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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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2 開庭

📌反對拘捕口頭招認、記事冊警誡供詞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代表呈上修訂後之反對理由,大意是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警署警長1768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D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2022年4月28日下午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被告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主問
案發時任職網絡罪案調查科,22年4月27日早上6時同隊共6人包括警署警長等出發往被告家中,稍後匯合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1005分拍門時被告開門。之後查問其自己使用之電子裝置,被告自願回答有3部包括Iphone,Ipad 及蘋果notebook及指出位置,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到達搜證。證人之後警誡後被告答「個Facebook AC係我...」,主要用工作抬上面電腦Facebook發文,打開電腦發現已連上Facebook 戶口,2名電腦科同事及證物警員探員在廳中工作枱處理電腦時搜證,自己企埋廚房及廳中間位置填寫補錄口供,在場冇見到有人使用暴力或口頭恐嚇威迫被告。之後自己一個人帶被告入睡房發出Pol 153 (P11)被覊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明白簽名。1230時向其覆讀補錄在記事冊P9警誡口供,隨後給被告看及問有冇修改,他示意冇及簽名。12:23 將被告交證物警員在工作枱前繼續調。13:21帶同被告離開住所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沒有作任何投訴。1732時再轉押解到中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也沒投訴。1905提取被告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1933至2104時完成會面紀錄。由早上入屋第一眼見被告到完成第一次會面從來有引導他答問題,也冇作任何威嚇。同意2107至2147時做了第二次錄影會面。翌日4月28日1438時再提取被告做第三次會面紀錄。1501至1533時證人一人替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做足程序及被告自願進行,期間沒有人進行威迫利誘。被告在光碟簽名沒有需要增補,完成後證人再填第三次會面補錄口供。自己所知被告沒有向警察投訴科投訴也沒要求增補口供。

1046 休至 1116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8日1501至1533時進行之第三錄影會面(約32分鐘)pp18
被告同樣因中央冷氣凍披著毛氈,同意收到Pol 154。警員追問警誡下「個Facebook係我嘅,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所以發文...」意思。被告答是一時衝動留下咗不適當言行,但己忘了直到被捕才記起,現覺得言詞會犯法令其他人產生誤會,願意刪除,承認有疏忽應一早刪除,現感到後悔。同意行為不啱,一時衝動影響其他人行為。過去有看過貼文但冇時間查曬漏咗,動基是發洩下。同意字面上沒有講是說笑。被捕後知道行為是煽動會有刑事責任。
再問下指知道法庭禁制令但不留意細節,被捕知道自己抵觸了。發文時火遮眼,現在看不洽當,太過暴力,過咗火位。
確認Facebook朋友圈有七百幾位,只有十個八個不想他們看此類貼文限制了看不到,自己對政府不滿才出貼文,同意引起其他人討論。限制那十個八個非政治立場,只是冇咁friend。
問最後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現在看自己留言是過份太暴力感到後悔,忘了刪除。錯在冇深思熟便發文,沒想過後果。
PW1 確認事前沒有指示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要點答

🔸盤問
今天才知辯方爭議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今日需要看記事冊才記起被告警誡下口供,答因其他工作忙事前沒有刻意背誦警誡下說話,而且事隔2年不可能全部記起。

大律師指出昨天出庭上午半日,理應有時間背誦警誡口供後陳官要求PW1 離開後向代表指知道其方向,但不應侮辱證人如懶、蠢等。

拘捕日早上,17603負責證物,自己作拘捕,2鑑證科人員搜證,其他人沒有委任特別工作,只是協助。警署警長1768負責分派工作。不記得被告實際指出電子裝置位置(說話定行動)。電腦當時已登入Facebook,17603證物警員在11:01 發現被告Mac Book本案貼文. 期間17603證物警員有問過被告電腦password。11:03 時PW1 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即說出警誡下供詞。PW1確認宣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每項,即使不適用也有讀出。

1248 午休,盤問未完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