例鄧xx上訴庭指同類病情被告亦需面對同正常人一樣罪責及刑罸,不會作扣減刑睇法(該案由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囚20日)。代表指該案被告涉行使暴力掟磚,法官再指是否同意判刑原則病情令被告衝動犯案也不可作減刑, 代表重申控罪不同。法官進一步問及同一控罪沒有案例會參考另一單上訴侮辱國旗判罸4個月案件之各項考慮因素意見,代表希望休庭5分鐘閱讀。

12:22 休庭至12:29

辯方代表回應指本案多項因素不同如無人被鼓勵、沒有燒國旗、沒有預謀作案及持續性。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指需時間考慮判刑,押後至不早於15:30 開庭作判刑。

12:35 午休,下午15:30 再續,期間批准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判刑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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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開庭

📌判刑:即時監禁8星期‼️

口頭判刑原因:
背景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病歷吻合證供,被告同意行為不當,但仍堅持不喜歡狄士尼人引起,無意作出侮辱,法庭認為不吻合後悔說法。上星已收到求情文件,主旨在非同類最嚴重,歴時很短,公開性質同在互聯網相比算影響少,也沒有因政治立場而犯案,而作案也由病情引發少於一分鐘,被告行為包括賽事中由站立變坐下,改唱另一首歌,最後發出噓聲。侮辱國歌罪沒有量刑指引,亦是較新法例,侮辱國旗罪有較多判刑,控罪元素及判刑原則相似,高等法院上訴案例有原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後改以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裁判官之後讀出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就國旗案量刑判詞,指出適用於國歌可以採納。而上訴庭就侮辱國旗判刑考慮五項元素接納辯方說法非同類最差、沒有預謀及單獨行事及非持續進行。但案發現場人多,原會有可能令其他人情緒激動,但冇證據有引起他人激動。

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及罪責後,不會接受辯方要求判處非監禁式懲罸。根據背景報告被告過往有不準時服藥影響情緒,本案前2天醫生加藥後被告選擇停藥及獨自往紅館,卻以病情作求情。法庭以9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身體病況酌情扣減1星期。

📌批准辯方申請保釋以待定罪及判刑上訴,條件如下:
-現金8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居於報住地址
-不得接觸控方任何證人

16:45 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0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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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郭啟安法官
🕥10:30
👥葉,陳(20-22) #案件呈述上訴 (#1112荃灣 非法集結 2項蒙面;於2021年6月11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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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星熠(26), 姚燕武(27)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8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86/70)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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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案件呈述上訴

👥D1葉, D2陳(20-22)

控罪(1):
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3) (D1 、D2)
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2人於2021年6月11日被 #劉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2023年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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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今天缺席,由大律師代表

D1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D2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10:35] 開庭

🔹律政司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答辯方D1 代表陳詞本案不存在一案兩審,只是因應2021年11月盧建民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希望讓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強調沒有影響事實裁決不需要重開案情,再者雙方證人已經作供不用重召,案件中控方依賴環境證供如位置、時間、身上裝備(尤其D2)作推論參與。

D1被控方證人PW?見到由非法集結地點沙咀道逃跑至被捕地點,手持一包未開封之索帶,其辯方證人作供解釋但被法庭拒納,只是裁判官認為冇證據曾被使用。控方立場重點非有冇使用而是有參與。

D2身上有多項裝備如眼罩、防毒面具、手套、手袖、黃色雨傘等等。被告也沒有作供,裁判官指其用水淋熄催淚彈但沒證據使用作訂明行為,裁判官忽略身上裝備而作推論有冇參與非法集結是錯誤。

控罪(2)及(3)則在裁決時脫罪只因沒有證據參與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控罪元素是「身處」,不用「參與」,控方認為原審裁決時法律方向不正確。

郭官指有時裁判官口頭裁決比較簡單沒有寫得細緻,再問裁判官有否考慮現場是否有發生非法集結,律政司代表回答幾位證人口供指出有數十人聚集,有人放龍門架堵路,地上也滿佈雜物,除PW2部份證供,其他證人全部接受,當時豉油非法集結發生。

🔸答辯方補充陳詞
D1代表
接受沙咀道有非法集結,但沒有證據漫延至和笛街被捕地點,雖然非法集結具流動性但要像流水式,如銅鑼灣遊行至金鐘途中經過之街道便是,本案被捕地方沒有證據有相關,裁決時也提到當時附近街道上很多人無辜人士,有不少人逃避催淚燈爭相走避。控方證人話見到D1由沙咀道跑來只有3秒,但其實不可排除D1有轉過方向。而現場單單堵路沒有衝突,D1在現場逃走可能是避開催淚氣體,身上索帶有辯方證人作供解釋,郭官提醒索帶證人口供不被接納,再指盧建民終審法院案例沒有使用也可以參與。代表指盧建民終院案例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控方如今依賴作上訴理由對被告不公正。

控罪2同意最新案例身處現場不用參與而蒙面也可定罪,但控方沒有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D2代表
不會爭議有非法集結及盧建民終院案例。當刻控方依賴案情及法律原則令裁判官作出裁決或許有錯,不反對有空間要澄清新觀點,但發還重審就如D1代表所言會造成不公平。原審時沒有得知盧建民終院新觀點,當時已知到會排期,冇人提出押後等待結果,假如已經知道結果,自己可能盤問或給予法律意見會不同。過去5年D2本已經作人生規劃,這2個月修讀課程需往外地,無論上訴結果如何D2也已訂8月尾機票回來。本案獨特之處是控方依賴證人記憶,沒有片段圖片協助,事隔5年再發還重審是不適當,證人再作供記憶是否可靠?但答辯方接受控方所指D2身上有裝備但強調只放在袋沒有穿戴,至於流動性本案也較其他情況低,現場環境比較平和。

至於控罪3,同樣沒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上訴方再回應
原本上訴包括D3,但因其不在港,而且要等待終院案例結果才處理,最後才只對D1及D2作上訴以致2年後才申請上訴,3年後開庭處理。現在是因更改原審時法律觀點要求原裁判官重新處理,不打算重審。

法庭再問就盧建民終院案例新觀點、重審公正性及重審方式(更改法官?再傳召證人..)。D1代表指如重審不認為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是洽當,應由原裁判官重新考慮新觀點。D2代表指如當時知道終院案會就「利便、協助」作盤問,同樣認為不應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同意法官建議如重審方式可由原審法官處理並可傳召證人如被告作供。

法官指聽罷雙方補充陳詞後需時考慮,將在2個月內頒佈裁決。

[12:34]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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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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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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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陸(19)🛑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030屯門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7月17日被判處1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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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潘(61) #審訊 [1/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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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8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87/70)

🕙09:30
📍 #區院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7)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截至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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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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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1/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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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代表指被告在8月15日入院昨天下午才出院以致延至今天開審,審期現在只剩下6天。

📌答辯:不認罪

辦方及控方同意雙方案情約需3天,剩下6天審期一定足夠。控方主要依賴2名警員證人口供及2段錄影會面片段,知悉辯方會爭議一段警署錄影會面中警誡供詞、被告並要求庭上安排辨認相關警員(屆時需要清場),控方指已經安排6名警員到庭。

📌女主控讀出
1)開案陳詞:大意指在被告在FB發出貼文「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有意圖作控罪所指罪行。

2)承認事實 P31
包括高等法院於2019年11月頒發臨時禁制令禁制在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和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
附件當中包括網絡罪案調查科警長93026專家報告P33
負責截取本案Facebook貼文及留言作證,以專家身份解釋FB介面、操作、功能等等。

🗣️陳官問主控
-有沒有告違反高等法院禁制令?
-字面上是謀殺林鄭,為何告嚴重傷人?
主控回答
1)沒有控告違反高院禁制令
2)有考慮過謀殺相關罪行,但實際情況認為本案控罪較合適

1047 休至 1131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7日1933至2104 時進行之錄影會面(約90分鐘)P16
-VRI由DPC 5973林清松及17603李俊雄進行,被告同意不需要法律代表,回答身披警方提供毛氈因冷氣好凍
-確認同日上午1103 在住所被拘捕,同意警誡下講「個Facebook AC係我,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做法,所以留言」
-說出家中搜出一部手提電腦、Iphone及Ipad 之密碼,自己為唯一使用者。同意自己Facebook帳戶有766名朋友,2022年2月4日曾發貼文「真係認真諗下點樣殺死林鄭」,只係吹水講笑表達不滿當時特首政策,如防疫及反修例。覺得其朋友看了只會笑,貼文不是全部朋友睇到,有限制只有指定朋友看見,但都有七百人以上,自已其後亦發出多則留言。對於回朋友「打算用咩武器?」自己答「家陣緊係用槍炮,幫手摷支曲尺、來福,各50飛子彈...」是得談笑,不認為有朋友會跟住做,留言也提過「美男計」點可能會做,朋友間知留言純粹講笑。忘了為何留言「成個奶賓府都係黨員包括廚房佬」,現看上文下理是回友人「買通林鄭廚師每日煮鵪鶉蛋」,自己針對林鄭打「日日洗腎」「隊霖佢」只是咀咒、講笑。如果真係策劃點會打出來,當時相信香港仍然有言論自由。
-警員拿出高院禁制令,同意網上聽過但不清楚內容,不同意自己違反禁制令因只是講笑。警員指禁制令背景是因2019年6月起社會運動,政府禁止用互聯網促進、煽動用暴力,會否喚起記憶?答只記得禁制令是禁制言論自由。不同意貼文會煽動仇恨政府。重申所言不可能實行只係說笑,舉例好似登陸月球咁,警員指真係有人登陸月球!

1303 播放完畢

陳官同辯方代表確認不爭議此片段,早前已交陳詞反對下一段錄影片段。法官指示清場以便被告辯認警員,明天告知結果。

今日完畢,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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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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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潘(61) #續審 [2/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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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5:00
👤鍾(29)🛑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3項煽動意圖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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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19) #答辯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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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8月2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88/70)

(截至095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2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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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2 開庭

📌反對拘捕口頭招認、記事冊警誡供詞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代表呈上修訂後之反對理由,大意是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警署警長1768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D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2022年4月28日下午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被告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主問
案發時任職網絡罪案調查科,22年4月27日早上6時同隊共6人包括警署警長等出發往被告家中,稍後匯合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1005分拍門時被告開門。之後查問其自己使用之電子裝置,被告自願回答有3部包括Iphone,Ipad 及蘋果notebook及指出位置,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到達搜證。證人之後警誡後被告答「個Facebook AC係我...」,主要用工作抬上面電腦Facebook發文,打開電腦發現已連上Facebook 戶口,2名電腦科同事及證物警員探員在廳中工作枱處理電腦時搜證,自己企埋廚房及廳中間位置填寫補錄口供,在場冇見到有人使用暴力或口頭恐嚇威迫被告。之後自己一個人帶被告入睡房發出Pol 153 (P11)被覊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明白簽名。1230時向其覆讀補錄在記事冊P9警誡口供,隨後給被告看及問有冇修改,他示意冇及簽名。12:23 將被告交證物警員在工作枱前繼續調。13:21帶同被告離開住所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沒有作任何投訴。1732時再轉押解到中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也沒投訴。1905提取被告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1933至2104時完成會面紀錄。由早上入屋第一眼見被告到完成第一次會面從來有引導他答問題,也冇作任何威嚇。同意2107至2147時做了第二次錄影會面。翌日4月28日1438時再提取被告做第三次會面紀錄。1501至1533時證人一人替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做足程序及被告自願進行,期間沒有人進行威迫利誘。被告在光碟簽名沒有需要增補,完成後證人再填第三次會面補錄口供。自己所知被告沒有向警察投訴科投訴也沒要求增補口供。

1046 休至 1116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8日1501至1533時進行之第三錄影會面(約32分鐘)pp18
被告同樣因中央冷氣凍披著毛氈,同意收到Pol 154。警員追問警誡下「個Facebook係我嘅,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所以發文...」意思。被告答是一時衝動留下咗不適當言行,但己忘了直到被捕才記起,現覺得言詞會犯法令其他人產生誤會,願意刪除,承認有疏忽應一早刪除,現感到後悔。同意行為不啱,一時衝動影響其他人行為。過去有看過貼文但冇時間查曬漏咗,動基是發洩下。同意字面上沒有講是說笑。被捕後知道行為是煽動會有刑事責任。
再問下指知道法庭禁制令但不留意細節,被捕知道自己抵觸了。發文時火遮眼,現在看不洽當,太過暴力,過咗火位。
確認Facebook朋友圈有七百幾位,只有十個八個不想他們看此類貼文限制了看不到,自己對政府不滿才出貼文,同意引起其他人討論。限制那十個八個非政治立場,只是冇咁friend。
問最後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現在看自己留言是過份太暴力感到後悔,忘了刪除。錯在冇深思熟便發文,沒想過後果。
PW1 確認事前沒有指示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要點答

🔸盤問
今天才知辯方爭議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今日需要看記事冊才記起被告警誡下口供,答因其他工作忙事前沒有刻意背誦警誡下說話,而且事隔2年不可能全部記起。

大律師指出昨天出庭上午半日,理應有時間背誦警誡口供後陳官要求PW1 離開後向代表指知道其方向,但不應侮辱證人如懶、蠢等。

拘捕日早上,17603負責證物,自己作拘捕,2鑑證科人員搜證,其他人沒有委任特別工作,只是協助。警署警長1768負責分派工作。不記得被告實際指出電子裝置位置(說話定行動)。電腦當時已登入Facebook,17603證物警員在11:01 發現被告Mac Book本案貼文. 期間17603證物警員有問過被告電腦password。11:03 時PW1 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即說出警誡下供詞。PW1確認宣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每項,即使不適用也有讀出。

1248 午休,盤問未完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