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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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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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1118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張(23) / D2: 張(28)/ D3: 陳(21) D4: 陳(31) / D5: 黎(24)
🛑D2張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 暴動 [D1-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刑事損壞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理工大學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理工大學的財產,即連接理大李嘉誠樓M座7樓712室的門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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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沒有代表律師,指打算申請法援,今日親自應訊。

D1及D2共同代表提出押後答辯以便進一步提供意見,其他代表律師同意。

案件排期於10月15日 1430 再訊,期間D1,D3,D5各人以原條件保釋,D4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D2沒有保釋申請,須要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裁決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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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審訊只涉及五名被告,控罪詳情見上。本案的爭議點如下:

D1: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是否意外?

D3:警員33531 (PW6) 拘捕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正當執行職務?D3扶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阻差辦公?

D5:D5有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

D6: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鏈是否完整?

D11:D11當時是否有合法辯解管有雷射筆?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所有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D1,3,6沒有出庭作供,這不會對他們有任何負面的影響,但與此同時,這代表他們沒有證據反駁控方的證據;D5,11選擇作供,因此相關供詞會納入證據考慮之中。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犯罪傾向性較低,如前述D5,11選擇作供,按法律原則,他們的證言可信性較高,

📌D1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5是制服D1的警員 — 警員16147。控方指D1於案發當時襲擊PW5,故PW5上前制服D1。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5是速龍小隊的隊員。同日約22:53時,PW5到達太子站後,沿樓梯向下走到L2層。

PW5到達L2層後,望向3號月台第5-2車門位置,其間見到身穿黑色越野電單車護甲、揹黑色背囊、和手持膠盾牌的D1。由於PW5思疑D1與太子站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故他隨即大喊「警方,咪郁」,惟D1沒有理會並跑走,所以他隨即追捕D1。

在追捕期間,D1向後下方揮手,將盾牌擲向PW5,但盾牌在PW5的腳邊着地。PW5繼續追捕,直到近4號月台的車頭位置才成功追捕D1,當時他與D1因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

PW5指上述追捕過程歷時不多於10秒。

辯方盤問:

PW5同意以下事項:

- D1在被追捕時曾經向右轉,而PW5則是「全速向前」;

- 當膠盾牌跌落地時,PW5不肯定顧是否曾轉身;和

- 不能排除D1甩手的可能。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指D1當時全速奔跑,加上PW5同意D1可能並非對準其投擲,和盾牌本身有一定重量等,可能出現如D1因甩手而丟出盾牌的非故意行為,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5和PW6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案發時D1初見警察就跑,當聽見警員警告後,D1仍然繼續逃跑,引起PW5和PW6追截屬正常。考慮到當時PW5和D1的距離慢慢縮短,和盾牌的大小和重量,D1的行為是有意圖傷害和阻礙PW5的行動,他本身有機會放下盾牌但沒有做,D1當時不是因甩手掉下盾牌,D1不能轉身丟盾牌只代表D1不能對準PW5投擲盾牌,事實上盾牌有否擊中PW5並不重要,重點是D1的犯罪意圖。基於前述,D1罪成。

📌D3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和證供: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33531。控方指D3於案發當時在人群搶犯期間,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於案發當日,PW6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約22:50時,PW7收到通訊台訊息,指有人在太子站破壞設施和出現集體毆鬥等情況,故他隨即進入太子站L2層進行掃蕩。

抵達太子站L2層後,PW7看到有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藍色褲、和以黑布蒙面的王先生走出車廂。由於王先生當時看到PW7後便立刻逃跑,引起PW7懷疑,故PW7上前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

在制服王先生後,有約10人走向PW7。當時PW7害怕他們搶犯及襲擊其,故當人群與他距離縮短至3 -4米時,PW7發出口頭警告:「警察,唔好行埋嚟。」。惟人群繼續向PW7逼近,因此PW7揮動警棍驅趕人群。在過程中,王先生成功掙脫,當時人群中有2至3人 (包括D3) 把王先生拖上扶手電梯

辯方盤問:

PW6同意以下事項:

- 當時有一群人四散,避開警察;

- 在追捕王先生期間,PW7曾撥開一名戴白帽的女子,使她跌倒。PW7認為該女子當時僅避開,並非跑走;

- 在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前,PW7不能確定,亦沒有合理基礎懷疑王先生犯過什麼法、也不知道可以用什麼罪名拘捕王先生;

- PW7當時是憑衣著懷疑王先生曾犯法;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歷時1-2秒;和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對PW7沒有造成實質影響。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認為PW7的行為是拘捕王先生,但並非有合理懷疑;或是PW7可能是真誠執行職務,但非法律允許,因為 (1) PW7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的理據不足,只憑衣著是不足夠,什至當時PW7知道旁邊有戴上鴨舌帽的女子,PW7卻不視她為犯案者;(2) 案發當時有不少人逃跑,當時混亂的情況,什至有警員表示身在現場已會被捕,任何人想及早離開是人之常情,不想被波及;和 (3) PW7表示不知道應用什麼罪行拘捕王先生,當時亦沒有馬上向王先生表示用什麼罪名拘捕其。此外,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3扶王先生的行為歷時十分短,對PW7的影響亦很輕微。 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7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當時警員並非無故進入太子站,當時太子站情況混亂。雖然何謂有可疑是主觀的判斷,但PW7懷疑王先生並非沒有理據,例如王先生當時蒙面和身穿黑色裝束身在混亂的太子站,王先生當時曾逃跑,更曾不理會警員的警告,因此PW7的追截行動合理,他並非胡亂追截在場人士。雖然PW7當時想不到罪行拘捕王先生,但不代表他對王先生沒有合理懷疑。事實上,PW7未有機會調查王先生,因為很快PW7被人群迫近,王先生更被拉走。

考慮所有情況後,人群靠近PW7的行為會影響PW7對王先生的調查。當時,D3身在人群中,雙方垂下準備拉走王先生,後來更在王先生成功掙脫後即時拉走他。當時,D3必然知道眼前是警員,而警員正拘捕王先生,D3的行為是刻意阻礙PW7執行職務。基於前述,D3罪成。

📌D5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7889。控方指當PW7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PW7。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8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晚上,PW8連同PW7和PW6到太子站執行掃蕩任務,各自制服嫌疑人。其間,PW8見到有8至10人靠近PW7,當時PW8認為他們有機會搶犯及襲擊PW7。同時,PW8看到上述人群中有人救走一名原本被制服的男子 (王先生),該二人後來往扶手電梯方向逃跑,PW7見狀上前,並在接近扶手電梯的位置將他們按低。

當PW7制服上述兩人時,有許多人從旁襲擊PW7以救走兩人,當中戴卡其色背囊和戴口罩的D5在PW8前方不斷用傘從上至下地打PW8,當傘斷開後,便用手㬹「批」PW8

在上述事件期間,原本被制服的兩人向扶手電梯方向逃走,D5亦向相同方向走,但因電梯已有很多人,故從扶手電梯往上走。後來,其他警員到達扶手電梯的上方封鎖去路,並拘捕D5。當時PW8向其他警員表示D5曾襲擊他。

辯方盤問:

PW8同意以下事項:

- 在口供紙上,PW8沒有明確指出D5用雨傘襲擊他,也沒有提及雨傘用至斷裂 — 即 「男子4(即D5)同另一名男子分別用手和雨傘向我襲擊」;和

- 上述記載與庭上作供 (D5以雨傘打PW8打到斷開) 有分歧; 和

- D5有可能因醫學理由才戴上口罩。

辯方在盤問時亦提到片段所示的情況,包括:

- 片段不能看見有人對PW8揮拳批㬹;

- 揹卡其色背包的男子曾經雙手放在頭後,當時該男子身在PW8旁邊;

- 有人從PW8右邊持傘「牛」證人背 (PW7曾指是前方);和

- 當時有兩下聲音敲落PW8背部,一是傘擊之聲,二是棍擋之聲等等。
辯方盤問:

PW14同意以下事項:

- PW12曾被指令用攝錄機在現場搜證及拍攝。其間,PW12曾拍攝共有33名男子及8名女子被宣佈拘捕時的情況,相關片段於稍後時間有提供給控方;

- PW14在為D6錄取兩份口供的內容內、2019年10月7日錄的POL154 口供、及之前寫的記事冊內,均沒有提及D6被搜出的證物包括透明眼罩;

辯方提及D6其後被送往新屋嶺。當D6被釋放時,在被退還十多樣物品,當中沒有護目鏡。此外,POL39亦沒有寫上護目鏡。

辯方指出以下情況:

PW14於2024年1月重新錄取POL154 口供,內容為於2019年9月1日04:14至04:19時中,他從D6搜出的證物包括護目鏡。辯方指出當時D6沒有護目鏡。若果D6有護目鏡,PW14必然會紀錄在口供內。

PW14不同意上述說法。

PW15同意以下事項:

- 同意相片顯示D6的證物包括眼罩,這眼罩是PW14交予他;

- PW15於2019年9月26日的口供沒有提及:他在2019年9月5日交收證物時包括眼罩;

- 處理好D6的證物後,沒有做相應的POL154,與他處理部分被捕人的士做法不同;

- PW15記事簿沒有證物交收記錄,但PW15指自己有另一本記事簿有交收時間日期的紀錄;

- PW14於2024年1月12日的口供提及:他於2019年9月5日對方把D6證物交予PW15;PW15於2024年1月12日的口供提及:PW14於2019年9月11日對方把D6證物交予他。然而,PW15在庭上改稱是2019年9月5日。PW15在庭上表示曾於2024年3月18日的POL154將證物交收的日期改為2019年9月5日;和

- 確認與PW14交收證物時,證物袋沒有被包起。

辯方曾向PW15指出他曾將D6的雷射筆描述為綠色,但用上紅色標籤,事實上D6雷射筆應是射出紅光;以及PW15不應該按制測試D6雷射筆是否能運作。PW15不同意。

在盤問下,PW16同意他沒有在POL69A中記下D6雷射筆射出之顏色,及雷射筆的尺寸。PW16指PW15會將這些資料紀錄;PW17確認提取的13支雷射筆中,有9支為黑色,而涉及D6和D11的兩支雷射筆中,有1支係黑色;PW18同意沒有在報告中寫下雷射筆的光束顏色。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表示本案證物鏈出現問題,因為:(1) 呈堂的證明照片無故多出眼罩;(2) PW14表明若果有示威裝備,一定會紀錄證物,當時他沒有紀錄眼罩,但後來有警員口供首次提及眼罩;(3) PW12選擇銷毀片段,而他明知D6涉及「非法集結」罪而被捕;(4) 控方證人描述雷射筆的長度和粗度亦與呈堂的有分別。辯方認為當時有不少雷射筆被搜出,故警員有可能搞亂他人的雷射筆;和 (5) 雖然PW15有使用鎖櫃處理物品,但他沒有束起袋子。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辯方不爭議警員在D6身上發現雷射筆,且有紀錄在記事冊。有沒有片段拍攝到相關情況也不影響雷射筆的情況。眼罩的遺漏是不理想,但以當時混亂的情況而言,仍然可以接受,最重要是雷射筆的情況沒有出現問題,警員也沒有動機干擾雷射筆。

考慮到現場環境 (有雷射光束)、雷射筆的檢驗報告、D6收藏雷射筆的位置、D6沒有合理辯解管有雷射筆、以及雷射筆沒有受干擾,D6罪成。

📌D11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控方認為D11管有雷射筆。進一步考慮到現場案發時環境混亂,例如出現暴動和雷射光束,被告的意圖是使用雷射筆攻擊別人。

控方證供:

PW19是警員6745,他是制服D11的警員。於案發當日,他是特別戰術小隊的成員。同日22:53時,他進入太子站,前往4號月台往中環方向的車尾位置。

當到達月台後,PW19看到一群人因看見警察而跑入車廂或樓梯。當中,跑上樓梯的人群中有人向他講粗口和他擲水樽,而人群中最近他的是一名身穿黑色風褸、黑短褲、戴黑色口罩的D11。由於他相信D11有份參與非法集結,因此他追捕D11至L1層,並在1號月台3-5車門外將D11按在地上制伏。

PW20是警員11466,他是從PW19接手處理D11的警員。簡言,PW20接手處理D11後,隨即向D11作快速搜身,其間他在D11的右前褲袋找到一支雷射筆,在D11的腰包找到防割手套、在D11的背包中找到黃色頭盔和過濾器等物品。

辯方盤問:

PW19同意以下事項:

- 當時D11沒有向他講粗口或擲水樽;

- 沒有向跑上樓梯的人群喊不准走;

- 不知道何人向他掟水樽和講粗口的人;和

- 在庭上指的長風褸,意指長袖衫。

PW20同意已忘記頭盔內的空間放了什麼物品。另外,辯方亦指出案發時有以下情況:

當PW19離開後,PW20和其他警員在D11被制服的位置。當時有其他警員曾表示「藍色個喎,呢支雷射筆好多尖角會鎅親人架播」證人回答冇印象,亦開着雷射筆照向D11的右方。

PW20沒有同意上述情況。

辯方證供:


在案發當日早上,D11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在案發當日下午,D11與客戶商討產品。在案發當日約18:00時,D11離開辦公室前往天后與哥哥會合,其後二人在天后一同食飯和行街。在案發當日約21:00時,D11與哥哥一起前往黃大仙與哥哥的友人會合以食宵夜和糖水。在搭乘地鐵前往黃大仙時,D11與哥哥在油麻地站轉車。其後列車在太子站停駛,並有廣播表示列車不會提供服務,所以當時D11與哥哥由車尾走到車頭以嘗試了解發生何事,不過由於站務室沒有職員,所以D11與哥哥決定回家。

當時,D11的哥哥在列車打電話予友人;D11則沿樓梯前往L1層看看荃灣線有沒有運作。D11的哥哥沒有跟隨他前往L1層,因為當時環境混亂和吵雜,打電話亦需要走到一角接聽。D11指當時樓梯多人,他在樓梯底部時前方約有20至30人沿樓梯向上走離開L2層,自己後方亦有人跟隨自己沿樓梯前往L1層,不過不知道後方有警員在L2層。不過,當D11走到L1層時,他被身穿戰術小隊制服的警員制服,事後才知道身在L2層的哥哥亦被警員制服。

在被制服後,D11被制服他的警員搜身。當時D11趴在地上,面向地下。其後,警員在D11的右邊褲袋搜出雷射筆。之後,有另一位警員接過雷射筆,並開啟雷射筆照向D11的右方,其後說「藍光㗎喎,好危險」。這位警員檢視雷射筆的構造後表示「咁尖,好易整親人㗎喎」。最後,D11被另一名防暴警員接管。

當時D11的背包管有以下物品:

1:兩個防毒面具
2:六個濾咀
3:兩把金屬扇(太極扇)
4:一副泳鏡
5:一頂黑色漁夫帽
6:一頂黃色頭盔

D11指上述物品是由青衣的辦公室帶走,他打算將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給予一位做工程的友人。這位友人向他表示當時有比較多人需要這些工具,不過這位友人找不到,所以鍾先生幫這友人購買,並在案發當日食完宵夜和糖水後到新蒲崗,將這些工具交予友人。

D11指當時用頭盔裝著防毒面具和濾咀的。此外,當時有防毒面具是已經接上濾咀,因為他曾試用是否能運作,但不是為了在示威活動中使用。

關於其他物品,D11指兩把金屬扇(太極扇)和一副泳鏡是他在日常耍太極和游泳時使用,但由於自己沒有帶備游泳用的背包,所以沒有帶備游泳衣物;一頂黑色漁夫帽是在案發當日好天時使用。

當時鍾先生的腰包管有以下物品:

1:一對防刮手套
2:銀包
3:鎖匙

關於一對防刮手套,D11指會在使用雷射筆時使用,避免被刮到。

另外,根據警方拍攝的照片,D11有戴頸套。D11指是因為他當時頸部被曬傷,他戴頸套是避免接觸太陽,不過他沒有將頸套拉上面部。

關於雷射筆的用途,D11指在案發當日須與客戶商討浴室燈和紅外線測溫儀的訂造,他帶備涉案雷射筆是讓客戶觀察紅外線測溫儀的藍光光度,最後客戶仍然認為光度未夠,故未有訂購藍光的紅外線測溫儀。另外,由於公司只有紅光和綠光的產品,故他要準備藍光雷射筆,令他在銷售產品時給予客戶更多選擇,客戶可以選擇藍光和綠光的測溫儀。

D11指涉案雷射筆是屬於自己,他於案發當時本來是將雷射筆放在腰包,但後來發現它會刮破其在腰包內的銀包,所以他將它放在自己的褲袋,他相信將雷射筆放在背包能夠最好保護自己的物品和其他人,因為他能較好控制雷射筆在褲袋的狀態,亦相信自己的褲袋能夠保護自己避免受傷。

辯方立場: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11已經在庭上已解釋帶備雷射筆和一系列裝備的原因,這些裝備亦是被妥當保存;D11也沒有使用這些雷射筆和一系列裝備;當時地鐵亦沒有封站,出入搭乘地鐵屬正常;此外D11當時要在國內工作,基本上只有周末只可以處理私事。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18和PW20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11證供不被接納,因有不合理之處,例如D11的雷射筆會弄傷手,但他沒有放在公司,也沒有放入盒內,反之放入褲袋,十分危險;D11的雷射筆尺寸不小,放入褲袋並不方便;D11帶泳鏡卻沒有帶備衣物;D11當時留在車廂的原因不合理;D11替友人在家中試用防毒面具的效果非常有限;D11即使長期身在內地,也不可能對2019年的社會事件的認知狹窄等。

考慮到現場環境 (有雷射光束)、雷射筆的檢驗報告、D11沒有合理辯解管有雷射筆等,D11罪成。

📌總結: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全部成立‼️
辯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18:00時,D5離家前往朗豪坊食飯,衣著包括:(1) 啡色上衣,(2) 黑色牛仔褲,(3) 黑色波鞋,(4) 卡奇色背包,和 (5) 深灰色口罩。

於案發當日22:15時至22:20時期間,D5離開朗豪坊前往沙田應約,他當時搭乘港鐵由旺角前往沙田。在旺角站大堂時,D5看到有人戴上安全頭盔,大多數人身穿深色衣服。

其後,D5搭乘列車,當時列車內有不少人,人與人間會有接觸。列車用了約5分鐘後才開出,在前往太子站的過程中,D5身處的車廂沒有事發生。當列車到達太子站後,車門多次開關約5分鐘,其間有乘客離開車廂。其後,有人說要落車,但當時D5認為自己未到目的地,和要落車的對象亦可以是其他人下,仍留在車廂,但後來他聽到月台有廣播,要求乘客離開車廂或太子站,故他離開車廂,站在3號月台,其間不見有市民衝突的情況,亦不見有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其後,D5由3號月台前往4號月台以離開太子站,因為他見出口牌在4號月台。其間,D5身邊有不少人跑向他,又有人稱有警察。當時D5繼續沿4號月台一直走至近車頭位置的扶手電梯,以離開太子站。惟當時扶手電梯有很多人,他未能擠上。

當D5在4號月台頭位置準備轉入扶手梯時,見到有人被制服,自己後來亦被條狀物打橫大力擊中後腦,令他感到痛楚,神志不清,「畫面朦咗一下」,因此他單腳跪在地,雙手放在後腦位置保護自己。之後,D5想嘗試跑入扶手電梯,過程中其左上臂被人向後大力捉住,但他成功掙脫並前往扶手電梯。

關於「裝備」,D5有以下解釋:

- 單車頭盔:它屬於D5,原本打算借予在晚上見面的朋友

- 豬嘴:因為當時家中要𠝹床,而自己有鼻敏感,所以他購買保護自己

- 泳鏡:游泳時使用,但它一直在袋中沒有執拾

- 3M手套,勞工手套:翌日上班時使用,因自己不確定當晚會否直接"通頂"至翌日上班

- 冰袖:翌日上班時使用,防止在户外工作時曬傷

- 毛巾:翌日上班時使用,出汗時使用

- 3件膠雨褸:翌日上班時使用,因為他在室外工作時不能使用雨傘,管有3件是因為購買3件較便宜

辯方立場: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即使D5當時的身上物品是示威物品,但有否襲警才是重點。辯方認為PW8與片段關鍵時刻有不能磨合之處,例如:

⁃ 片段見不到有人用拳和肘襲擎PW8;

⁃ PW8的前方沒有人襲擎他;

⁃ D5曾雙手抱頭跪地。PW8表示D5襲擊他後雙手抱頭跪地。辯方認為這是匪而所思的。事實上當時PW8並沒有馬上處理D5,是追捕其他現場人士。

⁃ PW8指D5用傘和手打他,但片段顯示不到這些狀況,即使片段顯示到有用傘打的人身穿啡色手袖,但解像度低,不應將其視為犯案者。

除上述外,辯方希望法庭亦考慮到當時警員已經工作一段長時間。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D5證供不被接納,因有不合理之處,例如當D5後腦被物品大力擊中後,竟然可以即時成功掙脫逃跑,不像有異樣;D5不需要同時帶3個雨衣和長傘;D5有嚴重鼻敏感,但沒有即時看醫生,反之是約朋友。

PW8是誠實可靠的證人。PW8確實能說出D5的衣著,和襲擊的事。當時情況混亂,PW8更要同時處理王先生和保護自己,PW8的證供與片段有出入不構成問題。即使PW8當時沒有即時拘捕D5,以及在庭上要求被告掩面方便他辨認,這些均不構成問題,後者亦能協助PW8辨認。辯方指出現場可能有另一人襲擊PW8,考慮到該人的動向和D5的行為和動向,能肯定襲擊PW8的是D5。基於前述,D5罪成。

📌D6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控方認為D6管有雷射筆,證物鏈亦沒有出現斷裂。進一步考慮到現場案發時環境混亂,例如出現暴動和雷射光束,被告的意圖是使用雷射筆攻擊別人。

控方證供:

PW11是警員6834,他負責在現場搜查D6的警員。當時,他發現指D6的隨身物品有黑色衫,相機,雷射筆 ,口罩,手套 ,一個綠色袋,一個啡色袋。前述的雷射筆是從D6的褲袋找到,PW11已忘記其外觀,但其尺寸什大 ,如手掌般長。後來,PW11把D6的隨身物品放回原位。

PW12是警員33515,她負責搜查D6和拍攝警員為D6搜身的工作。惟後來,PW12指相關片段被燒毁了,因為片段未必影到被搜出的物品。

PW14是警員10759,他曾在葵涌警署兩度為D6進行搜身及錄取警誡供詞等程序。於2019年9月1日03:00時,PW14為D6進行搜身,當時他在D6的左前褲袋找到一支黑色鐳射筆,約12CM長,尾端有一張銀色貼紙。PW14懷疑前述雷射筆曾被使用以傷害人,故此對"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警戒D6。前述雷射筆其後被放入證物袋,並由PW14保管。於2019年9月1日04:14時,PW14從D6搜出以下物品:

- 黑色背囊
- 黑色T-Shirt
- 未開封外科口罩
-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 透明眼罩
- 一支黑色鐳射筆
- 一張D6的個人八達通
- 一張不是D6的個人八達通
- 一部手提電話

於2019年9月1日04:14時至04:19時期間,PW14在D6面前取出證物並放入大證物袋,這個證物袋由他保管。在同日04:20時,PW14向D6發出拘留人士通知書,當時D6有簽名。在同日04:30時至05:15時和05:40至06:45時,PW14為D6分別就"非法集結"罪和"藏有擊性武器"作會面,其間D6表示「我無嘢講」。在會面期間,PW14將證物放在一張枱上。其後,當其他警員為D6進行拍攝程序時,PW14保管D6的證物。

於2019年9月1日08:45時,PW14將D6交予其他同事看管,期間PW14保管D6的證物。之後,PW14將證物帶去西九龍總部,並將其鎖在只有證人有鎖匙的櫃內。於2019年9月5日18:30時,證人將D6的證物交予PW15。在前述時段期間,PW14指他沒有干擾或改變證物。

PW15是警員13989,他在案發當日協助PW16處理證物。於2019年9月5日18:30時,PW15從PW14交收D6的證物,內有背囊,黑色T-Shirt,口罩,手套,雷射筆,兩張八達通 (有一張不屬D6),電話,POL153,和兩份POL857。PW15指交收證物時,證物皆放在一個大證物袋內。其後,PW15曾為證物拍照,他負責將證物拿出讓其他警員拍攝。於2019年9月12日22:00時,PW15將證物交予PW16。在前述時段期間,PW15指他沒有干擾或改變證物。

PW16是警員15559,他曾在案發當日處理所有證物。其後於2019年9月12日22:00時,PW15將D6的證物交予他,這些證物均被放在一個證物袋,袋有名字和被捕人士的編號。由於有太多證物需要處理,PW16將D6的證物放入一間房間,該房間有鎖,只有他自己和案件主管擁有鎖匙。就如何處理D6的證物,PW16會打開證物袋查看證物數量,並為其作描述 (例如證物的顏色和在D6中檢取) 和包裝。及後,PW16會將資料輸入電腦系統。其後,當PW16得到電腦編號後,將其釘落證物。處理好D6的證物後,PW16將證物放回證物袋,並於2019年10月2日交往證物室,過程證物數量沒變,D6的證物被全數接收。

PW17是警員10596。她於2019年12月12日從西九龍證物室拿取13支雷射筆 (包括D6的雷射筆),每支雷射筆均是有獨立包裝和標籤 (內含證物編號,其顏色,和電池配置的資訊)。PW17於翌日將前述雷射筆交予PW18送往化驗。於2020年1月6日,她從PW18取回所有雷射筆,並於2020年1月7日將前述雷射筆交回西九龍證物室。在前述過程期間,PW17沒有干擾證物。

PW18是伍署理警司,他曾就D6的雷射筆撰寫檢驗報告。於2019年12月13日,PW18從PW17收取13支雷射筆。於2020年1月6日,PW18將所有雷射筆交回予PW17。在前述過程期間,PW17沒有干擾證物。就D6的雷射筆,PW18有以下發現:

- 可正常操作;

- 64.2 A功率,級別為3B;

- 若在10米內將雷射光照射眼睛,可以造成傷害;和

- 基於上點,D6雷射筆的傷害性範圍至少有10米。
📌求情:

D1:

辯方提及D1有正當職業,沒有不良嗜好,從身邊人的美譽可見D1有良好品格。

辯方提及D1於2020年曾被警方無條件釋放,但到2023年才被重新拘捕。其間D1積極更生,為心儀職業努力。辯方指出林子康裁判官處理同案判刑時同意本案涉及延誤。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1行為沒有令警員受傷和阻礙警員行動,比較CAAR8/2020案和HCMA18/2021案後,希望法庭處以低於監禁2個月的刑令。

D3:

辯方提及D3有正當職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有同案面對相同罪行時被處以監禁9星期的量刑起點,案情亦較D3的案情嚴重,例如涉案行為的時間較低,可以處以較低的刑令。

辯方指出林子康裁判官處理同案判刑,且涉及相同罪行時同意本案涉及延誤,並扣減1星期的刑令。

D5:

辯方提及D5有正當職業,從身邊人的美譽可見D5有正面品格。辯方提及D5希望儘快完結案件。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已困擾D5達4年。辯方以DCCC738/2020案為例,該案被告涉及本案背景,片段與本案更是一樣,但已於2021年處理判刑,惟辯方並非指控控方延誤,但客觀事實是本案並非大案,但於4年後才處理,對D5會有壓力。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5在審訊時採取務實的抗辯態度。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CAAR2/2020案和CAAR8/2020案後,以及警員的傷勢與CAAR2/2020案相近。

D6:

辯方提及D6有正當職業,沒有不良嗜好,是一家支柱,從身邊人的美譽可見D6有良好品格。

辯方提及D6於2020年曾被警方無條件釋放,但到2023年才被重新拘捕。其間D6一家一直承受很大的影響。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6的特殊情況,加上有同案面對相同罪行時被處以監禁3個月,處以D6監禁3個月或以下的刑令。

D11:

D11表示沒有求情。
================
裁判官表明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並會撤銷5位被告的保釋🛑

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就本案準備時序表,了解延誤的情況。

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8月15日15:30在1號法庭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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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0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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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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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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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汪浩毅(49) 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08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4/70)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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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7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繼續讀出Telegram訊息,今日完成所有D1至D6 相關訊息。

主控指今日已經非常疲累,希望星期一開始讀出D7相關訊息。

[12:43]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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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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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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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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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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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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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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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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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容(23) #審訊 [1/4] (#網上言論 #煽惑七一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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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5/70)

🕙09: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審訊(1/4)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主控讀出控罪、開案陳詞(被告回覆主題提及下次要插小腸)及承認事實(帖文留言精華版P4及P5,P10及P10a錄影會面片段及謄本),被告表示明白。

📌案件管理
控方案情只會傳召2名證人(今日)及播放約1小時錄影會面片段(明天)。辯方指出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包括回覆內容,主要爭議沒有犯罪意圖及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言並不構成煽動只是吹水,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有作招認,如表證成立,辯方只有被告會作供,雙方預期明天可完成審訊,暫訂9月19日下午作結案陳詞。

📌傳召PW1 偵輯警員14582蘇長(音) ,綱上溜覧時發現相關留言並作截圖
🔹主問
現駐毒品調查科,2022年2月24日駐守網絡科技罪案調查科負責監察網上言論,當日在連登討論區檢視一個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貼文,同日17:24時將39版網上貼文檔案P1截取及列印成P2紙本版,證人留意到帳戶「要食自己整」之留言,並查詢其用戶紀錄並列印出來P3。之後再就此用戶在P2留言作精華截圖共4頁紙成為P4。

2022年3月9日22:51時證人再次用警方電腦溜覧連登同一主題,發現原貼文及留言繼續存在,證人再次截取留言及作列印P5。
🔸盤問
確認列印貼文版本P2內容有看過,2022年2月24日是使用browser 內置功能截取留言列印,同意P2版本內一些留言如第四個貼因太多回覆沒按鍵伸延看原文列列,同意庭上辯方在24年8月2日列印版本D1見第四個貼文原文有留言「又做戲?」。同意P2版本因回覆太多隱藏了(訊息可見出現 回覆負評過多,按此顯示原文),因此看不到回覆邊個留言。也同意辯方版本第十一個留言看到是回覆第四個留言。代表指每個主題回覆內可以作正評及負評,但只是加入會員180日後才可以作出。辯方代表繼續指出控罪主題內一些看不到之回覆。證人同意沒按鍵展示全部內容才截取貼文及該主題當日共有335個貼文回覆,P2列印版只有320項因使用broswer功能列印至有被告之最後貼文。
同意涉案題目在2022年2月4日時並不是熱門話題,自己只因要調查才找此題目貼文。不清楚該題目是在時事、政府,娛樂等等那個分類下。證人答不到是否在分類下很後的位置,當時是用搜查主題功能而找到貼文,從辯方文件D1 同意涉案貼文是時事台主題,因一些帳戶現已刪除,現在因而此看不到第320項,刪除可能是違反規則被管理員刪除,也可以由用戶自己刪除。PW1同意列印版本因㩒不到展開功能,未有顯示主題下所有貼文。
🔹覆問
同意一些題目貼文回覆負評太多而被遮閉,例子如第4項貼文,網頁上可出現訊息「回覆負評過多 按此顯示原文」。同意用滑鼠按下可睇到原文。
確認在2022年2月24日所截取呈堂貼文P2沒有任何修改。P2內第51、110、118、273及275均是被告帳戶所發留言,並沒有被遮閉,非會員也可看到完整貼文。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證人需時確認撰寫英文報告內容及中文版,法官建議休庭下午才開始主問

12:34 上午完

押後至1430 以便證人䦧讀報告,控方預計主問30分鐘,辯方盤問約需1小時多。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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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現屬網絡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組,確認為本案撰寫一份英文報告P11內容正確,中文版譯本P11a今日看到有數項(第6、8、11、12、14及16頁)稍作修正,採納報告為本案證供。
📎連登專家報告
內容包括連登平台基本操作、會員登記、發言及評論操作,普通人閱讀討論區內容等。簡單來說公眾可隨意進入連登討論區便看到非加密主題及留言。同意呈堂P2是討論區內非加密主題貼文。做P牌會員未滿180日也可出貼文。同一電郵帳戶名登記後自己所知刪除後不可再重用登入原先戶口,但係不完全肯定。答相信連登平台擁有人可刪除帳戶及留言。法官問不可用「相信」後改口稱確認。
📎討論區版面
同意P4貼文內第51號貼由帳戶名「要食自己整」所發出,用戶名後P字符號代表注冊會員少於180天,俗稱P會員可以發貼及留言,但不可比正評或負評,貼文旁有發文日期及時間,發貼內文「嚇死佢老母」是用戶留言。貼文底上升下降箭咀圖案是正及負評次數,一個雲圖案是被引用回覆。一條線代表貼文留言被引用,舉例五條線代表五次被引用。
🗣️法官:1)報告提及未認證會員是何意思?代表用戶以電郵登記但未以密碼驗證。2)報告內非P牌會員又有何意思?答是正式會員。
🔸盤問
-確認P牌用戶是認證後累積上連登平台未夠180天,不是連續日子。同意手機登入連登後可以不溜覧而開第二個app 使用其他程式。
-連登同意用戶不可以gmail ,yahoo 電郵認證,用戶必須要以ISP、教育機構、公司電郵等。
-報告內連登戶口測試確認是在2023年做,但自己2021年7月前已經有使用過連登帳戶。
-不肯定2021年7月1日連登有冇功能可刪除帳戶。辯方呈上2021年7月13日連登通告,指出因近期用戶要求而新增刪除帳戶功能,但刪除後同一email 不可再開過新連登帳戶。PW2看完通告同意律師代表說法。
-確認報告指P牌會員每天只可發一個主題,測試留言可多於一次但不知上限。同意按了正/負評不可取消,㩒錯也不可以改,同意平台也沒準則正評表達甚麽。
-同意討論區有分不同台如吹水、時事、政治、娛樂、健康台等,PW2確認本案貼文是在時事台。
-同意連登一天可以有過百新主題,不完全同意一則留言如過了8個月會出現在很後,因有熱門主題,溜覧次數多會令貼文排在較前。本案涉及原文在2021年7月1日出現,不可以肯定2022年2月24日主題是否右沉大海,也不清楚涉案主題是否曾是熱門主題。

1629 今日完庭

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批准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今日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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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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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容(23) #續審 [2/4]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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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8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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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李(68) #提堂 (#20230927觀塘 #20230927葵涌 #20230930元朗 #20230930大埔 #20230930粉嶺 #20231004觀塘 6項沒有許可奏玩樂器 6項沒有許可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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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6/70)

🕙09:3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2/4)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10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辯方指需時查閱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 0930再訊,🛑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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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儀(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
🔸盤問
審視後確認今日沒有進一步盤問
🔹沒有覆問

主控呈上更新證人、證物列表及因新增電子檔案證物P11a而修改之承認事實。

📌播放錄影會面片段P10
2022年3月14日 17:48在葵涌警署由DPC15999 進行,片段約57分鐘,會面中警員展示文件P10b,謄本為P10a

警員問及案情內容,被告在連登一主題「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以戶名「要食自己煮」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插穿佢小腸」。確認拘捕警誡下自願講出「啲嘢你我講,因為貪玩」,案發是自己用三星手提電話在連登發出,該機換新Iphone後已賣走,現在使用之iPhone 自願交出手提開鎖密碼以便警方調查。使用連登因感覺可匿名出文,不似Facebook 般實名曝露身份。

-解釋以自己帳戶作第51項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是因為當時社會風氣仇警,貪玩而作留言,沒有特別看其他人回覆自己留言。對七一有警員受傷後來覺得犯法不啱,留言只是想發洩心情。5人對自己貼文讚好現在同意覺得有人會跟住做,當時冇想過。
- 自己第110項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自己是因為貪玩及當時仇警氣氛而說,冇心令他人跟往做,此貼文有4人讃好及有3人留言,自已有再回覆。同意現在看發文有教人點做。一人回應他「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被告回覆「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不清楚有多少人看自己留言,也不識網上其他人。
-同意原題目「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最後共有三百多個回覆,算多人看,但自己初初留言時並未有咁多人回覆或看。
-警察要求下在展示貼文截圖片、檢取手機及畫面截圖上簽名確認。確認自己工作室檢取桌面電腦為自己用,會用此機上連登但因不識中文輸入不會發貼只用來看內容。
-再次澄清當時剛看到新聞,加上社會氣氛、連登好多用戶都嘲笑警員,覺得發文不用負責任而作上述留言,冇意煽動他人。
-同意錄影會面當刻留言仍在,解釋因用戶不可自己刪除,同意可能要剷了帳戶才可刪文,案發時自己貪玩出完文也沒有想過去刪除。

~控方舉證完成~

📌中段陳詞
🔸辯方
被告在連登主題5個貼文其實沒有特定目標,其言行只算評論沒有意圖煽動其他人,控方最有利詮釋也不達至表證成立。
🔹控方
被告前後回覆多次不可能沒有煽動意圖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作供,法律代表需取指示及簽署文件申請休庭。

1102 休庭至 1151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交代背景,現在25歲,內地出生小學五年級移居香港,2021年任職地盤裝修工人。
日常常用程式上網如溜覧微博、連登、QQ等。連登有一戶口「要食自已整」是於2020年9月注冊,因少用2021年7月仍是「P牌」用戶。

2021年7月1日晚上十時在家中上連登,見到一個主題圖片知SOGO有一名警員中刀,沒有詳細資料,只見其他人留言,有人留言「又做戲好假、自編自導自演、剪指甲流血、真係慘上頭搵刀手斬返啲condom軍裝」,於是自己以食花生心態留言「插L死佢老豆老母」,而留言也有助找回貼文,沒有任何特定目標意圖,老豆老母只是粗口。錄影會面中曾提及用刀插只是字面解釋意思,警員只出示自己打一句圖片,沒有前文後理。連登討論區除非用主題尋找,否則貼文不會好易找到,案發後至被捕也沒有重看此題目。

之後有人回覆唔好怪做戱,自己想起電影「十年」劇情,自己之後認為在鬧市用刀刺殺只上半身不合理,因此自己作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之後再打「收皮喇儍仔」因為覺得太荒謬不信插後膊是真。錄影會面內解釋講出於覺得自己好叻,正常不是插膊頭,不是想叫其他人去做。

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因沖涼後見有人閙自己冷氣軍師、咁叻你去等很嬲沖口而出才作出。用「教人」只是極怒下以語音輸入鬧人。錄影會面中答見人串我心情唔好便打呢句,「串」是閙的意思,可能用字不好。

1250 午休,主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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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法官指自己不熟悉連登平台,要求控方提供列表指出回應時間、那個帳戶回應及貼文編號方便理解,是否加入承認事實由雙方討論。

📌被告繼續作供
🔸主問
代表律師向法官表示P5被告電話截圖可見到那些回覆被告貼文。

被告上一個貼文後一人回覆稱「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被告再回應「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另一人在帖文內稱「仲少血過之前手臂中,btw 走唔甩~」,118項貼文被告第五次亦是在主題最後一個回應「收皮啦傻仔」。
被告同樣回答打上述句子是貪玩,非煽動,之後冇再進入此個主題post,冇人再回覆自己也沒再打嘢。

問至今年8月2日上述5個留言為何沒有了,被告答被捕後曾重閱此主題下自己留言,回想為何咁寫。由於警方指有煽動性,雖然不認同但覺得用字不適當不想影響其他人於是釋放後在2022年3月14日刪除連登帳號,故所有留言也隨之刪去。在2021年7月21日不熟連登不知有冇刪貼功能。

錄影會面中答「貼文有D取笑大陸果邊時事」,指自己也是大陸出世,發文閙人取笑大陸人而並非取笑大陸時事。錄影會面警員又問自己留言其他人有可能跟住做,答「有」是因警員只出示自己一句留言無上文下理,自己意思只是錄影面時認為有可能,非發文時想法。
而問為何寫插小腸?自己答純粹貪玩,果度多肉,是回應警員問題不是同意有煽動咁做意圖,重申自已對警察沒有任何仇恨。

警員問回覆指「教人下次...」是否教人答「都屬於」是會面時睇返字眼覺得自己有用「教」字便咁答,實際上當時好嬲才咁寫,並非想教人插小腸。

2021年時被告沒有政治取向,2019至2020時身在大陸也沒有參加任何香港社會運動。

🔹盤間
-同意母語是中文
-2019年2月曾返內地居住幾個月,之後因來回交通時間長而返回香港居住
-同意從新聞知2019年中起香港不時有社會事件發生,但認為2019年前也有遊行示威。同意2019年中之後示威有涉及暴力,但認為2020疫情後已經沒有示威、遊行。
-同意涉案主題自己先後作出5個留言(貼文第51、110、118、273及275項)。𠄘認事實提及5個留言,同意是自主發出,但不同意任何人可以看到,不清楚發文是否加密,但同意自己可以睇返貼文。
-確認發出頭2個留言時不清楚事件詳情,不同意說法不正確。同意第九項其他人貼文留言時已經有人將新聞放上,第廿二項有人貼上立埸新聞包括圖片見到警員受傷倒地、第卅七項留言貼上Now新聞連結。庭上嘗試㩒入上述連結,只有Now顯示出新聞快訊標題。基於上述也不同意發文時其實已經知道Sogo外有真正襲擊發生,自己只看他人回覆,沒有逐個貼文開嚟睇,而且印象中第九項是一個長達十幾分鐘直播,不會一禁入去知道事件。自己第一個留言(51項)是回應第四項「又做戲」,當時末有看過其他留言。
-不同意即使見到標題也冇需要發第一個留言「插死佢老豆老母」,當時假消息滿天,自己幾分鐘內發了頭3個貼文,而當時沒功能刪除留言。
-同意不清楚事件可以選擇不留言或加上消息未經證實
-同意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時知道有人說警員受傷,但發文那刻不知消息真假,只是回應其他人留言。
🗣️官:看廿二項貼文圖片,警員用右手按左腋下,旁有警員做急救
-不同意以今日所得資料去講當時沒理由發第二次回應貼文插小腸,當時此事件屬不真實、不可能及荒謬。
- 不同意2021年7月社會彌漫仇警情緒上
-不同意自己第一及二個貼文發出之前大部份留言是嘲笑警員
-不同意自已如錄影會面中答因匿名而放心在連登發出貼文,不在Facebook貼文是因不想被起底,非覺得連登可以不負責任發文。

1622 今日完庭,盤問未完明天11:0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