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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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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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位被告(20-41) #1001灣仔

A1譚(30)🛑已還押28日
A2梁(24)
A3蘇(24)
A4高(26)🛑已還押逾2個月
A5李(41)
A6司徒(20)
A7盧(31)🛑已還押逾4個月
A8胡(20)
A9袁(22)🛑已還押逾4個月
A10梁(24)
A11蔡(33)

控罪1:暴動
除A11外的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 4 枚已使用的 38 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28 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 1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 1 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6:無牌管有彈藥
A9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 1 枚的 38 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 1 枚 40 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罪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 1 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 1 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 1 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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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

認罪的被告包括A1,4,6,7,9和10,他們將會承認控罪1,並在2024年1月8日正式答辯❗️

不認罪的被告包括A2,3,5,8和11,他們的案件會押後至2023年10月30日14:30作審訊前覆核,並在2024年1月8日09:30起作15天的審訊

由於A10尚未與控方就控罪7完成商討,A10律師申請在審訊前覆核(2023年10月30日)時向法庭表達A10就控罪7的答辯意向,屆時A10亦會出庭。

控方說審訊涉及66名證人(但正審時會有所減少)和20小時的片段,沒有任何被告的招認。

保釋/還押:

A10律師表示A10會在今日撤銷保釋❗️

A1,4,7和9沒有保釋申請,他們須還押懲教看管🛑

A2,3,5,6,8和11則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法庭另批准A2和8修改報到時間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A1陳(35)🛑已還押逾8個月
A2李(17)🛑已還押逾8個月
A3黃(36)🛑已還押逾8個月
A4張(16)
A5蔡(1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A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2和A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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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說有被告的法援申請未處理好,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4日14:30作提訊。辯方沒有反對。

A1,2,3和5沒有保釋申請,他們須還押懲教看管🛑

A4則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阮民安(41)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欺詐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張XX,藉作欺騙,即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

(i) 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ii) 「A」將由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就該「暴動」案受審兩星期;及
(iii) 售賣「A」製造及/或配製的曲奇所得銷售收益將用來資助「A」,

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其他人付款至黃XX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導致被告及/或黃XX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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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說被告將會承認控罪1和2❗️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10:00作正式答辯

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須還押懲教看管🛑

(20:00更新)

控罪2將會修訂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 718,788.27 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盧(21) #1112大老山隧道 (原案A3)

控罪:暴動
被告與A1范(23)和A2杜(23)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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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說被告將會承認控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

在候訊其間,被告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鄭(25) #1103太古 (原案A3)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 18 號太古城中心 2 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 18 號太古城中心 2 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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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說被告將承認控罪1❗️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09:30作答辯

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須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8位被告(17-37) #0701金鐘

A1周(37)/ A3陳(20)/ A4陳(20)
A5戴(17)/ A6戴(17)/ A7袁(31)
A8黃(29)/ A9何(28)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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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控罪1的被告包括A3,4,8和9。他們的答辯聆訊會在2023年3月23日09:30處理。

不認罪的被告包括A1,5,6和7。他們會在2024年3月11日09:30起接受為期25天的審訊。審訊前覆核則會訂在2024年1月5日14:30。

控方說本案審訊涉及A1和7的會面紀錄(共34分鐘),最多30名證人,和共長約28小時的片段(包括警方片段、公開片段、和閉路電視)。

在候訊其間,所有被告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李,袁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根據本台資訊,此案在裁判法院提訊時牽涉9項控罪,唯由於不知道其餘8項控罪的內容及詳情,故不在聲援表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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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說A1李否認所有控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19日09:30作15天審訊,審訊前覆核則訂為2023年12月19日14:30。

辯方說A2袁將承認控罪9,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19日09:30作答辯。

控方說本案涉及最多18名證人(正審時會有所減少),不涉警誡供詞。

在候訊其間,所有被告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
控方收到辯方代表陳詞, 留意到D2代表的立場是認為即使有呂世瑜案例, 但本案是《刑事罪行條例》, 最低刑期不適用。控方堅持最低刑期在本案是適用。

D2代表存檔了進一步陳詞, 就呂世瑜案作進一步陳述, 現採納該陳詞, 如法庭認為D2涉及的案情屬於情節嚴重, 由於控方將本案控罪設為「串謀煽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的條文應給予法庭空間考慮判刑, 國安法第23條最高刑期10年是適用的, 但5年的最低刑期應不適用。如法庭考慮到D2的年紀, 社會氛圍等, 認為D2的角色是情節輕微, 有關法律爭議並不需要。呂世瑜案並沒有《刑事罪行條例》的元素, 控方在本案中混合第159A及C條與國安法第22及23條創造出控罪一, 是他們的自由, 但後果是不需要跟第23條的雙級判刑條文。

D2代表就D2個人情況作補充, D2現時21歲, 案發時19歲, 法庭考慮他年輕, 應給予一個機會, 當時社會氛圍大環境對年輕人影響有目共睹, 如在很多暴動案中, 雖然年輕不是求情理由, 但年輕人心智可能未完全成熟, 受不同媒介影響, 他們的思想行為與社會可接納的有偏差。D2代表存檔了D2最近的成績及教師的評語, D2在一份有關假新聞的功課中回想自己當時為何會做出本案的行為, 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 其他人對社會的主張令他的思想走向偏激, 希望法庭視D2的情節輕微。

D5代表已存檔補充求情陳詞, 今早與控方就D5的參與程度有商討。控方指2月23日街站已沒有煽動顛覆國家的言論, 只是一些批評政府防疫政策及國家安全教育等, 但仍有派發本案涉及的單張, 內容包括武裝起義。D5代表修正街站的日期及次數, 由10次改成4次, D5參加了2次, 包括1月31日旺角街站及2月19日旺角街站。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就D5屬於情節嚴重或是較輕, 如上次聆訊對其他被告一樣, 給予疑點利益。

法庭需要準備判刑理由, 押後至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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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159C(4): 凡情況並非屬第(3)款所適用,而有關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D2 (DCCC801/2021中的D4) 於2021年5月5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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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2: 5年3個月
D5: 5年

庭上讀出DCCC985/2021及DCCC801/2021的控罪及案情。

法庭同意D2代表就國安法5年最低刑罰的立場, 法庭有酌情權判處任何的懲罰。但只要案情顯示被告已干犯實質控罪, 即使控罪是串謀, 也應判處與實質控罪同樣的懲罰。兩名被告在本案已干犯實質罪行, 他們的演講, 單張及記者會散播的訊息都是實質行為, 罪行的嚴重性應等同第23條的懲罰。法庭已裁定本案整體屬案情嚴重, 早前對其他被告提出的裁決理由現時依然有效。被告等已根據非法協議作出犯罪行為。他們鼓吹流血革命直至成功為止, 認為這是香港人的唯一出路, 不相信和理非的行為。他們向公眾宣揚如果他們想要民主, 就必須跟隨他們發起武裝革命。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成功煽動任何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但不排除會有心智不成熟的人被他們煽動, 對社會造成傷害。案發時雖然大型暴動不再出現, 現時仍有很多人不接受香港屬於中國, 不接受回歸後的憲制秩序。被告選擇人流多的位置擺街站, 就是希望接觸更多的人。本案沒有涉及採購或販賣武器, 是因為本案沒有鼓吹即時使用武力。

法庭考慮其他被告的年紀小, 容易受人唆擺, 但D2約19歲開始犯案, 較其他被告年長, 而且是組織的創辦人, 可見無底線流血革命的主張來自D2。D2是社交媒體帳號的管理人, 可向大量的人發放訊息, 他出席記者會回答問題, 是積極達成與其他人的犯罪協議, 犯案情節屬嚴重。D5已超過24歲, 而且曾於外國生活多年, 是成熟的成年人, 法庭不相信他是受人唆擺, 而是認同組織的理念。即使實質的觀眾不多, 但D5嘗試向國外的人宣揚理念, 屬情節嚴重。

如D2在案發時已滿21歲, 法庭會以6年監禁作起點。由於他案發時未滿21歲, 調低6個月至5年半。考慮D5沒有領導角色, 但有提供英語翻譯及派發單張3次之多, 量刑起點為5年半。法庭考慮國安法第23條的規定, 認罪減刑6個月, 兩人就控罪一的刑期為5年。就D2的控罪4, 判處監禁6個月, 當中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D2總刑期為5年3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49/20]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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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作供

辯方覆問
引導鍾沛權講出當年《立場》協助籌備選舉論壇的角色,首要係做直播,其次是與其他傳媒協調,訂立論壇的討論規則。衛生服務界無論壇,訪問了四位候選人,各人有不同政治光譜,有人反對攬炒。

因應控方對文章A1的推論,嘗試探討文章作者的行文的出發點、思路,鍾沛權作為總編輯,對文章的評價是並無支持/推薦何桂藍,只是提出問題質疑她,和拋出問題給讀者思考。

鐘指出《立場》多年無收到政府的訊息,感覺控方不是因為某一編文章而控告《立場》,而是在《蘋果日報》之後,警方收到情報話《立場》會把文章下架,才把文章備份,再找文章控告。

同樣因應控方對文章A2的推論作回應,但因為《立場》在初選後才訪問鄒家成,於是借用《眾新聞》和《端傳媒》對鄒家成的訪問。指出鄒的政治立場與傳統泛民不同,甚至乎對立。

[12:55] 休庭

14:00 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49/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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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2 【専訪】由「無人識你喎」到新東初選出線
繼續就文章A2作回應,當日在盤問時,控方曾提出與文章內容無關的間題,問鄒家成只得23歲,97年未出世,問鍾沛權點解他會反共,鍾當時回應可能有好多原因:自由行、反國教、銅鑼灣書店、李旺陽,話唔好考記憶,可以睇民意調查;今日呈上香港民意研究所多年來就香港人對中央政府的滿意度調查資料,由2003年開始,到2008年升至最高26.1分,之後一路下跌,2021年反國教,李旺陽事件,2014年佔中 -8.2分,同年831落閘,2015政改方案,2016魚蛋革命,銅鑼灣書店,人大釋法,立法會議員被DQ,2019上半年 -15.1分,下半年 -39.9分,2020年頭 -43分,國安法生效,下半年 -29.4分,2021年頭 -3.9分,2022年頭 21.1分;兒童房嘅講法,案發期間,社會不穩定,政府係弱勢,文章煽動憎恨中央政府,但民調支持唔到控方說法。

回到月A2文章內容,余大狀稱不是評論文章內容,是想探討有什麼字眼會引起煽動?引述多段內容請鍾解釋,其中一組字眼引起法官注意「大中華膠」,問「膠」代表甚麼意義;之後,鍾評價鄒家成如實交代自己信念政治主張,但無具體手段,只係話入立法會否決議案,係實行唔到,內容空泛,反而會引起質疑,如果傳媒訪問等於賣廣告支持某人,呢個係太簡單嘅邏輯,鄒針對傳統民主派,睇唔到文章有實質嘅威脅,有咩風險做到出嚟。

控方指控文章主張違法,不應報導,辯方呈上一篇戴耀廷在信報發表的文章,內容講公民抗命係違法嘅行為,唔係秘密武器,要事先張揚,當時亦可以報導。

文章A3 【専訪】高歌《熱愛基本法》仍被DQ
控方在主問時曾經指出不會只因講「光復香港」四個字就會被拘捕,辯方引述多編新聞報導,指鍾回答主問係有事實根據;其中一編文匯報「據了解」嘅報導,明顯係警方放風,內容直指「唔好以為現場無拉就無事」;第二編2020年7月2日的政府新聞稿,內容指「光復香港」係有將香港分裂出去的含意,叫市民勿以身試法;第三編2020年7月3日明報,報導警方在7月1日拘捕咗10人,9人舉終牌,一名青年被搜出有數十張「光時」文宣,身穿「光時」T 恤被檢取作證物;第四編在2020年7月22日,昨日元朗721一週年,警方用胡椒球槍作驅散,葵青區議員周偉雄他手持「光時」紙牌被捕,第五編2020年11月19日中大畢業禮,有人拉橫額,有人被拘捕煽動分裂國家;⋯還有多編其他報導。

當日主控有問:「如果你可以訪問拉登,會唔會訪問?」。鐘回答:「如果要訪問,就要唔好畀佢操控,聯合國教科文有指引」。辯方呈上有關聯合國教科文的指引,證明鍾的回答係有根據。鍾再講述美國911事件,CNN曾經訪問拉登,被批評為叛國,幫助恐怖分子洗脫,但呢啲情況只係在民間討論,美國有出書講恐怖主義,提供論述,作者會短暫受抨擊,甚至受到死亡威脅,評論可能偏頗,但一段時間之後,可以評論思考。

A3文章講DQ,講香港新語「區官穿身袍戴假髮」,被控方指DQ係依足法例,批評和質疑就係詆毁。鍾當日回應依法唔等於合理,係政治問題,係咪無得議論,無批評空間,呢啲唔係法治rule of law,緬甸軍政府係rule by law。

辯方呈上2015年時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在法律開啟年度時的演詞,講到評論文章,只要唔涉及即時風險,都應容許可以討論。另一編由林鄭月娥的選舉主任,三十會召集人李律仁在信報發表的文章《沉默就愧對社會》。

依法DQ係政治審查,剝奪參選權,剝奪選民嘅權利,呢幾年嘅DQ制度,交比選舉主任用經常變動嘅紅線作審查,文章喺引起關注和討論,意見係要表達,但不等於詆毁政府,市民希望討論,係希望改變嘅議題。

8月12日政府宣布押後立法會選舉,梁晃維已經知道無得選,在2019年選到中西區區議員,理性嘅人都唔會參選,梁23歲,愛香港、有歸屬感、身份認同,佢主張撕破假象,即使被DQ,要令香港人無幻想。鍾唔認為文章構成實際風險,點樣危害國家,梁晃維係年青候選人,佢哋受到好嘅教育,選擇參與政治,作為媒體,好希望記錄佢哋嘅思想,精英嘅心路歷程,介紹政治思想,睇唔到有乜嘢實際風險,相信國家強大,科技發達,唔容易構成實質風險。

文章A4【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作者:陳沛敏
文章提及三件事件,「以下那一件事會引起你憎恨政府?」,控方指對事件嘅事實鋪排唔夠。

第一件快必煽動文字案,余若薇資深大律師引述《立場》的法庭新聞,鍾稱由於係網上媒體,篇幅唔受限制,法庭嘅報導可以盡量仔細交代事件,控方證據資料,辯方抗辯理據,判決理據如實報導,講咗事件在何時何地發生,嗌咗幾多次都已經報導咗。文章指「政權殺快必,嚇香港人,殺一儆百」係作者判斷,可以同意可以不同意。今時今日仲有人可以同意,有呢個懷疑有好多原因,希望消除懷疑,政府要持續解釋。

第二件係12歲女孩被圍捕,與721事件雙提並論,無隱瞞事實,無煽動讀者,各方反應有充分報道,有警方回應,有女孩母親回應,無詆毁無抺黑警方,在被控告之前,無收到投訴話失實,需要更正;12歲女童因為形跡可疑,所以拘捕,被多名防暴警察圍捕,被壓倒在地,被膝頭哥壓住,721白衣人手持棍棒,兩個問題明顯有事實基礎,女孩遭遇與721並列,以總編輯身分覺得類比係有意思,警方標準不一,執法不公,今時今日警方都要解答,係有意義,呼應到香港人,想得到嘅解答。

第三件係巴士司機,《立場》無隱瞞事實,係評論文章,風格五光十色,相比昨日提出嘅文章,叫政府死開,無實質構成風險。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4) 09:00再訊。余若薇資深大律師表示辯方預計5日覆問,至今問咗三日半,餘下時間應該足夠。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0/20]

上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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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A2 作供

辯方覆問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作出澄清,因為有新媒體報導此案時有不清晰之處,在上星期討論A1~A3文章時,無意扁低作者或受訪者。

余大狀再稱有大律師向她表示,審訊踏入第51日,仍不知道審訊係針對那17編文章。

文章A4【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
因應控方就A4提出唔係單單嗌口號就會拉,辯方繼續提出反證,呈上一份區域法院判辭摘要,內容指出嗌「光時」就被拘捕。

文章A5【博客文章】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奶何反抗和思考
標題係作者自己起嘅,表達最主要訊息,如果可以接受,絕大部份都唔會改,作者提出在互相監察之下,要正面思考,呼籲組織非政治護題的民間組織,維持社會聯繫,民間組織存在落去係對社會有利;唔覺得有危害國家安全嘅風險,無收過任何投訴、批評,指責文章有風險。

辯方對以下三編文章作回應
文章A6【倫敦專訪】羅冠聰-個流亡者,帶著愧疚展開新的戰鬥
文章A7【博客文章】在亂世中堅強:
低谷、幽暗與希冀
文章A8【事訪】舉家流亡海外
許智峯:最親的人安全在側,就放心向政權全面宣戰

詳情候補

下午14:00再訊