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提堂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答辯意向:不認罪❌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由一星期三次改為兩次,及宵禁時間改由2200開始。
控方反對,裁判官批准✅
其他以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提堂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答辯意向:不認罪❌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由一星期三次改為兩次,及宵禁時間改由2200開始。
控方反對,裁判官批准✅
其他以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新案件
D1 謝(16)
D2 *
控罪1(指向D1):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3(2)條)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控罪3(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控罪4(指向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宵禁:23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7-10,18-20除外)
D2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宵禁:2300-0600
押後8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5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進行提訊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新案件
D1 謝(16)
D2 *
控罪1(指向D1):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3(2)條)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控罪3(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控罪4(指向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宵禁:23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7-10,18-20除外)
D2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宵禁:2300-0600
押後8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5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進行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指出上星期開會時新發現一段錄影片段,或有助抗辯,故向法庭申請押後半小時,以與控方商討,會否有其他方向,節省法庭時間。
控方共有2名警察證人
裁判官批准,押後半小時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指出上星期開會時新發現一段錄影片段,或有助抗辯,故向法庭申請押後半小時,以與控方商討,會否有其他方向,節省法庭時間。
控方共有2名警察證人
裁判官批准,押後半小時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3. 拍攝於2019年12月15日的光碟片段成為證物P1,其表面真確性不爭議
辯方中段陳詞
現場環境混亂,有警察,有示威者,有市民。
錄影片段影到襲擊經過,但PW2認為片段沒有影到被告,故其實被告人在倒地警長被襲擊當下,不在現場
PW2證明當時被告人一頭銀髮,如在現場,片段一定會影到。
雖然被告人否定警長受襲當下在現場,但即使當時被告人在現場亦掂到警長,但都可能係混亂中的意外。
由於2名證人口供及影片,三種證據加在一起,不能構成「一致性」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影片屬中性證據,影唔到唔代表沒有發生
辯方回應
PW1,2並沒有講到片段影唔到案發經過,反而PW1指出該片段為案發經過,但片段中並認唔出被告。
1210 現休庭20分鐘,再作決定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3. 拍攝於2019年12月15日的光碟片段成為證物P1,其表面真確性不爭議
辯方中段陳詞
現場環境混亂,有警察,有示威者,有市民。
錄影片段影到襲擊經過,但PW2認為片段沒有影到被告,故其實被告人在倒地警長被襲擊當下,不在現場
PW2證明當時被告人一頭銀髮,如在現場,片段一定會影到。
雖然被告人否定警長受襲當下在現場,但即使當時被告人在現場亦掂到警長,但都可能係混亂中的意外。
由於2名證人口供及影片,三種證據加在一起,不能構成「一致性」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影片屬中性證據,影唔到唔代表沒有發生
辯方回應
PW1,2並沒有講到片段影唔到案發經過,反而PW1指出該片段為案發經過,但片段中並認唔出被告。
1210 現休庭20分鐘,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