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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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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1:52開庭]

D7法律代表向法庭申請從文件冊目錄中刪除[副本]二字

📌傳D7 第一辯方證人:林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女友以find my iPhone 知被告電話在警署+iPad 在油麻地,感到有異,請證人分頭助尋

證人由中學認識被告10 幾年。有關文件册中之土地註冊處一查册為證人所做,解釋自己工作上也有需要做。

11.18無見過被告。至11.19凌晨12點近1點被告女友致電,指未能聯絡被告感擔心,見直播新聞發現油麻地有暴力事件,並表示在find my iPhone app中見被告在油麻地附近,因其iPad iPhone 都在油麻地。

當時被告女友有告知被告當日係去做野。證人認為哂氣,因做嘢唔聽電話好正常,而且咁大個人都應識保護自己。續指自己有安心睡覺,至五點幾6點再收到被告女友電話,對方表示被告仍無聽電話,並告知被告裝置iPad 在油麻地廣華醫院對出,電話則在秀茂坪警署。證人開始感好有問題,便分頭搵兩個裝置地點。被告女友搵電話,自己則搵iPad位置。

▶️證人發現被告車泊在油麻地並代其駛走

證人住在粉嶺,答地鐵至旺角東 ,於0730打後行至廣華醫院。證人見自己架車在醫院門口,在窩打老道北行線慢線停泊,位置上過了碧街,車頭向旺角方向。印象當時廣華醫院在做裝修有地盤。

證人指被告買車,自己則負責停車費,對外也會指是自己的車。續指自己有車匙,知被告和其父親也有。

自己即時以手機影了相給被告女友,並告知在該iPad 顯示之位置搵到車但唔見人。後把車駛走至被告家附近。法律代表讓證人在一地圖上圈上車輛的位置,用箭嘴代表車頭方向,並申請將此圖納作證物。

▶️文件册見證人影車相給被告女友之照片

第1張為整張相片印出,相片影車尾,第2張為電話截圖顯示該相片,攝影時間為2019年11月19 日07:44;是他當時用手機所拍攝的照片,並表示按他理解,拍攝照片時間是不能更改的;此截圖下方同見有一些證人的私人相片以細小圖片形式呈現。

被告答該截圖今日尚在電話內,答願意讓律師、被告和控方檢查電話之該截圖。控方要求休庭五分鐘,法官批准。

[1220休庭]~[1301開庭]

控方話要休5分鐘就電話事項作討論~但過了近30分鐘還未完成,主控表示休庭時間內沒有進行辯方律師稱的檢查照片。

🔹控方盤問
證人上班時間是09:00-18:00,當日他正休假,證人當日沒有架駛該車輛,晚上是在家附近與友人晚飯。

因應證供描述,證人同意在彌敦道附近有雜物,但沒有影響行車,車尾後方也有其他車輛在行駛,因它們是用調頭的方式便能在路面上行駛。

證人表示他沒有參與被告網站的運作,也不認識姚姓客人。

🔸辯方覆問
法律代表請證人如他剛才要求(只是主控沒有回應)開啟電話看看文件冊有關車輛的其他照片的拍攝日期,因為剛才主控盤問曾問他,他只是答記得,似乎並不肯定;
但法官一再質疑辯方大律師有沒有這個需要?最後,辯方收回。

本日終 -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星期一0930續,會傳D7第二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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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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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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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開庭]
D8 不適睇醫生中,官問是否急症室,指公立會慢、私家較快,並要求稍後附上相關醫生文件。

📌傳D7 第二辯方證人:姚客人

(此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為網店事務上門處理安裝貨物的客人)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2023-12-18-1118%E6%B2%B9%E9%BA%BB%E5%9C%B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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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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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傳D8 - 補回昨天缺席的醫生紙 -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4歲,案發20。19年和家人住屯門。2018修讀環境相關科目,2020轉讀職業安全相關科目並有修畢。現職助理安全主任。

2019為學生有兩份兼職:沙田電話投注助理+於父親倉中做倉務助理 - 包括屯門貨物裝卸區+屯門南豐工業城 -工時6am至6/7pm。

2019.11.18不用上學,要番倉務兼職,夜晚約了女友,0000 欲到沙田大圍金禧商場女友之工作地點接她。

▶️出發衣着 + 被檢助物品
- Adidas帽+黑tee 黑長褲+黑白波鞋+
左手護踭- 此為之前叫女友淘寶買俾自己的,出街造型/拉親會帶,11.17日倉務兼職時左手拉親,所以帶了此護爭。文件見各樣工作時會搬運的貨物。

- 黑背包:內有防毒面具+眼罩+文具+筆記+passport
帶passport因遺失身份證;帶防毒面具因倉務兼職要搬「玻璃棉」,父親告知好毒並買給自己戴,父親自己也有戴;帶護目鏡為學業需要,因就讀環保之學科做實驗需用到護目鏡,其中水污染科要拎水版種菌,亦有硫酸實驗,老師指上實驗堂一定要有護目鏡;筆記為水污染科目相關。當日不需上課,帶出街因得一個袋,無執因怕唔記得帶,指平時如無戴會無得上堂
- 藍tee 為收工作替換
- 褲袋:銀包鎖匙電話
- 手套:被告當日在屯門南豐工業城兼職,並在倉中拎了手套 - 即後來警方檢助了的2隻外型不一手套。被告指因倉中箱污糟,只拎面頭手套,當時只確認了左右手,指不用確認相同款式。

被告早前所指於袋中的筆記+ THA 相片中見被告身上之藍色衫,背包,帽,護踭,均無被檢助。

▶️18號兼職後出旺角原因

18號工作至17:xx 被告父親叫自己去貨櫃裝卸區。自己帶同防毒面具和黑色背包一同前往於18:xx-19:00到達。1930收工,換上藍色衫,黑tee和手套放背包中。

後去旺角波鞋街(花園街)欲買一款式的yeezy 波鞋作周年禮物給女友。早前已在屯門元朗沙田搵過此波鞋但失敗。另一往旺角目的為尋找一些服務。

▶️路線

被告搭60 X往旺角。原打算在旺角上海商業銀行落車,但司機講改了深水埗南昌街為總站,自己估係因堵路。約2030落車後睇不到堵路/受阻塞/示威活動/對峙,車照行有一般途人。

電話有收到新聞通知講紅磡尖沙咀佐敦有示威活動,當下認為非常安全。繼續步行往花園街,接近21:00經太子彌敦道見馬路有雜物無通車,有多普通裝扮途人,見不到有人進行破壞/重裝備人士/對峙。當時認為都安全,打算繼續前往花園街。行到花園街,無見防線/警察,有普通裝扮途人+大部分店舖開門 ,自己行了成條街+樓上鋪都有行。行了20-30 分鐘唯搵唔到自己想買的款式。

後去了健興大廈搵服務,指朋友介紹,之前有去過。以往如想找這服務會在旺角元朗,也有其他地方如經過會嘗試光顧。上了健興約20-30分鐘,但睇唔啱。

之後行去登打士街轉去彌敦道直去咸美頓街美蘭大廈,指之前都有去過:途中2215 -20 經過彌敦道時同之前太子情況差唔多,但中間石壆位有人傳野,無留意傳乜,似有傳水。見唔到防線/警察,行人數量多過傳野人既數量,行人有恤衫,呈流動,有老有嫩。約2215-20到達咸美頓街, 記得時間因為要預時間接女朋友。在咸美頓街認為安全無見到有人破壞最後有去到美蘭大廈,但無開門所以最終無幫襯。

被告2230-25由美蘭大廈往彌敦道方向直去窄巷入寶寧大廈找相關服務,此為朋友介紹,之前也有去過幫襯。此程彌敦道情況和早前去美蘭大廈一樣。警方拘捕相片顯示被告黑色衫穿在藍色衫外,被告解釋當時在寶寧大廈用畢服務後見涷,便把乾淨的藍色衫穿在內黑色污糟tee穿在外。

2320-25 離開寶寧大廈單位落大堂見閘門外有人由彌敦道向砵蘭街跑過,自己冇諗發生啲乜照行出去想走,但見更多人由彌敦道跑入窄巷所以停下腳步,因認為自己唔關事+出去會被撞低。自己估他們是示威中被人追,指頭批跑的人是正常衣着,後面跑的人有裝備。

▶️人疊人情況

被告指自己站在寶寧大廈閘口位外,有幾人跑入閘口位。見地鐵站建築物上面有人落嚟後被人撞,開始人疊人情況,高過一人高度,自己無空間離開。五至6分鐘後見人群疏散 因有警員消防員把人群帶出去。

被告亦想離去,但後來有警察行來叫所有人踎低,被告表示自己唔關事,對方話唔好咁多嘢講叫你踎就踎,並以棍指向自己。自己冇見到窄巷人士在該處做什麼。

▶️不怕身上衣着被誤會

就有關身上衣着會否怕被人誤會。被告回答社會事件已有幾個月,屋企樓下自己也會着黑色衫和黑色袋,當警察追趕示威者,自己企一邊,警察亦沒有拘捕自己,不認為會被誤解,返工時有警察巡邏亦冇截停自己檢查。

▶️文件册:
就讀兩學科的學生證+電郵取錄書+提醒註冊學科的電郵+水污染科吹交功課電郵+倉中取手套和工具的箱- 顯示手套如何擺放+無被警方檢取之背包相片+建興大廈和美蘭大廈在地圖的位置。

下午1430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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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8

🔹控方盤問(上午加下午內容)
控方又話要問幾條先早休…

問被截停後,留在窄巷還是哪裏。回答警方叫自己踎喺閘處,並帶出去上索帶後帶去找換店處等,再被帶去闊巷等後去THA (臨時羈留區)。控問由截停到闊巷到tha 階段身上衣着有否改變 - 回答印象中冇。同意截停時衣着和在tha 拍的影片時相同。控就闊巷帶去THA一事,問如果形容在a1出口附近截停後往tha講法是否正確 - 回答正確

— 小休 —

問是否被截停前無意會到有暴動 - 答無
同意知18號星期一不用上課因社會事停學

手套事宜:被告答在19年前做了倉務兼職四年,控問幫了4年有經驗何不自戴手套工作。回答不需要因為有提供。控方質疑被告指稱污糟,並且冇同款式提供,被告回答只是外面污糟。控質疑做了四年兼職屬於穩定,自帶手套較理想。被告答認為冇需要。

眼罩:被告同意文件夾內吹交功課的電郵中睇不到需做實驗/何時讀水污染/要自備眼罩 的資訊

控質疑買波鞋為何不網上購買,回答有試過但買唔到,續回答周年紀念是11月20。控方質疑為何不早些去旺角 - 答當時自己估計可以在網上買,但是失敗。控方質疑被告兼職地方在屯門而不是旺角,到旺角買波鞋不順路,為何不早過18號去買 - 被告答(好似講話冇諗過買唔到,聽唔清楚。)

被告早前主問中提及當晚會和女朋友過夜,回答控方當時已拍了三年拖。控方質疑被告當晚和女友過夜和出旺角搵服務某程度上或有抵觸,續指在旺角只用了半小時搵波鞋,主要是搵服務。質疑到底被告有否約女友有否諗住買波鞋,問被告會否怕被女友知道。被告的主觀感受見解在此略去,重申是有約女朋友亦有諗住買波鞋。

黑帽+防毒面具+眼罩+ 手套:
請控方問點解做兼職要戴帽 - 回答冇特別理由。控方問點解要係黑色 - 回答家中只有黑色。

就被告早前所指背囊中的眼罩是因學業需要,控方質疑當時停課為何還放在背囊中,被告回答只有一個袋+無執袋+認為放在內亦唔阻位。控方質疑出街會整爛整跌,被告回答唔會拎出嚟。

控方指停課是因為社會事件,問被告會否怕被誤會。被告回答不會因為自己返學兼職需要帶,並指自己企喺一邊冇人會理。同意自己可以唔放眼罩在袋但選擇帶出去,不同意控方所指此為參與暴動。

控方問為何手套會放在袋,被告解釋自己需要前往貨物裝卸區,不會返回貨倉放回手套,加上防毒面具是私人用品會在自己處。法官問貨物裝卸區和貨倉相距幾遠,回答1公里。控方質疑被告既然面具只是在貨倉內用,可以寄存在貨倉內。被告回答自己防毒面具沒有標記加上是私人用品,不想他人拿來用,冇諗過如控方所指在面具上落標記。

控方質疑被告都有用倉內的手套。被告解釋防毒面具用喺口,同手部用品爭好遠,續指自己的面具和示威者不同,控方指型號唔同功能一樣,被告回答唔知,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可以選擇帶唔帶出去但最後有帶出去一說。控質疑會令人有誤解,被告解釋試過帶,但冇警察截停搜查所以認為冇問題。

被告同意控方指旺角經常有示威,控質疑禁仲繼續帶出去,被告回答留意新聞消息是指紅磡尖沙咀佐敦一帶。控質疑如果真係有睇新聞通知一定會見到旺角有封路和堵路,被告回答此常見,而此情況亦不代表有對峙。

控指被告前往有機會有示威的旺角,並且帶了可以不用帶的東西,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控方續指是因為有用到該些物品,被告回答如果用就唔會放喺背囊。

黑色護踭:被告解釋此為造型,加上前一天工作整親,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醫療上幫助,續指能夠舒緩痛楚。同意控方所指能夠作防曬之用。控方質疑為什麼用黑色,回答是造型上的選擇。

控方指被告前往旺角並選擇帶同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帽和手踭。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不同意被指是因預備前往旺角參與示威集結

控方問就巴士路線改站,會否同意此轉變顯示旺角有事發生。回答巴士路線有轉變不是第一次,即使堵路亦不等於有示威,可以是把東西放在該處,但不等於該處會有示威人士。續答控冇諗住轉行程,認為是常見情況。

控問為什麼由深水埗行去旺角 - 回答自己有時間,續指2100見到太子地鐵站仍然有開。控質疑見到深水埗太子地鐵站有開應該會睇咗深水埗先,被告解釋自己在南昌不會經過深水埗地鐵。控指被告可以搭地鐵前往目的地 ,回答自己有時間加上路程不長。控質疑被告要搵波鞋和搵服務為何不留點體力,被告回答行路不需很多能量。控指被告見到路面交通情況不正常才選擇行路,被告指深水埗有車行,而且旺角深水埗地鐵站都有開。

下午盤文內容:

被告不同意由深水埗行去旺角係因知道無交通,同意有經太孑地鐵站。控問有無留意太孑地鐵站情況 - 答正常有開,旺角都有,續答2100到旺角地鐵站。控問行的途中有收到新聞消息嘛 - 答無留意

控問美蘭大廈有多小類似服務性質的鋪頭- 答有3-4間,皆無開。控問有無諗點解 - 答可能太遲,指有時都會禁因該處小選擇 。

就主問提及沿着彌敦道經過窄巷2225到達寶寧大廈,被告同意由咸美頓往彌敦道並且往南行至A1出口用了5分鐘,同意彌敦道往南行經過九龍行。控方指南邊有碧街和彌敦道交界。

控方播片欲顯示當時情況
大紀天 約實時22:00
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滿黑色衫人,有煙冒起。
CCTV 約實時2215-2225
見窩打老道附近地段,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黑色衫人。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顯示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滿黑色三人,亦同意片段中顯示22:2x有集體移動

控方指出由美蘭大廈沿着彌敦道往南往寶寧大廈的階段,被告一定會見到此情況 。被告回答當時有見到很多人但都是流動情況,集體向後跑的移動則看不到,同意控方所指彌敦道是香港重要幹道,同意冇車,同意自己應該會見到有東西放在彌敦道上和有人傳物品,同意在九龍行對出。

控方指出被告往南行,自然視線應該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被告回答自己前面有人阻住不能看見遠方。控方質疑此說法是否代表有很多人,被告回答即使現在出去該處都會俾人群阻擋視線。控方指被告狡辯,被告解釋冇可能一眼見到窩打老道方向情況。

控方指被告必然見到窩打老道很多人,被告回答冇留意此情況。控方質疑被告見到有人傳嘢都冇留意有冇特別,被告認為各有各做自己事。控方指被告提及人群多,阻住自己視線都唔留意,並問被告傳野的情況是否正常。被告回答現在來說不正常,但當時經常有此情況發生,同意傳遞物品為示威者所用。控方指被告應該知道有非法行為進行或可能發生。被告回答睇唔到有催淚彈情況。

就住被告所提及深水埗太子有行人和地鐵有開認為正常,控方質疑被告現在認為彌敦道有傳遞物品也屬正常。被告回答此情況當時常見。控方反問有乜係唔正常,被告回答射催淚彈或汽油彈,因會弄傷自己。控方指出被告唔覺有不正常事情發生屬不正確,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在A出口窄巷看見地鐵站有塗鴉嗎,回答有。控方指出口封了,被告指冇留意,因從窄巷入寶寧大廈,控方質疑只是兩三部距離,被告反問點解自己要咁做。控方質疑不擔心封左咩,被告回答冇咁諗過。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約了女朋友亦在意時間,被告回答油麻地封咗行兩步就係旺角。控方指被告需要睇油麻地有冇被封,被告回答到時落樓都睇到。控方質疑如果咁做咪預唔啱時間,被告回答自己已經講過油麻地去旺角唔遠。控指被告知a1出口不能用 - 答冇行過去睇。

被告同意寶寧大廈的大閘可從內看到外面環境。續答入去時2215-20 閘門無關上,離開時則有關上 。控問去了邊個樓層及提供服務者身份,被告指記得是某幾個樓層,續指時隔太耐+及後事件大衝擊,無太多記憶,就對方身份認知有限,案發後無同該供應服務者聯絡 。不同意控指講唔出相關細節是因無發生。

控問被告有無問寶寧大廈拎CCTV 。
🌟被告答被拘捕後留意到新聞指不需舉證,自己一直唔知要,以為係警方提供 ,所以無試拎cctv。

控方指被告口講,問有冇其他資訊輔助法庭知道在寶寧大廈發生乜事 - 答無。控續問提供服務的地方內部結構,被告同意在內留了1小時,22:2x -23:2x, 控方問其過程… 續問窗外有冇聽到聲,答有聽到細的bombom聲,無聽到叫囂,無嗅到tg/燒焦味。

控問聽到bombom聲有無查看發生咩事,被告回答該單位內的窗防透視,自己未閒亦不會搞人哋的窗。控方指此聲可能有汽油彈,被告回答記得都過咗一段時間。控方質疑被告唔在意,被告回答好細聲以為好遠,不同意是編織理由去掩飾自己知有暴動

控方指即使入寶寧大廈前認為情況不嚴重,但可以演變成嚴重衝突,被告同意有機會。控方問被告為何要在寶寧大廈把黑色衫穿在面,被告回答涷所以粒多件衫。

控方指被告同意樓下有機會演變嚴重,仍然穿上黑色衣服。被告回答之前家中樓下也有類似事情發生,自己站在一旁沒有警察搞自己,今次認為情況會相同。控方問點解夜晚11點幾仲戴帽,被告回答係造型,而護踭則是因為受傷和造型上打扮。回答控方冇睇醫生,控方質疑工作受傷應該向老闆報工傷,被告回答自己只是小痛如這樣做會俾人鬧。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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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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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梁官休庭一會後,裁定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證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需要時間安排證人到庭。

辯方聞判後表示可以以65B形式同意口供,不會作盤問,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相關D5作供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973

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餐廳的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年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前覆核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控方表示已經交咗問卷和商議好承認事實,有一份證人列表,共有六人,會傳召一名總督察,是他發現被告的行為和進行拍攝,另一警員負責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有說話,辯方有爭議;有兩名市民證人,但一人失去聯絡,另一人不願意作供。

辯方稱被告維持不認罪,估計審訊需時三日,可能會傳召兩名專家證人,已經聯絡好一人,寫報告需時三個月,正嘗試聯絡另一專家;辯方另一代表律師在四月份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故申請將本案押後至五月。

裁判官認為未有專家報告,控方未能準備,似乎辯方未準備好,延後到五月不理想;辯方表示在裁判法院,辯方係無責任要預早通知控方;控方同意,在收到報告之後,控方如有需要另找專家報告,到時再作打算。

最終裁判官將案件排期至4月10~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以中文審訊;辯方申請被告的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減為兩次,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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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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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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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2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訊[1/3]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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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被告回答「我不認罪」❗️

承認事實:
- 承認事實為P1
- 紅館座位分佈表P2,放大圖P2a
- 2023/6/17 警員16479 拍攝現場照片P3(1~3)
- 2023/6/17 14:00~14:15 & 14:58時,警員16479 拍攝被告身穿的衣著照片P4(1~11)
- 2023/6/16 20:23 總督察鄭俊𠎀(音)拍攝的影片P5,時間約為20:23~20:32
- 雙方同意P5 無被干擾,不爭議證物鏈
- P5 截圖為P6(1~4)
- 世界女排聯賽在2023年6月13~18日舉行
- 2023年6月16日 舉行保加利亞對中國,大會有廣播要求播國歌期間,觀眾站立
- 被告座位在黃區、79段、29行、90號位
- 當晚20:30開始播國歌,P5拍攝到
- 2023年6月16日 20:30 被告穿著P4相中衣物,米色T 恤、褲、眼鏡、我錶(P7~P10)
- P11 黑色背囊,P12 A4紙的保加利亞國旗,P13被告入場券,P14 八達通,P15 八達通卡套,P16 Samsung手機
- 證物在23:03~00:59,由警員25046檢取
- 當晚20:30~20:32時,被告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 上述歌曲係由雨果創作,講述1832年法國巴黎革命
- 2023年6月16日 22:10 被告在紅磡站C3出口,被警員25046拘捕
-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申請播放影片P5,辯方提出被告有着自閉症和注意力不足症狀,觀看P5可能有不同於常人的反應,不是不尊重法庭。

辯方爭議被告在警誡下,警方紀錄口供內容的準確,無指控期間有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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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傳召PW1 鄭俊𠎀(音) 總督察(盡忠職守的 #休班警

🔹控方主問
2023年6月鄭駐守西九龍總區行動部,當晚不是當值,是私人身份與家人到紅館觀看球賽,約20:00去到,座位在黃色區、79段、29行、89號,家人坐在PW1左邊。

播放國歌時留意到被告有唔尊重行為。約20:30,先播放保加利亞國歌,後播放中國國歌,留意到被告先有噓聲,手握拳頭手指公向下,坐低在座位上雙手掩耳,再起身唱英文歌,直至播放完畢,再有噓聲和手指公向下動作;被告坐在PW1 右邊,中間隔開一條樓梯,距離約兩呎,用手機向佢錄影,思疑佢干犯國歌罪行。

控方想播出影片,辯方請法庭作出指引,影片內有國歌,播放期間庭上人士應如何?控方指不是正式播放國歌,只是播放證物,法庭一直是莊重的地方。林官同意只是播放證物,在場人士不用肅立。

🎥P5,影片內被告的行為如PW1 所述。同意截圖是被告的動作,並在座位表上標示出位置,和在現場照片標示出大約位置。

錄影之後,估計警方在紅館有部署,搵咗紅磡區總督察劉健行(音),揾特譴隊人員,繼續監視被告,約半個鐘後見到佢起身離開,就跟住佢行落樓梯,見到有一名男子跟住佢,確認係警員(25046),一齊截停被告,就交畀佢處理,PW1 就返回坐位。

[10:40]🔸辯方盤問
無留意當日在被告附近,有無觀眾着有迪士尼或Pixer 卡通人物的衫。無留意截圖P6中,被告前排座位的“紅色反斗車皇”嘅袋。

唔知在播國歌之前被告有無自言自語、大聲叫囂,覺得被告係激進嘅球迷,因為在國家隊出場時候,被告會發出不滿的噓聲,其他人以粗口鬧佢,所以留意到佢。

聽唔到被告有唱保加利亞國歌,知道在比賽期間,保加利亞得分佢就會歡呼,中國得分就會噓,因為要監視住被告,無留意球賽,唔知道被告係在第二局中途離開。

律師指PW1 在庭上口供講與警員25046一齊截停被告,但PW1 在案發4日後的口供唔係咁講,PW1 同意無講實際截停嘅情況。

[10:58] 🔹控方覆問
比賽前兩隊球員有出場熱身,中國隊出場,被告有噓聲,保加利亞隊出場,被告無相似舉動。

————
傳召PW2 劉健行(音) 總督察

🔹控方無主問

🔸辯方盤問
當日七點幾在紅磡體育館,處理人流管理工作,約20:30收到PW1 的電話,簡單講咗事件,再睇返早前傳來的片段,指派下屬25046處理。

21:32時,25046匯報情況,21:35時,PW2指示釋放被告,因為無反國安法,無犯煽動罪,國歌法係無罰則,灰色地帶,證據模糊,唔需要即時拘捕,有被告資料就得。

後來改變咗主意,因為全盤考慮之後,係侮辱咗國歌。唔肯定國歌法係唔係刑事罪行。

[11:15] 🔹控方覆問
約20:30收到PW1通知,約20:36畀指令25046揾被告,作出觀察,佢離開座位時作出調查,21:32 25046匯報,21:35 決定釋放,係因為考慮國歌由音樂起至停期間,被告的行為和截查結果,相信無違反國歌法或煽動,21:40 有新睇法,將一連串事件,包括播國歌前和後的行為,足夠構成侮辱國歌,所以指示當晚揾返被告。

[11:20~11:30]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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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警員25046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PW3 當時任職紅磡警署特遣隊。當晚19:00在紅磡體育館內,身處綠色區以便裝候命,20:36收到指示,在黃色區有人在播國歌期間無起身和唱英文歌,去咗黃色區,在第15行觀察,20:36 確認目標人物,行咗上去黃色區頂部,由上而下觀察,清晰見到被告,在比賽進行中,每當中國隊得分,被告就手指公向下,上下郁動,收到指示係繼續觀察,約20分鐘後被告起身,PW3就跟住行落樓梯,和通知其他隊員,期間有男子講係警察,簡單講「就係佢」,PW3 截停咗佢,帶去緊急出口位,簡單搜身,無危險品,交由其他隊員看守,PW3 返去原來座位附近,搵到兩男兩女做證人,10幾分鐘後再返去調查被告,佢話唔鍾意中國隊,所以無起身,唱英文歌;向上級匯報,收到指示,記錄個人資料,之後放行。

返去紅館嘅指揮中心,見到劉總督察(PW2),佢展示一段影片,劉總督察指可能犯咗國歌罪,指示打電話搵被告,被告有聽電話,話已經離開咗紅館,在火車站,就叫佢返嚟,在火車站C3出口見到被告,約22:05宣佈拘捕,22:10施行警誡,被告回答唔鍾意中國隊、中國國歌,所以唱其他歌。

押解返紅磡警署見值日官,做補錄警誡,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佢自己睇完,表示明白有簽名。呈堂為P17。之後23:15~00:20 做會面紀錄Pol 857,呈堂為P18。

[12:11] 🔸辯方盤問
唔覺得被告有自閉症,對答同普通人無分別無自言自語。

律師指出,PW3在庭上轉述被告講「今日嚟呢度係唔鍾意中國隊」,但PW3 在案發翌日凌晨03:00 的口供寫「被告表示支持保加利亞,因為唔支持中國,所以無起身」,PW3表示無分別,只係寫得唔準確,無可能將調查過程嘅10分鐘寫晒。唔同意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係唔準確,唔同意被告有講但無記錄低。

認為在播國歌時被告作出不尊重行為:無肅立、手指公向下、唱英文歌。

無留意在被告的座位附近,有人着卡通人物嘅衫。

律師向PW3 講出被告在被截查時所講的說話:「因為今日係元素大會上映日,而元素大會嘅配音員係一位中國人,中國人點解要支持美國帝國主義?而嗰啲着住迪士尼衫嘅人,為咗支持嗰位中國配音員,就入場支持中國隊,所以我就唔鍾意中國隊和中國國歌。」PW3唔同意有講。

律師指出,PW3係命令被告返紅館(唔同意)。調查過程無揾被告媽媽。

[12:42] 🔹控方覆問
在紅磡火車站拘捕被告,罪名係侮辱國歌罪,指作出不尊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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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再呈上兩名市民口供,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林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會出庭作供,和傳召一名精神科專家PW1,申請被告作供時,專家證人能在庭上作出觀察,但專家給證人今日未能出席,申請押後至聽日,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明日(11/5) 09:30 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訊[2/3]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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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在香港出生長大、讀書,2017~2020年去英國讀書,2020年因疫情回港,21~22年曾經就讀音樂與媒體文憑課程,2023年當時無讀書亦無就業;自6 歲起睇精神科醫生,有自閉症和ADHD,每日需要食兩種藥物,食咗藥會好攰,課餘活動有彈琴、吹喇叭、遊巴士河、上網、睇單車賽、排球賽等。

當日去紅磡體育館睇排球賽,有帶同手畫的保加利亞和中國國旗,和買的日本國旗,但中途遺失咗中國旗。中國人支持中國隊,順便支持埋保加利亞,兩隊都支持。

去到紅館,見到四方八面都有著迪士尼卡通人物衫的人,和攞住迪士尼物品的人,形容被“迪士尼人”包團,四面楚歌,左邊有人著公主裙,前面有人拎反斗車王嘅袋,因為唔鍾意迪士尼人支持美國帝國主義,美國制裁香港官員;在2022年11月開始唔鍾意,因為在街上見到有一個女仔揸住turning red 公仔喊。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係因為迪士尼人嗌加油,要同佢哋相反,無意圖損害國歌,被告表示尊重。

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發音為/ˈmilɐ ˈrɔdino/),上網學嘅;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對象係迪士尼人,唔係唔尊重國歌,只係唔想見到迪士尼人,唔想聽到佢哋歌國歌,所以唱歌蓋過佢哋,唱《Do》係因為兩者相似,「不願做奴隸的人們」,Who will not be slaves again!無其他原因。到我源國歌,迪士尼人歡呼,所以噓,對象係迪士尼人。

球賽開始,第一局保加利亞贏咗,第二局中國隊大比數贏緊,就趁機會去厠所,途中被警察截查,問點解唔尊重國歌?被告回應「因為今日係《元素大都會》嘅上映日,而《元素大都會》當中嘅配音員係一位中國人,咁中國人點解要支持美國帝國主義?而嗰啲着住迪士尼衫嘅人,就係為咗支持嗰位中國配音員,就走咗入場支持中國隊,所以我就唔鍾意中國隊同中國國歌,所以就唱其他歌」。(被告以急口令的速度讀出以上句子)

律師問當時講嘅速度係咪好似而家咁快?回答係,佢抄唔切,只係抄咗最後兩句;第一次截查時講嘅,第二次截查時只係講咗最後兩句,唔想再重複。
(此時被告坐姿挨住椅背,兩腳向前伸展,律師提示被告坐好啲)

搜完身,警察叫被告返屋企,就離開場館,去紅磡火車站,去到何文田站,警員打電話俾被告,叫佢返去紅磡,之後被拘捕。

6月初去維園家鄉市集,愛國組織搞嘅,見到好多中國人,見到有人揮國旗,問佢攞嚟玩,有用手機拍片;辯方播出影片,見到影片中的被告揮舞國旗,戴着在紅館戴的同一頂帽,圖案係spy family 人物安妮亞,16號在紅館着嘅衫都係安妮亞,被告用英文講 I am patriotic Chinese。

2022年11月前,本來鍾意迪士尼,但因為有一次坐巴士去迪士尼,見到一個美國籍烏克蘭男人,抱住佢個女,手上攞住Turning Red 公仔,喺度大喊,搞到憎咗佢。

[10:25] 🔹控方覆問
確認中三去英國讀書,成績無問題,有音樂才能,英文有一定水平,2020年反港係因為疫情,唔關成績事,表示自己係愛國,程度上尊重國歌,大於唔鍾意迪士尼。

本來支持中國隊,因為迪士尼人支持中國,所以改為支持保加利亞,帶咗三支國旗:保加利亞、日本和中國,去到紅館時發覺唔見咗,可能因為食嘢時攞過出嚟。係日本愛好者,支持中日友好,支持動漫,驚唔夠球迷支持保加利亞,所以支持佢。

迪士尼人支持中國隊係有衝突,點解唔着羊羊,唔着元神嘅衫?倒豎拇指喺迪士尼人搞到咁,四面楚歌。

控方叫睇紅館的影片截圖,被告認得自己,指出右下前方有反斗車王嘅袋,但圖片睇唔到,表示左邊有衫,後面又有衫。

被告同意在球隊練習時,對保加利亞隊歡呼,中國隊倒豎拇指,係絕對唔應該,都係因為迪士尼人,有衝突,點解唔着喜羊羊、熊出沒?(衫)

到播國歌時,做動作係針對的士尼人,唔同意係針對國歌,坐低、掩耳、大聲唱,係想蓋過迪士尼人,表達唔鍾意;控方指出除咗大聲,仲準確唱晒歌詞,拉長尾音,直至國歌完結,被告解釋係想掩蓋迪士尼人唱歌,作為愛國人士,唔同意迪士尼人。

主控指被告唔係向四方八面做出倒豎拇指,被告稱他在中間已經代表向四方八面。

被告有留意香港發生嘅事情,在示威嘅場合有人唱《Do you hear people sing》係唔應該。選擇當時離開座位,係因為中國已經大勝,諗住去廁所,等下一局。

被告向林官解釋,做動作係因為對迪士尼人不滿,係自主嘅,但控制唔到。

[11:07~11:17]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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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1 專家證人 精神科 陳醫生

🔸辯方主問

被告自6歲開始睇陳醫生,證實被告患有自閉症和ADHD,需要食兩種藥物,呈上一份在2023-6-18 對被告評估的精神科報告,知道被拘捕後,在2024-4-5 做補充報告。

撰寫第二份報告之前,睇過被告在紅館的片段,和他日常的言行一致;今朝觀察他在庭上表現,亦顯示他的病情,包括周身郁、坐唔停、唔專注、不耐煩,仍然維持報告內的意見。

在事發前即6月14日加咗藥,因為佢思想混亂,思想好快、鬆散,容易衝動,壓制力差。

[11:28] 🔹控方覆問
不能測量被告的思想,只有靠觀察佢嘅言行,信佢講嘅嘢,被告不滿迪士尼人,始自2022年尾,醫生的筆記有寫,被告係主觀嘅,會改變,但唔知幾時變,係靠佢講無客觀嘅測量方法,不能同意控方講法,被告的行為係源自對國歌不滿。

————
[11:50] 🔹控方再傳被告作供
6月16日無食藥,在6月12日後食咗兩日就無食,因為好攰。

🔸辯方覆問
一早一晚都要食藥,為咗控制自己,唔識會控制唔到,可能會發癲,15和16號都無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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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13日 09:30 同庭作結案陳辭,被告申請減少報到至每星期一次獲批。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裁決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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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法官宣佈裁決稱稍後頒發裁決書予代表,同時指出今日不處理求情。

📌速報:
除控罪(3)不成立,各人所面對其他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0938 休庭1小時以便代表律師向各人解釋及商討求情日子。

1035 再開,控方讀出各人認證口供及法官指示文件夾內容及格式。

1048今日完,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500 作求情,預計判刑將在8月進行,🛑五人須要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續審 [3/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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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是處理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裁判官邀請控辯雙方就控罪上的法律層面作陳詞。

🔍控方陳詞:(由 #葉志康大律師 代表)

控方表示現時未有與侮辱國歌罪行相關的案例,故在陳詞中引述立法會文獻。就控罪元素而言,控方立場如下-:

📌公開:

本案發生在有過萬觀眾在場的紅館,這點相信辯方不爭議。

📌故意:

控方在本案是以有意圖、有意識、蓄意的最高標準舉證被告意圖。控方認為被告並非因粗心而冒犯國歌。

📌侮辱:

控方指條例已就「侮辱」下定義,法庭宜以自然方式理解本案情況。在本案,控方認為被告作出的動作無疑已犯案。根據本台紀錄,包括-: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

控方認為應整體考慮被告一系列且連貫動作,若法庭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作為的行為,會令條例變得狹窄,亦不符立法原意。即使退一步,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的行為,控方亦認為被告已干犯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控方希望法庭裁定控罪已被成功舉證。

🔍辯方陳詞:(由 #關文渭大律師 代表)

辯方認為本案的爭議點在於法例詮釋。

📌侮辱國歌的行為:

辯方指國歌法已經列出4個侮辱國歌的行為,分別為:

「(1)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a)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

(2)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

(3)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a)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

(4)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辯方指本案涉及的是(2)條。由於(2)條的罪行涉及「故意」,因此涉及意圖。在本案,辯方認為被告沒有意圖和動機侮辱國歌。

📌侮辱的定義:

辯方指根據條例,侮辱的定義如下:

「就國歌而言,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辯方的立場是被告的行為是不尊重國歌,但並非「侮辱」。

辯方認為歌曲本身沒有感情和標誌。以代表港人刻苦精神的歌曲「獅子山下」為例,辯方認為若人們說獅子像貓,這不算侮辱歌曲,但若躺平精神形容歌曲,則算侮辱。

在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時,辯方同意法庭可以「侮辱」的普通意思考慮,但希望法庭不考慮政府官員的詮釋,然而法庭可考慮相關的立法文件,唯需顧及箇中內容的上文下理。

辯方希望法庭在解讀條例時,考慮終審法院在FACC2/2023案中的判決:

"Here, the Court is presented with what has been described a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by which is meant “that there is more than one way of reading” the statutory text.....One might read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albeit not statutory text, as noted at above) in the narrow way that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 did or in a broader way to include the serious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undertaken here by the appellant concerning the use of the vehicle.

In my view, objectively, the latter is to be preferred. It sits more naturally with the catchall nature of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whereas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s approach narrowly limits the category to the appellant’s own use of or involvement with the vehicle itself. It is also a construction which reflects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applied by this Court in.....More importantly, it i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which gives effect to the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freedom of speech and of the press contained in Article 27 of the Basic Law and Article 16 of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簡單而言,當法庭就條例面對多於一種解讀時,應採用較闊的解讀,而非狹隘地看待定義。除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對任何人進行處罰,相關的法律原則在FACV3/2014案亦有提及:

"There are other canon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may also be relevant. It is a principle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a person should not be penalised except under clear law. Therefore, when considering opposing constructions of a statutory provision, the court presumes the legislature intended to observe this principle and should strive to avoid adopting a construction which penalises a person when the legislator’s intention to do so is doubtful. Similarly, as part of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there is a presumption against the imposition of a statutory interference with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r of speech without clear words."

📌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即使被告在國歌播放期間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辯方認為這與有人在播放「獅子山下」時唱「海闊天空」的情況一樣,這情況下不會有人說是侮辱「獅子山下」的歌曲。同樣,「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本身與國歌有相近的意思和意義,即使「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曾於2019年的社會事件時被騎劫,但「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不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專利品,當時人們的行為不損這首歌與國歌相近的意思,也不損這首歌的獨立意義。

關於被告是否「故意」侮辱國歌,辯方認為要先確定被告在案發時是意識到其行為會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在本案,辯方認為辯方的專家證供既中肯亦不受動搖。此外,若被告的證言被接納,即他因為受迪士尼人的刺激而不能自控,辯方認為控方在基本層面上已不能證明被告是故意侮辱國歌。還有,辯方指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前曾在維園揮國旗拍照,這可以反映被告沒有動機侮辱國歌。另外,辯方指PW2在當時也不能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辯方希望法庭將控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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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7月15日14:30作裁決。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對關大律師和葉大律師的協助表達謝意。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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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