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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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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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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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69/70)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黃(17)  🔴服刑中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於2020年3月15日,#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6年監禁。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173
================

彭官表示睇過書面陳詞,指四條控罪「似乎唔係點過重呀嘛」。續指如有健康情況,需有與罪名相關證據才能作減刑原因,指此案似全無呢方面證據。上訴方以上皆同意。

就上訴理由2,彭官指用「圍觀」字眼遠左小小,續提及被告為黑色衣着,上訴方澄清應是白色衫。上訴方指控方開案無講被告有參與掟野動作,(片段)顯示被告企喺度有一些手部動作,唯看不清在做什麼;而控罪二有身份辨認議題,亦見不清動作。

彭官指不是重點,重申共同犯罪定義,並提出被告當天(背囊中)有玻璃碎片。答辯方補充是一個汽油彈和兩個破碎的樽。

🗣️彭官突然指自己電話好似冇閂聲,表示「我教一教佢先」。

上訴方同意(被捕位置?)不遠,約10至15分鐘路程。被告現年21 歲5個月,案發17歲。彭官指現不能判TC , 而勞教刑期3至10個月是予初次犯罪人士,但今次案件有四條控罪,表示同意原審法官,續指睇唔到可以判勞教的可能性 。

上訴方回覆指希望可減刑,並指被告努力讀書,一年內考到dse 英文5*,亦對汽車維修好熱切,家人及妻子支持係101分,指被告是想更生的人。續指此案需要有更生元素,就囚禁式而言,懲罰元素較更新的多,縱然明白此案嚴重性,但望法庭予機會 。續指被告有ADHD 及 抑鬱,此背景要努力不易,重申被告好努力更新自己。

彭官關注上訴方會否再就以下說法延伸 - 即被告背景當時應拎報告,但現時見有新進展,望法庭重新考慮說法。

上訴方指被告已坐1年6-7個月,如拎報告後許可,會有長監管期,續指此監管期與坐監的監管期不同。被告現時情況,如再實坐,要約1-2年。上訴方續表明想為被告拎報告。彭官表示好難想像宜家放番被告去tc。

🔹答辯方陳詞
答辯方問官會否想睇案發相關片段。彭官問睇有咩意思,重申已經唔接受被告圍觀之講法,並質疑被告背囊中的玻璃係做啲咩。(按:原審中辯方曾爭議背囊是否屬於被告)

答辯方續指有為被告在獄中努力更新感到鼓舞,但法庭不能忽視本案嚴重性。彭官問答辯方,就此案未算最嚴重,加埋被告有ADHD,在應否取報告作全面考慮上的技術問題有何意見。

答辯方指終審法院有案例,為同樣在原審時沒有拿取報告。

🔸上訴方回覆
明白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要拿取報告,但…(聽唔清)

📌本案將會交由三人上訴合議庭排期處理上訴許可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82/70)

🕙10:00
📍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3中環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呂(35)  *已經服刑完畢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內容
於2023年1月21日被 #林偉權法官 判處監禁9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21日被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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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方代表:劉高級檢控官

🗣️彭偉昌法官先提醒再次上訴有減時風險,申請人表示明白。

🔸申請人補充陳詞:
已交書面陳詞主要針對原審裁決原因當中3點:
1)沒有必要去中環現場
2)沒有必要帶同士巴拿出現
3)作供同現實不符
原審法官只考慮不利供詞沒有全面考慮申請人背景及有利之供詞,審訊自己有呈上工作照片佐證。如當時接納攜帶工具去長江中心工作,便不應推論去參加非法集結,再者案發在2019年11月日時多區不時有集結發生,這些埸面已成習慣。

彭偉昌法官提出原審着眼點,表示一般人會對此些地點避而遠之,質疑被告何約人在中環傾公事,為何前往(示威)熱點而不前往灣仔;並質疑被告宣稱士巴拿為翌日工作所用,但為何帶住三個士巴拿出街搵人,亦有面罩,扳手有一定重量。潘官則指作供提及翌日會再到長江中心,合理做法是工具留在工作地點,申請人引用D3作供指當時已較平靜,潘官再指D3及朋友仍留在馬路20多分鐘,可以說仍有集結,只是沒有破壞等暴力行為。申請人回應所見現場平靜,以為示威完結,只是道路堵塞,自己只短短留了8分鐘,之後約了阿Wing見面,突然一白色車逆線衝來於是跑去戲院里,不久即被捕。

彭偉昌法官再指原審法官同時有庭上耳聞目睹作供及作供者神態等優勢,很難挑戰其不信納因工作身上帶住3個士巴拿有錯。

潘敏琦法官指判詞提及D3同其他人留在馬路20分鐘,附近沒有交通,如像廣場一樣,即使沒有暴力行為,但這也不是正常情況,反問被告咁樣係平靜落嚟咩?

被告回應即使如廣場般,但沒有暴力行為不是代表平靜下來嗎。並指原審提及七點後中環是平靜下來 ,加上d3證供,及有CCTV顯示自己經過的地方是有很多人,但冇人破壞,亦可見有人騎着單車經過,當時自己和朋友通電話,對方告訴自己中環冇乜事叫自己嚟傾嘢。加上自己案發前一日亦喺長江中心望落去見(混亂情況)幾分鐘就搞掂,同日自己亦有在威靈頓街食嘢飲啡。被告問上庭只因身上3個扳手同出現在場,這樣裁決是否真的唯一合理推論?

彭偉昌指上訴是要證明原審法官有錯,不是再重新檢視所有證供。申請人補充除士巴拿也有美工刀、6角匙等冇被檢取。彭官再質疑帶住3個扳手深入示威區,再加以衣著面罩等疊加效應,很難指出原審法官有錯。申請人提出法庭不應由被告證明自己冇罪,彭偉昌及潘官指有疊加效應,被告作供是削弱控方證據而非證明自己清白。

🔹答辯方補充陳詞:
法官指看過書面,沒有補充,而申請人也確認沒有回應。

📌裁決:即時駁回上訴
【08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83/70)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83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簡(21)
*已服刑完畢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出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被告確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但他卻可以鼓勵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他身上的裝備亦可見他是有備而來;並選擇近距離置身於非法集結現場最少10分鐘;而離開現場的時間剛巧與集結人士離開彌敦道的時間相約;並與其他集結人士一同於太子站月台被捕。由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於同年5月19日判處8個月監禁。
判刑詳見: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589
裁決書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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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 蘇大律師

🔸上訴方陳詞

彭官一入庭就問上訴方交陳詞時有無睇典據。上訴方律師欲解釋,彭官謂:「唔睇哂點樣上嚟」,問了好幾次…

上訴方續指唔肯定有無睇哂所有暴動案⋯

彭官:「當然,唔通睇謀殺咩?」彭官問有無睇劉XX案例,上訴方答有。彭官問知否判案日係其幾時,再話「我講你聽」,指係2023年(聽唔清日期),問上訴方呢個案例有無幫到手,上訴方回覆指唔係太幫到。

彭官再問有無睇鄭XX案例,「無做充足研究呀?」,「呢d 案嗌嚟嗌去都係個啲point」,「呢啲嘢又要我同你做,唉…」

彭官首先話想比上訴方睇鄭XX案例,瞬間又話都係親自讀出嚟,話唔想等…。內容有關兩種參與暴動嘅意圖,當中提及盧健民一案及終審法院提及,只要有足夠證據,身處現場也可作鼓勵。續指今天本庭上訴的案件中,被告人有相關影片,指「點樣話佢(原審)錯啊」

上訴方回覆知鄭XX案例…

彭官插口話睇熱鬧,「法庭唔接受有啲咁嘅人㗎」,並指被告逗留10多分鐘,(原審)唔信係八卦點樣話佢錯呀,續指被告在地鐵內才除衫,質疑喺條街又唔除,「咁得意嘅」,又質疑被告認為架列車唔開但估可以好快開出,不理解為何被告這樣想,指「我完全唔信呢啲嘢」。

彭官:「蘇大律師,我唔覺得你熟讀案例。」
續指今次個情況有乜分別,指原審唔信你…有邊忽錯。彭官再講:「我俾你講,但係我睇完案件我覺得…(漸趨細聲)」

上訴方指在鄭XX案,警察防線時間相對耐…

彭官再次插口,指要所有野夾埋一齊睇

上訴方指本案原審pw1 指該處不屬封鎖地區…

彭官再次插口,道「你喺個氹度轉來轉去」,指被告係喺列車度選擇唔走,係選擇留喺嗰度

上訴方嘆了聲氣,指自己有睇過好多案例明白個情況…

彭官又插口:「為了公道我俾10分鐘你講」

上訴方指本案有人圍觀,被告往示威者當中,當時情況係無交通,而行人路和馬路都充滿人,冇話邊一個地方係參與(暴動)。

(上訴方講野時間尚未夠10分鐘…)

彭官再插口,「你係咪無務實嘅陳詞啊」,並指冇證據話被告不能離開,而且被告留在黑衣人當中,「從來都可以離開㗎嘛」,「圍觀我講咗七次」,續指「我再俾你(上訴方)講」

上訴方提出被告出現嘅議題,表示明白法庭關注有其他因素,但在鄭XX案例當中,鄭xx留了個幾鐘,加上本案被告的案發地方冇被圍封,而且只是出現了10幾分鐘, 認為本案有更大空間去裁定。

彭官回覆舉例有斬人發生,但係睇熱鬧…(碎碎念⋯)續指:「得,你(上訴方)繼續講,我唔出聲」

上訴方回覆「就算有銀行被打劫,有人八掛睇,是否等於支持?」

彭官:「你只唔只係咁呀?」

上訴方指19年如有地方示威,即使有犯法行為,附近也不乏有人睇熱鬧,加上本案被告站在中間位置時,有片段拍到他沒有和其他示威者作交流。

彭官:「咁呢個係法律問題」
上訴方欲言又止

彭官:「你繼續講,我唔會同你有對話」
上訴方:「我無補充」

彭官:「我有無阻到你,唔俾你講」
上訴方:「無」

彭官:「肯定啦嘛,需唔需要攞指示?」
上訴方回覆不需要

彭官隨即指唔需要答辯方幫手,即時宣布拒絕批出定罪上訴申請,指原因在佢同上訴方對話可見,續講左幾句解釋,指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頒佈。

彭官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並指即使出獄都可以請被告回獄。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案件呈述上訴

👥D1葉, D2陳(20-22)

控罪(1):
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3) (D1 、D2)
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2人於2021年6月11日被 #劉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2023年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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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今天缺席,由大律師代表

D1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D2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10:35] 開庭

🔹律政司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答辯方D1 代表陳詞本案不存在一案兩審,只是因應2021年11月盧建民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希望讓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強調沒有影響事實裁決不需要重開案情,再者雙方證人已經作供不用重召,案件中控方依賴環境證供如位置、時間、身上裝備(尤其D2)作推論參與。

D1被控方證人PW?見到由非法集結地點沙咀道逃跑至被捕地點,手持一包未開封之索帶,其辯方證人作供解釋但被法庭拒納,只是裁判官認為冇證據曾被使用。控方立場重點非有冇使用而是有參與。

D2身上有多項裝備如眼罩、防毒面具、手套、手袖、黃色雨傘等等。被告也沒有作供,裁判官指其用水淋熄催淚彈但沒證據使用作訂明行為,裁判官忽略身上裝備而作推論有冇參與非法集結是錯誤。

控罪(2)及(3)則在裁決時脫罪只因沒有證據參與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控罪元素是「身處」,不用「參與」,控方認為原審裁決時法律方向不正確。

郭官指有時裁判官口頭裁決比較簡單沒有寫得細緻,再問裁判官有否考慮現場是否有發生非法集結,律政司代表回答幾位證人口供指出有數十人聚集,有人放龍門架堵路,地上也滿佈雜物,除PW2部份證供,其他證人全部接受,當時豉油非法集結發生。

🔸答辯方補充陳詞
D1代表
接受沙咀道有非法集結,但沒有證據漫延至和笛街被捕地點,雖然非法集結具流動性但要像流水式,如銅鑼灣遊行至金鐘途中經過之街道便是,本案被捕地方沒有證據有相關,裁決時也提到當時附近街道上很多人無辜人士,有不少人逃避催淚燈爭相走避。控方證人話見到D1由沙咀道跑來只有3秒,但其實不可排除D1有轉過方向。而現場單單堵路沒有衝突,D1在現場逃走可能是避開催淚氣體,身上索帶有辯方證人作供解釋,郭官提醒索帶證人口供不被接納,再指盧建民終審法院案例沒有使用也可以參與。代表指盧建民終院案例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控方如今依賴作上訴理由對被告不公正。

控罪2同意最新案例身處現場不用參與而蒙面也可定罪,但控方沒有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D2代表
不會爭議有非法集結及盧建民終院案例。當刻控方依賴案情及法律原則令裁判官作出裁決或許有錯,不反對有空間要澄清新觀點,但發還重審就如D1代表所言會造成不公平。原審時沒有得知盧建民終院新觀點,當時已知到會排期,冇人提出押後等待結果,假如已經知道結果,自己可能盤問或給予法律意見會不同。過去5年D2本已經作人生規劃,這2個月修讀課程需往外地,無論上訴結果如何D2也已訂8月尾機票回來。本案獨特之處是控方依賴證人記憶,沒有片段圖片協助,事隔5年再發還重審是不適當,證人再作供記憶是否可靠?但答辯方接受控方所指D2身上有裝備但強調只放在袋沒有穿戴,至於流動性本案也較其他情況低,現場環境比較平和。

至於控罪3,同樣沒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上訴方再回應
原本上訴包括D3,但因其不在港,而且要等待終院案例結果才處理,最後才只對D1及D2作上訴以致2年後才申請上訴,3年後開庭處理。現在是因更改原審時法律觀點要求原裁判官重新處理,不打算重審。

法庭再問就盧建民終院案例新觀點、重審公正性及重審方式(更改法官?再傳召證人..)。D1代表指如重審不認為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是洽當,應由原裁判官重新考慮新觀點。D2代表指如當時知道終院案會就「利便、協助」作盤問,同樣認為不應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同意法官建議如重審方式可由原審法官處理並可傳召證人如被告作供。

法官指聽罷雙方補充陳詞後需時考慮,將在2個月內頒佈裁決。

[12:34] 完庭
【08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87/70)

🕙09:30
📍 #區院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7)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截至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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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D5:鄧懷琛(60)
D6:吳偉南[飛天南](57)
D7:鄧英斌(61)
D8:蔡立基(40)

控罪: 暴動

背景:案件在2021年6月18日 審結  ,D1 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申請上訴,D5~D8 申請上訴定罪,D8 亦申請上訴刑期。

========
10:00 開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宣布結果:
1. 律政司上訴得直,D1 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考慮;
2. D8 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
3. 其他人申請被駁回。

D1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在2024年10月15日14:30 在區域法院提堂。

本案判辭👈
【08月2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7: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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