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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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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1001太子 #提堂 - 劉綺雲裁判官

蔡(56)、盧(42)
普通襲擊、襲警(街坊將何君堯的相片用白膠漿貼在地上,被告疑不滿路人故意「踢甩」何的相片,分別出手襲擊男子羅國威及警員梁偉嘉)

控方已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至2020年1月30日09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等待法律意見及醫療報告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太子
D1蔡
D2盧

控罪:
1.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D1] — 認罪🙋‍♀
2. 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D2] — 不認罪🙅‍♂

案情:D1於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外將何君堯相片黏貼在地上,受害人故意踐踏相片並以粗言指罵被告,被告衝向受害人並以80cm長棍打了受害人一下,警員即場拘捕,被告保持緘默

D2疑不滿警員執法出言理論,過程中涉嫌襲警

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
D1案件押後至5月14日判刑,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D2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D2案件押後至6月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56) #判刑#1001太子 普通襲擊:涉襲擊男子羅國威)
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56) #判刑#1001太子 普通襲擊:涉襲擊男子羅國威)

案情指1330時,d1 激動衝向受害人,以80cm長金屬棒襲擊受害人,金屬棒為鐵製。

求情陳詞提到對方有蓄意除去文宣,因而使被告衝動

考慮後裁判官指案件嚴重,因被告有使用武器,亦會令在場人士情緒激動,監禁為合適。

起點為3個月,認罪扣減1/3 至 兩個月,裁判官指求情陳詞提到挑釁。

裁判官考慮求情理由時指,
案發當時社會出現變化,人與人之間有分歧及對立,令人與人間尊重互信跌至低點,亦出現差異、分歧、甚至敵意。被告上街時貼文宣而受到指罵,的確會令人產生情緒,但裁判官指以被告行為,於該場面受指罵為預計之內,產生出的冒犯感覺並不能構成減刑因素。

即時監禁兩個月

被告離開時有揮手向公眾席示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56) #判刑#1001太子 普通襲擊:涉襲擊男子羅國威)
被告提出上訴,期間申請保釋獲批。

以舊條款繼續保釋,等候上訴。
保釋金 1000
不准離境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上訴需等待高等法院排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盧(42) #審前覆核#1001太子 襲警:警員梁偉嘉)

預審問卷已呈交法庭。審期預計大概三天。被告有兩份書面供詞,辯方將於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爭議其可靠性及自願性。

爭議點
控辯雙方同意主要爭議點在於special issue。

就著general issue(有否襲警),控方將會傳召兩位警方證人,分別為受襲警員和負責制服並拘捕被告的警員,兩人均為軍裝警員。辯方同意不需要更多證人協助控方舉證。

就著special issue(被告書面口供的可靠性及自願性),控方將會傳召兩位為被告落口供的警方證人,兩人均為便裝警員。

就著special issue,辯方需要多一位便裝警員作供。辯方向法庭指出,辯方未有相關資料說明需要哪位便裝警員作供,亦表示有困難辨認及找出曾向被告作出暴力行為的其他警員。但被告能夠辨認其中一名便裝警員大概三十歲,當時身穿白色圓領T恤,T恤上有置中的logo。控方表示會盡力協助辨認及找出辯方需要的第三名便裝警員。

審訊將共有五名警員證人作供。審訊將以中文進行,被告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8月10、11及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09:30進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深夜補充,非即時~~~~~


此部分為承認事實及控辯雙方盤問PW1,是為第一部分。


控方傳召四名警員作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
1.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一組相片呈堂作P2(1-3) (圖為B1出口的四周)
3.呈堂四份醫療報告
i)Dr. Fong在2019年11月14日為警員10387撰寫的報告(P3)
ii)Dr.Chan在2020年1月23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1)
iii)Dr. Cheung在2020年1月23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2)
iv)Dr.Cheung在2020年1月14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3)
4.壹傳媒在事發時拍攝的片段,燒錄至光碟內(D4)
5. 旺角警署於2019年10月1日的閉路電視,長約19分鐘(D5)
6.所有證物從檢取到呈堂期間沒有被非法使用/干擾
7.承認事實紀錄為P1


辯方對被告在警署內錄取的三份書面口供的可呈堂性有爭議,將會有陳詞


🌟PW1 警員10387 梁偉嘉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日駐守旺角警署特別職務隊第2隊。當日1400開始當值,駐守快速應變小隊第一隊(QRT1)。QRT1的職責是支援警署附近的突發情況。 1335時跟隊員在警署內候命,身穿防暴裝,有頭盔、面罩、警棍及胡椒噴霧等裝備。 1335去到報案室候命。突然有同僚進來,告知外面有位警長受襲,聽到匯報後即時衝了出去。

🎞控方呈上證物P2(1-3)🎞
P2(1)顯示B1出口的後方;P2(2)是從另外一個角度拍B1出口的位置,左手邊是旺角警署;P2(3)拍著B1出口的傷健人士通道

PW1表示跑到近太子站B1出口時發現有一位身形肥胖的男子(被告),其身穿藍色上衣、杏色長褲。看到被告,覺得右邊小腿外側被踢了一下,隨即轉頭向右邊看,便看到被告,表示被襲擊到轉頭期間不足一秒。PW1表示被踢的力度是大的。PW1表示向右望看到被告,還有另一位同事(警員10186)。當時跟被告距離不足半米,看到在被告的左後方有另外一位男子,其穿白色衣服、黑色短褲及黑色鴨舌帽,距離被告一米左右,距離自己則兩米左右。然後PW1問被告為什麼踢自己,被告沒有回應,並表現得有點尷尬,其後被告再說「我路過咋」,PW1再問被告為何要踢他,被告表示自己只是不小心而已。
PW1其後向被告索取身分證以確認其身分,被告沒有拿出身分證,並想要轉身離開。轉身離開的時候有其他同僚叫被告不要走(現場除了QRT1還有其他同僚,在PW1附近有最少6-7名警員),被告不聽,於是附近的警員便上前制服被告。PW1目擊制服的過程,並表示當時現場十分混亂。大概有2-3位警員把被告按在地上,鑑於被告體型龐大及一直掙扎,警員花了一段時間才把被告制服。
PW1期間返回了報案室,鑑於當時警署外人手足夠,所以PW1並沒有參與制服。PW1返回警署之後就沒有見到被告了。PW1返回警署後脫下了裝備,其後再前往廣華醫院急症室驗傷;案發前並不認識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1案發當日的當值時間並非1400,PW1隨即說「我應該記錯咗」, 表示那天之前的更份比較混亂,並要求翻看記事冊以回憶當天的當值時間,裁判官拒絕。辯方指出PW1當日的當值時間實為1000,PW1同意。辯方詢問為何PW1會清楚記得自己1335到達報案室,PW1表示到達時有看自己的手錶。
PW1表示待命的時候報案室內除了QRT1的成員外還有其他警員在場,當時PW1的小隊大概有6名隊員在場,報案室內的總人數則不得以知。表示1335時有警員衝進報案室說「威哥(受襲警長)俾人打」,自己聽到後便馬上拿上裝備跑出警署了。
當時跑到P2(1)顯示的位置裡看到被告。PW1表示當時是面向彌敦道跑的,辯方質疑PW1只是跟著隊員跑向B1出口,實則並不知道受襲警長的具體位置。PW1表示自己知道要跑去B1出口,因為那裡有一位警長受到襲擊。辯方質疑當時匯報的警員只是說有警長受襲,並沒有透露其具體位置。PW1解釋,受襲的警長是負責支援科的,案發當日會在太子站B1出口清理垃圾(即文宣),自己到達報案室前已經知道此事;恰巧自己認得當時衝進警署的警員也是來自支援科的。
辯方問PW1當時是否憑直覺估計受襲警長的位置;PW1表示也不能算是估計,因爲根據經驗B1出口那邊經常會有事情發生,所以自己當時覺得跑去那裡是正確的。辯方再次詢問,所以PW1當時是憑直覺估計受襲警長的位置?PW1同意。
PW1表示當時由警署門口的水馬跑到P2(1)的位置大概用了十秒左右。表示當時我第一眼看到被告,被告左右各有一個人,因為被告身形肥大,所以很容易認得出;被告當時與那兩名男子站成一條直線,不過被告站的位置前一點,突了出來。辯方質疑為何同僚受襲PW1卻注意毫不相干的路人,PW1解釋因為自己當時還沒有到達B1出口。辯方再質疑,既然未到達B1,那麼為何要停下?當時視線範圍內還有其他人,為何偏偏注意被告? PW1表示當時被告在自己的視線範圍。辯方指出當時PW1應該是連貫性的在跑而不是停下來看被告,PW1解釋自己跑經被告面前的時候就感覺右邊小腿外側被踢了一下,經過被告面前和被踢之間相隔少過一秒。辯方質疑PW1如何在一秒內認得被告的衣著、還認得被告身旁有什麼人及其衣著,PW1表示自己做得到。
辯方指出當時有些警員跟其距離少過半米。PW1不同意,表示自己的半米範圍有其他隊員,但不會是距離自己半米內(直播員表示問號?.?)PW1表示自己停下來之後有撞到其他警員,可能是後面跑過來的警員。PW1承認自己沒有目擊小腿被踢的過程,當時只是感覺得到自己被踢。表示自己感覺被踢之後不足一秒就看向右邊,就看到被告了。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右邊有一位男子,其實PW1轉頭看到是那名站在被告右邊的男子,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問被告「點解踢我」是因為PW1估計被告踢自己,PW1表示自己不是估計,當時只有被告可以踢到自己。表示當時自己距離被告大概一尺至一點五尺左右。

🎞辯方播放D4🎞

辯方質疑當時PW1停下之後是轉向右後方才見到被告,並表示他當時轉身之後要踏前一步才接觸到被告,PW1同意。PW1表示自己當時沒有用尺子量度喔自己跟被告的距離,改口說自己當時跟被告距離大概一至兩尺左右。辯方質疑既然如此,PW1轉右的話理應是看見被告右邊的男子,PW1堅持自己當時轉身向右邊後看到的是被告。
辯方表示PW1跑到P2(2)顯示的位置時其實沒有留意被告,表示PW1當時應該是看向彌敦道而不是被告,PW1不同意。辯方表示受襲的警長並不在被告附近,PW1理應要尋找那位警長。PW1解釋自己當時要視察環境,況且四周也有其他警員,表示自己相信隊員,自己是負責支援其他警員。辯方質疑PW1當時就是因為要支援警員,所以更加不會有時間注意不干事的東西。
辯方指出其實PW1在1332就已經衝了出警署了,1335時被告更是被制服了,所謂1335待命是PW1之後向同僚查詢才知道的,PW1不同意。辯方質疑PW1所說的時間線並不正確,PW1表示「咁手錶有快慢」,辯方詢問所以PW1的手錶所顯示的時間是錯的?PW1表示不是,辯方再度詢問PW1的手錶是否不準確,PW1表示自己的手錶沒有秒針,可能就是秒數之間的差距造成時間字面上的差異。辯方質疑1332跟1335之間相差三分鐘,就算秒數上有些微差距也不會造成雙方時間線相差長達三分鐘。

直播員註:或許會有些混亂,望見諒。自己整理時也有點一頭霧水,要花些許時間才能更好地消化證人口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清晨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 👈🏿PW1作供

此部分為辯方就著反對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控辯雙方盤問PW2,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就著反對警員16057及警員16479為被告撰寫的三份筆錄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

辯方反對三份會面紀錄呈堂。三份口供撰寫的時間分別為2019年10月1日1526-1556(警員16057撰寫)、2019年10月2日1402-1436和1440-1503(警員16479撰寫)。
被告在2019年10月1日被帶到報案室時被警員用粗言穢語辱罵及威脅送其去新屋嶺,第一次錄口供前有被多名警員毆打、近距離向眼睛施放胡椒噴霧、電話被扔至地上等,警員16057在開始錄口供前更表示若被告不錄口供就不可以去醫院,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下錄口供,因此口供內容不準確。警員更是在錄口供後才向被告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又指口供紙上的內容都是警員16057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警員16479也是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的情況下向被告錄取口供,跟被告說「快啲錄完口供可以快啲去醫院」。同樣地,警員16479在跟被告錄取兩份口供後才向其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辯方表示兩份口供紙上的內容同樣都是警員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辯方表示被告的三份口供都是在一個很害怕的情況下錄取的,被告有長期病患,被拘捕後其曾多次要求前往醫院就醫檢查,惟警方一再拖延。控方表示警方在2019年10月3日1335(即被告被拘捕後約48小時)把被告送院。裁判官質疑為何被告在錄口供之前沒有接受治療,惟控方只是回答「冇資料」,未能提供相關原因。


🌟PW2 警員10186 盧俊傑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日1100在旺角警署開始當值,是為刑事調查隊第十隊。當日跟隊員在警署當值,負責警署防衛工作。1335時在報案室候命,當日身穿便裝。1335收到通知,太子站B1出口外有警長被襲擊,於是跟警員8432 及警員15521前往B1出口支援。
當時是出去B1出口外面,前面有防暴的同僚。警員10387 在自己前方不足半米。自己當時是跑出去的,連同其他警員大概十幾人左右。去到的時候看到有一個身形肥胖的人(被告),在被告右邊站了一名男子,這名男子跟被告相隔兩米左右。警員10387(PW1)沿著太子道西向彌敦道跑,PW1跟被告距離不夠半米的時候,自己看到被告向前踏了一步,踢PW1右邊小腿外側。當時PW1還在跑,PW1被踢之後馬上就停了下來。 PW1問被告為什麼踢他,PW2見狀停下,停下的目的是協助PW1。
PW1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沒有照做,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叫被告不要離開。同日1340PW2以襲警的罪名宣布拘捕被告,被告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拘捕,被告有跪下。PW2和其他警員把被告按了在地上,面向地下,然後被告掙扎 ,PW2叫被告不要反抗,再用手扣反手鎖著被告的雙手、扶他站起來,在其他警員的陪同下帶了被告回去旺角警署。
回到警署後便跟值日官報告案情。之後有見到被告的左邊上唇、左手手肘有擦傷,被告再反映右邊小腿有腫痛,PW2向值日官回報之後去了處理文件工作。同日1407-1410警員15245協助PW2對被告進行第一級搜身,沒有特別可疑的發現。1410-1420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有確認。有解釋通知書大概的內容給被告聽,被告看了通知書大概幾分鐘後PW2要求被告簽名。PW2表示警誡被告後沒有對其使用不當武力,亦沒有看到其被同僚打。被告簽收通知書後沒有提出任何要求,PW2之後把被告交給值日官。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4

🌟辯方盤問🌟
1330在報案室候命,當時報案室大概有十多個警員。1335收到通知B1出口有警長被襲擊。PW2表示消息是透過在其他警員的通訊機聽到的,有幾個警員的通訊機都有這個消息,是同一個消息。消息的內容大概是:「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有位警長被襲擊,要求支援」,沒有透露該警長的身分/編號。PW2收到訊息之後幾秒就衝了出去,衝出去的時候沒有看手錶,所以未能提供衝出去的時間。PW2表示衝出去警署的時候自己是中間的那批警員。
PW2表示跑到B1看到被告和他左右邊的兩個人,PW2先看到被告,因為被告身形肥胖。辯方詢問PW2看人是專看身形特別的人?PW2不認同,表示自己去到那個位置的時候一直都跑著,PW1在自己前面,距離不夠半米。其後PW2看到被告踏前半步,PW1跑經被告的時候他們相距大約半米。辯方問如果被告不踏前半步的話就踢不到PW1?PW2表示預計不到,並表示被告當時是用左腳踏前一步的。被告踏前之後是正面面向太子道西的,踏前之後被告是用右腳踢向PW1。 PW2表示PW1停下的時候是愛被告的正前方,距離被告少於半米。PW1被踢,PW1停下,轉身面向被告。辯方詢問PW1停下的時候需不需要向後走才找到被告?,PW2表示不需要,因為當時PW1就在被告的正前方停下。

🎞辯方播放D4 🎞

辯方質疑PW1不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堅持PW1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表示看不到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的時候有用警棍毆打他的背部,辯方質疑PW2距離被告那麼近怎麼會看不到。PW2表示看不到。PW2指出拘捕被告之前沒有警員跟其有身體接觸。

🎞辯方播放D5 🎞

PW2能夠指認自己。畫面顯示有很多警員包圍被告,PW2表示那個時候未宣布拘捕被告。裁判官質疑PW2早前提及宣布拘捕被告前沒有警員與其身體接觸的說法,PW2表示「可能記錯」。PW2表示拘捕被告前曾嘗試捉住被告,當時被告有嘗試走開、衝向自己的方向。畫面看到有9個警員包圍被告,裁判官詢問原因,PW2表示不知道,其後改口其後說應該是設立防線,方便 其他警員愛現場作出調查。
辯方表示畫面所見PW2起碼揮了10次警棍,質疑PW2在主問階段所表示「用警棍擊打了被告兩下」一說,質問PW2是否說謊,PW2否認。PW2承認自己揮了十下警棍,表示十下裡面只有兩下擊中被告。辯方質問其餘的幾下揮警棍PW2是玩著揮的?PW2表示當時想制服被告,但是有幾下打不中。辯方再次詢問PW2當時有沒有看見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期間用警棍毆打他,PW2表示當時專注力放了在被告身上,並沒有留意有其他同僚有打被告。辯方質疑既然PW2這麼專注,豈會留意不了被告有否被打。PW2不同意這個說法(直播員再次問號?.?)
PW2表示由支援PW1到把被告交給值日官期間專注力都在被告身上。辯方指出D4所見多名警員包圍被告、在制服被告期間使用警棍毆打被告;PW2稱一直專注在被告身上,卻看不見被告被打,辯方對此多次提出質疑。
D5顯示被告趴了在地上,PW2在其旁邊。辯方指出若然當時有人毆打被告的話PW2應該會看到。D5畫面所見,PW2的右手邊有一名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PW2表示看不到。裁判官要求再播放一次,並問PW2看不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揮了幾下,PW2仍然表示看不到。裁判官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並逐下逐下數出該警員揮動警棍的次數,PW2終表示畫面中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有揮動。裁判官再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PW2仍表示當時看不到有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
辯方質疑PW2在拘捕被告後沒有把立刻其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 。辯方指出PW2於1335拘捕被告,但140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辯方表示從案發地點到旺角警署極其量是兩分鐘腳程,質疑當中的二十多分鐘做了什麼,PW2表示當時要等值日官回來,所以未能即時把被告交給值日官。
辯方指出:「PW2拘捕被告後不是即使把他交給值日官,而是親眼看著被告被其他警員辱罵、被恐嚇說要帶他去新屋嶺,當中有警員威脅被告認罪,又指被告的電話曾一度響起,有警員要求被告提供電話密碼,被告拒絕,於是有警員把電話摔到地上。之後PW2把被告帶至樓梯,被告被警員從後踢,滾了下樓梯,然後被幾個警員用警棍毆打,PW2也有份。被告坐起來之後,有警員用盾牌『挫』了被告的胸口數下,再被要求自己站起來。」這些發生之後,PW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PW2表示看不到為被告鎖上手扣之後有警員向被告近距離射胡椒噴霧,也看不到被告的身上有相關痕跡。
辯方指出PW2交給值日官之後,被告在其面前向另外一名警員要求洗眼,警員表示「好撚煩」,PW2表示沒見過。辯方指出被告有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有跟PW2說過自己受傷和要求驗傷、有試過在PW2面前向其他警員要求去醫院,PW2表示沒見過、看不到、聽不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裁判官拒絕接納三份筆錄供詞呈堂,判詞候補。

表證成立

休庭至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